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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记者偷拍姚贝娜遗体事件看媒体侵权

2016-03-01李国辉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评议自律伦理

李国辉

(西南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从记者偷拍姚贝娜遗体事件看媒体侵权

李国辉

(西南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以及媒体的发展,新闻侵权已成为一般侵权的重要形态。本文以记者偷拍姚贝娜遗体事件为例,探讨新闻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存在的缺陷。

新闻侵权;姚贝娜;媒体自律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从业人员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制作、刊播的过程中,以故意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新闻侵权的形态多种多样,典型的包括名誉、隐私、肖像、姓名、著作权等在内的多种形态。

2015年1月16日,华语歌坛新星姚贝娜因乳腺癌恶化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病逝。就在网友、粉丝和朋友为其哀悼时,姚贝娜助理在微博上发布了两条怒斥某媒体无良的微博,“你们有没有做人的底线?!你们干的那些龌龊的事!你们对得起姚贝娜捐献的眼角膜吗?你们对得起她的爸爸妈妈吗……”这一激烈的言辞后来被证实是针对深圳晚报记者乔装成医生助理进入太平间拍照而发出的。

该事件经证实后,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人们不禁质疑:媒体的职业素养去哪儿了?而他们的道德底线又在哪里?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情况层出不穷。马航事件中媒体的报道以及对家属的采访,都体现了媒体对灾难、对死者报道的非人性化,严重侵犯了死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逝者已去,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更应该尊重他们以及保护他们的家人。

记者享有新闻自由,然而与记者的新闻自由相对的,受众同时也享有接受采访和发言的自由。而面对突发事件的时候,有些新闻记者为了获取第一手资料,不顾事件当事人的感受对其穷追不舍地发问,甚至刊登一些使人触目惊心的照片。让人不经想问记者的怜悯之心去哪儿了?难道就为了一篇报道就丧失基本的人文关怀?而偷拍姚贝娜遗体的记者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死者的隐私权,更是对逝者的不尊重。

一名合格的新闻传播者,不仅取决于是否能写出好的新闻报道,更重要的是要具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然而在这个娱乐至死的年代,一些媒体记者往往为了所谓的头条头版不惜一切代价地挖掘新闻,甚至采取一些有违人的基本道德的手段,而这样的人也根本不配当一个新闻工作者。一个合格的媒体人不应该去打扰悲怆的家属,更不该用闪光灯对之拍照,否则,就会在不幸之外,给当事人增加更多的痛苦,这是缺乏人性的行为。

新闻侵权是一把双刃剑,在造成社会危害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意义。随着媒介及社会的发展,各种新闻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同时,新闻媒体也要加强自律,避免侵权案件的发生。加强媒体自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权威渠道获取新闻消息。这里的权威渠道主要包括各级国家新闻单位、党的各级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就其职责范围供新闻单位发表的材料,以及公民、法人关于自身活动供新闻单位发表的材料等。

第二,采访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采访,更不能对当事人采取媒体暴力,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第三,采访报道中要谨慎措辞。在新闻采访报道中,记者要谨慎使用诸如“骗子”、“贼”、“暴徒”、“懦夫”、“伪君子”、“赌徒”、“妓女”、“情妇”、“傻子”等带有感情色彩的词。

第四,谨慎使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只能作为记者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一般情况下,记者不要采用隐性采访。中央电视台就对隐性采访有严格的规定:一是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该行为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是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收集材料;三是如果暴露记者身份难以反映真相;四是经制片人同意。

目前,我国关于新闻伦理的规范或守则只是教条式的准则,由中国记协制定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过于笼统,对新闻职业行为不能发挥有效的规范、引导作用;同时,行业公认的职业行为准则、业务守则或不同类型媒体的记者信条、具体道德规范尚未形成。新闻事业所有权的过于集中、政府规制本身局限性的存在都致使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制。然而仅仅依靠媒体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成立一个新闻媒体间的自律机构——新闻评议委员会迫在眉睫。

早在1937年7月16日,美国新闻评议委员会就已经成立,其对美国的新闻职业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规制作用。我国虽然有成立一些地区性的新闻评议委员会以及全国新闻评议会的提议,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规制力的新闻评议委员会。因此,应成立一个全国新闻评议委员会,对我国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监督、调查和评议,对媒体的职业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并在新闻评议过程中,逐步制定各方面的新闻自律和准则,推动我国新闻伦理规范共识的形成,使我国的新闻职业伦理和准则趋于完善和成熟。

随着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新的新闻侵权形态的衍生,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不断地完善。而随着大众娱乐的兴起,公民特别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也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其次,著作权也是当前时代背景下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之一。而随着网络和新媒体的兴起,新闻侵害著作权的形态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由传统媒体更多地转向新媒体。但在当下,我国对于新闻侵权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更多的是教条式的准则,缺乏具体的道德伦理规范。因此,建立一个像新闻评议委员会的机构对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迫在眉睫;同时,作为新闻传播者的媒体也应当加强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及伦理规范,促进我国新闻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1] 陈绚.大众传播法规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1-115.

[2] 陈绚,张文祥.新闻传播与媒介法制年度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20-230.

[3]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120-124.

D923

A

1674-8883(2016)07-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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