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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治理是对我国传统治理的补充

2016-03-02王聚芹饶一鸣

新乡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天命合法性国家

王聚芹,饶一鸣

(华北电力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北 保定 071003)



运动式治理是对我国传统治理的补充

王聚芹,饶一鸣

(华北电力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北 保定 071003)

运动式治理方式是我国常见的国家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在我国源远流长,并且与我国的官僚体制有密切的联系,它是我国独有的国家治理模式。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刻认识我国的传统国家治理模式和当代国家治理模式,对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大有裨益。

运动式国家治理;传统国家治理模式;当代国家治理模式

运动式国家治理是我国长久以来在“定一尊”[1]的政体之下进行国家治理的常规选项,其背后蕴藏着我国传统文化的务实精神,也蕴含着“天命靡常”[2]837“唯德是辅”[3]627的变化精神。

运动式国家治理起的作用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应告别‘运动式治理’”[4],也有学者认为“运动式治理是一种非常态思维模式,解放思想的过程就是摒弃运动式治理的过程”[5],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将运动式治理的有效性和制度式治理的合法性有机结合起来”[6],等等。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是运动式国家治理这一中国传统治理模式面临“善治”与“治理”这一民主化进程的应然反映,但其所反映的思路各有偏颇,均未能从更深层次区分我国当代国家治理模式与传统国家治理模式的异同,而是站在“不适合”我国国家治理的立场上对运动式治理进行讨论。

一、我国传统国家治理模式

自周朝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号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811的国家。在周朝,或因通信问题,或因封建制度(分封建制的各诸侯国均会产生不同的心理认同)问题,诸侯国对周王朝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背离心理。到了西周末年,这种情况大多只是停留在“尊王攘夷”的诸侯争霸中。自秦朝对原有的封建制进行改制,我国便建构了新的国家治理模式。“书同文”“车同轨”等做法打破了各地语言及交通等方面的隔离状态,而郡县制的设立、官僚制度的改进促使帝国的控制力空前强大,自此建构了中华范式的国家治理模式。而我国自秦汉以来,其治理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两大治理模式——革故鼎新的天命治理模式和治理绩效的累进治理模式,而运动式治理模式就是对这两大治理模式的补充。

(一)革故鼎新的天命治理模式

我国历朝历代都宣称皇帝是“天子”,认为皇帝是“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并且秉承天命,与神灵沟通,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在有史可考的夏商周以及秦汉时期,天子或皇帝都被认为是黄帝的子嗣,是神的后裔。从汉代开始,“五德终始说”被摆在台面上,认为每一个王朝的皇帝都是五位帝君的感生,秉承五德中的某一德而治世。到宋朝及其之后,儒家政治则进一步对天人感应进行发挥,把地震、水灾、饥荒、瘟疫等与帝王治理国家结合起来,否定“五德终始说”。无论如何,天子所代表的天命似乎是整个中华数千年以来不可忽略的合法性因素。

如果将韦伯的“卡里斯玛”[7]特性这样的一种权威强加在中国头上则是不可行的,因为那样做实际上是忽略了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帝力于我何有哉”[8]的思想。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出现过西方人顶礼膜拜的、不可侵犯的神,中国人并不认为神仙就能够掌控一切。“人定胜天”“神仙都是凡人做”“只羡鸳鸯不羡仙”等说法,无不在各种心理层面宣示了中国与西方的不同,中国人面对天命这一神圣事物,始终保持一种“利用”而非顺从的心态。

《尚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即“天唯时求民主”,而商不能“保享于民”,所以周才“享天之命”[3]429。这是一种借天命之名而行改朝易姓之实的“革命”[9]。到后来,邹衍提出“五德终始说”。汉承秦命,是以土德取代水德。后来是隋为火德,唐为土德。而到五代十国之后,宋时大儒欧阳修、朱熹等提出“绝统”“正统说”,以儒家正统政治伦理替代了五行,此后皇帝的神圣色彩进一步被削弱。北宋宰相文彦博曾经说过“为与士大夫治天下”[10],到了明清时期,唐甄甚至认为“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11]。而帝王是否存在天命,关键在于是否“邦有道”,有道就风调雨顺,若是无道,那么王朝的革故鼎新也在所难免。

在我国,皇帝绝非一言九鼎的“卡里斯玛”权威,而是一种借由推翻前朝“无道”之邦而建立的新兴政权之新“天命”。无论是五德更替还是“邦无道”所导致的王朝更替,都意味着“卡里斯玛”的魅力型权威在中国的无效根结。中国人并不认同王朝的所谓“天命”是永续存在的,如果人心背离,那么新的天命就会到来。这就是革故鼎新的根源所在。

(二)治理绩效的累进治理模式

在王朝的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还来自国家治理的优良与否。当国家治理得到有效推进时,国家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就暂时消失了。

在唐朝革故鼎新替代隋朝之后,起初还有一些人希望能够逆流重建隋朝,但随着唐朝内有贞观的文治、外有北击突厥的武功,一时间唐朝进入盛世,从而其合法性得以巩固,而其逆流也随之消失。

在北宋建立之时,国人普遍以为它是承接五代天命而在南方建立的又一政权。随着北宋逐步一统中原、南方大部,最后建立了同辽共存的长效帝国,其合法性也随着其治理绩效而得以累进,这时五代反而成为非正统,宋承接唐的天命而生存下来。

元朝统一中国后,起初国内并不认同它是中华正统。随着其治理绩效的累进,到元朝统治的中期,元仁宗开科举之后,才迎来了其天命的有效论证,其合法性随之根深蒂固。

明灭元后,其合法性随着儒家的论证,归结于元的无效治理,从而天命转移到明。而清灭明后,人们也采用同样的论证手法,主要是从治理绩效的有效性出发论证天命的转移。

从上述中不难看出,中华王朝的国家治理情况如何,直接决定着人心向背,它是天命是否有所归属的重要因素。所以,如果忽略国家治理的实效,就不能解释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来源。

二、运动式治理对我国传统治理的继承与发展

一般来说,国内学者总结的运动式治理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叫停常规运转机制,通过采用自上而下的各种运动形式,配置各种资源和集中注意力实现某一个特定的目标或完成某一个特定的任务的国家治理模式。

事实上,运动式治理是对“革故鼎新的天命治理”和“治理绩效的累进治理”的补充,其根本是为了解决前二者在实践中不断暴露出来的现实不合理性,是为了建造一个合适的帝国模式而重构出来的一种权威。无论是革故鼎新的天命治理还是治理绩效的累进治理都不能完全解释任何事物。万事万物总是在发展变化的,试图建构一种万世一体的、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框架和治理模式是不可能的。

对传统帝国模式下的运动式治理模式的运用,很多时候都是为了能够解决那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在破除一些传统官僚治理的扯皮行为中具有重大作用。国家不定时地运用运动式治理模式,能够有效解决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旦治理成功,反过来就能够证明其天命所归与治理绩效的完备性。而运动式治理并不能够完全解决所有的问题,如果运动式治理不能够取得预期效果,那么就面临着两种后果:如果国家处于较好的运转状态中,那么这一治理结果就此淡化,从而绝口不提;如果国家处于不好的运转状态中,那么这一治理结果就可能成为王朝最后灭亡的导火索,即所谓的“邦无道”。

三、我国当代国家治理的合法性

当代中国正处于现代与前现代的交错处,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错综复杂。受本文内容所限,笔者仅试图对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进行简单的梳理,并对运动式治理进行简单的概述。

(一)生态历史的决定性

我国自进入近代以来,其原先封闭的东方朝贡体系很快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打破了,从此进入了失去尊严的历史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中我国面临着传统国家治理模式的全面无效。

无论是清朝的“同治中兴”,还是民国的“黄金时代”,都不过是虚幻的泡影。面对西方列强的入侵、掠夺、凌辱,它们非但不能够使我国成为一个站立的巨人,反而使我国成为弱不禁风的“东亚病夫”。在当时,城市是侵略者攻占的重点对象,乡村也“从来没有过过好日子的证据”[12],被统治阶级生活无着落,统治阶级的政权也不稳定。面对这样的情况马克思曾给出了天才的预言:“最后……这就使得统治阶级中间有一小部分人分化出去……归附于未来主人翁阶级。”[13]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从第一次代表大会的12个人开始,星星之火得以燎原,最终成功凝聚全国力量,以当仁不让之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赢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功实现了民族独立。从此,中华民族有了光复旧物的信心,初步找回了中国人民曾经失去的尊严。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朝鲜战场上、中印边境冲突中、越南战场上和珍宝岛战役中等取得了捍卫国威的重大胜利,这些胜利都大大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

这就是当代我国国家治理的生态历史决定性。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

(二)意识形态的道德性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而这一指导思想促使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放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上,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尚道德情操。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产生了不同形态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毫无疑问,这些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在不同时期寻求最合理的理论逻辑而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内在地蕴含着对“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本质追求,中国共产党所追求的社会主义模式天然地、真正地包含着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善良追求,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建构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社会制度可能发生更改,但如果不能在意识形态领域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任何一种治理模式在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

(三)优越绩效的合法性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于1982年9月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于1985年3月作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两大主题的科学论断,于1987年10月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理论。邓小平理论开启了科学社会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纪元。此后,我国在多方面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经济实力日新月异,2010年GDP总量跃升至世界第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得以建立;我国政治发展稳步向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重视统战工作,提出中国梦的强国口号;我国文化建设得到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掀起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高潮;我国社会秩序安定和谐,人民有序进行生产活动,社会动员能力显著增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逐步走向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全国人民为建设美丽中国而不懈努力。

在数十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以其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使中国力量不断展现在世人面前,并成为世界和平的“压舱石”、世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

(四)运动式治理的补充效果

运动式治理同我国的历史上的很多现象一样,在新中国60余年的历史中也经常出现。有的学者曾经选取自1949年10月至2009年9月为考察期作过统计,发现其间共开展了110次运动式治理活动,其中“政治领域为49次、经济领域为18次、文化领域为28次、社会领域为15次。而在110次运动式治理活动中偶发型运动式治理为14次,常发型运动式治理为96次”[6]。

这些运动式治理的发动各有原因,但实际上都是国家治理合法性的具体体现。运动式治理的次数之多,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于生态历史决定性的持续维护之重视。政治领域运动式治理次数是49次,充分显现了我国对于意识形态道德性的重视;常发型运动式治理次数是96次,充分说明了运动式治理在优越绩效的创造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当代我国运动式治理因为都是应每一阶段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需要而产生,所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起到了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作用。

四、运动式治理模式在传统国家治理模式与当代国家治理模式中的一以贯之

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与当代的国家治理模式存在着一些异同点。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我国传统的“官僚君主制”被现代国家的政党政治所替代,原先的二元耦合机制已经被单一的政党体系所替代。最大的相同点在于我国仍然具有强大的中央集权力量,仍旧有基层治理无法触及的毛病,我国的政党仍旧面临极大的道德、政治、绩效压力。相同点的这三个方面促使了我国运动式治理的发生。

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与当代的国家治理模式在其合法性来源上具有很大的相同点。生态历史决定性与天命的革故鼎新中“革故鼎新”在政权更替时期的暴力革命具有相似性,意识形态道德性中“道德性”则与天命的革故鼎新中“天命”具有一样的特点,优越绩效合法性因其特有的中国特色(权力带动财富运转)而与带有天命的革故鼎新(新一轮土地兼并)中新天命的新特点具有相同点。

但无论怎样寻找我国传统国家治理与我国当代国家治理的相同点,运动式治理也是丝毫不能够被忽略的。运动式治理既是对我国传统国家治理模式——天命的革故鼎新与累进的治理绩效的补充与反馈,也是对我国当代国家治理模式——历史环境决定性、意识形态道德性、优越绩效合法性三者的持续发展和坚定继承。

在实践发展过程中,无论什么样的制度,都需要时常进行修正,使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运动式治理是打开一定僵局,在新的局面下打破工作突破口的极佳办法,最高层通过向下层发出指令,在很多时候便能够得到非常迅速的回应,从而以举国之力去解决一些问题。

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例,我们很容易发现,其实质也是一次运动式治理,其本质在于通过自上而下地调动各种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形成中央与地方的妥协,从而一改原先弱国家、强地方的财政局面。20年过去了,而形成的强国家、弱地方的财政局面日益促使着国家向更好的方面发展。财税体制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因而不能指望分税制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我们不应该把实行了20多年的制度作为天经地义的东西而搁置不动,仍旧需要在各个方面对其做出合适的修改。这样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仍旧需要依靠运动式治理的再次发动。

运动式治理并非完美无缺的,它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即频繁发生的运动式治理有时很可能会失去治理所需达到预期效果的意义,“踏踏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搞形式”就有可能产生,而这是在数千年集权制度下不能够彻底解决的问题。当整个国家的注意力转向不同的运动式治理时,有的人采取搞形式、走过场的办法,既可以向中央表示政治态度,也可以缓解底层人群对政策的抵触情绪。而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的做法,它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在对运动式治理的整体考量中,如果抛却运动式治理的理论逻辑,就不能够真正理解我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在我国,开展运动式治理的专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运动式治理虽然也存在着“搞形式、走过场”的弊病,但是如果不能及时开展运动式治理专项工作,那么形式主义的“形式主义”问题就更加得不到解决。运动式治理也许不是解决这些问题所应采用的最好办法,但却可以说是当代我国国家治理实践中最不坏的做法。

[1]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4:325.

[2]柯继民.四书五经·诗经:全译[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3]柯继民.四书五经·尚书:全译[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4]郎友兴.中国应告别“运动式治理”[J].同舟共进,2008(1):29.

[5]燕继荣.解放思想:与“运动思维”诀别[J].同舟共进,2008(6):39-40.

[6]冯志峰.中国政治发展:从运动中的民主到民主中的运动:一项对110次中国运动式治理的研究报告[J].甘肃理论学刊,2010(1):23-32.

[7]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

[8]陈咏明.从《击壤歌》谈儒道会通[J].世界宗教文化,1995(4):16.

[9]杨天才,张善文.周易:全译[M].北京:中华书局,2004:837.

[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95:5370.

[11]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53.

[12]费正清,费维恺.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下卷[M].刘敬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308.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476.

【责任编辑李敬】

2016-03-01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KDB005);中央高校基金重点项目(2014ZD49)

D36

A

2095-7726(2016)05-0005-04

作者介绍:王聚芹(1970—),女,河北石家庄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马克思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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