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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可行能力:精准扶贫的政治哲学基础分析

2016-02-28虞崇胜

行政论坛 2016年1期
关键词:贫困者罗尔斯预设

◎虞崇胜

◎余 扬b

(武汉大学 a.政治文明与发展研究中心 b.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提升可行能力:精准扶贫的政治哲学基础分析

◎虞崇胜a

◎余 扬b

(武汉大学 a.政治文明与发展研究中心 b.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精准扶贫是我国的新型扶贫理念与扶贫方式,旨在彻底解决我国仍处于贫困中的7 000多万人口的脱贫问题。然而,没有理论支撑的扶贫工作只会成为最一般的救济,而且缺乏相应理论指导的扶贫政策也存在政策扭曲的风险。以政治哲学的视角探寻精准扶贫的理论预设、理论逻辑并进行相关梳理,可以明确精准扶贫必须最终落实到提升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上,从而使精准扶贫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得到进一步彰显,更好地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帮助和促进我国现行贫困标准下的贫困人口脱贫,进而使我国广大民众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可行能力;精准扶贫;脱贫问题;扶贫事业;贫困人口;理论预设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扶贫工作已然进入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议程之中。经过改革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虽然成为全球首个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贫困人口减半的国家,但是,我国仍有7 000多万人没有脱贫[1]。因此,切实解决仍然存在的贫困问题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精准扶贫是当下我国为彻底解决贫困问题而提出的扶贫战略,将成为今后若干年扶贫工作的政策依据。所谓精准扶贫,“就是要对扶贫对象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扶贫资源实行精确化配置,对扶贫对象实行精准化扶持,确保扶贫资源真正用在扶贫对象身上、真正用在贫困地区”[2]。

从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3年11月于湖南湘西考察提出“精准扶贫”的概念,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精准扶贫的具体实施方案,再到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做出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不难看出党和国家对扶贫工作的重视以及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彻底解决贫困问题的决心。

与传统扶贫相比,精准扶贫更加强调通过精确、准确的扶贫方式,使扶贫政策和措施瞄准真正的贫困者,在精准识别贫困者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贫困者做出分析和判断,以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致贫原因不同的贫困者给予帮助。这样不但能够改善以往我国扶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而且能够达到可持续脱贫的目标。

精准扶贫作为扶贫理念的确对创新我国扶贫方式有着重要意义,其作为一种扶贫政策更能使我国扶贫工作的发展更进一步。但是,不管是作为思想理念还是现实方法,都应该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也就是政治哲学基础,从而使其既具有理论指导的意义,又兼有现实可行性。因此,有必要对精准扶贫内涵和政治哲学基础做一个简要的梳理,使精准扶贫在被广大政策执行者的理性理解基础上得以灵活运用。

一、精准扶贫的理论预设

精准扶贫的关键在于精准识别和精准扶持,这就意味着精准扶贫首先要对贫困的定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也就是说,精准扶贫的对象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贫困者,而非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收入低下者。从精准扶贫的扶贫理念来看,精准扶贫是根据致贫原因的不同将贫困者划分为因病致贫、因教育致贫或因地域发展不平衡致贫等类型,从而展开“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移民搬迁、生态补偿、低保政策兜底、医疗救助扶持”[3]等扶贫方式来消除贫困。由此可知,精准扶贫的基本理论预设是以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为目的的。

所谓可行能力,是一种预存能力,即能够自由从事创造性活动的能力。人们一旦拥有了这种能力,就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贫困和落后的根源,实行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贫困说到底是可行能力的贫困,提升可行能力就是消除落后和贫困。“与基于效用或资源的思考不同,可行能力方法通过对一个人做他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来评价其优势”[4]。

如果以提升可行能力作为扶贫的理论预设,那么,政策和制度的优劣评价就是以能否提升人们的可行能力来进行的,而不是通常人们所钟情的财富和效率。以提升可行能力作为扶贫脱贫的评价标准,也是20世纪晚期以来世界扶贫理论的重要进展,许多理论家对此都有过精辟的阐述和论证,罗尔斯和阿马蒂亚·森等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罗尔斯认为,个人的处境不能简单地以收入来衡量,应该按照个人享有的、追求每个人各自目标的机会来看待个人的处境,他认为衡量一个人的处境应该以他享有的“基本物品”作为判断标准,基本物品是帮助一个人实现其目标的通用性手段,包括“权利、自由权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5]6。在罗尔斯看来,个人拥有基本物品的多少决定他的处境如何,也就是说应以一个全面的指标作为衡量个人境况的标准,而非简单地以收入或者个人财富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从罗尔斯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认为贫困不是单纯地受经济条件的影响,社会条件、政治制度、个人能力等因素都会造成个人生活前景的不同,这也是社会中会出现贫困的原因所在。同时,阿玛蒂亚·森也与罗尔斯持有相同的观点,他也认为贫困不仅仅是由于经济收入低下所致,在他看来,“有很好的理由把贫困看作是对基本的可行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对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可以表现为过早死亡、严重的营养不良(特别是儿童营养不足)、长期流行疾病、大量的文盲以及其他一些失败”[6]15。由此可见,阿玛蒂亚·森所认为的人类贫困现象不仅仅是经济贫困,其主要应表现为他所指的可行能力的贫困,“即一个人所拥有的、享受自己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能力[6]85。

不管是罗尔斯提出的“基本物品”还是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的观点,都能够使我们认识到贫困的表现是存在多种形式的,单纯的将贫困归结为收入低下是一种不合理的认识,在进行扶贫工作时更会造成本末倒置。因此,精准扶贫的出发点就是要认清贫困者致贫的根本原因所在,进而对贫困者有针对性地帮扶。这样的扶贫才是有效的扶贫,才会帮助贫困者彻底走出贫困的近况,而不会出现以往扶贫工作中遇到的贫困者接受扶助后又“返贫”的现象。因为精准扶贫所倡导的扶贫方式中蕴含的理念就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简单地说,就是不能简单地给予贫困者物质或金钱,应该针对贫困者所欠缺的“可行能力”对其进行帮扶,使贫困者能够自己走出贫困的牢笼。

按照精准扶贫的预设理论所展开的扶贫,重点就是不能够将关注点仅仅局限于收入低下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阿玛蒂亚·森在其理论中同时强调“贫困就是收入低下的观点并不是一个愚蠢的观点,因为收入——在恰当的定义下——对于什么是我们能做的事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收入不足常常是导致被我们惯常与贫困联系在一起的那些剥夺——包括饥饿与饥荒——的一个主要原因。研究贫困问题时,有极好的理由用可以得到的任何关于收入分配——特别是低水平实际收入——的信息作为起点”[6]60。可见,在阿玛蒂亚·森看来,收入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一个人是否会陷入贫困,而且收入也决定着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机会与权利等其他因素。例如,收入越高,就越能更好地利用社会上的资源,如教育、医疗等。所以,我们在进行精准扶贫工作时,应该注意到收入不足仍然是导致贫困的最直接原因,也是当下我国贫困所呈现出的最主要表现。

但是,如果将收入低下既作为判断贫困的起点,又将其视为导致贫困者致贫的唯一原因,其结果往往是造成扶贫以简单的物质或者金钱补助的方式进行,不但达不到帮助贫困者彻底脱贫,而且造成部分受助者在一段时间后又“返贫”的现象发生。精准扶贫正是在认清这个事实的基础上提出的,按照精准扶贫所展开的扶贫方式,收入低下只是作为判断贫困的起点,即识别贫困的基础,而非判断贫困的终点。

由此,不难看出,精准扶贫是在这些预设理论的影响下转变了定义贫困的角度,将以往定义贫困的标准只作为扶贫的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对贫困者致贫的原因加以深入分析。而且,这些预设理论使我们认识到贫困在当下社会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导致贫困的原因也复杂多样,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贫困定义为经济或收入贫困,扶贫方式更不能简单地以物质和金钱的扶持作为主要手段,最重要的是针对不同贫困者的致贫原因展开精准扶持。不仅如此,在这些预设理论的基础上,精准扶贫形成了自己的扶贫理念和扶贫模式。首先,精准扶贫强调精准识别,即在判断“扶持谁”的时候不再简单地以收入低下这个笼统的概念作为标准,而是对每一个贫困者进行深入的分析,把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致贫原因等搞清楚。其次,精准扶贫强调精准扶持,即“怎么扶”的问题。为此,习近平在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中强调,要解决好“怎么扶”的问题,需按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实施“五个一批”工程。“一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二是易地搬迁脱贫一批;三是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四是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五是社会保障兜底一批”[3]。最后,精准扶贫还强调落实“谁来扶”,即形成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到人、考核到位[3]。总之,精准扶贫的预设理论一方面帮助我们重新认识了贫困;另一方面,使我们更新了我国的扶贫理念和扶贫方式,对解决我国的贫困人口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精准扶贫的理论逻辑

精准扶贫作为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在我国展开,对于我国的扶贫事业来说,的确是一种较大的进步。因为根据精准扶贫的理论预设所展开的扶贫,能够为当下贫困者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的丰富,也包括在民主和法律制度下得到的受教育机会和参与公民社会的能力”[7]4。这也说明精准扶贫已经不仅仅将扶贫视作社会基于对贫困者的同情所采取的一种简单的帮扶行动,而是将扶贫当作一种矫正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的手段。

按照精准扶贫的理论预设所涉及的贫困不仅仅是贫困者收入的贫困,还包括机会以及权利的贫困。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个人权利以及机会的贫困就意味着他能够分配到的社会资源相对较少,这也是导致社会出现不平等的重要原因。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由于极端贫困而造成的经济不自由,会使一个人在其他形式的自由受到侵犯时成为一个弱小的牺牲品。经济不自由可以助长社会不自由,正如社会或政治不自由也会助长经济不自由一样”[6]6,其所指的极端贫困就是他所说过的权利的贫困。而扶贫的展开就是对这种由贫困所引发的不平等所做的补救,也就是说,精准扶贫的理论逻辑就将贫困问题视为社会中分配的不平等,而正义的平等或者如威尔弗莱德·亨氏所言的“被证明的不平等”必须是对社会弱者进行补偿,这也是精准扶贫的目的所在,即矫正社会不平等。就像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的第二条正义原则所阐释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5]12。可以看出的是,罗尔斯认为正义或平等的社会应该是当出现分配不平等问题时,至少应该给社会中最少的受益者带来补偿,而其所指的社会最少受益者就是当今社会中的贫困者,也即那些缺乏“可行能力”或是缺少“基本物品”的人。

从精准扶贫的理论逻辑来看,其首先承认了当下社会中存在不平等,用罗尔斯的话说就是“差异平等”。之所以会有此种认识,原因在于社会中个人能力存在差异。不管是由于人类受到天然和后天因素的影响,个人能力的大小都会存在差异,柏拉图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将人类分为不同的“等级”,其所依据的标准就是个人的能力,只不过柏拉图所指的个人能力只是限于天生的也即自然所赋予的能力。而罗尔斯在强调个人能力所导致社会的差异中,将个人的能力划分为自然和社会所赋予的,他认为自然所赋予人的能力包括“健康、精力和智力”等,社会所赋予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但是,不管是社会还是自然所赋予人的能力都将造成社会分配的差异,因为社会分配所基于的参考就是个人依据能力所做出的社会贡献。正如威尔弗莱德·亨氏所言,“要对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和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分配,必须考虑与业绩相关的超过平等财富分配的要求。直觉上看这是很清楚的,并且也符合道德共识,就是我们应理解并赞成那些在共同财富的创造过程中付出了更多的努力或作出了更大贡献的人,在财富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一部分”[8]。

鉴于此种事实,我们必须承认,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实行差异的分配方式是必要的。因为基于个人能力存在差异以及社会按劳分配的事实,“差异平等”能够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会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从而带动另一部分人富裕的原因所在。正如安格斯·迪顿所阐述的那样,“不平等经常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后果。不是所有人都会在同一时期富裕起来,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第一时间获得洁净的水、疫苗接种或预防心脏病的新药等救命之方。不平等反过来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这种影响有时候是正面的,比如印度的孩子看到了教育的力量,他们会去上学接受教育。但要是既得利益者为了阻止后进者的追赶,抽掉了他们向上行进的梯子,那么这种影响就是负面的”[7]引言。从他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必须承认当下社会分配确实存在不平等,但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以及正义,应该对这种不平等加以矫正,也即对社会较少受益者进行一种补救,使其可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或者获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也就是精准扶贫所倡导的,针对贫困者的实际欠缺对其进行扶助。换句话说,精准扶贫就是要通过对社会弱者给予补偿,使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不平等变成正义的平等。否则,站在天平两端的既得利益者和贫困者之间的矛盾会由于不平等的加剧而变得不可调和,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

由此可见,精准扶贫的理论逻辑使我国的扶贫事业从关注贫困问题的表象而深入到重视贫困问题的内涵,把看待贫困问题的角度从“事实”方面转向了“价值”方面,从“财富”的角度转向“能力”的角度。按这种逻辑来对中国的贫困事业做规划,能够使我国的扶贫事业有一个质的突破。从长远来看,用国家的力量去矫正一个“被证明的不平等”或“差异平等”的社会,能够使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从而为全面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小康社会打下牢固的根基。

三、精准扶贫的创新意义

从对精准扶贫的理论预设和理论逻辑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精准扶贫已经不仅仅是将贫困问题作为一个与道德相连的社会问题来处理;相反,在精准扶贫的视角里,贫困已经成为涉及人民权利以及社会分配公平与否的问题。因此,可以说,精准扶贫解决的不单纯是贫困问题,其最终目的是要解决贫困背后所反映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另一方面,精准扶贫作为国家扶贫战略展开,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视,因为贫困意味着部分群众并没有享受到当下社会发展的成果,所以必须通过制度的安排,使社会分配有利于这些贫困者,因为在实现消除贫困以及下一步共同富裕目标的过程中,“不能依靠富人发善心来带动穷人致富,而必须通过制度安排,使人人都有致富的渠道和机会”[9]。

正如上文所言,精准扶贫是以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为宗旨的,这是扶贫理论的重大进展,也是精准扶贫理论的逻辑延伸,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意义。这是因为,以提升可行能力作为精准扶贫的政治哲学基础,大大丰富了精准扶贫理论,使精准扶贫真正落实到人的发展上来。因此,在未来几年的扶贫工作以至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循提升可行能力的基本要求,更加注重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更加注重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更加注重提高人的素质和素养。

应该说,我国正在进行的精准扶贫在理念上已经包含“提升可行能力”的基本要求。比如,近期提出的“六个精准”,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10];又如,在扶贫方式上强调“五个一批”,即“一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二是易地搬迁脱贫一批;三是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四是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五是社会保障兜底一批”[3]。不管是扶贫理念还是扶贫措施,都是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得来的。根据我国以往的扶贫经验来说,贫困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而致贫的原因也包括因病致贫、因劳动能力缺失致贫、因教育缺失致贫以及地域发展不平衡致贫等。精准扶贫就是要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对应的产业、就业扶持以及低保政策来帮助贫困者脱贫,而且不仅是要通过政府制度来消除贫困,还要通过提高贫困者的“可行能力”使他们自己走出贫困。正如安格斯·迪顿所认为的那样,减贫的问题应该从政治机构的本质和服务质量中找寻答案,在他看来,卓有成效的减贫需要的不仅仅是可靠的政府治理,还需要公众的信心,而公众信心正是来自其所拥有的致富能力。

精准扶贫从一种扶贫理念发展到当下所展开的扶贫政策,而且对我国政府公信力的提高也有很大的帮助。首先,精准扶贫能够消除以往扶贫工作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扶贫腐败问题,使扶贫工作进入到“扶真贫、真扶贫”的阶段,同时,也能够使我国的部分贫困者转变“等靠要”的惰性思想,从而依靠自身的能力彻底走出贫困,避免短期脱贫后又“返贫”。其次,精准扶贫作为一项国家扶贫制度,其在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转换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不但能够使政府的治理能力和贫困人口的致富能力得到一定的提升,而且能够使我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区域发展不平等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最终提高人民对政府的认可度。完全可以说,精准扶贫既是一项既利国又利民的扶贫政策,又是具有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意义的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以提升可行能力为政治哲学基础的精准扶贫政策,必将使我国的扶贫工作进入理性而自觉的境界。

[1]刘永富.精准帮扶才能啃下“硬骨头”[N].经济日报,2015-07-21(002).

[2]王国勇,邢溦.我国精准扶贫工作机制问题探析[J].农村经济,2015,(9):46-50.

[3]脱贫攻坚战冲锋号已经吹响,全党全国咬定目标苦干实干[N].经济日报,2015-11-28.

[4]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14.

[5]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6]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7]安格斯·迪顿.逃离不平等[M].崔传刚,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8]威尔弗莱德·亨氏.被证明的不平等[M].倪道钧,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57.

[9]虞崇胜.“共同富裕”的再思考[J].同舟共进,2011,(10):24-25.

[10]精准扶贫的更大功夫怎么下[N].人民日报,2015-07-06(011).

(责任编辑:温美荣)

D632.1

A

1005-460X(2016)01-0022-04

2015-12-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路径与机制研究”(12AZZ001)

虞崇胜(1952—),男,湖北黄石人,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政治学理论、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余扬(1988—),男,湖北十堰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学理论、当代中国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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