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自媒体网络暴力的传播形态及其应对策略
2016-02-28曾静蓉
曾静蓉
(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探究自媒体网络暴力的传播形态及其应对策略
曾静蓉
(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在全媒体时代,产生了由自媒体主导的新型舆论场,由于自媒体信息传播的即时化、自主化、普泛化、隐匿性、便捷性特征,网络暴力行为的快速增长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现实生活。本文通过分析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形态、网络暴力舆论的传播特征,对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进行法律界定,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应对策略。
自媒体;网络暴力;“群体极化”现象;后台实名制度;意见领袖
在新媒体时代,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媒体结构不断演变,以微博、博客、微信、播客、掘客、拍客等形式出现的自媒体得到飞速发展,极大地满足了受众对碎片化信息即时消费的需求,网络世界由此形成了自媒体主导的新型舆论场。自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许多积极的力量,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但同时由于自媒体传播的即时化、多样化、自主化、普泛化特征,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随之呈几何倍数滋长,并且传播更为迅速、监管难度剧增,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传播形态
自媒体主导的舆论域场中,网民滥用网络舆论自由,超越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以审判者的姿态,对未经或已经证实的热点事件发表侮辱性、攻击性言论,从而导致当事人及其亲属在现实生活当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已成为普遍现象,相关热点事件层出不穷。例如,近期成为全民集体狂欢事件的“王宝强离婚案”,即呈现了自媒体情境下的网络暴力的各种形态。在“王宝强离婚事件”中,我们发现自媒体在事件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专业媒体,起到了主导作用。这个事件的导火索是王宝强的一条个人微博。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在微博上一发出离婚声明,网上有关“王宝强离婚”的信息便呈现井喷式、裂变式增长态势,一天之内迅速抢占各大网络媒体头条。新浪微博上,“王宝强离婚”微话题阅读量超过38亿,高踞新浪微博热门话题首位;“王宝强妻子‘出轨’”迅速成为百度新闻热搜词;“王宝强的离婚声明”转发超过100万次,评论数超过500万;微信平台上,一天内与王宝强相关的文章超过1万篇,其中阅读量突破100万的文章就有100多篇;许多个人公众号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寻找和表达支援王宝强的证据和意愿。之后,事件在自媒体舆论场中持续发酵,网民纷纷化身“全民侦探”,乐此不疲地关注、吐槽、“人肉搜索”、爆料、炒作“王宝强离婚事件”的所谓内幕。
在整个事件中,我们看到了自媒体情境下网络舆论暴力的不同阶段和表现形式。首先,网民对事件的分析使用语言攻击、造谣谩骂、恶意中伤、娱乐消费的方式,而不是理性探讨。王宝强发表声明当日凌晨,与当事人“马蓉”相关的一切都能引发谩骂。例如,因马蓉是渭南人,曾是西北大学学生,“西北大学百度贴吧”“渭南百度贴吧”被网友狂轰滥炸,谩骂征伐,一度沦陷。西北大学学生、渭南人等无辜者无端遭受歧视。各种未经证实的段子、谣言持续发酵并在网上疯传。网友滥用自媒体自由、便利、宽松的条件,用侮辱性、攻击性言论在互联网上毫不隐讳地甚至是近乎炫耀地展示网络舆论暴力的巨大破坏力。其次,恶意、过度地“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利用自媒体,通过线上线下的接力搜索,从不同的途径全面挖掘当事人的信息,并在自媒体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人肉搜索”往往导致当事人及其亲属连遭侵扰,甚至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王宝强离婚事件”当中,各种自媒体非理性地疯狂“人肉”当事人信息,如马蓉渭南家庭住址、父亲职业,宋喆亲属信息等,大有“株连九族”之势。“人肉搜索”之后,网民利用自媒体发布信息使用“暴力”为王宝强讨说法,如北京网友现场直播组团去“抓捕”宋喆、马蓉,网友重金悬赏“处决”宋喆、马蓉等。这是自媒体情境下网络暴力的最高形态,即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现实生活进行暴力侵扰,它往往是自媒体“人肉搜索”的后续行动,虚拟世界的暴力正式延伸到现实生活空间。“‘大多数网民’往往会不假思索、不问原委地与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保持一致,将‘枪口’共同指向‘强势方’……随着事件不断向纵深发展,如果后来的某人……居然‘不识时务’地与这些‘大多数网民’(哪怕只是表面上)不站在同一立场,则会被先入为主地认定是错的,他由此会被孤立、疏离、边缘化、视为异类,甚至会被揪出来搞网络‘游行示众’,他的家人或亲属也有可能被‘人肉搜索’出来‘连坐’。”[1]在自媒体海量信息的轰炸下,信息接收者们就热点事件容易快速形成“群体极化”现象,自媒体传播的便利性使信息接收者又迅速转变为信息传播者,形成一边倒的强势舆论,对“异见分子”进行语言、人身的暴力攻击,甚至对司法进行过度监督和干预。而中间分子往往最后都选择缄默不语或倒向强势一方。在“王宝强离婚事件”中,其他明星如果就此事选择理性地置身事外,就会被道德绑架,遭到广大网民的谴责。这种“群体极化”现象在自媒体场域中较为明显,“在网络匿名制服作用下,网民们纷纷卸下面具,不再或极少受社会道德、伦理规范、法律、规则等的约束,从而出现了一种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和道德责任感的虚无”,[1]这直接导致网络空间充斥各类暴力。这种均质化使得看似信息爆炸的时代朝着“信息窄化”“非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公共空间的审慎对话缺失,强制性、单一性的话语权,预设的价值判断,网络暴力应运而生。
二、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首先,应建立健全网络法规体系。在新媒体环境下,打击网络暴力的过程中,网络专门立法要远远落后于实践需要,难以快速跟进。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的法规多是一些层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关权益保护的法规不但内容少,而且多使用原则性的表述,用语不明确,无法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刑法修正案(九)》等。但对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执法规定、损害赔偿等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在自媒体信息传播中,肆意侵犯当事人隐私权是网络暴力行为的主要形态,而我国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致使在审理过程中具体侵权案件没有办法明确定性,受害者得不到保护。所以,应进一步完善相应法规,对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能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真正做到净化网络环境。必须建立网络侵权的查处追责和惩罚制度,制定严格的调查办法、更正制度和补救措施,规范网络暴力行为的更正程序,使网络侵权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媒体传播者的行为。对已发生的网络暴力行为处理得当,能够有效减少负面影响,降低网络暴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具体做法,如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细化网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等。
其次,应完善网络监管机制和后台实名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适当的、有针对性的网络监管,建立起合理的传播制约机制,将网民对具体事件的质疑、揭发、检举、曝光等信息公开行为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网络监管一定要摒弃“灭火”式的治理方法,以弹性式的常规审查取而代之。还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通过技术过滤自我审查网络内容,这样做既可以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也可以有效降低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几率。当然,还可以通过不断创新和进步的网络技术,来实现舆情监测大数据智能分析的升级,并依照分析结果抑制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并为相关部门的专项执法行动提供议题和信息来源。也可以效仿新浪微博的做法,通过实施后台网络实名制来提高网络监管质量,网民仅将自己的真实身份数据提交给第三方管理员,在网络活动中不必使用真实姓名,既保障了网民个体的隐私权,同时又能有效遏制不良的信息传播。
再次,应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运用行政手段定期开展对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整治网络乱象。
还应提升专业主流媒体和政务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大力推进专业主流媒体和政务媒体的网络平台建设,提高它们的信息传播质量,使网络正面力量初步“夺回”麦克风,增强其信息传播能力,以此来改变网络舆论的力量对比,消解非理性的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改善舆论生态。
最后,提升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强调意见领袖作用。有关部门应促进公民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确立,加强对网络用户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培养,推动公民善政实践;筛选观点客观理性、高度活跃的意见领袖来管理发布的信息,引导并促进自媒体平台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和客观性。
总之,要从根本上解决自媒体网络暴力的危害,就必须站在依法治理的角度,立足于本国国情,完善制度设计中能够传递公民利益诉求和制度需求的渠道,加强对网络舆论暴力的控制、监督和引导,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1] 费久浩.民粹主义视阈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演化机制研究[J].电子政务,2016(6):34+36.
G206
A
1674-8883(2016)21-0045-01
曾静蓉(1981—),女,福建莆田人,硕士,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戏剧影视文学系教师,研究方向:文学,影视学,传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