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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研究

2016-02-28于丽臣金梦玉贺丽青郭子辉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版权保护传统媒体

于丽臣 金梦玉 贺丽青 郭子辉 谢 蓓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江苏 南京 211172)

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研究

于丽臣 金梦玉 贺丽青 郭子辉 谢 蓓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江苏 南京 211172)

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内容版权不断被网络新媒体侵犯。如何从法律层面保护传统媒体的版权、如何规范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内容传播、如何顺应媒介融合的趋势实现传统媒体的版权价值,是摆在学界、业界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为保护传统媒体的内容版权,促进传媒业界的媒体融合提供参考。

传统媒体;新媒体;版权保护;媒体融合

2016年3月,李东东等85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呼吁,要加强对报纸媒体的版权保护,并给出了保护内容版权的详细建议;9月,《北京日报》《重庆日报》《天津日报》等20余家省级党报再次联合发布版权保护宣言,呼吁全社会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强烈谴责侵犯版权的各种行为。长久以来,传统媒体以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创作完成的作品,成为网络新媒体的“免费餐”。新媒体更依靠其快速、便携、广泛的媒介属性,使该“免费餐”迅速传播,得以攻城略地,抢占传统媒体的受众和广告主。传统媒体成为实实在在的“为他人做嫁衣裳”的牺牲品。随着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竞争加剧,传统媒体的版权内容作为核心资源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合法有效地保护传统媒体的内容版权,是传统媒体生存下去的先决条件,也是媒体融合背景下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的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人身权及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2项具体的财产权。新媒体时代,虽然也存在传统媒体之间、传统媒体与个人或法人间的版权侵权问题,鉴于新媒体对传统媒体作品侵权的严重性,本文主要研究后者对传统媒体的版权侵权现象,即网络新媒体对传统纸媒、传统电视台、传统电台的版权侵犯现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新媒体时代下传统媒体内容版权被侵的现状

(一)网络新媒体侵犯纸媒的版权

网络新媒体对纸媒版权的侵犯是久治不愈的顽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1]

我国网络新媒体侵犯纸媒的版权,主要体现在网媒转载纸媒内容造成的侵犯版权问题,主要包括四种侵权形式:其一,未经同意就转载,侵犯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其二,转载后不付报酬,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其三,转载时没有标注出处和版权人的姓名,侵犯版权人的署名权。其四,转载后对原文标题、内容进行删改甚至改变原意,侵犯版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少网媒在转载纸媒内容时往往同时实施以上四种侵权形式,对纸媒版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纸媒《计算机世界》的总编辑孙定深对此类转载侵权苦不堪言,其花一个月时间派多名记者全国采访完成的深度报道,见报仅十分钟就被各大网站肆意转载,且被删改得面目全非,甚至采用标题党的篡改手法将深度报道改为低俗报道。[2]

(二)网络新媒体侵犯传统电视台的版权

传统电视台不具备网络视频的回放、快进、暂停、点播、互动等功能,在与众视频网站的竞争中已经处于下风,其最主要优势是具有优质的内容,而现今传统电视台的内容版权优势不断被“削减”,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被网络电视台和视频网站盗版转播,甚至被有些网络电视台利用网络技术提前播出节目,导致传统电视台的收视率下降,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例如,东方卫视真人秀节目《梦想改造家》开播不到三周,便已遭遇网络盗版,虽经电视台版权部门交涉制止了部分侵权行为,但网络上仍存在大量侵权播放该节目的现象。

(三)网络新媒体侵犯传统电台的版权

网络电台近两年发展很快,但由于版权保护意识不够、网络技术发展快等原因,盗播、盗链侵犯版权的行为时常发生。目前,很多网络电台都使用“用户生产内容”模式,优质电台内容资源稀缺。不少网络电台采取盗播的方式来侵犯他人的优质内容版权。目前网络电台盗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作爬虫工具从苹果iTunes“爬取”节目,因为大部分的电台都会选择将其节目放在iTunes进行沟通交流;二是从知名网络电台上盗链,直接将节目链接生成到自家平台上。[3]

二、新媒体长久侵犯传统媒体版权的原因

(一)侵权容易

新媒体时代,媒体竞争激烈,优质的内容资源永远是各大传媒追逐的焦点和逐利的法宝。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多数纸媒都有自己的网络平台,包括PC网络版和移动网络新闻客户端,纸媒的内容传播与其网络平台是同步的。其他网络新媒体可以借助网络技术,动动鼠标就可以把传统媒体网络平台的作品内容“转载”“转播”,据为己有,版权的侵权十分容易。

此外,没有新闻自采权的广大商业网络媒体根据《著作权法》“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规定,随意扩大“时事新闻”的范围,非法转载大量并非“时事新闻消息”的新闻内容。

(二)维权困难

其一,传统媒体立案难。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大量网络新媒体将海量的作品内容盗版传播无数次,传统媒体主张版权保护时就会面临被告过多、侵权客体过多、版权方过多等问题而难以立案。例如,《新京报》起诉网媒浙江在线版权侵权案中,就因被侵权的7706篇作品分属不同的版权人,而法院要求分成7706个案子分案起诉,这大大增加了诉讼难度。其二,传统媒体举证难。传统媒体对新媒体侵权证据的甄别、收集、存证、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的认定都很困难。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多网络盗版侵权隐蔽性强,如很多网络媒体通过提供链接,将其放到其他的新闻网站上,实现隐性侵权。网络媒体上的信息瞬息万变,网站随时可以删除侵权内容,侵权证据的获取和保存非常困难,需要先进的技术监控手段来实现快速的侵权认定,而目前传统媒体的侵权检测没有实现自动化,主要靠人工查找。其三,维权费用高,赔偿数额低。媒体版权官司全程的诉讼维权费用很高,传统媒体须把侵权的内容公证后存留证据,仅公证费用就需近2000元。《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仅诉讼费就近40万元(不包含公证费及律师费)。而且,由于转载稿酬约为30~100元/千字,各地法院对媒体版权纠纷判赔标准极低,很少适用最高法定赔偿额50万元。即便胜诉还要面临后期执行难的问题,维权的传统媒体总体来说是“得不偿失”。

(三)法律不健全

我国有关版权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对现实传媒版权的保护力不强。例如,关于“时事新闻”的界定,《著作权法》中只有一句话“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后期在《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对“时事新闻”有较具体的规定,但毕竟“通知”的法律权威性位阶较低,执行力不强,现实中很多网媒侵权都打着“时事新闻”的免责旗号。

再如,前文说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上限定为“50万元”,也就意味着无论原告损失多大,能获得的赔偿低于50万元。如此低的损害赔偿,降低了版权人的维权动力,相反,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助长了侵权行为的气焰。

此外,被投诉盗播的网络视频和网络电台媒体,多会使用互联网“避风港”原则来规避风险。避风港原则,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不对搜索链接结果以及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承担版权审查义务”,由版权人先通知ISP侵权事由,如ISP及时移除侵权内容,即可免于担责。面对传统媒体的侵权诉讼,网络媒体常滥用此原则规避侵权风险,而“避风港”原则本是为了保护信息共享的公共利益,并非为侵权盗版者服务。

总之,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面临胜诉难度大、诉讼周期长、赔偿数额低、诉讼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很多维权即便胜诉,也仅是“赔本赚吆喝”,导致很多传统媒体放弃维权,这也助长了新媒体盗版行为愈演愈烈。

三、如何保护传统媒体的内容版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其一,健全法律条文,为版权保驾护航。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中明确界定不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的内涵和外延,列举出其具体种类和形式,以免网媒打“时事新闻”的免责擦边球;加大责任追究处罚力度,提高“50万”的处罚上限,并同时增加刑事处罚。只有对盗版侵权者判处高额赔偿,才能以威慑力遏制版权侵权行为。纵观世界各国,版权保护好的国家都对侵权行为施以重罚。例如,法国对网络版权侵权认定为犯罪并处以3年监禁和30万欧元罚金的刑事处罚。再如,我国各种视频网站曾充斥着盗版视频,在国家一系列“严打”法律、政令的颁布实施后,今天视频网站的盗版现象已得到了极大遏制。其二,简化维权司法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单篇版权作品的权利只属于版权人,这使得后期维权过程中的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可操作性极差,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例如,《新京报》控告浙江在线网站非法转载7706篇文章,法院就认为“不宜合并审理”要求新京报社按照文章篇幅或作者分案起诉,但此案涉案作者达500余人,分案起诉意味着要起诉500多次。因此,笔者建议关于传媒版权诉讼,如果是同一个侵权对象,则同一个媒体的多篇被侵权作品可以并案审理,由媒体单位作统一原告来主张维权。此外,传统媒体还可以与本单位记者及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订立合同,约定作者享有署名权,但媒体获得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授权,网络媒体在转载时应获得传媒方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媒体方也能作为版权人而拥有起诉的资格。

(二)加强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媒体自身的版权保护和管理

首先,要加强行政部门对传统媒体的版权治理。国家版权局等多部门连续多年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十年来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关闭盗版网站1926个,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网络媒体的侵权盗版行为。[4]2016年年初,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禁止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中央电视台2016年春节联欢晚会的通知》,有效地保护电视台的节目版权。

其次,要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的版权组织管理作用。我国与媒体版权相关的行业组织主要有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行业协会可通过规范版权转载声明、构建公众举报平台、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方式保护版权,如多家传统媒体的集体版权声明、文著协、音著协发起的诉讼维权等。但是因为传媒内容生产周期快、篇幅短、取证难等因素,除了图书出版单位,很少有传统媒体积极到行业协会做作品版权登记和管理。传统媒体要尽量克服困难,从长远利益出发,积极配合,寻求行业组织的版权保护。

再次,传统媒体要加强自身的版权管理工作,做好传媒作品内容的版权信息管理、纠纷管理等工作。目前,整体而言,纸媒自身的版权管理工作比较落后,很少配有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从业人员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广电部门在版权管理方面做得不错,央视早在2004年就设立了版权管理部门,北京、湖南、山东、上海、浙江等地广播电视台单位也都成立了广播和电视版权委员会。尤其是湖南卫视对自制节目版权的严格管控,开启自制节目内容在自己网络平台(芒果TV)独播的模式,这充分说明,我国传统媒体自身越来越重视内容版权的管理与保护。

(三)加强版权营销,新旧媒体融合双赢

新媒体时代,媒体融合是大趋势,传统媒体被动进行版权保护,不如主动进行版权营销。传统媒体要抓住新媒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探索媒体融合共赢的版权合作机制。

传统媒体的优势在于海量优质、权威的内容资源,而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在于强大的平台号召力。新媒体时代,以纸媒为代表的传统媒体逐渐式微,影响力渐弱。传统媒体须运用开放式的版权保护思维,积极对新媒体进行版权内容营销,借助新媒体的渠道和受众走出去,寻求版权利益最大化。例如,800多家美国报纸与雅虎组建了“雅虎报纸联盟”,成员共享网络广告的收入。[5]传统电视台的版权作品早期也经历过被视频网站大举盗播侵权的情形,后来与优酷、土豆等盗播网站谈判,出售其正版视频内容,成功实现了合作共赢。

[1] 国家出版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三、四条的规定)[S]. 2015-04-22.

[2] 李佺,等.论新闻的版权价值[J].新闻前哨,2015(8):84.

[3] 曹晓龙.网络电台版权困境[N].新金融观察,2015-02-09.

[4] 张维.十年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4241起关闭盗版网站1926个[N].法制日报,2014-10-27.

[5] 陶妍妍.浅议数字时代纸媒版权保护问题[J].新闻世界,2014(8):301.

G206.2

A

1674-8883(2016)21-0023-02

课题项目:本论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机制研究”(2016SJD860002)、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课题“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研究”(2016KYPY015)研究成果

于丽臣,讲师,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师。金梦玉,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师。贺丽青,副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师。郭子辉,副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师。谢蓓,副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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