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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思想基础中的宗教因素

2016-02-28

学术探索 2016年5期
关键词:宗教

张 辉

(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美国宪法思想基础中的宗教因素

张辉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也是使用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在美国宪法形成的过程中,无疑受到了基于当时社会发展状况基础之上的各种思想的影响,这些思想为美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武器与智力支持。而分析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主体、流派等要素,可以发现,这些思想大都受到了宗教的影响,或者说宗教对美国宪法制定所依据的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宗教通过这种方式间接或直接地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

关键词:美国宪法;宗教;古典自然法

美国宪法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美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大都是在美国宪法的框架下建立的,美国人的政治生活均在美国宪法的指引下进行;另一方面,依照美国宪法建立的政治体制被认为是美国短时间内成长为超级大国的必备条件。此外,宪法既规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也是其他法律的渊源,宪法的这种二元结构决定了宪法既属于政治的范畴,又属于法律的范畴,同时还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因此,宪法是一个政治、法律、社会三位一体的结构,美国宪法蕴藏着深厚的宗教基础,或者说,无论是在法学层面上还是在社会层面上,美国宪法的思想都有着极强的宗教背景。

一、思想主体:以洛克、孟德斯鸠与潘恩为展开

在西方政治或法学思想史上,人杰辈出,星光熠熠。特别是在文艺复兴以后,西方的思想家们以人的眼光来分析问题,尽管有过漫长的中世纪时代,但他们的话语、论述、思维方式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西方特别是欧洲所形成的思想体系,为近代人类历史的发展指引了方向。最初作为欧洲殖民地的北美洲也是如此。美国的独立革命、立宪行为甚至司法体系、政治架构无不与欧洲的思想有着莫大的关系。就宪法而言,欧洲思想家对其影响甚大。无论是在独立战争时期,还是在立宪时期,欧洲思想家的思想通常被用作论战的依据。有时,不少政论者甚至直接援引他们的著作作为论据。综合来看,对美国立宪行为或者说对美国宪法产生较大影响的是洛克、孟德斯鸠和潘恩。

约翰·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1](P114)目前,虽未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洛克是否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但从洛克的成长经历和教育背景上看,洛克有着极强的宗教知识体系。洛克之父为清教徒,洛克本人曾就读于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具有清教徒背景,[2](P11)后又与主张宗教宽容的沙夫斯特贝莱伯爵交好,而且受其影响较深,其著作《基督教的合理性》《论宗教宽容》都是论证宗教问题的。由此可以看出,洛克在论证和分析问题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宗教的影响。而且,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不可能脱离宗教来阐释其观点。尽管其影响较大的著作是《政府论》,但该著作依然体现着宗教分析的维度。在《政府论》上篇,洛克批判了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谓的亚当主权论,认为亚当并不具有原始主权,更谈不上这种不受限制的主权的继承问题,从而在根本上批判了君权神授制,“扫除了资产阶级革命上的理论障碍”[3](P201),并为《政府论》下篇的展开提供了依据。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4](P136)孟德斯鸠的代表作是《论法的精神》,在该书中,孟德斯鸠用很大的篇幅介绍了“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1](P1)也就是从宏观上论证法与宗教的紧密关联性。在这个论述的过程中,孟德斯鸠甚至指出了宗教与政治体制有着一定的关系,如“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等。[4](P527)

潘恩1737年出生于英国一个基督教教友会信徒的家庭。[5](P1)自小受到其父影响较大,宗教对他的成长产生了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在宗教的知识体系中汲取了必备的知识源泉,为其展开论证提供了基础;二是为其批判宗教的专制行为提供了靶子。这种看似矛盾的二元结构划分,为潘恩的写作提供了宗教的基础。例如潘恩在论证北美要独立于英国时,指出:“上帝在地域上让北美大陆与英国相隔甚远,这强有力且最自然地证明了英国统治北美有悖上帝的旨意……新大陆在宗教改革前夕被发现,就像是上帝为几年后会遭受迫害且无法在故土享有友谊和安全的人仁慈地提供了避难所。”[6](P40)

由此可以看出,以洛克为代表的新兴理论家,有着极强的宗教背景。他们或出生在宗教家庭之中,或受到专业的宗教教育,或本身就是宗教迫害的受害者。这一系列的经历,使他们在建构自己知识体系的时候,不可回避地受到宗教背景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在论证平等、权利等概念时,通常以宗教的视角用上帝引出;对政治的批判和分析由《圣经》即宗教生活开始。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宗教的作用甚为重要。无论是自身观点的表达还是其他观点的反驳,在宗教的视角和平台上展开,有利于增强说服力,使得论证的展开更加周延。另外,这些思想家大都是自然法学家的代表,他们以自然法学作为分析的范式或深受自然法的影响,这是由社会发展的大历史环境所决定的。而作为西方法学流派的自然法思想,有着很深的宗教逻辑因素。自然法源于古希腊时期,后经中世纪时代的“仆人”阶段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形成所谓古典自然法阶段,而影响美国宪法制定的思想家大都生活在古典自然法思想盛行的年代,有的甚至是那个年代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所以,古典自然法中的宗教精神毫无疑问地通过他们的思想影响着美国的宪法的制定。

二、思想内容: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契约论、分权制衡为构成

无论什么样的学派流派,或是何种观点,都要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以便形成他们的思想载体,只有这样才可能被外界所知,形成影响。无论是上文提到的洛克、孟德斯鸠、潘恩,还是没有提及的霍布斯、卢梭等为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形成起到作用的经典作家,都是这样。正如前文所述,这些作家的时代大背景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时期,其观点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在共性之中又有不同之处。综合来看,他们的思想大都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契约论、分权制衡为主要内容,而这些原则对美国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独立战争正是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1](P119)

关于自然状态理论。所谓自然状态,是对人类社会初始阶段的一种假设,当然也是法学家们展开论证的基础和前提。自然状态,就是人类最初始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尚未进入有组织的规范社会,还处在那种任意可为的所谓自由阶段。在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以霍布斯、斯宾诺莎为代表的人性恶的主张,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出于私利的考虑,不断征战杀伐毫无人性可言,因此需要另外一种更大的恶来进行制约和规制,大致与分权制衡原则相并列;另一种是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人性善的观点,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友好互助,是一种和谐安详的状态,此种状态下的人们为了解决纠纷而出让部分权利,与社会契约相衔接。综合来看,自然状态就是人的自发的状态,没有任何规则和法律。在人性本恶的理论假设中,毫无疑问,这种假设的前提来自于《圣经》中的“原罪”思想。在《圣经》的记载中,由于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违反上帝的意志偷吃了智慧果,故而被认为是犯了错。人一出生便带有原罪,只有通过对上帝的信仰和崇拜,才能实现自我的救赎。自然状态最早由持性恶论的霍布斯提出,后经过不断的批判继承,形成了上述两大流派。由此可以看出,自然状态理论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自然理论为美国的独立战争中《独立宣言》的拟定提供了政府论形成的逻辑推理,对推进美国宪法的制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于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又被称之为自然权利,与自然状态、自然法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三大理论假设前提。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指人之为人生而就有的权利,是人自出生以来就具有的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当然基于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使用这一概念的不同目的,人们对于权利的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通常,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生存等派生权利。在所谓自然权利产生的根源上,大多将其归结于“上帝”“造物主”等宗教性术语,用以体现其崇高性和神圣性。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合法性论证。“这一理论具有强烈的革命性,曾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最有力武器。”[1](P97)同时,正是由于自然权利的存在,也为社会契约理论的建构提供了基础之一。

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常用以解释国家的起源问题,最早是由伊壁鸠鲁提出并进行论证的。社会契约理论与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人们之所以签订契约来组成国家,前提就是自然状态的存在。自然状态只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然状态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缺点,如基于生产资料繁多而产生的私有观念,人性中难以克服的“恶”的一面,自然状态中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这些都提示出自然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必将趋于灭亡。人们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克服自然状态下的困难,必须要转让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自然权利)共同组成政府、国家,用以管理社会。在这里,自然权利有两重含义,一是人出让权力的时候,是与各方签订了契约的,即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福利而不是相反;二是在国家不能满足前面的承诺的情况下,也就是国家违反了当时的契约内容之时,人们可以凭借天赋人权的理论将权利收回,从而进行革命。这也是美国《独立宣言》在阐述其独立行为时,论证英国政府暴政的来源。

关于分权制衡理论。如果说所谓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均是一种理论假设的话,那么分权制衡理论则是基于上述假设而不断走向实践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因为各种原因,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出让出来,组成政府,但是基于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性,对政府的管控只能基于分权制衡。其中,分权是制衡的基础,制衡是分权的目的。分权原则最早见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解释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原则则产生于近代资产革命时期,洛克将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而孟德斯鸠对其做了充分的说明,将洛克所提出的三权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直接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及美国宪政体制的运行。

尽管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契约论、分权制衡这些思想内容不能涵盖美国宪法制定时期的全部思想来源,但是,上述四个思想内容是那一时期的主要代表,充分反映了时代背景和历史特征。并且可以看出,上述思想所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中世纪之后,大多数的经典作家是在批判或是批判继承中世纪神学政治、神学法律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理论建构逻辑的,有着深刻的宗教渊源。并且,在论及所谓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时,大都以宗教的分析范式作为理论展开的依据,将上帝作为权利的来源。这一点甚至直接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

所以说,在美国宪法思想来源的起点上,宗教是最原始的由来。首先从其思想发出的主体上看,大都受到宗教的影响,有的甚至就是基督徒;其次从内容上看,在理论论证的原点上大都引入了诸如“上帝”“造物主”等与宗教有关的概念;再次从思想产生的方式上看,有的思想是在批判神学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以批判作为思想阐发的方式,是那个年代的显著特征;最后从思想产生的大背景看,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一脉相承,是这些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基础。

三、思想背景:以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为基础

历史进程中的任何一件事情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从纵向上看,是既往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从横向上看,一个事件与同时期的其他事件有着紧密的联系。美国宪法的诞生也是如此。从历史的时间纵向上来讲,美国的独立是必然的趋势,正因为如此,美国宪法的制定也就是应有之义了;而从历史的横面上来讲,美国的独立与同时期的国际形势有着密切的关联,也就是说美国的独立是社会大环境所决定的。所以说,美国独立及其立宪行为,是历史建构的必然产物。从两个维度上来分析,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为美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的社会来源基础。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个大环境,就不会产生如此之多的社会学家,当然美国立宪的思想来源便会迟延或缓慢。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的一脉相承的思想理论,美国制宪的速度会减慢,并且是否能够产生这样一部宪法,都是一个未知数。

文艺复兴是14世纪中叶至17世纪初在欧洲发生的思想文化运动。其核心是人文主义精神,人文主义精神旨在提出以人为中心的生活主张,否认以神为中心,反对神学思想。通常认为,资本主义的萌芽,使资产阶级力量壮大,他们不满教会对精神世界的控制,因此掀起所谓文艺复兴,来反对神学统治。这一时期的成就主要体现在艺术作品上,虽然没有关于法学、政治学的名著问世,但是文艺复兴运动开启了以人的视角看问题的分析范式,是历史上第一次资产阶级思想解放运动,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做了必要的思想文化准备,也为资产阶级革命做了思想动员和准备。更重要的是,文艺复兴运动打破了神学宗教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有力地推动后续的宗教改革运动,并为这个运动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文艺复兴运动打破了以神学为主旨的社会科学的局面,为以后的思想解放扫清了道路。它也推动了政治学说的发展,马基雅维利为后来启蒙运动奠定了基础,霍布斯、洛克等一大批思想家,发展起“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以及“三权分立”等理论。

启蒙运动是发生在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的一场反封建、反教会的思想文化解放运动,它为革命做了思想准备和舆论宣传,是继文艺复兴运动之后欧洲近代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自然科学取得了长足进步。而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对于宗教的各种假设产生了怀疑,由此对教会产生了不信任感。基于这种不信任感,人们对天主教会的专制统治的反抗心理日益强烈,这种反抗首先在思想领域展开了反对专制统治和天主教会思想束缚的斗争。这一时期,产生了孟德斯鸠、洛克、卢梭、霍布斯等政治学、法学的代表人物。他们一方面继承文艺复兴时代的遗产,一方面批判神学统治,这一时期形成的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契约论、分权制衡等思想为美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思想来源。马斯登指出:“十八世纪的宗教伟大复兴运动为清教和民主革命之间提供了桥梁。”[7](P73)

宗教改革开始于欧洲16世纪基督教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运动,该运动奠定了新教在社会政治版图中的地位,同时也瓦解了从罗马帝国颁布基督教为国家宗教以后由天主教会所主导的政教体系,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开启了民族国家建设的历史。在宗教改革时期,加尔文主义与美国宪法的制定和政府的组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甚至认为加尔文才是美国的国父。[2](P4~5)另外,清教传统等因素也对美国宪法的制定发挥了作用。

综上所述,以美国独立战争为标志开始的美国立宪运动,其思想来源受到了欧洲思想家的影响。而这些思想家的个人背景、生活时代、思想论证方式等,无不体现着宗教的因素,闪耀着反宗教专制的光芒。所以说,在美国宪法思想来源上有着深刻的宗教背景。

四、 价值思想以古典自然法为原则

美国宪法属于广义上的法的范畴。分析美国宪法,不能忽略的是要在法的领域内进行考察。综合而论,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突出特点是重视判例与非成文法,但这是国家成立建立法律后或法律完善、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在美国尚未形成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国家与建设完善法律制度之前,又由于美国的先有宪法后有国家的顺序,因此,在法律体系下考察美国宪法,就是要考察其宪法制定的法学基础即是什么法学理念、流派指导了美国宪法的制定。同时,也要分析美国宪法的历史源泉是什么,也就是说美国宪法与哪些法律相关,这些法律如何影响着美国宪法的形成。

梳理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自然法是西方法学体系中极为重要的法学流派或法学分析框架,对西方影响巨大。因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特色之一,就在于存在着绵延不绝的自然法传统”。[8](P43)尽管自然法“这一概念被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着不同的目的而使用。自然法的形式不断翻新,但自然法这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却经久不衰。在西方历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十分突出的角色”。[9](P31)作为西方文明领域内的美国,自然法思想无疑对于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自然法是一个内涵庞大复杂的法律术语,鉴于其在历史发展轨迹上的久长性与科学研究中的立场性,对其做一个一元化的定义是困难的,基于不同的分析视角与使用目的,对于自然法的理解也是多元的。这个多元性既是历史变迁维度上的多元,也是历史平面视野下的多元。前者意味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下分析;而后者则表示要在不同的学术结构中阐释。尽管“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的常用术语,但含义常常是不确定的”。[9](P32)主要原因也就在于此。但自然法“其根本宗旨在于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与自然法(应然法)的关系,即人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10](P1)这也是自然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分析工具和解释逻辑的原因之一。并且,自然法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内涵上,均带有较强的哲学色彩,是一种规范化的体系,这种规范性的理路则要求在历史发展的向度上对其进行归纳。通常认为:自然法源自古希腊荷马时代,迄今已有千年的历史。在这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背景的变迁、认识水平的进步而发生着变化,其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即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古代自然法、中世纪时期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中世纪自然法、近代的古典主义自然法以及现代自然法。

从自然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古典自然法学是自然法的关键阶段与集大成者。一方面,古代自然法阶段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学思想, 自然法的观点经常是在哲学讨论或政治学的分析中体现出来的。同时,神学主义自然法思想因其从属于神学体系,为宗教政治统治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因此,其既没有独立的学科地位也没有客观的分析立场。另一方面,古典自然法学是在批判神学主义自然法学和对古代自然法的继承上发展起来的,是在法学学科体系形成的进程中建构起来的,体现了现代社会科学的特点。同时,古典自然法学也为后来自然法学的复兴奠定了基础。不仅如此,古典自然法学指导了社会实践,推动了社会进步。

(一) 宗教对古典自然法形成和演变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承上启下,在理论与实践上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古典自然法之所以在特定的时期形成较完善的流派体系,缘于其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在这个特殊的背景中,宗教成为古典自然法形成的重要动力。

首先,自然法作为法学的分析范式,本身就具有宗教的基因,古典自然法作为自然法的一个阶段或一个分支,也是如此。从自然法的起源上看,其来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社会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在古希腊时期大都在哲学的范畴内展开论述,倡导哲学思辨。而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思辨,大都“源于神话”。[10](P10)可以说,是神话为古希腊哲学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同样,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也受此影响。此时的法学观点大都认为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法律,自然法是神创造的,法律是人创造的。法律是对自然法的破坏,只有智者才能把握神创造的自然之法的精髓,从而产生所谓“哲学王”的思想。斯多噶主义甚至认为,其“所强调的自然法概念是一种道德秩序的概念,人们通过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与诸神一道,直接参与这种秩序”。[11](P15)由此可以看出,自然法在初始阶段就有着神的影子,也就是有着原始宗教的背景。

其次,古典自然法是在批判神学主义自然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从自然法的发展阶段上看,在古代自然法和古典自然法之间,存在着神学主义自然法时期,该时期对包括自然法在内的各种社会学科都有影响,各种学科只能在神学的名义下从事研究,自然法学也是如此。前面提到,自然法产生的神学渊源,也就是说自然法在起源上就有深厚的宗教因素,但是这种宗教因素在中世纪时代达到了顶峰,以致使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在经历了这一漫长的附庸阶段后,借助于文艺复兴等运动,自然法开始走向古典时代。在自然法起源上的宗教因素因为中世纪的强制输入使得自然法更加难以摆脱宗教的影响。古典自然法中的天赋人权等思想均与宗教有关。

再次,古典自然法形成的特殊时代环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文艺复兴的兴起,欧洲人开始努力摆脱神的控制,试图以人的视角看待世界。随后,又爆发了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使人在世界观上能够以独立的思维来分析问题,而不是用神或上帝的视角来看待世界。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是说一个学术流派有宗教的因素就是受到中世纪神学主义的压迫。因为自然法的很多观点都与宗教有关,如众人平等、契约思想等,在论证其合理性时都提到了上帝,但这并不表示古典自然法依然是神学的附庸。

最后,古典自然法是对古代自然法的继承。古典自然法既然是自然法学的一个学派或是发展阶段,则不能独立地去了解自然法学,而是要从其起源和发展过程上看。自然法学诞生后,经过中世纪的沉沦之后,又再次复苏,一定意义上也是文艺复兴的产物。而根据文艺复兴运动的目的和宗旨,古典自然法学也要追寻其最初的学术源头即古代自然法来承继其发展。因此,古典自然法是对古代自然法的继承和发展。

所以,宗教对自然法的影响甚大,作为自然法思想集大成的古典自然法也是如此。宗教为古典自然法提供了起源上的基础,并经宗教正反两方面作用,形成了特殊的古典自然法观。

(二) 美国宪法中的古典自然法价值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古典自然法作为自然法学派的重要阶段,有着深层的宗教因素。古典自然法是在对古代自然法的继承、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对后续的自然法复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古典自然法又“适用于美国的独立战争”,[1](P96)“为美国政治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1](P153)

美国宪法制定的前提是美国独立战争,而美国独立战争开始的标志是《独立宣言》的发表,即《独立宣言》的发表拉开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序幕,而无论是美国宣布独立,还是《独立宣言》,都闪烁着古典自然法的光芒。

其一,古典自然法为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合法性来源,为这场不止影响美国甚至影响人类的战争进行了合法性的论证。在宣布独立之前,北美洲属于英国的海外殖民地,英国是其宗主国。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殖民地宣布独立是缺少合法性基础的,也就是说美国的独立行为在当时是非法的,不能得到广大殖民地居民和其他国家的认可。而在革命初期,殖民地居民的要求是恢复其作为英国公民的权利,后来才转向独立要求的。那么,殖民地在独立的过程中,势必要对其独立行为的争议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证,而事实上,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在论证美国独立战争合法性的过程中,美国立国的先贤们即以古典自然法思想为依据作为论证基础。用杰弗逊的话来说,“是‘自然的法和上帝的法’,而不是英国宪法和生而自由的英国人传统,使得美国的独立得以名正言顺”。[12](P251)

其二,《独立宣言》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古典自然法的精髓。在宣言的初始就明确指出宣言的内容是依照自然法的原则撰写的。古典自然法中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理论为《独立宣言》的论述提供了理论支持。首先,在《独立宣言》阐明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解除关系的原因时,就是依据自然法原则。其次,在《独立宣言》中最重要的对政府概念的理解上,宣言指出了人生而有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即“天赋人权”就是指的古典自然法学中的自然权利。[1](P97)宣言使用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术语与自然法语系中的表达方式几乎一致。最后,在政府形成的逻辑论证上,宣言采用了自然状态的表述,认为人们之所以组成政府,是为了消避自然状态的不文明行为以促进共同的幸福,如政府不能达成此目的,则人民有权推翻,这些与古典自然法中的契约理论、人民主权学说不谋而合。

所以说,古典自然法为美国的独立提供了合乎逻辑的论证,扩大了影响,为美国独立战争的正义性提供了道义和理论上的支持。

古典自然法学不仅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也为美国独立革命的爆发提供了思想理论武器,更为美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指导。而古典自然法学中的宗教成分,以间接或直接的因素作用于上述历史事件,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制定中所依据的思想基础,大都与宗教有着密切关系。在思想来源中,思想的主体、内容以及背景都与宗教相关;而从思想所依存的社会基础上看,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三大运动为上述思想的产生提供了社会的土壤;从法学的派别上看,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美国法律体系均受到自然法学派的支配,而自然法学派就是在与宗教的相互影响中不断发展的。所以,美国宪法中的思想基础有着不可忽视的宗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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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安嵩〕

The Religious Factors in the Foundation Thought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

ZHANG Hu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Yunnan ,China)

Abstract: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earliest written constitution in the world. Undoubtedly, its formation was influenced by the various thoughts in then society,which had provided a theoretical weapon and intellectual support for its formulation. While analyzing the social background, subject and schools of thoughts, we find that most of them bore the impact of religion.In other words,religion ha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deas.In this way,thus,it can be said that religion had exerted direct or indirect effec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

Key words: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religion;classic natural law

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6)05-0035-06

作者简介:张辉(1981—),男,河北井陉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宗教政治学基本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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