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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行动的条件:历史背景与人的追求

2016-02-28张康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行政论坛 2016年1期
关键词:信任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论合作行动的条件:历史背景与人的追求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共同行动所采取的是协作行动模式,当我们的社会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时,协作已经不再能够成为共同行动的有效模式,而是需要去建构起一种合作行动模式。特别是面对频发的危机事件和在风险社会中去开展行动时,共同行动中的随机性行为选择和灵活性的反应机制都要求人的共同行动必须是合作行动,而不能恪守协作行动的模式。在此情况下,作为行动者的人需要重新定义。虽然语言、劳动依然是人作为人的必要条件,但更需要从人的行动的角度去定义人。合作行动中的人是有道德的人,反映在人际关系上,表现为信任。正是信任,构成了合作的前提。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是服务和从属于人的共生共在的,每一个行动者的每一项行动都必须指向人的共生共在,也只有以人的共生共在为目标的行动才是真正的合作行动。

全球化;后工业社会;合作行动;人的条件;信任;道德;人的共生共在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社会转型期中,我们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危机事件的频繁发生。尽管在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存在相对于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危机事件,但是,今天我们所面对的这样一个危机事件频发的状况则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对于“危机事件”,如果从形式上看,可以说一切突发性的并造成和可能造成危害人的生存或生命的事件都是危机事件,如火灾、地震、海啸、疾病等都具有危机事件的形式和性质。对于这类灾害所引发的危机,我们虽然无法准确地预知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影响力等,但通过人们长久以来抗御灾害的实践经验积累,是有能力控制危机的蔓延并能够达到尽可能地减少损失的目的,甚至有可能预防其发生。就此而言,它并不属于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所特有的危机事件,而是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存在的。不过,我们也需要看到,这类危机事件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历史背景下会产生历史上所从未有过的影响。由于人、物的流动性的增强,由于信息传播的途径和方式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这类具有自然属性或天然特征的危机事件在应对方面呈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况。但是,总体看来,这类危机事件并不是根源于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且,可以相信,随着社会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针对自然灾害的应对技术的成熟,这类危机会更多地进入常规管理的范畴,甚至有可能不再被看作危机事件。我们所说的危机事件,是专门指那些由于人为原因所造成的意外结果,如政策执行失误、决策主体注意力偏差、认知判断失误、集体盲思等原因造成的危机。当然,在应对自然灾害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应对失效和灾害影响扩大化的问题,从而造成了一种我们常常称为“次生灾害”的危机状态。对此,我们也是归入到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的危机事件之中的,因为,它也是由于人类行为的失误、作为不力等原因造成的。

一、理解合作行动中的人

福柯认为:“人只有与一种早已形成的历史性相联系才能被发现:人从未与这个起源同时代,即这个起源在通过事物的时间躲避时又显示出自己的轮廓;当人设法把自己确定为生物的存在时,人只有在一种其本身先于人而开始的生命的基础上才能发现自己的开端;当人设法把自己重新恢复为劳动的存在时,人只有在早已被社会所制度化、所控制的人类时间和空间的内部,才能阐明这样的存在之最基础的形式;当人设法确定其讲话主体的本质时(这个主体并未达到任何被实际构成的语言),人只能发现早已被展开的语言的可能性,而非所有的语言和语言本身据以能变得可能的结结巴巴、原始的词。”[1]430然而,在19世纪,当人被再度发现时,依据分析性思维而获得的关于人的功能性要素——劳动被确认为构成人的起源的动因。而且,到了20世纪,当阿伦特尝试着重新对人加以思考的时候,也是把语言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基本条件的。的确,在现代性的视野中,劳动、语言都是人的条件,也是人的构成要素。但是,这些借助于分析而发现的人的要素,在被作为人的起源的那个开端是否具有与现代社会中的人相同的价值?面对这一问题,基于分析性思维的理解,这似乎是一些无须回答的问题。然而,恰恰是这些问题决定了人的观念,不同的答案也决定了与人相关的世界观、历史观以及当下的社会建构观。

显而易见,人是从历史中走来的,人是历史性的存在物,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在历史中获得的,分析性思维通过对现代人的分析而识别出的构成要素并不能普遍地适应于对每个历史阶段中的人的理解。更明确地说,对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而言,可能自然环境的因素是否应成为人的构成要素并不是一个需要刻意关注的问题,但是,诸如制度、秩序以及各种各样社会设施的性质及其功能,就不能不在理解人以及人的存在时加以充分的重视。事实上,当工业社会的发展对人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时,原先被作为自然环境的因素(如空气、水体等)都必须被作为人的构成要素来加以考虑。这样一来,劳动、语言以及行动、交往等在对人的起源和未来理解中显然具有不同的价值,至少,对于构成完整的人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在比重上是不同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对人的发现、认识和定义,都需要指向制度等社会设置,甚至在经历过工业社会对自然的征服后,也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指向自然。

全球化、后工业化在对人的理解和定义方面展现出新的方向,因为,全球化、后工业化已经呈现给我们的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在这一条件下,劳动和语言虽然仍在对人的定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劳动和语言的环境、内容以及所要采取的形式,都不同于以往了,因而,需要发现更为根本的对人做出定义的因素。这样一来,我们发现,唯有行动才能赋予人以现实性。劳动在此条件下只不过是行动的一种形式,甚至不是主要形式;至于语言,只不过是行动的辅助因素。应当看到,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中就已经包含行动的内容。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对“实践”一词也需要做出新的解读。不难理解的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实践与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实践无论在哪个方面都会不同,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将在实践的丰富内涵中突出显示出行动的方面。所以,我们认为,在对人做出定义时,应突出强调人的行动,而且,这种行动是合作行动。合作行动不但定义了人,而且包含人的共生共在的内容。一方面,合作行动是服务和从属于人的共生共在的目标的;另一方面,合作行动又是对人的共生共在的意义的诠释。

美国学者库利认为:“人和社会必须在想象中研究。从表面上看,最佳的观察事物的方法的确是最直接的观察;我不能理解人们怎么能认为我们可以不把人作为想象的观念而直接认识他。这些观念也许是我们的经验中最生动的东西,是与其他任何东西一样可以观察得到的,尽管这种观察没有系统性和精确性。对物质方面的观察,不管多么重要,也是从属于社会目的的,是次要的。”[2]86这一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我们未必能完全同意这一观点。我们承认,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客观社会机制的把握,特别是关于社会设置的安排方面的宏观意义上的理解,如果不从物质、经济的角度出发,是很难形成令人满意的答案的。可是,当我们将视线投向人的行动之后,人的观念、想象以及目的等方面就是不容忽视的,甚至是需要给予充分关注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有从人的观念、想象以及目的等这些方面入手,才能真正把握人的行动和正确地规划人的行动。即便是就社会的运行来看,也不能忽视人的观念、想象等,因为,“人们彼此之间的想象是社会固定的事实,从而社会学的主要任务就应当是观察和解释它们……我们必须对想象进行想象。我们会发现对任何社会现象的把握都需要我们深刻理解人们是怎样认识他人的……换句话说,我们要深入了解人的动机,而动机来自人的观念”[2]87。

如上所述,人是受到历史条件限定的,每一个人都是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的人。近代以来,在对人的自由和发展的追求中,科学的发展和知识的获得都不断地突破原先那些限定人的因素,一方面,人在获得知识和掌握科学技术的过程中能够突破诸多加予人的限定;另一方面,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也会使限定性的边界向外围移动。所以,我们才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况:“关于限定性的初步发现是不稳定的;没有什么东西允许它停下来;难道不可能假定:它也预示了它依据现实性体系而加以拒斥的那个无限种的进化也许没有完成;生产和劳动的形成仍在改变,并且也许有一天人将不再发现他在自己的劳动中的异化原则,也不能发现他的需求减少之恒常提醒;并且也不能证明他将发现不了对消解历史语言古老昏暗性来说足够纯明的符号体系。”[1]409不过,就20世纪后期的现实情况看,福柯的梦想被击碎了,人们在消除异化、减少需求和建立更加纯明的符号体系方面均无起色,反而证明了限定性变得更加厚实,也更加迫近于人。虽然科学技术的进步依然让人每时每刻都感到无比欣慰,但那已经不是走在原先的道路上了,而是在一个新的轨道上奋蹄飞奔。然而,在这同时,社会的诸多方面,甚至社会的基本方面,也包括思维定式,依然接受原先的限定性的限定,而且,这种限定性自身也已经异化为风险和危机事件。

福柯说:“因在确实性中被预告,所以人的限定性在无限之悖论形式中被勾勒出来了;它表明的并不是界限的严密性,而是一种缓慢发展的单调性:这一缓慢发展可能是没有限度的,但也许并非没有希望。”[1]409福柯在这里表达的显然是一种误判以及基于误判的信心。正是因为许多人都与福柯一样持有这种误判,才使思维方式的变迁、科学范式的转型以及社会的变革变得无比艰难,以为认识论尚有发展空间,并对实证科学的苟延残喘倾注了巨大的续命努力。由于误判既有模式的发展“没有限度”,也就在社会建构中不愿意脱离路径依赖,并因为这种惰性心理而使变革之路增添了无数障碍。具体表现出把思维方式、科学、文化以及人的行为模式中的各种各样的新的因素都纳入到人类既有的解释框架之中,以至于阻碍了变革,延缓了变革,也使限定性以更为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于既有的社会治理结构是建立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分立的基础上,致使许多社会问题只有演化成结构化的问题时,才能进入公共决策者的视线,即成为公共政策问题。这对社会来说,是以许多成员的利益损失甚至牺牲为代价的。当然,在工业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由于社会运行较为缓慢,绝大多数社会问题能够实现结构化并进入公共决策者的视界,从而使社会治理的功能有着较为优异的表现。如果再辅之以自觉的合法性经营活动,是能够获得公众认可的,甚至能够获得很好的评价。然而,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长,能够实现结构化的社会问题日益减少,当人类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状态时,绝大多数社会问题都具有迅速变动的特征,很难实现结构化,即便存在已经结构化的社会问题,也会被忽略。事实上,不被觉察的已经结构化的社会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会治理囿于既有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分立的模式,如果按照既有的思维方式去发现政策问题和进行决策,就不得不迎接危机事件频发局面的到来,就不得不面对一个风险社会。所以,我们处在一个需要变革的时代,我们不应因为既存的社会及其治理模式还有一定的腾挪空间就放弃改革的追求,而是应当坚定地走在改革的道路上。这样的话,我们就必须宣布工业社会加予人的各种各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它让人无法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开展自主的行动。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重新梳理这些限定,让人能够在开展行动时不再受到限定的束缚。

在解读人之为人的条件时,无论是发现了劳动还是语言,都反映了近代哲学寻求普遍性的抽象和分析特征,如果我们仅仅指认合作行动是人的条件的话,那还只能说是提供了一个补充性的因素,而不是对人做出了全新的理解和定义。其实,我们是不应在形而上学的普遍性意义上去认识人的,而是需要突出强调人的具体性。每一个人都是现实地存在于他所在的社会关系之中的,是面对着具体问题和承担着具体任务的行动者,而且,在人的行动中需要得到数不尽数的复杂因素的支持。特别是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作为单个的人的行动者几乎无法存在,每一个行动者都是由多人构成的一个行动体系,在这样的行动体系中去认识人就更需要在人的具体性中去把握人。当然,20世纪后期以来,人们更多地强调知识对人的存在的意义,并从知识的角度去认识社会,提出了诸如“知识社会”“知识经济”等概念。在我们指出人是历史的产物时,其实包含对知识之于人的存在的意义方面的判断。因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知识在社会建构、人的社会生活和共同行动中的价值,甚至可以认为知识在对人做出定义时也是一个向量。但是,在整个工业社会中,知识一直被限定在工具性的地位上,虽然在人的一般观念中肯定了知识对于个体的人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甚至会说知识改造了人,知识的水平决定了人的高度,知识意味着人的素质并指向人的品行,但是,在科学的视野中,知识一直是被作为人的工具而存在的,知识的积累和发展只不过意味着人的工具的进化。我们是赞同关于知识的科学理解的,我们相信,在合作行动中,知识的工具性特征不仅不会削弱,反而会进一步增强。但是,作为知识载体的人则不同,因为,只有在分工—协作的社会中,知识的工具性特征才会被涂抹到作为知识载体的人身上,拥有知识的人才同时被作为工具来看待和加以利用。合作行动不同,无论作为合作行动发生背景的社会是如何把知识当作工具对待的,但知识的载体则是自主的行动者,他所拥有的知识可以使他获得行动的自由,并能够使他在其所在的群体中获得某种权威地位。

二、基于信任和道德的合作行动

根据过往的经验,人们总是愿意同熟悉的人交往。因为,在熟人之间能够产生信任或已经建立起信任,人们能够基于信任而开展合作行动。如果信任能够提升,即提升为相同的价值观,就会拥有理性化的相同行为倾向,合作也就会提升,从而成为理性的合作,也是高层次的合作。但是,熟人的生成是有条件的。我们将农业社会称为熟人社会,是因为农业社会的人们千年生活在固定的地域,有着共同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能够建立起信任关系。但是,那种信任关系是习俗型信任,所支持的是人的较低层次的合作——互助。在工业化进程中,当人们走出固定的地域和流动起来,也就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化也一直在持续增强,人作为同质性的存在物成为永不复返的历史。因而,人们间的习俗型信任失去了发生的基础,代之而兴起的是人们自觉建立起来的契约型信任。契约型信任是制度化的信任,或者说,契约型信任是借助于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信任,由法律制度为其提供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并不能直接地把契约型信任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是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在人们之间关系上的反映。契约型信任所支持的是理性化的合作,但这种合作依然是较低层次的合作,应当被准确地理解成协作。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交往者之间的差异正在迅速地扩大,而且,在可以想见的未来,这种差异扩大的趋势都不会发生逆转。人的多样性、个性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都决定了人们根本就不可能成为熟人。实际上,全球化、后工业化所意味着的社会转型将是一次从陌生人社会向匿名社会的转变。在陌生人社会中我们还能够看到人,而在匿名社会中,人是隐身的。如果说陌生人社会中还存在熟人的话,那么,在匿名社会中,人走出了人的视线之外,隐身在一个不知方位的地方。这样一来,不但习俗型信任不会发生,而且契约型信任也难以建立起来。特别是在全球化、后工业化所呈现出来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高频流动、共同行动的随机性、人们之间差异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等,都使契约型信任失去了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以至于共同行动的基础受到了破坏。然而,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又决定了人们必须通过共同行动去承担每一项任务。既然人的共同行动都必然会建立在人们间的信任的前提下,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采取共同行动依然需要得到信任的支持。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去探索甚至建构一种不同于契约型信任的新型信任。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虽然信任不能减少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但它可以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背后为人们的交往铺设起一条合作的轨道。总之,如果说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及其匿名社会决定了习俗型信任和契约型信任都不可能发生,而在这种情况下去开展共同行动又需要得到信任的支持,需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甚至会对信任的需求表现得更为强烈,那就必然会要求我们去谋求另一种信任。我们的设想是,这种信任不仅要高于习俗型信任,还要高于契约型信任,我们将其称为合作型信任。但是,合作型信任应当包含什么样的内容以及拥有什么样的形式?则是一个需要探讨和建构的问题。

美国学者克劳斯·奥弗说:“信任一旦被给予,它就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自我强化,这两种路径即出于责任的考虑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信任的这双重基础也可使博弈的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那就是在道德责任被用以实现战略意图时的情况。这样当一个被信任者装作受这类责任约束时,他可能不会形成‘通常’由被信任引起的道德责任感。结果,他就把自己放到了一种对信任者不利并利用信任关系的位置。”[3]在人们的日常经验中,这种所谓“信任风险”确实会被时常感觉到。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信任已经不再是信任,而是信任的异化,或者说,是在缺乏信任关系环境下出现的信任,在实质上,属于信赖的范畴。所以,信赖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不能被归于信任。我们所讲的信任,是发生在良好的信任关系环境下的信任。也就是说,我们不愿抽象地谈论信任问题,我们把信任分成习俗型信任、契约型信任和合作型信任,就是要把信任分别放在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和匿名社会的具体历史背景下来把握信任发生的前提、基础以及基本性质。我们把信任与信赖区分开来,就是要指出,在契约型信任得以存在的历史条件下,那些被学者们误称为信任的因素其实应当被准确地解读为信赖,所谓“信任风险”在实质上则是信赖的风险。信赖所引发的是一种从属和依附状态,尽管不是按照命令去行动,却可以由言语和行为的暗示去激发非理性的行动。在行动者这里,是不存在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所以,信任与信赖是不同的。一切信任都不应与人的依附关系相连,即便是习俗型信任,也不是发生在依附关系之中的。如果说在有着依附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信任,那么,在信任构成一种关系的那一刻,依附关系暂时缺席了。就此而言,习俗型信任也会予人以独立性和自主性。虽然契约型信任所引发的是协作行动,或者说,契约型信任存在于人的协作行动之中,但是,契约型信任恰似构成了协作行动中的那一更好地遵从了外在性规则甚至超越了外在性规则的方面。总之,我们不认为信任会导致什么风险,至于学者们所谈论的所谓信任风险,实际上则是信赖风险,是因为对信任的误读而形成的错误认识。

在探讨信任的问题时,我们发现,西方国家的学者在对信任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后往往会形成不同的意见。比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是高信任度的国家,而有些学者则认为中国是低信任度的国家。我们看到,福山就认为中国是一个低信任度的国家,而罗纳德·英格尔哈特在一项基于实证调查的研究中则发现中国社会是一个高信任度的社会[4]85。之所以会得出这两种相反的结论,是因为他们所讲的信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福山站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的角度,从宏观的社会和经济运行中去观察人际关系及其行为,特别是进行比较后,发现中国缺乏那种使工业化国家运转起来的信任机制,即缺乏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那种与民主、法制相伴而生的契约型信任。但是,英格尔哈特所依据的是量化研究,是基于对调查问卷进行定量分析而得出了中国社会属于高信任度社会的结论。在这里,信任的性质被抹去了。其实,英格尔哈特关于中国社会是一个高信任度社会的结论也是正确的,只是这里所讲的信任不是契约型信任,而是一种来自传统的遗产,是在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生成的习俗型信任。由于忽视了不同类型信任之间质的差别,所以,英格尔哈特得出的结论如下:“一个社会的人际信任水平似乎反映其全部历史遗产,而政治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部分。”[4]87“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及其发展水平似乎比这个社会的经济水平对人际信任有更重要的影响。”[4]88

应当承认,信任可以以遗产的形式从传统中继承而来,但是,如果仅仅满足于这个判断,显然失之于简单化了。信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轨迹是以一种信任模式替代另一种信任模式的形式出现的,农业社会的信任属于一种习俗型信任,工业社会的信任则是一种契约型信任。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契约型信任逐步确立起来,并逐渐地取代习俗型信任。这并不是说习俗型信任开始寿终正寝了,这个取代过程实际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边缘化,即习俗型信任受到契约型信任的排斥而逐渐地移居到工业社会的边缘地带,发挥着越来越有限的作用;另一种是领域化,在一些领域,契约型信任发挥主导性的作用,而在另一些领域,习俗型信任则发挥主导性作用。比如,可以明显地看到,在那些具有工业社会交往特征的领域中,习俗型信任逐渐地销声匿迹了,而在日常生活等传统色彩较浓的领域中,习俗型信任顽强地占据着主导性地位。至于中国,我们不难理解,工业化、城市化运动都是较晚近的时期才开始发生的,以至于契约型信任尚未建立起来,在中国社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依然是习俗型信任也就不难理解了。然而,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实现了结构分化和领域分离,人们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中依然持有的是习俗型信任,在契约型信任方面,则存在严重缺失的问题。就此而言,福山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说英格尔哈特的实证研究样本主要来自日常生活的层面,得出中国是一个高信任度的社会这样一种结论,也是正确的。

芳汀指出:“信任可以使行动者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但也为欺诈及其他非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规则降低了交易成本、规范了人的行为,但也有可能抑制人们的创造力以及观点的多元性,而它们正是解决新问题与复杂问题之必需。公司网络的合作催生了新的技术或技术广泛的新应用,这显示了合作所带来的好处。但卡特尔成员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也在利用网络在生产和分配方面所显示出来的长处。”[5]在芳汀这里,显然是没有把信任与信赖区分开来,不仅如此,她把信任与网络放在一起谈论似乎也是不妥的。我们认为,网络应当被当作一种技术或技术平台来认识,而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具有文化上的特殊性,特别是当我们指出了信任与信赖的区别后,便发现信任是不可能被用于欺诈的。当然,不但在网络中,而且在传统的社会生活中,也存在欺诈行为,这些欺诈行为都是通过对人的感性征服而去利用他人的做法。准确地说,欺诈甚至不是在人的信赖关系中发生的,而是通过诱发相信而实现的。无论是信任还是信赖,都是存在于人们之间的一种关系,而相信则是单方面的。在欺诈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是以运用欺骗的方式去赢得他人相信的,利用他人的相信去实施欺诈,显然不是在欺诈者与上当者之间已经建立起信任关系。其实,在陌生人社会的成长中,欺诈行为的发生往往是通过不断地变换手法去赢得上当者的相信,一般说来,也是发生在理性能力不足的那些上当者那里的。在社会理性化程度得到增强的情况下,欺诈行为往往发生在那些在利益追求中丧失了理智的人那里。对于缺乏理性和丧失理智的人来说,如何能够成为信任的载体呢?

我们相信,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起一些能够使人们共生共在的因素,尽管这些因素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的,却发挥着基础性的调节功能,或者说,是以一种原初的力量激发人的有益于人的共生共在的行为。我们可以把这种因素称为道德,它在近代各种理论的无情摧残下并未消亡,而是一直以隐蔽的方式发挥作用。承认了这一点,我们也许就为信任找到了发挥作用的基础。我们可以做出这样一种假设,人们因为有了基础性的或原初性的道德而开展合作,信任也在这里成为合作的前提,并能够使合作的功能和效能增强,从而表现出在有利于合作者的同时,也有益于社会。反之,一个相互信任的团伙因为道德的缺失而从事着有利于自我而有害于社会的事情,他们所采取的也总是合作的形式,这是不是说合作仅仅具有工具的意义?显然,如果合作中不存在道德因素的话,那就是工具。也就是说,存在于犯罪团伙中的合作往往发生于道德受到抑制的环境中。如果这个团伙的成员有了道德良知,那么,犯罪团伙就会走向解体。在现实中,犯罪团伙之所以随处可见,是由另一个因素决定的,那就是它存在某种控制机制,甚至是萨特所说的那种“恐怖—友爱的”控制机制。实际上,控制机制是普遍存在于一切组织之中的,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我们的社会所鼓励和所允许存在的组织所拥有的基本上是一种制度性的控制机制。这既因为控制而使合作的信任前提变得可有可无;也因为控制而使组织的运行不再需要道德的支持;还因为控制而使共同行动结构化为一种分工—协作模式而不是合作模式。所以,控制是合作的毁灭性因素。如果人的共同行动是自由的而不是受控制的,那么,人的道德就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人们就会在信任的前提下开展合作。同样,犯罪团伙的成员在没有控制机制的胁迫下,哪怕仅有一人是有道德良知的,就会促发这个团伙解体,甚至根本不会有犯罪团伙这种现象。如果没有了犯罪团伙这种形式,那么,作奸犯科的就是一些个人,其社会危害度也就小得多了。任何一种控制机制都是属于等级制度的,或者说,是因为存在等级压迫的问题才需要通过控制机制去保障这种等级压迫不被挑战和破坏。在很多情况下,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社会现象可能恰恰是因等级压迫而起,至少在诱发因素方面是可以归结到这个源头来的。控制机制的消解也意味着等级压迫的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人的偶发性犯罪行为也会大大地减少。

总的说来,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联系是稀疏的,虽然他们是熟人,但其联系却是由几条简单的线条构成的。在陌生人社会中,虽然人们相互是陌生的,却联系密切,而且他们之间的联系包含任何可能的维度以及任何可能的内容,“事物的普遍联系”用来描绘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再贴切不过了。但是,需要看到,熟人社会稀疏的联系却是一种实质性的联系,而陌生人之间的稠密的联系却是功能性的联系,是缺乏亲密感和实质性信任的。信任的状况又是与人的同质性和差异性相关的,习俗型信任发生在人的同质性的条件下,契约型信任则是在人的差异化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相反,习俗型信任又能够增强人的同质性,而契约型信任则会导致人的差异的扩大化。所有这些,反映在人的行动上,也分别以互助和协作的形式去诠释合作。其实,那都不是真正的合作,或者说,并不适应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共同行动。作为合作条件的同质性人群不可能现实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事实上,在工业社会的几百年发展过程中,已经促使同质性人群的解体,试图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把人的同质性荡涤净尽。全球化、后工业化是以工业社会发展的终点为起点的,工业社会的全部成果,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是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起步时必须无条件接受的现实。所以,面向后工业社会去思考合作的问题,就不可能将合作寄希望于同质性人群的共同行动方式。这是不是宣布了人们关于过往合作的经验是一种假想呢?其实,在我们对互助与合作进行区分的时候,就已经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过往的经验是真实的,只不过那不是我们所要建构的合作,而是关于一种低级形态的合作—互助的经验。同样,工业社会所建立起来的契约型信任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共同行动中显示出适应性,甚至可以说它能够满足这一条件下的共同行动之要求,但是,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契约型信任相对于共同行动的适应性将会完全丧失,从而要求我们必须去主动地发现和自觉地建构合作型信任,以便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提供充分的支持。

三、人的共生共在前提下的行动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如果我们不计较于细微的事件,而是从总体上看,就会发现,自然的方面是确定的,或者说,作为人的认识和征服对象的自然是相对确定的,而人的方面却是不确定的,当人以自我的形式出现时,“由于它是有意识的因此是不确定的,以及由于它是不确定的因此是有意识的,自我被与世界、首先与被环绕于其上的自然世界分离开来。在面对自然中的每一与人类的利益并不相容以及与按照人类的比例无法估量的事物时,这种分离的道德标志都是手足无措”[6]。因而,人针对于自然所采取的一切行动都不再包含道德的内涵,甚至根本就没有道德意识,人的意志仅仅表现为征服和破坏,日积月累地征服和破坏,直至突破自然包容能力的极限。当人们发现自然采取了针对人的报复行动时,频发的危机事件就无情地加之于人。这种状态的出现,其实是人的意识的不确定性投注到自然之中,又反过来回报给人,即以一种客观的不确定性的形式回报给人了。

虽然我们今天依然拥有一个客观自然,而且这种客观自然也是我们生存的前提,我们也必须不断地调整我们自己与客观自然的关系,应对客观自然的压力,但是,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这一客观自然在何种意义上还是自在的自然,却是很难做出明确回答的。在某种意义上,人类所面对的客观自然已经深深地打上人的活动的印记,已经不再是自在的自然。当我们说环境污染、地球变暖以及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是自然界对人的报复时,实际上是存在理解上的偏差的。由于自在自然的消失,我们的遭遇只能视为人类自己的行为后果,而不是自然对我们实施的报复。一旦认识到这一点,社会生活和实践的重心也就明确了,那就是不应在对自然的进一步改造中使之适应于人类,而是需要首先从人的行为入手,即尽可能地减少人的行为对自然的干预,尽可能使客观自然重新获得更多的自在自然的属性。应当说,人们在这一点上已经取得了基本共识。但是,由于人们在工业社会中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自我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的行为取向,妨碍人们为了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去采取合作行动。所以,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最为迫切的问题就是要去解决如何让人们愿意合作和谋求合作的问题。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决定了我们应当谋求的是人的普遍性合作,也就是说,我们应当构想一种合作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将会通过合作行动去处理一切问题。但是,如果去思考如何走向合作社会的问题,又会把我们的视线拉回到合作的具体性问题上来。我们认为,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的人的差异扩大化本身就包含变革的力量。我们看到,工业社会的协作本身也是建立在差异互补的前提下的,或者说,是基于差异互补的愿望而做出的分工—协作安排。但是,以协作形式出现的差异互补只能停留在形式上,基本上是无法深入到实质层面的。甚至可以说,在整个工业社会中,除了少量熟人间的低层次合作—互助之外,凡是反映了工具理性的合作—协作,都只属于形式意义上的合作。当差异互补不仅停留在形式的层面,还扩展到或深入到实质的层面时,就会显示出协作模式无法容纳的状况。这时,人们间的协同行动就需要在合作的意义上去加以理解了。对于这种情况,人们往往用异质互补来加以概括。当然,所谓“同质”“异质”等都是表征着工业社会思维方式的概念,对于后工业社会的合作形态而言,是多样性的,合作完全取决于需要和条件,特别是合作在目的上的具体性决定了它并不限于异质互补这样一种形式。

在整个工业社会中,行动体系中的分工—协作往往在边界上是相对明晰和稳定的,相应的,存在利益的排他性问题,因而,也就必然会倾向于造成系统的相对封闭性。这些问题都决定了人的角色扮演是相对稳定地在某个特定系统中进行的,人的每一次进出协作系统(群体)的流动,都可能意味着用希望代替了风险,甚至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损失,既可能是直接的利益损失,也可能是人际关系资源的损失,还有可能在诸如组织忠诚等方面受到质疑。因而,人在选择进出某一群体时不得不变得非常慎重,即使其能力和才华在既定的群体中无法展示,也会因为顾虑各个方面的损失而不愿意在不同的系统间流动。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这一点会表现得更为突出。一般说来,每一个从事社会治理活动的人都会渴望在其系统内部得到向上的流动的机会,而这种向上的流动又取决于绩效和能力。取得良好的绩效和较高的业务能力的捷径往往是学习,所以,在社会治理的行动体系中,行动者对优秀的角色扮演会落实在对知识的学习上。但是,社会治理系统中的人的向上流动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更高权力执掌者对其绩效成果和能力的认可,以至于使旨在提高能力的知识学习热情受到削弱。

知识在任何时候都决定了个体的人的能力,也许在某些人那里并不如此,但那只能说是例外。总体说来,在人获得了知识的同时也就获得了相应的能力。对于合作行动者来说,人的能力状况显然对合作关系的确立和合作行动的顺畅展开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直接地去表达人在合作行动中的表现,而是在理论上把合作行动拆解成“合作”与“行动”两个层面,就可以看到,在行动的意义上,对知识以及由知识所带来的人的能力应当给予更高的评价,实际上,人的知识和能力状况不仅决定了人在行动中的表现,还决定了他与其他共同行动的人的关系。但是,在合作的意义上去看,行动者的合作意愿可能要比知识和能力更为重要。也就是说,行动者对合作所持的和在合作行动中表现出来的积极合作态度要比他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更为重要。即使你拥有了对于承担任务至关重要的知识、能力和专业技能,如果你对合作所采取的是消极态度,也不会在合作行动中使这些知识、能力和专业技能发挥出来,更不会使合作关系优化。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作者的能力并不是物理学中的能量概念可以表达的,事实上,对于以人为主体的合作而言,是不能用能量的概念来审视或评估合作者以及合作行动中的任何一个要素的。因为,人是能够学习的,是能够拥有学习能力和能够通过学习来改变自身的,所以,人的合作能力会处于变化之中,会在人的学习中得到提高,会在合作行动的经验获得中得到改善。所有这些,都与物理学意义上的能量概念之间存在根本性的不同。

基于对合作者能力的这一认识,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合作行动对合作者的初始能力并不给予更多关注?因为,合作行动本身就是合作者获取和提升合作能力的基本途径。另一方面,社会的复杂性也需要用合作者的多样性来做出对应性的填充。在某个领域或某个项目中,合作者的能力显得较弱;在另一个领域或项目中,这个合作者则可能显现出很强的能力。在协作的社会中,之所以没有使协作者的能力显现出这种特征,那是由协作体系的相对封闭性所决定的。在相对封闭的协作系统中,协作者的能力差异就会变得非常明显,即使运用灵活的协作系统策略去努力让协作系统中的每一协作者都能有所作为,也无法使能力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合作系统是具有充分开放性的系统,合作者的能力问题也就会因为合作系统的开放性而表现为一个是否适应的问题,而不是能力强弱的问题。一旦合作者的能力不显性为强弱而仅显性为适应性的问题,那么,合作系统的开放性也就决定了合作者可以自由地去选择他的能力所适应的领域和项目。所以,合作者的能力问题并不是合作行动所应优先关注的问题,尽管合作能力对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至关重要,然而,合作者是否有着合作的意愿则显得更为重要。进一步地说,合作者的合作意愿是否包含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内容的,对合作行动的性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合作行动由于更加集中在共同解决问题的关注点上,因而会表现出非连续性的特征。但是,这种行为层面上的非连续性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展现出超强的时间序列上的连续性。因为,每一社会问题的出现都不是孤立的,都可以在社会运行中被定位在某个因果线索中,虽然合作行动的关注点是要求直接地去解决这些问题,但合作行动赖以发生的制度框架却是深植于合作社会的。这个社会是总体性程度较高的社会,这个社会的总体性赋予合作行动在时间序列上的内在的连续性,是一个有着连续性的延伸过程。这就要求,合作理性需要转化为合作习惯,因为,合作行动在模式上需要得到合作习惯的支持,而且合作习惯能够为合作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实践中,互助、协作、合作的确有着相互渗透的表现,但是,在系统的意义上去看这个问题,我们也必须看到是哪一种因素决定了系统的特性。比如,我们说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人们的共同行动中所包含的主要是互助的内容,这是否意味着完全没有协作甚至合作的内容呢?不是的。但是,协作以及合作在农业社会中仅仅具有量的意义,对这个社会是没有决定性影响的。同样,协作系统也并不可能因为时时处处都体现了工具理性的原则而将互助和合作的内容完全清除。我们在互助、协作和合作之间所做出的区分,是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划分相一致的,无论是对历史性质的确认还是在对认识方法的选择上,都是一致的。全球化、后工业化最先呈现给我们的是一个网络时代的到来,让我们看到网络既是多样性的空间,也是造就多样性的场所。因为,网络已经充分消解了任何线型模式,在任何角度和任何层面上,都是互动的,而不是从一个方向朝着另一个方向的运动。所以,一切事物都不可能仅有面向某个方向的有限几种可能性,而是会在网络结构中获得无限可能性。这样一来,它提供给我们的就是一幅包含多样性的构图。所以,在具体的行动中,互助、协作、合作可能是并存的。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当我们谈论多样性、差异等问题时,极易引发一种静态的多样性、差异等理解,尽管我们在观念中可以拥有这种静态的多样性、差异等概念,但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很难得到现实的支持。所以,我们在谈论多样性、差异时,需要在动态的意义上去加以理解,即形成动态的多样性、差异意识。

总之,全球化、后工业化已经把我们引入一个变革的时代。在这个变革的时代中,正如哈拉尔所看到的:“在最近的服务社会里,社会责任感体现了经济制度已经成熟到社会福利变成了应尽的义务的程度——但仍然与经济效益无关。然而,现在由于知识社会的到来,社会契约已经成熟,因为它是职能性的。经济发展正在越过一条临界线,因为复杂的巧增长领域的开发和经验丰富的公众的要求现在使这种重要的新利益成为管理取得成功所必不可少的。”[7]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将把我们引入到一个合作的社会中的话,那么,我们将看到,在合作社会中,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理论区分必须让位于总体性理解现实的“实践合理性”。在“实践合理性”的视角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统一的,现实世界中的各个领域、部门、机构中所发生的行动都具有完整的现实感,从现实的系统性整体出发,创造性地贯彻总体性的原则,并在目标体系中努力发现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从而在某一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也同时促进其他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的增强。历史条件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支持这种行动及其实践合理性,其中,最为关键的还是总体性观念的确立。

在合作的社会中,人们是相互承认的,在相互承认中开展合作行动,也通过合作行动去证明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而且,一切承认都将表现为直接地对人的承认,是因为人的才智和对社会以及群体的贡献而赢得了承认。事实上,在合作的社会中,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决定了人不可能与某种稳定的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所谓“社会地位”,将成为一个失去意义的词语,因而,也就不再会出现因为人的社会地位而对人的承认,更不会仅仅承认人的社会地位。如果对人的承认取决于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取决于人掌握并应用权力的话,那只能被视为一种异化的承认。更为重要的是,合作社会中的合作体系将在利益上做出非排他性的安排,每一个行动体系在边界上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正是因为开放性,决定了合作行动体系能够始终做到位得其人和人适其位,每一个人都能够找到其能力和才华得以施展的群体,并在合作行动中证明自己和实现自我。在合作行动过程中,人们之间既是相互信任的,也是相互承认的,或者说,因相互承认而变得相互信任。在承认他人中表达了对他人的尊重,也在尊重他人中实现了自尊。其实,在合作行动中,自尊也是合作的前提,正如罗尔斯所言:“那些尊重自己的人更易于尊重别人,反之亦然。自轻自贱导致别人的轻蔑,像嫉妒一样威胁着他们的利益。自尊是互惠的自我支持。”[8]一个人只有自尊,才会理解他人和尊重他人,才会在合作行动之中表现出一种积极的心态,才会为了合作行动目标的实现而包容他人。这样一来,我们就获得了一幅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开展合作行动的图景。

[1]米歇尔·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M].莫伟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2]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包凡一,王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3]克劳斯·奥弗.我们怎样才能信任我们的同胞?[M]//马克· E.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48.

[4]罗纳德·英格尔哈特.信任、幸福与民主[M]//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

[5]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M].邵国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67.

[6]昂格尔.知识与政治[M].支振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91.

[7]W.E.哈拉尔.新资本主义[M].冯韵文,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262.

[8]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71.

(责任编辑:温美荣)

D523-3

A

1005-460X(2016)01-0001-09

2015-10-30

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支持项目

张康之(1957—),男,江苏铜山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从事行政哲学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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