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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公正角度看“媒介审判”现象

2016-03-02彭志超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司法部门审判舆论

彭志超

(湖南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从司法公正角度看“媒介审判”现象

彭志超

(湖南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南 长沙410000)

媒介审判现象是新闻媒体法制报道失衡的表现,对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造成重要影响。与国外不同,媒介审判在我国呈现出特别的作用机理,与中国的法治建设、媒介属性以及民众的诉求紧密相关。辨别媒介审判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分析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及其对司法的影响,寻找应对的策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完善媒介环境的应有之义。

“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媒介素养;法制意识

2015年12月11日,复旦大学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依法被执行死刑。自2013年4月15日林森浩被批捕起,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持续的报道,期间一波三折,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类似的热点舆论层出不穷,也引起了又一波关于“媒介审判”的讨论。

一、“媒介审判”是什么

对于“媒介审判”,存在一些争议。学界和业界大部分人对其持否定态度,也有少部分人持肯定态度,认为媒介审判是对司法体制不足的补充。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判决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1]这一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在这个议题下,笔者认为陈力丹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更加清楚易懂,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

二、“媒介审判”的作用机理

“媒介审判”的概念最早来自美国,但在中西方有不同的涵义,其对司法审判的作用机理不同。西方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先由非专业的陪审员判断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才是法官决定适用法律,媒体的报道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而在我国,由法官判案,人民陪审员只能旁听,没有裁决权,所以说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媒介审判”,但媒介审判现象在我国确实存在。慕明春教授认为,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审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2]

笔者认为,媒介在这一过程中只是一个载体,幕后是代表民意的舆论力量和上级法院及其他公权力机关在起作用,舆论力量不会直接干扰司法部门,往往是上级法院和其他公权机关迫于舆论的压力,对审判案件的司法部门施加压力或者发出命令,以此来干扰或影响司法过程。因为中国的司法部门和媒体机构同属一个行政系统内,法院是归同级党委管的,而新闻媒体长期以来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耳目”,其发表的内容可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同时随着中国的市场化和传媒体制的改革,媒体也可能因经济利益而迎合受众。当一个公共事件引发民意汹汹,代表民众舆论的媒体报道会影响到相关领导,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领导可能给相关法官施加压力或者下命令,变成行政权对司法的间接干预,法官往往选择妥协,这样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媒介审判现象。

在移动互联网普及后的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和民意舆论的界限不再那么清楚,“媒介审判”的基本作用机理没变,但“媒介审判”现象的复杂程度增加了。2013年4月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更新:一名在读研究生突然死亡,警方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这个消息一出,微博上掀起铺天盖地的推测和讨论,传统媒体跟进报道。在法院还没有判决前,几乎所有人都聚焦在嫌疑人室友上,甚至关于林森浩“家庭有背景”“平时性格古怪”“笑起来像朵花”等和案件没什么关系的评价爆出。

三、产生“媒介审判”的原因

(一)媒体监督职能的误读和媒介角色的越位

在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土壤。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传统上具有教化民众、舆论引导的作用。作为政府的喉舌,媒体往往被看做行政权力的延伸,代表党和政府的观点意志。而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媒体走向市场化,追求经济效益,为了满足受众的需要,在新闻报道中过度追求时效性、娱乐性,以吸引受众的眼球,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结果。比如在“药家鑫案”中,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媒体大张旗鼓地报道所谓药家鑫“军二代”“官二代”的身份,即使这只是猜测。表面上看,这是媒体对权力所有者进行监督,实际上是监督职能的误读和媒介角色的越位。

(二)民众潜在的意识因素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判罚不公、案件一直拖着不了了之的情况,加之缺少法制传统,民众的法律意识较弱,长期以来弱势群体有种不安全感,这时民众就将希望寄托在拥有较大话语权的新闻媒体上,很多新闻媒体也愿意为其代言。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社会上存在普遍的“仇官”“仇富”心理,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被告人一旦被贴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标签,民众的情绪很容易被激发,要求加重判罚的呼声也随之加大。比如在“李某某案”中,嫌疑人是有违法前科的“星二代”,媒体大量报道李天一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尤其是质疑其年龄造假,迫使司法部门在舆论压力下证明其未成年人身份。

四、“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

(一)“媒介审判”破坏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宪法赋予了司法机关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案件中“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媒介审判”在法庭尚未裁决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情况下,预先设定嫌疑人有罪,进行道德审判,凌驾于司法审判之上,利用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裁决的结果,用道德代替法制,这是对司法公正性和司法独立性的亵渎。

(二)造成媒体公信力下降

“媒介审判”违背了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媒体一方面受公众情绪影响,反映公众的猜测和情绪,一方面进一步使得公众诉诸感性和道德而非诉诸理性和法律,形成恶性循环。按照李普曼的“拟态环境”理论,“媒介审判”其实是经过媒体搭建的“象征性事实”的“镜像反(三)“媒介审判”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映”,媒体搭建的“象征性事实”要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事实,才能有公信力。媒体的报道要客观、真实才能让受众信服,才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媒介审判”造成媒体公信力下降。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宣判前和普通人一样有正当权利。在很多“媒介审判”事例中,媒体在法院未依法裁决前将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公开,甚至偏信一方的言论,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正当权利。此外,“媒介审判”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造成举证责任错位,本来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媒介审判”下当事人不得不自证清白,假如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就往往败在舆论的有罪“证据”之下。

通过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媒介审判”不管是对司法机关还是对媒体和当事人都有很大的损害,为了规避“媒介审判”带来的损害,需要从多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从媒体层面来看,媒体应遵循公正客观的报道原则,把握法制新闻报道的度,注重新闻真实性,提高媒体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其次,从司法层面看,司法部门应该有更大的独立判案权,不受行政部门的直接干预和影响,让司法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程序办案,树立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司法部门审判过程应该更加公开透明,积极主动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司法部门从业人员的修养,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最后,从公民层面来看,公民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提高对新闻报道的辨别力。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2] 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和对策[J].现代传播,2005(1):64-66.

[3] 魏永征,张真真.刑案报道与侦查的“竞赛”?——复旦投毒案的新闻报道提出的问题[J].新闻界,2013(10):24-27.

G206

A

1674-8883(2016)17-0069-01

陈童,女,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儿童媒介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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