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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媒体匿名信息源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以电影《真相至上》为例

2016-02-28李婉婷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启示

李婉婷

(郑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试论美国媒体匿名信息源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以电影《真相至上》为例

李婉婷

(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美国国会在1791年制定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确指出应该给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但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则坚持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在美国没有特殊的公民。因此,美国新闻界普遍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视为保护匿名消息来源的盾牌。本文笔者以电影《真相至上》为由头,通过对匿名消息源的保护及其对美国司法审判的正负效应的简单梳理,指出美国新闻界对匿名消息源的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匿名消息源;宪法第一修正案;启示

影片《真相至上》讲述的是供职于《太阳报》的女记者瑞秋在无意中得知艾丽卡·范杜伦是中情局的一位特工,并且范杜伦已经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得知美国政府通过编造虚假理由对委内瑞拉采取了军事行动。瑞秋得到此消息后将其写成一篇新闻稿,待《太阳报》编辑部审阅后决定将此事件公布于众。该新闻在美国反响巨大,但是也为瑞秋带来了牢狱之灾。

美国司法部针对此新闻,要求瑞秋供出匿名消息源,但是瑞秋本着为消息源保密的原则同时恪守其记者职业道德,拒绝说出消息源,最终被判处监禁18个月。该片的争论点在于记者是否享有拒绝透漏消息来源的特权。

一、信息源及匿名信息源的概述

信息源即新闻信息的来源,是指新近发生事实的消息提供者。[1]他们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扩大了信息的覆盖面,消息源所搜寻到的信息甚至是决定事态发展的关键新闻。

匿名消息源,是由于消息来源在提供新闻信息的过程中为了避免遭受不公平待遇或者保护自身安全而要求记者在新闻写作中对其真实信息不予公布。

保护匿名信息源实质上是美国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冲突的产物,记者保护匿名的消息来源有两种表现形式:作证和拒绝作证。作证是遵守美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权为查明真相、实现司法公正而配合法庭的问询;拒绝作证则是记者为了遵从事先与消息源的约定及自己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为了保护消息源而选择向法庭保守秘密。

二、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的正效应

电影《真相至上》中瑞秋为了保护自己的信息源——八岁的小女孩,遭受牢狱之灾、家庭失睦,在新闻主角艾丽卡·范杜伦遇害后,瑞秋曾经陷入自责并反省为了保护消息源害艾丽卡失去性命到底值不值得。即使瑞秋几度情绪崩溃,她也牢牢地守着这个秘密。虽然瑞秋的角色有一些戏剧性的成分,但是在美国确实有许多新闻记者为恪守职业道德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不管是美国或者中国公民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强制记者披露消息来源对个别案件或许会有帮助,但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

(一)树立媒介良好的信誉

在电影《真相至上》中当新闻被报道后,瑞秋接到了法庭的传讯,当太阳报意识到自己的法律顾问难以处理这个棘手问题时,毫不犹豫地邀请到华盛顿著名的大律师阿伯特·伯恩赛德,并且其律师费直接由《太阳报》支付。经过漫长的诉讼期瑞秋最终因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法官同时裁定,《太阳报》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瑞秋面对身体和心灵的双重煎熬,即使《太阳报》会有一定数额的损失,但是瑞秋没有供出消息源,没有违背自己的做事原则,没有遭到同行唾弃。《太阳报》和瑞秋都为坚持新闻自由原则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是《太阳报》树立了良好的媒介形象,收获了受众的掌声和支持。

(二)践行监督政府的职责

在美国,行政、司法、立法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媒体有权代表公民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督。如果三者之一暴露了问题,媒体便会迅速进行报道。因此,他们被称为“第四权利”,获得了“无冕之王”的称号。政府的权利是由公民赋予的,政府理应接受公民的监督。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不仅需要国家内部的权力制约,还需要来自公民社会的制约。

电影中,记者瑞秋通过报道揭露了政府发动战争的不合法性,其实就是公民监督政府的具体体现。保护消息来源实质上是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如果公民监督政府的言论需要经过法庭或者政府机关允诺后才能发布,这就等于要公民放弃部分言论自由和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如果没有新闻媒体、信息源的监督,国家权力机构相互之间的制衡作用便难以发挥作用。

三、保护匿名信息源的负效应

当然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来源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任何权利的不加限制都是有害的。一旦有新闻记者滥用这种权利,新闻就会严重失实、妨碍司法公正。人们不禁会问:“保护匿名消息源会造成假新闻泛滥,进而演变成为新闻记者的避难理由吗?”我们要认识到这么一个事实:当记者放弃保护匿名信息源,那么必然会造成新闻资源的枯竭。但不可否认的是记者保护信息源也必然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

(一)新闻的真实性遭受质疑

新闻真实是媒体公信力的基石,追求真实是一项重要的新闻职业规范。[1]著名传播学家霍夫兰在20世纪50年代对信源和可信性效果做了实证研究,最终得出信源与可信性呈正相关。即信源的可信性越高,其说服效果越好;信源的可信度越低,其说服效果越差。而受众在阅读新闻信息时,更倾向于信任有明确新闻来源的消息。而对于报纸中“根据某专家透露”、“据消息人士称”等模棱两可的消息源受众持有怀疑的态度。

曾在20世纪70年担任《纽约时报》总编辑的罗森索说:“如我们禁止对新闻来源给予保密,必然会使读者失去很多重大的新闻,但是隐名也非最好的解决方法,这样会使读者怀疑新闻的可信性。”[2]罗森索的这段话清晰地表明为信源保密可能会使新闻真实性遭受质疑。

(二)妨碍司法公正原则

人们担心保护匿名信息源除了会造成新闻失实以外,还会妨碍司法公正。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之间就存在一定的矛盾。第一修正案强调新闻自由,第六修正案重视公正审判。由于记者享有拒绝透露消息源的权利,因此,他们可以像医生、律师、宗教职务人员一样免于到法庭出庭作证,这样的话,法院就难以知晓匿名信息源的出处,从而无法做出公平的审判。

1972年罗德岛州电视台记者保罗·帕波斯作为当地是一位极有声誉的记者,“黑豹党”允许让他进入总部,但是要求他在新闻写作过程中使用匿名信息源。该新闻事件进入司法程序,法庭要求帕波斯交出相关录音及资料,但是他以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记者的隐匿权为抗辩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和供出匿名消息源。最后最高法院与记者各退一步,大法官斯图尔特提出记者公开新闻来源必须使当事人证明:第一,记者拥有与该案件相关的第一手资料;第二,当事人无法从任何其他渠道获得记者所拥有的信息;第三,该信息对该案的判决是必要的。[2]由此可以看出,保护匿名消息来源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通过一些策略,总能找到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因此,保护匿名消息源这一原则的确立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

四、保护匿名消息源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与保护匿名信息源的冲突尚不常见。但是在娱乐新闻中以“据知情人透露”、“匿名人士称”等为消息源的消息屡见不鲜,娱乐明星发布新闻或是炒作自己或是被别人陷害,这与西方媒体中保护匿名消息源的性质完全不同。所以,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应重点讨论隐匿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哪种情况下不得使用,明确使用规则是当务之急。

虽然保护匿名消息源在我国并不突出,但这并不代表我们以后不会出现此类问题。从美国新闻匿名消息源的争议性事件中吸取教训,有助于中国新闻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的新闻记者要建立可操作性更强的新闻媒体职业规范体系,加强新闻界对职业规范的学习和理解。让职业意识深入每个人的内心,直至内化为维护职业声誉的动力。新闻工作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谨记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自觉树立提高媒体公信力的意识。在使用匿名信息源时要坚持“有利、有理、有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记者的把关能力,防患于未然。

五、结语

保护匿名消息源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扩大了新闻的来源,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新闻失实,妨碍司法公正。

在美国,虽然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记者充分的新闻自由,记者享有隐匿权,但是如果匿名消息源使用不当会对记者、媒体单位乃至整个新闻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因此,新闻记者应该谨慎使用。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费阳生.隐匿权.新闻真实.审判公正[J].当代传播,2005(6):22.

[2]许加彪.道德和法律视野下记者拒证特权的思考[J].新闻界,2008(1):51-52.

[3]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M].展江,殷文,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86.

[4]林岩.美国新闻记者与匿名消息来源[J].国际新闻界,2000(5):42.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5-0150-02

作者简介:李婉婷,女,河南商丘人,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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