基于形态学视域下的国家治理研究
2016-03-03侯耀文周玉清
侯耀文,周玉清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政治学研究·
基于形态学视域下的国家治理研究
侯耀文,周玉清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摘要:在“形态学”的视域下,可以把国家治理形态界定为实体形态、理论形态、制度形态、实践形态和价值形态等五种形态。针对各具体形态的内涵、特征、功能和相互关系进行系统研究,有利于我们理清对国家治理形态的认识,开拓国家治理研究的理论视野,提升国家治理理论的整体性研究和国家治理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形态学,国家治理,国家治理形态
“形态学”(Morphology)既是某种既成的理论,也是一种具体的思路和方法。在形态学的视域下,“任何事物都是一种表现形态,任何事物形态都是结构和性能的统一”[1]279。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以来,学界还鲜有学者从形态学的视角专门对国家治理做哲学形态的研究,也没有人系统地提出哲学形态学意义上的国家治理理论。本文基于形态学理论视角,通过对国家治理形态的基本理论框架的分析论证,希望能为深入国家治理研究有所帮助。
一、国家治理形态及其特征
国家治理形态是指国家治理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样态。国家治理的形态学研究是指根据国家治理的具体表现样式、结构特征、功能联系等,分析研究国家治理现象和国家治理规律,进而对完善国家治理理念和重构国家治理范式提出建设性见解。在形态学的视域下对国家治理的表现形态进行划分,是基于对其功能特性的深入考察而进行的严肃的学术分类。
国家治理形态与生物学形态的相通性决定了其呈现出有机性、系统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等特质。因此,要准确理解国家治理形态,就必须把握其有机性、系统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等关键特征。(1)有机性。国家治理形态的有机性是评估国家治理是否良性运行的关键因素。它把整个国家治理总体形态视为一个“有机体”,并注重这个“有机体”中各个“子形态”的互动和关联。国家治理形态的有机性内在蕴含着整体性、协同性、关联性等特征。深刻把握国家治理形态的有机性,不仅有利于辨识各“子形态”演进机理,而且有助于国家治理改革的整体性与系统性推进。(2)系统性。国家治理形态的系统性体现在其具有与生命系统相似的形态特征。根据形态—结构—功能的分析方法,可以将国家治理形态的变化过程视为一个有机的大系统,通过准确把握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微观逻辑次序、功能地位,厘清外部宏观分析逻辑,从而形成规律性认识,为国家治理的总体发展变化提供精确判断。(3)多样性。不同历史阶段,国家治理的表现形态不同。国家治理形态多样性的存在是国家治理形态富于活力的前提与基础。尊重和坚持国家治理形态的多样性,是国家治理形态理论研究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只有在多样性中才能求得国家治理制度的不断创新,求得国家治理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求得国家治理总体系统的动态稳定。(4)动态性。动态性是国家治理形态富有“生命力”的表征。国家治理形态的动态性是以国家治理总体形态内部各“子形态”之间以及国家治理形态与其具体环境之间,以特定样态和功能的不断转化为表征的。通过动态的循环,形成了国家治理总体的良性形态。国家治理的形态变化要根据治理大环境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适,如果不能与治理大环境相适应,此阶段的治理形态将会失去“生命力”。
二、国家治理形态的具体划分及其联系
(一)国家治理形态的具体划分
按照形态学理论,国家治理的形态可以划分为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理论形态、制度形态、实践形态和价值形态。
(1)实体形态。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公共理性”(Public Rationality),是“合技术性”和“合手段性”的有机统一。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表征着公共权力的聚集和个人权利的让渡。与国家治理的观念形态不同,它是一种物质性的客观实在。相比国家治理理论形态、价值形态、实践形态,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从功能上讲,通常而言,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主要是指实际拥有国家治理权力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国家、政党、政府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参与治理的独立个体,它们从不同方面行使国家治理的权力,但是不同的实体形态所具有的治理功能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国家、政党、政府实体所承担的治理功能,通常是其他治理实体形态无法独立承担的;而个人实体参与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等之类的全民活动,单靠国家、政府、政党参与也是无法完成的,因为价值观的弘扬需要每个个体都要参与并发挥作用。实质上,国家治理实践的过程也就是不同国家治理实体彰显其独特的功能属性的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言:“物体的属性只有在运动中才显示出来。”[2]226当然,作为具有物质属性而客观存在的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也不例外。从性质上讲,不同的国体形态对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有着质的规定性。资产阶级国体,比如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君主立宪制等否定国家的阶级本质,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比,其实体形态迥然不同,因而国家治理实体的功能也大相径庭。
(2)理论形态。国家治理的理论形态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理论理性”(Theoretical Rationality),是“合规律性”和“合逻辑性”的有机统一。国家治理的理论形态是基于对国家治理本质及其规律性的理性认知,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并经由一系列概念、判断和推理表达出来的系统化、体系化的知识形态,是特定历史时期内国家治理实践的活动规范。作为理论化的主体意识和理性逻辑,国家治理的理论形态体现了国家治理认识活动、实践活动和价值活动的高度统一。它不仅从认识论的角度对国家治理所蕴含的形式与内容做了全方位、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的深入解读,而且从实践论上对国家治理模式、治理重点、治理步骤做了详细布局。此外,它还从价值论上对国家治理目标、治理价值诉求等做了科学规定。国家治理的理论形态的重要性直接体现在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之中。在理论之维,科学的国家治理理论形态对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完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导向作用;在实践之维,国家治理一直处在运动变化之中,每时每刻都会面临新的挑战,此时就不能再抱守理论教条,而要因势利导,在实践中创新和发展理论。事实上,无论是强调国家治理理论形态的意义,还是回应国家治理理论形态所面临的挑战,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实践的有效展开。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的那样:“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3]88“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56。因此,建构科学的国家治理的理论形态,既要能够适应时代的变革,又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调适与重构。“必须因地制宜做出决定,而且必须有处在事变中的人来做出决定”[5]292。否则,理论的与时俱进性、科学性、有效性就不可能得到真正体现和内在确认,最终将酿成“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苦果。
(3)制度形态。国家治理的制度形态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建构理性”(Constructional Rationality),是“合规范性”和“合功能性”的有机统一。任何一种国家的治理模式都离不开相应的国家治理制度形态。国家治理的制度形态,是在国家治理理论体系指导下,在探索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集合。从结构上看,它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生态制度的有机统一体。从功能上看,国家治理不同层面的制度,具有不同的历史方位和功能作用。从层次上看,国家治理不同层面的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形态,有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之分。其中,根本制度是在制度体系中起决定作用的制度,具体制度则是根本制度派生出来的,是根本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样态。制度形态是一定理论意识和价值观念的产物,制度形态的性质与国家治理理论形态、价值形态紧密联系。比如,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蕴含于国家治理的制度形态,体现于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具体制度样态之中。“一方面,核心价值理念作为目标和原则,它必须在现实的制度模式上得到体现和反映;另一方面,作为理想性它又必须超越于现实的制度模式”[6]。制度问题关系到国家治理的前途命运,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治理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制度建设,没有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制度形态,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4)实践形态。国家治理的实践形态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实践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是“合行为性”和“合程序性”的有机统一。国家治理的实践形态是国家治理彰显生命力的“活”的形态,体现了全方位、多层面治理的具体形式,其本身拥有多样性特征。其一,国家治理实践形态的多样性主要表现为实践内容和实践模式的多样性。国家治理实践的主要内容是指以发展经济为基础的满足人民群众物质精神需求的各种实践的综合,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政治体制改革更加深入、社会更加公平和谐、文化更加繁荣、生态环境更加均衡协调可持续等多样性内容;其二,国家治理实践模式的多样性还体现在不同的地域由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的期待和关切不同,治理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也不同,因而国家治理实践的具体模式也不尽相同。换个角度来看,不仅国家治理活动本身具有实践性,而且不同形式的国家治理实体也唯有通过实践才能体现其独特功能,才能获得“现实的”生命力。同样,从有效性角度来看,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也是在国家治理实践的展开过程中得到确证的。国家治理实践是否有效,主要体现为实现或达到治理目标的程度。当国家治理实现了正面的价值诉求,国家治理实践就是积极的、有效的。相反,如果国家治理实践之于治理目标的意义是负面的,那么该治理实践就是消极的、无效的。
(5)价值形态。国家治理的价值形态体现了国家治理的“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ity),是“合需要性”和“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国家治理的价值形态是国家治理价值的显现。它体现了国家治理主体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取向,是国家治理主体意识活动的理性产物,是反映国家治理本质的精神现象。任何国家的治理主体都有自己的国家治理价值原则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之维,国家治理的价值形态不仅制约着国家治理制度形态的建构,更影响着国家治理实践的有序展开。这是因为,相较于国家治理的价值理想,国家治理的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此时国家治理的价值形态就会对“现实的国家治理的实践形态”提供批判依据。正如恩格斯所说:“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7]243鉴于此,在价值之维对国家治理的实践形态进行批判考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体现方式之维,从形式来看,国家治理的价值形态的体现,往往以合乎某一特定历史时期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价值原则为前提;从实质来看,国家治理的价值形态则体现于人们对过上美好生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总体来说,虽然其体现方式有所不同,但都呈现了对国家治理实践的导向意义。
(二)国家治理具体形态的结构功能关系
实际上,国家治理的五种形态是密切相关的有机统一体,它们相互影响,互为连动。第一,国家治理的实践形态是一切形态的核心。国家治理的认识活动和价值活动都是围绕着实践活动而展开并为实践活动服务。国家治理的实践形态检验着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理论形态、制度形态、价值形态的正确与否。第二,国家治理理论形态是国家治理的实践形态、制度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反映、论证和指引。国家治理的其他形态若没有国家治理理论形态的指导,国家治理就会陷入混乱与无序。第三,国家治理制度形态是实体形态、实践形态、理论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固化和保障。国家治理制度形态既是国家治理理论形态、价值形态的产物,又为国家治理实践形态所检验。第四,国家治理价值形态是其实体形态、实践形态、理论形态和制度形态的精神之魂和动力之源。它既指引着国家治理其他形态的方向,又推动着它们的发展。国家治理的价值形态的实现不可能在纯粹思辨的范畴内进行,必须付诸国家治理的其他形态。第五,国家治理的其他形态都是在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基础之上展开的,它们不可能离开作为客观存在的实体状态的存在,没有国家治理的实体形态,国家治理的其他形态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形态是否进步、是否科学,不能只看国家治理实体、实践、理论、制度和价值形态的某一个方面,而应该注重五种形形态结构功能的综合评估。
三、国家治理形态研究的意义
基于形态学视野下的国家治理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视角。对我们深化国家治理理论研究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有助于澄清对国家治理形态的认识。我们要深化对国家治理的理论研究,要建构和完善国家治理的当代形态,就要对国家治理的形态内涵及其功能、特征在总体形态上的地位和作用等形成明晰的统一认识。
第二,有助于拓展国家治理研究的理论视野。将国家治理的形态开辟为独立的范畴,并从“形态学”层面对其进行系统研究,突破了仅从实证层面进行对策性研究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事实上,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被纳入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国内学术界对国家治理理论的研究空前繁荣起来,学术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但是在国家治理形态研究领域相关研究依然较少。作为深化国家治理研究的基本环节,国家治理的形态研究是国家治理创新研究绕不过的“篱笆墙”。
第三,有利于国家治理的整体性研究。国家治理的形态研究在国家治理整体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家治理的整体性研究要求我们把国家治理视为特定内容与具体形式的有机统一体。通过对国家治理“五态一体”的审视与反思,从中梳理出国家治理研究的现实诉求和逻辑路径,为国家治理的整体研究奠定理论基础。从理论上看,通过对国家治理形态的具体分类、功能特征等的研究,便于人们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形态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从实践上看,人们准确把握国家治理各种形态可以消除人们对国家治理产生混乱认识,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有序性。
第四,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提供理论参照。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7]284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错综复杂的国家治理局面为我国的国家治理研究带来了挑战。因而,从学理层面对国家治理的形态进行理性批判与价值反思,有助于分析国家治理性问题的深层原因,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进而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提供理论参照。
参考文献:
[1] 孙显元.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3]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 王现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及其与制度模式之关系[J].绥化学院学报,2010,(4):43-45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蔡宇宏)
Research on National Governance Based on Morphology
HOU Yaowen,ZHOU Yuqing
(School of Marxism,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Jiaozuo 454003, China)
Abstract:Morphology is a subjec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atural science and social sci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rphology, the state governance can be defined as the following five types, i.e.:physical form, theory form, system form, practice form and value form. By making a systematic study on the connotations, characteristics, functions and relations of different specific forms, it ha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us to clarify national governance form, expand the vision of the theory of national governance, carry out holistic research on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improve the practical ability and level of national governance.
Key words:morphology; state governance; form of state governance
收稿日期:2016-01-22;收修日期:2016-03-1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3AKS009)
作者简介:侯耀文(1989—),男,河南周口人,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周玉清(1951—),男,河南确山人,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0964(2016)03-00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