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冲突与平衡

2016-03-03买年昊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6年34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机关舆论监督

买年昊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1)

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冲突与平衡

买年昊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1)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是实践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途径。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中的越位现象、新闻报道的真伪以及片面言辞之泛滥现象对我国司法审判中公平正义的实现形成较大障碍。为此,应处理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限制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界限,建立健全保障舆论监督权的法制法规,以推动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

新闻媒体监督 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 公平正义

一、研究背景

2006 年4 月21 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取款,许取出17.5 万元,郭取出1.8 万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 年12 月广州市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于此事发生在传媒较为发达的广州,报刊、电视以及网络媒体等都对该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报道,从而为“许霆案”的传播提供了基础和平台。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3 月31 日二审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届时许霆于4 月9日提起了上诉。

有分析认为,上诉法院法官在进行司法决策的过程中极可能受到了新闻媒体舆论的影响。那些报道是否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判断,进而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法官是否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判决的影响力?在司法审判中新闻,体舆论应当处于一个怎样的角色?

1.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

在实践生活中,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并不罕见。的确,这种舆论监督方式与司法审判有着天然联系。其主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不仅可以促使某一诉讼程序的发动,新闻媒体舆论可以将一个冲突公布于众,迫使冲突的主体或者司法机构不得不将冲突诉诸或者纳入诉讼轨道。在个案的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舆论通过多种方式表达了社会各方面对个案中冲突主体行为的评价。致使司法工作人员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屈服于舆论之下,从而进一步影响着个案的裁判。当个案在终结判决之后,社会舆论一方面通过报道审判的结果,扩大个案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反映了社会各方面对个案审判过程以及裁判结果的评价。在肯定和否定个案结果的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冲突主体履行裁判义务的责任感,以及有可能引起再审或者其他的相应诉讼程序的发生。

2.新闻媒体舆论的影响

但是,新闻媒体舆论还可以防止外来的权力侵害司法权。“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因此,司法权为三权中最弱小的一个,与其他两者不可比拟,故应使它能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而新闻媒体在这个时候充当了司法权面前的抵御妨害者。而且新闻媒体舆论常常通过对司法行为的整体评价,使得司法行为不断完善。[1]

总而言之,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联系有利有弊,其互动的原因也并非无根无据。只有在其冲突发生原因之基础上寻找解决措施,才能在两者之间保持一个适度的张力,才能发挥各自应有的职责。

二、司法审判之主要原则

1.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是影响审判结果是否公平正义的主要因素。司法的独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其外部而言是指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公民个人或者社会团体的干预;就内部而言是指司法系统内相互独立,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上级司法机关不能藉此干预下级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且法官审判只能遵循法律的权威。

2.司法独立的限制条件

坚持司法独立并不是绝对的原则,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合理运行也需要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或其他社会舆论的监督才能发挥其应有效用。因为司法独立以法院和法官的理性化为前提,即司法独立是以对司法和法官充分信任为基础的,它要求法官具有常人一般所具有的善良、公允的秉性,又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公正、平等等司法理念具有法律人的敏锐直觉,对于自由、民主理念要具有崇高的信仰。在实际当中,任何一个理性的法院和理性的法官都有其局限性,上面设计的仅是一种理想状态[1]。

三、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冲突

1.两者形成冲突的原因

①司法独立对社会舆论有一定的排斥。司法判断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依赖裁判者的理性和良知,在这个理性判断和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影响。媒体舆论任何不适当的监督都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

②由于舆论与司法的评判标准不同。舆论对案件进行评判往往是用道德准则;而法院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所以两者的出发点不同。普通公众缺乏对司法过程的准确了解,缺乏足够的法律训练,往往也是用道德标准评判案件,从而极易在媒体报道的引导下产生不满,以至给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司法独立。

③对于舆论而言,信息采集、资讯传递和观点形成都更为便捷和自由,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需要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甚至不必要经过专业的判断就可以根据民众或媒体的感受、认识作出定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往往先于司法完成案件的梳理,从而超越司法程序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量刑或者必然胜诉、必然败诉的结论。

2.两者冲突之表现

①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天然侵犯

新闻具有自由性、典型性以及及时性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新闻媒体试图影响司法审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媒体审判”或者“舆论审判”。作为舆论监督载体的新闻媒体会想当然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案情,在案件没有审结时对案件先入为主,作出定论,从而侵犯司法独立。

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中的侵权问题

随着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广,对违法事件的挖掘越来越深,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某些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诸如此类新闻工作者被刁难、迫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源,是我国还缺乏健全的新闻法律法规,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采访权、报道权、发表权等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舆论监督似乎成为媒体出于职业习惯和社会责任感而为的自发行动,当媒体舆论监督受到阻挠、陷入诉讼时,也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处于被动地位。个别地方的媒体及记者以“无冕之王”自居,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的权利,报道越位的现象十分突出。有的新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凌驾于司法之上,干扰和影响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这些也都有违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2]

③司法审判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阻碍

司法审判是一种权力的行驶,理应接受人民和媒体的监督。但是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有的司法部门和领导往往持不欢迎的态度。人为设置严格的新闻采访程序,封锁新闻,不公开审判;借口“影响团结”、“给审判添乱”压制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动用行政关系,阻碍记者发稿;文过饰非,报喜不报忧等。这些都人为地使媒体该披露的事情没有披露,公众该知道的事情不知道,阻碍了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

④新闻媒体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新闻媒体本身是一个盈利行业,这就决定了其报道真伪往往会与利益挂钩。而其操作的越位、报道的真伪与其单纯追求眼球效应等行为在整个大环境下都驱动着群众对司法审判的不正当监督。要知道,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同样要遵循新闻规律,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实,代表和反映公众的利益。而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哗众取宠,就偏离了舆论监督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宗旨,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以督导和督促为主的督察作用,以揭露和批判为主的鞭挞作用,和以预警和警世为主的警示作用。

四、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权衡和相应措施的完善

新闻媒体监督的自由和司法审判的独立都应该受到尊重,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是发挥社会民主与司法公正的权宜之策。

1.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限

首先,应当尊重司法的特性。司法权的行使与其他权力行使有很大的不同,它具有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权威性等特性,所有这些都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的。其次,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最后,应当保持报道的客观真实,不能带有片面性、倾向性,更不能主观臆断妄下结论。

2.保障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功能,完善舆论监督司法的监督环境

司法机关要正确看待舆论监督,不应当将司法审判视为舆论监督的禁区。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对待舆论监督要以宽容的态度,应当保障媒体对司法的评说功能。传媒对司法机关尚未审结的案件,不应发表评论意见,但可以对该类案件进行报道。应当强化司法过程的公开,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的报道,让司法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公众视线下,接受公众的评说与检验。另外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新闻法或者舆论监督法,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法律应当为新闻媒体设定合理的禁止性规范和明确的法律责任。把高度的自律和有效的他律结合起来,真正发挥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积极作用。[3]

3.加强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媒体自律

媒体具有公共产品和产业的双重属性,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公共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大众传媒都要依赖它而获取信息的公众负责,这是从事新闻事业的基本素养。媒体降低甚至违背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惟利是图或者盲目迎合公众,其结果只能是丧尽公信力。

所以,在建立健全新闻行业法制的同时,还需要“以德治业”,完善新闻自律制度和督察制度,进一步提高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媒体应该站在理性的高度,通过一系列科学化、完善化的报道和评论引导公众认识真理,摆脱谬误,在此基础上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向公平、正义和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也正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

4.媒体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我国应尽快出台保障媒体舆论监督权的相关法律,如《新闻法》、《新闻媒体监督法》等,在保障媒体及记者实施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规范其行为操守,在其制约其权力的滥用的同时保证其作正面报道。另外,新闻界还应加强与法律界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新闻法律顾问和咨询机构,提供具体的新闻法律服务和援助;新闻从业人员要自觉提高其法律修养和素质,还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有群众观点,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又要做到实事求是,保持新闻的真实性,学会在法律保护和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明确司法、行政等部门对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和特性,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合力共建舆论监督保障体系等。[4]

5.改善媒体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媒体内部运行机制也会影响到媒体能否真正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我国应进一步推进媒体组织自身的改革,包括职能结构、运作机制、劳动关系等诸多方面,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媒体重要事件的报道原则、民主协商制度、编辑权制度等。[5]

结语

在协调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时,应该看整体的社会效益,如果对社会有益,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就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应受鼓励。如果新闻媒体监督被不当行使时,便会损害司法公正。对于许霆案,新闻媒体更多的不应该是指责司法机关行为妄加评论,孰是孰非都应该公正得予以引导,而不是只为眼球效应。我们也应当给舆论监督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改善舆论监督的环境,在法律上给舆论监督最大限度的保护,以更好地推动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

[1]孙楠楠.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博弈——药家鑫案件中的一份调查问卷谈起[J].经济与法.2000(1).

[2]王本琴.如何正确运用好新闻舆论监督[J].新闻世界.2011(3).

[3]张艳.浅谈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博弈[J].法制与社会.2008(5).

[4]于春燕.我国媒体舆论监督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J].湖北社会科学.2008(2).

[5]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司法独立司法机关舆论监督
探索舆论监督报道的“破”“立”之道
舆论监督报道要注重“建设性”
舆论监督报道如何促成更多“解决”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如何让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中国审计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职停职处理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决定日本司法独立的刺杀案
“见怪要怪”:舆论监督报道的切入点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