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制新闻传播的道德问题
2016-03-02金建华大连广播电视台辽宁大连116022
金建华(大连广播电视台,辽宁 大连 116022)
浅谈法制新闻传播的道德问题
金建华
(大连广播电视台,辽宁 大连 116022)
摘 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确立,法制新闻报道也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大众传播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传播有其两面性,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出现传播失控的情况,引发一些道德问题。本文主要对法制新闻传播的道德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法制新闻;传播;道德问题
法制新闻传播中出现的道德问题的成因和危害有很多,本文主要结合法制新闻传播的自身特性,对一些具体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并对其成因和危害进行了总结。
一、法制新闻要避免传播内容失实
法制新闻内容必须保证其真实性。新闻真实性是指报道过程中的每一个事实都要符合客观实际,新闻报道中提到的人物、地点、经过、时间等都能够经得起核对。法制新闻传播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观事实和对事实的评论及思想观点等。法制新闻传播中出现失实通常表现为:一是作者报道内容的事实存在夸大、缩小、虚构等情况,导致报道与实际相悖。例如,2012年2月25日,重庆某报社刊发了一篇题为《租母猪骗150万补偿款》的报道,随后被该报道所提及的“诈骗嫌疑人”张某以“报道与事实不符”告上法庭。张某认为,养猪场内的猪并非租借,而是自己所有。报道中所提的“骗取了国家150多万元”也未经法院认定,自己虽然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但报道时并未被审查起诉。据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报社对报道内容进行更正,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4.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报道失实,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判决该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500元。二是作者对事实的评论、判断、分析等和实际情况不符。有些记者会出现信口开河、添油加醋等情况,凭借自己的想象和臆断,得出一些不合实际的结论,导致出现了谬误。新闻的真实性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水平,同时也体现了记者本身的素质。造成新闻失实的主要原因是记者采访不够深入,未经核实就发布;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和事实不符,导致报道时出现信息的偏差;记者随意捏造一些情节也会导致报道的虚假性。
二、法制新闻要避免报道不公正
法制新闻报道要求客观公正,充分体现法制的公平和公正。出现新闻报道不公正的现象经常发生在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等中。为保证报道的公正性,新闻记者在面对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两方时,应尽量屏蔽自身的主观感情,认真听取双方的申辩。在报道时既要充分体现原告的诉讼理由,又要注意被告的答辩理由。做到采访平衡,不能对一方的请求采取忽视的态度。即使在报道善恶分明的刑事案件时,记者也保持平衡的报道,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倘若记者报道的内容有失偏颇,可能会误导舆论,影响法官的判决,侵犯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例如,发生在2009年的杭州“五七”交通肇事案,由于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方式不当,少数媒体报道失范,经网络媒体发酵,加上传统媒体的反复推动,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倾向于“不良富二代飙车撞死大学高才生”、“执法交警部门公正性存疑”等论断,给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公正执法造成很大障碍。即使在公安、检察等机关定论为“交通肇事”后,部分媒体依然不依不饶地认为肇事者“危害公共安全”、“情节特别恶劣”,明显有滥用舆论监督、干扰司法审判的嫌疑。
三、法制新闻要避免传播品味低下
很多法制新闻媒体过度炒作,为了抬高身价,不惜耗费大量版面、人力、物力等对一些法制事实进行高密集度的报道,并且在报道的过程中强调新闻的煽情性、表面性,甚至小题大做、无中生有,造成了大量虚假信息。有些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吸引大众眼球,忽略了报纸的格调和品位,并且报道的不当内容还会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一些法制报道中炒作的一些暴力事件很容易对青少年的价值观造成不利影响,引发其犯罪行为。青少年各方面还处于发展阶段,过多地从媒体中了解暴力,会让其认为暴力也是人际交往中一种可以被接受的方式,导致其在实际生活中进行模仿、实施等。同时,新闻报道人员应注意案件报道的社会化、大众化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地去迎合和迁就受众。如果媒体毫无原则,不注意报道内容和受众之间在信息、智慧、判断等方面的联系,只是单纯地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会导致媒体失去受众。有的法制新闻则是过度刻画一些犯罪细节,变相地进行犯罪展览。例如,一些西方的黄色新闻,过度刻画标题,有的媒体则是过度刻画犯罪造成的恐怖场景和效果,对一些读者的思想等造成影响。读者对这些情境的准现实体验,可能会磨灭其细致的感觉,使其变得更加冷漠和冷血。这可能也会影响人们的判断,诱发一些犯罪行为。
四、法制新闻要避免侵犯隐私
有些法制新闻的传播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是依法受到保护的。隐私权是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保护的自身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和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公众有权要求他人不得进行窥探、干扰、侵入等;二是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公众有权要求他人不传播、搜集、打听等,同时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体不得非法获得、评论、报道等。法制新闻侵害隐私权主要是一些新闻机关等对他人的私人秘密信息有披露、介入等违规行为。有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读者,提高经济利益,会对一些报道对象的隐私津津乐道地进行描述。并且法制报道和隐私权处于本质上的对抗地位。法制报道主要是将公民自身以外的法制信息披露给大众,满足大众的知情权,这就需要侵入报道对象的信息空间,并对其信息进行公布,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而隐私权则是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外界的干扰和侵入。因此,新闻媒体必须妥善控制报道的开放性,保证其不与报道对象的隐私权产生大的冲突。
总之,法制新闻是一个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报道领域,新闻记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功底,并且严格重视自身职业素质的提高,公正客观地进行新闻报道,让大众了解到客观、真实的事件,发挥法制新闻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 蔡斐.略论法制新闻编辑的基本原则[J].编辑之友,2012 (12):12-13.
[2] 陈刚.转型社会争议性议题的媒体再现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4(7):45-46.
作者简介:金建华(1969—),男,辽宁大连人,大连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栏目主编。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3-01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