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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减产:“药害”还是“人祸”?

2016-03-02新法

农村青年 2016年2期
关键词:亩产量赵家药害

新法

西瓜减产:“药害”还是“人祸”?

新法

在西瓜田里使用除草剂竟然导致减产,咋回事?

瓜农赵家夫妇怀疑农药有问题,问罪于卖给他们除草剂的薛家夫妇。

薛家夫妇却指出是赵家夫妇对农药“使用不当”。

针尖对麦芒,到底谁有理?

这件事闹到了法院。

法院最后如何判决?

买药

赵家夫妇生活在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一个偏僻的山村里,常年种植西瓜。

先介绍一下“赵家西瓜”的特点:皮薄、甘甜、口感好。原因:种植西瓜除了有赖于土壤条件,还需要依靠丰富的经验。这两点,赵家夫妇都具备。

每年的销量都不成问题,经济收入也呈上升趋势。正当赵家夫妇踌躇满志、一帆风顺时,意外发生了……

2014年3月,春回大地,万物复苏,5亩多地的瓜苗长势喜人。岂料,一个月后,杂草丛生。按照老经验,赵家夫妇决定购买除草剂以帮助瓜苗健康成长。

薛家夫妇与赵家夫妇同居一村,开了一个小超市,营业执照上注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限定为日用百货。为了满足村民需求,同时也为了多挣一点钱,薛家夫妇还“超范围经营”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村里就有小超市,大家自然感觉方便。赵家夫妇不愿舍近求远,于是,几年当中都在这里购买生产用品,包括除草剂等。自然,两家关系处得不错。

4月中旬,赵家夫妇同往年一样到薛家夫妇的小超市购买西瓜田除草剂“仲丁灵”。他们没想到,薛家夫妇拿出另外一种除草剂“氟乐灵乳油”。薛家夫妇介绍说:“现在种植西瓜都用这一种除草剂,效果很好!”

乡里乡亲,关系又不错。赵家夫妇没想太多,相信了薛家夫妇的推荐,当即买下“氟乐灵乳油”。

整个过程很简单,给钱,交货,走人。

经验有时候帮人,有时候也害人。自信的赵家夫妇对“氟乐灵乳油”如何使用连问都没问。他们以为和从前使用的“仲丁灵”一样,所以买完药就离开了小超市。而薛家夫妇也没意识到要告诉赵家夫妇什么,比如怎样正确使用“氟乐灵乳油”,使用中需要注意些什么等等。

回到家,赵家夫妇立即把“氟乐灵乳油”施用到西瓜田里。

三五天后,赵家夫妇感觉到异常:他们的西瓜苗出问题了。比如:叶面皱缩,瓜秧发粗,生长点肥大,鹅头状发黄,有的甚至死亡……

这一惊非同小可。

争执

赵家夫妇在第一时间怀疑上“氟乐灵乳油”。

难道是农药有问题?他们去找薛家夫妇。

薛家夫妇听赵家夫妇讲完情况,不以为然地反驳道:“别人用都没事,咋就你们用有事?肯定使用不正确!”

赵家夫妇说,以前使用“仲丁灵”除草,效果非常好。怎么使用“氟乐灵乳油”除草却造成瓜苗异常呢,不是农药有问题是什么?

双方各说各的理,争执不下。面对这种情况,赵家夫妇觉得,继续吵下去不会有好结果。纠缠不是办法,咋办?赵家夫妇决定投诉薛家夫妇。

新乡县农牧局接到赵家夫妇投诉后,很重视,迅速组织人员到西瓜田“现场调查”。

2014年5月16日,调查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西瓜病态”是“药害造成”。这个“药害”就是指“氟乐灵乳油”——48%为“氟乐灵乳油”的“不同程度药害”。

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赵家夫妇请求当地农业专家对“患病西瓜”进行“诊治”。遗憾的是,虽经市、县两级农业专家会诊抢救,他们的西瓜最终还是“大面积减产,经济损失惨重”。

关注这起“西瓜生长异常”事件的部门,包括新乡县工商局、朗公庙镇政府以及市、县农业部门,甚至市电视台。大家没有袖手旁观,而是积极协调,帮助赵家夫妇解决赔偿问题。

起诉

在赔偿问题上,赵家夫妇和薛家夫妇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赵家夫妇认为,薛家夫妇应该赔偿他们的全部损失。理由是,薛家夫妇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推销“氟乐灵乳油”时,既未交待使用方法,又未告知注意事项,给赵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4年5月30日,赵家夫妇一纸诉状把薛家夫妇告到新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使用“氟乐灵乳油”造成西瓜减产的经济损失2万元。

新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产品责任纠纷”案,特邀农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再次到赵家夫妇的西瓜田“现场实地测产”。

这一天是2014年6月18日。由于之前赵家夫妇有过采摘情况,所以鉴定小组只能对当日西瓜田里的“现有产量”进行“测产”。

第二天,即6月19日,鉴定小组作出鉴定意见:赵家夫妇“现有西瓜亩产量为2987.43斤。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7月18日,法院又组织原告和被告对“正常情况下的西瓜平均亩产量”进行质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法院得出结论:正常情况下,西瓜平均亩产量为8000斤。

那么,赵家夫妇已经采摘了多少呢?原告称1.3万斤,被告称3万斤。对此,双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判决

2015年4月13日,新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薛家夫妇对赵家夫妇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第二,赵家夫妇的“西瓜减产损失”如何计算?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薛家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日用百货,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也没有“与所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在向原告赵家夫妇销售除草剂“氟乐灵乳油”时,未向原告说明该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以及注意事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违反了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另外,根据新乡县农牧局专家小组的调查,原告赵家夫妇所种西瓜出现“生长异常”情况,系被告薛家夫妇所售“氟乐灵乳油”的“不同程度损害”导致。所以,被告薛家夫妇对赵家夫妇的损失“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赵家夫妇作为种植西瓜多年的农户,对西瓜的种植、管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和经验”,因而对使用除草剂“应当审慎选择”而不是“草率轻信盲从”。根据赵家夫妇诉称,最初是想购买常年使用的“仲丁灵”除草剂,但因薛家夫妇“极力推荐”,他们选择了过去没有使用过的“氟乐灵乳油”除草剂。在购买和使用“氟乐灵乳油”除草剂过程中,赵家夫妇也未对该药的用法和用量“进行充分的咨询及了解”。因此,赵家夫妇对自己西瓜的减产损失同样“负有过错”。

法院还认为,西瓜能否正常生长需要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比如种子的优劣、土壤的肥力、气候的适宜、水利的便利、农药的使用、田间管理质量等。只有保障上述因素,才能保障西瓜正常收获。农药使用正确与否只是因素之一。据此,因错误使用农药造成西瓜减产,赵家夫妇和薛家夫妇均有责任,责任负担应各为50%。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根据现场勘查和已知结论,正常情况下的西瓜平均亩产量为8000斤。根据赵家夫妇的西瓜减产损失系“药害”所致的鉴定结果以及专家对赵家瓜田“当日现有产量”所进行的“测产”,赵家夫妇“西瓜减产损失”的计算方式应为:

[(正常情况下西瓜平均亩产量—现场“测产”亩产量)×赵家夫妇种植西瓜的亩数—“测产”时已采摘的西瓜数量]×西瓜的单价

其中:

正常情况下的西瓜平均亩产量为8000斤

赵家瓜田现场“测产”时的亩产量为2987.43斤

种植的亩数为5.26亩

因赵、薛两家对“已采摘数量”分歧较大,赵家称1.3万斤,薛家称3万斤。根据公平原则,取中间值较为客观。故中间值为21500斤。

关于西瓜的单价,根据赵家夫妇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早、中、晚三个阶段的西瓜售价分别为:1.3元/斤、0.8元/斤、0.4元/斤。

法院认为,村委会作为管理村内公共事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其作出的证明具有一定客观性,法院予以采信。为计算方便,取三个阶段售价的平均值0.83元/斤作为西瓜单价的计算标准。

综上,赵家夫妇因错误使用薛家夫妇销售的农药所致西瓜减产损失为:

[(8000斤—2987.43斤)×5.26亩—21500斤]×0.83=4038.88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薛家夫妇承担因销售农药致赵家夫妇西瓜减产损失的50%责任,即2019.44元。其他损失由赵家夫妇自负。诉讼费300元由赵家夫妇承担270元,薛家夫妇承担30元。

上诉

赵、薛两家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上诉的主要理由分别为:

赵家夫妇:一审法院划分责任比例不当,薛家夫妇应承担全部责任。

薛家夫妇:“氟乐灵乳油”除草剂系合格产品,赵家夫妇所称“药害致损”没有合法证据;农业部门的鉴定专家“无鉴定资质”,一审法院不应采信其鉴定结果;一审判决所依西瓜产量、价格等重要数据系“证人证言”,明显不妥。

二审法院如何裁定?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新乡县工商局认定,薛家夫妇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农资,销售农药属于“超范围经营”;他们的行为还违反我国农药管理条例中有关“销售农药应有告知义务”的内容,故造成“药害”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对于赵家夫妇的损失确定和责任划分比例问题,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对专家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都不能举证反驳,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农业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天气、土壤、肥料以及田间管理等因素存在密切关联。一审法院根据此案实际情况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与双方过错程度相适应,应依法予以维持。

2015年12月底,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终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赵家夫妇负担59元,薛家夫妇负担50元。

提醒

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

“购买农资产品时,收集和保存证据非常重要!”主审法官提醒大家。

主审法官说,为了依法维权,相关证据至少保存农资产品使用后6个月以上时间。按照农资产品种类和交易习惯划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1.合同或协议;2.发票或凭证;3.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合格证;4.包装;5.原品(样品);6.鉴定结论(化验报告)。

主审法官还指出,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消费者以何种方式维权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请仲裁机构仲裁;5.依法诉讼。

谈及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赵家夫妇采用诉讼方式,终于获得一部分赔偿。而法院为何不判全额赔偿呢?原因在于,赵家夫妇作为农药使用者,应认真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不能光靠经验办事。未仔细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这也是导致赵家夫妇西瓜产量受损的一个直接原因。赵家夫妇对自身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可相应减轻薛家夫妇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获悉,与使用农药有关的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

希望广大农户通过此案提高依法经营和消费、依法生产、依法维权等意识,防止和避免损害发生,真正让农业生产成为富裕的阳光大道……

(责任编辑:红孩)

Liuzy.5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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