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调查与思考
2016-03-01王艺颖
王艺颖
(重庆市十一中学校高2017级8班,重庆 400000)
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调查与思考
王艺颖
(重庆市十一中学校高2017级8班,重庆 400000)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仍频频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反响。对此,笔者通过实地走访、案例和数据收集、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未成年人意外死亡问题较突出。我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其中,溺水、交通事故是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1]二是未成年人受意外伤害问题较突出。食品卫生事故、体育课事故、教育设备设施事故是在学校最容易发生的三种安全事故。三是未成年人受暴力伤害问题较突出。猥亵、拐卖、虐待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四是未成年人吸毒人数逐年增多。
(二)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得到有效保障
一是家庭教育和监护缺失。因家庭婚姻、父母务工问题等,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存在缺失、监护不到位的现象,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较大。二是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未有效保障。学校对学习成绩差、违反校纪校规、有身心障碍以及存在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往往是通过停课、劝退、开除、强制分流、拒绝学生入学等方式处理,侵害了学生受教育权。三是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堪忧。从社会环境看,拜金主义盛行、文化市场混乱、低劣宣传品泛滥、互联网上不健康的内容等;从学校看,校园暴力屡屡发生、教师对学生教育失当等;从家庭看,父母关系不和谐、父母与子女缺少沟通等。这些环境因素都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仍然较突出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量仍然较多。根据2001~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不满18周岁人员犯罪2001年为49883人,2010年为68193人,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根据《检察日报》2015年7月1日相关报道显示,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其中14~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13年已突破50%。三是以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居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近5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涉嫌最多的罪名分别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这五种罪名占全部受理案件人数的81%。[2]
(四)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仍时常受到侵害
一是家长、老师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家长未经孩子允许,私自查看其日记、手机短信等。二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不力。主要表现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存在有意或无意泄露未成年人隐私的现象,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三是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侵害较大。因新闻媒体为增加“看点”、“卖点”等,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案件中,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多
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多,在农村的“留守未成年人”和随父母外出的“流动未成年人”也不断增多。大量的“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时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相关数据显示,“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分别占到27.3%和26.9%,令人担忧。[3]
(二)家庭、学校的监护不到位
一方面,一些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以及成长规律,既有家长过分溺爱,使孩子从小形成了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也存在教育简单粗暴,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动辄打骂,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情绪对立;此外,离婚、单亲和重组家庭也会给孩子心理造成创伤,对其成长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不到位,体罚学生、校车交通事故等时有发生,而相应的保护措施在部分中小学校特别是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较差。
(三)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力欠缺
虽然很多学校也开设了相关课程,以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实际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普遍较弱,遇到危险状况,普遍欠缺应对危险情况的办法。此外,因学校、家庭等对学生进行的各种危险情况下的自救训练较少或没有开展,导致学生在面对危险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四)司法保护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是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导致对犯罪分子威慑不足,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二是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够,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社会调查、强制辩护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三是全面准确执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有偏差,过分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使一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四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缺乏考察和行为矫治措施。
三、对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制订相关法律的过程中,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应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二是公安机关要加大侦办力度,强力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加大涉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三是法院、检察机关在办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要依法惩处,同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四是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接助制度,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接助覆盖面。
(二)不断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
一是大力整顿文化市场。文化市场的混乱和低劣宣传品的泛滥是重大的“污染源”,对涉世未深、经验不足的未成年人起着直接的诱发作用。因此,要杜绝这些“文化环境污染”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良损害,努力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二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沉迷,优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加强网吧管理。三是大力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清除不良网吧、食品、玩具销售点,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行为进行及时、有力的打击。要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遏制各种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污染。四是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积极倡导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社会不良风气。
(三)发挥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作用
一是发挥好家庭教育的作用。家庭教育在塑造孩子的个性、人格和价值观念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家长首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为子女做表率,用正确的言行影响孩子;要努力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形成健全的人格。二是强化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确保其受教育权利,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要保障每一个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做到因材施教、因人管理。三是重视“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落实相关措施,解决“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问题,如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非户籍所在地的务工人员子女(流动未成年人)就近入学的相关政策措施等,让“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四)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尚不成熟,因此家长、学校以及社会要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二是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做到自觉远离社会上的不良行为和不良的场所;遇到矛盾、困惑、问题、烦恼时,要及时向老师、家长等寻求帮助,问疑解惑。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开展各种危险情况下的自救训练,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1]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R]. 2014.
[2]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下降趋势,呈现六大新特点[DB/OL].新华网,2014-5-29.
[3] 未成年人犯罪更趋低龄化 家庭是主要因素之一[DB/OL].中国青年报,2015-4-24.
D922.183
A
1674-8883(2016)07-00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