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与偏见:符号权力与“他者”建构
——以新闻报道中“城管”形象的塑造为例
2016-02-28徐超超
徐超超
(山东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再现与偏见:符号权力与“他者”建构
——以新闻报道中“城管”形象的塑造为例
徐超超
(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大众传播是一种符号传播,不同群体以符号的形式进行传播的同时,其自身的属性和特征也会符号化,演变成符号权力。近年来,“城管”成了热门词,该群体的形象塑造受到了符号权力的影响,出现了“他者化”的倾向。本文以新闻报道中的“城管”形象的塑造为例,从城管、媒体、小贩的特殊关系、当今媒介环境中的舆论场分析、“我们——他们”二分法站队等三方面入手,分析“城管”形象的再现与偏见,并提出传统媒体应增加正面报道、将冲突议题转向社会公共议题的建议,客观地呈现“城管”形象,消除人们对“城管”的偏见。
关键词:符号权力;“他者”;“城管”形象
在当代的传播生态中,“城管”一词与“城市管理”的概念已渐行渐远,成了“暴力执法”的代名词。从符号学的角度看,“官”与“民”是一对以二元对立形式存在的符号,其强化了二者之间社会地位社会差别的合法化。在新闻报道中,城管的政治权力异化,成为一种符号权力,影响其形象的塑造。自媒体的兴起,使得网民在民间舆论场的符号资本不断积累,衍生成强大的符号权力,使“城管”形象呈现“他者化”的倾向。
一、符号权力与“他者”
索绪尔把符号分为“能指”与“所指”两种要素,而后,罗兰·巴特则把符号意义区别为明示义和隐含义。大众传播可以看成是符号传播的过程,不同群体以符号的形式进行传播的同时,其属性与特征也随之符号化,甚至成为符号权力。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发展的语言实践理论认为,“符号权力是通过言语构建给定事物的能力。借助特殊动员手段,可使人获得只有通过强力才可以获得之物的等价物。”符号权力与其说是特指某种权力,不如说是指代了社会生活中形式多样的权力的某些方面。日常生活中,权力常以符号权力的面目呈现,从而获得了其他形式的权力无法获得的合法性。由于符号权力的介入,过度强调对象(群体)身份的“差异性”,使新闻报道的群体形象塑造呈现出“他者化”的倾向。
“他者”最早作为一种意识出现在哲学中,主要以“他者”的强化来表现“自我”,表现出以西方为中心的意识形态。霍礼德等人认为,“他者”也可以指异质的群体(种族,宗教,阶级)。萨义德认为,“建构他者的策略基本上依靠文本”。事实上,各种关于“他者”的论述,都是建立在一种对话语(或知识)体系的建构之上,以此来剖析其中的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童兵将“他者”的概念引入到新闻研究中,用以分析媒体对群体形象的建构。他认为,新闻报道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本,媒体即是通过这种话语运作的文本再现,或隐或显地建构着不同群体的形象。
二、新闻报道中“城管”形象的再现与偏见
新闻并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媒介对于事实的再现。所谓“再现”,就是“真实”世界里客观事物的一种映像、类比或复制,是对真实的制造和表现。在新闻报道群体形象的塑造中,再现与偏见,往往是相伴而生的。
(一)结构:城管、媒体、小贩的特殊关系
大众传媒构建的新闻场,是一个“高度配对”关系性型构。其中,每个位置的变化,都会改变其他位置的边界。政治场域中,“城管”的身份将其政治权力迁移至了新闻场,异化形成“符号权力”;处于社会底层的小贩因缺少“符号权力”,使两者的权力对比悬殊。而理想中的状态,应是媒体站在中立的角度,维持两者的平衡。但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新闻场原有的内部位置的结构和边界,使大多数新闻报道聚焦在“城管”与“小贩”之间悬殊的身份上,打破了两者“符号权力”的平衡关系。
社会聚焦,使城管被形塑了一种无法自辩的公敌身份。虽然在媒介视野中,城管执法与社会存在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小贩身上,但在此时,小贩的身份认同已经在网络叙事过程中符号化和形象化,他的语义被无限地扩大,乃至在潜意识中代表了公民权利,成为正义的化身,而与小贩冲突的城管则被推至了公众的对立面。
2013年3月7日,微博、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开始疯传一则消息:广州市海珠区城管队员与女小贩发生冲突,城管手掐女小贩的脖子,女小贩的三岁女儿在一旁嚎啕大哭。而该消息最后的图片更为煽情:女小贩被反剪双手蹲在执法车边,女儿则抱着妈妈的头,图片配的文字是:“孩子,对不起,妈妈这次不能抱你。”之后,《南方都市报》导读版,刊发《女摊贩遭城管掐脖》的新闻。不管是新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掌握了该新闻的导向性,启动了议程设置的功能,使舆论高地选择性地向小贩(市民)倾斜。直到后来城管公开相关视频,真相才浮出水面——小贩违法占道经营,城管劝说无效。在没收刀具并归还后,小贩仍然不肯离去,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互相辱骂,小贩向城管砸番石榴,城管用手抓住小贩脖子试图夺回刀具,小贩撕破了城管的衣袖,双方均发生了撕扯。城管、媒体、小贩三者结构关系的失衡,造成了“城管”形象塑造的片面化。
(二)资本:当今媒介环境中的舆论场分析
当代媒介环境,指的是以手机网络高清视频无线等当代技术为物质基础,以随地可及的记录、随时可触的传播、随处可即的信息为特征的人际关系和生活氛围。舆论场,尤其是民间舆论场环境的变化,影响了“城管”形象的塑造。
符号资本具有符号权力,即通过占有符号资本而取得支配社会资源和他人行为的象征权力。“城管”是一种“政治权力”,其表现出的“符号权力”是其在政治场域中的迁移,是一种“政治资本”的异化。一个人的符号资本,来自其他个体、组织机构、群体的主观认可和主观感知。自媒体的兴盛,使得普通民众有了更多发言权,“符号资本”不断积累,使得话语权得到了更大的释放,其“符号权力”已经远远超过城管的“政治权力”异化的“符号权力”。
在日常传播活动中,各种符号无不体现着社会权力意志。把持话语和传播渠道的,是社会中的符号精英,普通民众难以介入到社会高层的话语中。但看似平稳的环境却往往暗流汹涌,所以当符号权力被削弱后,利用符号权力营造的社会平衡也将被打破,民众长期积淀下来的不平衡感在遇到突破口时,将形成爆点,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2014年4月19日,苍南县灵溪城管执法时与一女菜贩发生争执,一过路男子拿起手机拍照,城管见有人拍照,便纠集4名参与执法的外地人员围攻该男子,致其倒地吐血,使现场近千名群众围困打人者。当日下午,5名被围困的城管人员遭受殴打。其中2名工作人员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病情严重,其他3名工作人员多处软组织受伤。不仅城管需要反思其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普通民众也应多一份理性与思考。从一个城管执法事件,扩展到一个群体性事件,如今,城管已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三)习性:“我们——他们”二分法站队
“我们——他们”是指由于利益诉求相异而导致的重新“站队”和身份排斥。由于长期的利益分配不均,不能充分享受公平待遇的群体,会对阻碍自身利益实现的其他群体产生排斥。而其他利益关联不大的群体,就会因感同身受、推己及人等心理动因,选择重新“站队”以示声援,于是“我们”的身份便形成了。在底层群体中,民众通常认为自身所处状态是不合理的,当这种判断长期在意识当中积累,便会内化为一种持久的行为偏向,由此形成了底层群体的一种习性。
由于部分城管不作为、乱作为的先例,在大多数人的眼里,城管成为了“暴力执法”的代名词。媒体往往会受“我们——他们”思维的影响,在报道群体冲突事件时,往往只会同情“我们”。即使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也会给予身处社会底层的群体以无原则的宽宥,在构建“我们”弱势感觉的同时,形成了孤立的“他者”意识。因此,常常会忽视城管执法过程中,商贩抗法的问题。从报道的事件来看,相当多的商贩在被执法前,都受到过城管的一再劝说、警告和驱赶,却依然置之不理或者与城管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有些商贩甚至有出言不逊、无理取闹、撒泼耍滑的行为。
三、客观呈现,消除偏见
麦奎尔认为,大众传媒是一种权力资源,是获取声望与地位,并对现实生活拥有重要影响力的关键途径。因此,在“城管”形象的塑造中,应重视传统媒体的作用:
(一)增加正面报道
利用长期积淀的公信力,发挥传统媒体对“城管”形象的重塑作用,增加正面报道。北京晨报曾用两个版的篇幅报道《我要当城管》,论述“为什么城管社会印象多为‘负面’却连续多年成为公考第一热门职位”,通过三位城管队员的亲身经历,对城管的工作进行了介绍。这些正面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受众对城管的刻板印象,发挥了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
(二)将冲突议题转向社会公共议题
呈现冲突的目的,不是为了冲突本身,而是为了缓解冲突。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该尽可能地客观呈现事件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充分解决、平衡报道与“冲突出新闻”的观点的冲突,从现存的矛盾纠纷中探寻构建和谐关系的良性互动,其最终目的是让冲突议题背后真正的公共议题——创新和改善社会管理,浮出水面,以缓和社会矛盾,消除社会误解。
四、结语
由于城管暴力执法的事件不断出现,也由于网络舆论对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和维护,城管在网络公共空间中已经成为了一个常被污名化的群体。“城管”形象的塑造与其符号权力的消长密不可分,现阶段,其符号权力仅是政治权力的异化,与民间舆论场中普通民众的符号权力矛盾激化。为了塑造良好的群体形象,除了需要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外,还需要城管队伍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消息的公开透明,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去除暴力化、对抗化和表演化的执法。
参考文献:
[1] 童兵.“他者”的媒介镜像——试论新闻报道与“他者”制造[J].新闻大学,2012(2):72-79.
[2] 戴维·斯沃茨(美).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2006:45.
[3] 袁靖华.“大众传媒的符号救济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基于符号资本的视角”[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 (2):60-67.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1-00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