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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有教育警示意义

2016-03-02

教育·综合视线 2016年6期
关键词:作弊刑法权利

施经在2016年1月14日《南方日报》撰文指出: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日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替考者蔡某及被替考者梁某提起公诉。这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因替考行为而受到刑法处罚的第一案。

作弊事件屡禁不止,除考生个人动机和某些非法机构提供帮助外,对行为人惩处力度不够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作弊行为反映出作弊者在投机取巧的利益诱惑面前缺乏定力,这同道德自律能力较差有关。然而,法律同道德伦理规范之间的差异和距离始终存在,指望单方面通过法律的完善来彻底解决道德问题,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作弊入刑”条款对作弊产业的整条“生产线”进行监管,并给予较重处罚,但处罚形式多系财产性的和对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这些都不能根绝作弊者日后重操旧业的可能。再严密的法律规范,犯罪分子也可能见缝插针地寻找可乘之机,更遑论国家考试这样涉及面极其广泛、牵连度极高、作弊隐蔽性极强的情况。所以,尽管作弊已经入刑,但不能让刑法单打独斗,作弊在表面上仅仅侵犯了考试的公正,实则伤害了其他考生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对考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才是对他们最严厉的惩罚,建立透明度更高的个人诚信档案,强化诚信档案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将对作弊者产生更为持久的威慑。

有专家认为,面对“作弊入刑”,仍有考生铤而走险,为此这需要进行一场教育体制的“社会化改革”。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建构打底,“诚信建设”就很容易因过分空洞而流产;而如果现在将相关规定作为诚信宣传的核心内容,可能会收获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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