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与隐私曝光的伦理道德之战
2016-02-28曾雯婷
曾雯婷
(重庆大学,重庆 400020)
自媒体与隐私曝光的伦理道德之战
曾雯婷
(重庆大学,重庆 400020)
自媒体作为现代媒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新闻传播过程占有重要地位,而以微博、论坛为主要“根据地”的自媒体参与者中,尤其因为其匿名、化名的独特性,以及增加点击量、提高关注度等商业自利目的,自媒体在隐私曝光问题上屡屡出事,其法律监管也有颇多漏洞。对此,本文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分析,反思其存在的问题。
自媒体;隐私曝光;伦理法规
一、相关理论
(一)自媒体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平台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等网络社区。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中自媒体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人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即所有的公众都可以成为自媒体。
(二)隐私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二、自媒体隐私曝光方面的重大事件
自从网络渐渐普及之后,网络平台作为一个新兴的传播平台,被公众广泛使用。关于自媒体隐私曝光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人肉”一词的出现。从2006年第一期“人肉”事件出现后,“人肉”在网络事件中对网络当事人的隐私曝光一直备受瞩目和议论。就近年来说,自媒体隐私曝光方面的重大事件有:2010年天涯社区曝光“局长日记门”,原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韩峰被处以开除党籍及行政开除处分;2013年“女高中生事件”,广州陆丰18岁女高中生被服装店店主怀疑偷东西,并将视频截图发布网络求“人肉”,遭到“人肉”后,该女高中生因个人信息被曝光压力过大跳河自杀;2014年文章姚笛出轨“周一见”事件。网络隐私曝光事件层出不穷,而在种种事件中,关于自媒体在该过程中涉及的伦理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
三、法律方面
自媒体作为主要依靠网络为基础的媒体,与传统的出版报纸、电视节目不同,适用于传统媒体的法律条文并不适用于自媒体。自媒体发展至今,其相关的法律一直处于较为边缘的模糊地带。
最先明确对其作出一定规定的为,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重点内容包括自媒体、个人信息保护、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内容。自2003年“自媒体”一词正式出现至今,该规定是国内对自媒体相关问题最明确的法律条文。
四、自媒体与隐私曝光的关系
(一)隐私界限不明
现代社会中,现代人受某些错误的“现代思想”的浸淫,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一而再、再而三地模糊,甚至忽略关于“隐私”的边界。现代媒体的错误引导指引,导致现代媒体及公众对“隐私”本身的界限不明确,无法对“隐私”边界有正确的认识,更妄谈对隐私曝光有正确的认识。
比如艳照门事件、好莱坞女明星隐私照片泄露等事件刚出炉之际,公众人物的私密照片在各大网站、论坛、邮箱转载传播,人们并未意识到这些传播行为其实是一种对隐私的侵犯,反而把这些行为当作“福利”,是茶余饭后人人可以谈论的八卦。归根结底,是整个社会在当下对“隐私”秉持一种不尊重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公众对“隐私”窥探的追求,导致媒体对“隐私”曝光的追捧,导致相关法规在涉及相关问题上对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宽容和放纵,也导致现代社会隐私曝光事件中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不断被拉低。
(二)“受众即新闻源”特性
自媒体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受众即新闻源”。所谓“受众即新闻源”,就是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既可以是受众也可以是传播者,既可以是新闻传播的承受者也可以是传播的中介,更可以是新闻的传播源头。
这个特性影响了对新闻的约束性,在“人人都是媒体”的现代社会,公众在无意识成为“新闻源”的时候,会自觉地将个人的三观和标准等同于自己作为媒体时的三观和标准。虽然发帖者在作为个人的时候不再受签署的保密协议约束,但当个人成为媒体、公众成为新闻源的时候,以媒体身份出现的个人对“隐私”“保密”等相关问题的态度应该有所改变。而现实情况的是,由于个人观念和媒体观念之间没有及时地转换,自媒体在隐私曝光事件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触及底线,甚至拉低底线。
(三)网络开发和侵权手段的隐蔽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网络自身的特点是引发网络隐私侵权的重要因素。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容易受到侵犯。另外,网络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法律救济则会变得相当困难。在网络生活中,侵权主体和侵权手段具有隐蔽的特性。
正是因为网络本身具有这种特性,以网络作为载体和基础的自媒体在有关隐私曝光问题上的态度表现得十分模糊。可见,网络的各种法律监管空白区域为自媒体隐私曝光的不良情况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营养。
五、自媒体在隐私曝光问题上应承担的责任
自媒体作为现在和传统媒体分庭抗礼的新兴媒体,在纠正媒体在隐私曝光上的失范行为问题上应当起到重要作用。
以典型自媒体平台微博为例,自微博兴起以来,有一批博主以发表评论、整理消息等途径走红,拥有过万粉丝,他们的每一条微博动辄有过万的转发量,经常在热门微博中出现。这些博主后来被称为“大V”,微博开始加V认证通常是真实身份认证,从2015年开始微博放宽标准,微博粉丝量在50万以上的即可加V认证,认证信息统一是“微博知名博主”。2014年7月初,上海地铁九号线,一名“咸猪手”男子摸女生大腿的视频及截图在微博上疯传,其中不乏各大V,随后这名“咸猪手”男子被网友“人肉”出来,并在女孩报警后受到了行政处罚,这里的“人肉”也以微博曝光为主。但之后的事件发展渐渐偏离原先的主题。微博不但迅速曝光了“咸猪手”男子的个人信息,而且连他妻子、女儿的信息也一并曝光,其中包括手机号等极为隐私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过微博各大V的转发迅速遍布整个网络。
该事件中,微博上各大V一味地追求发布、转发具有话题性的新闻,以继续增强自己的影响力,却忽略了自己是拥有几十万粉丝的媒体,其应该履行自己作为媒体的义务。在隐私曝光的失范问题上,自媒体要比传统媒体担起更多的责任。自媒体发展的初衷是接受来自四面八方各种不同的声音,人们不再由一个“统一的声音”告知对或错,每一位公众都可以独立获得资讯,对事物作出独立的判断。但是,目前监管的空白和自媒体本身的观念比较混乱,这一初衷正在被公众和自媒体本身渐渐遗忘。
自媒体除了可以表达自己独立的观点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自媒体要能够勇于监督媒体,保证媒体不滥用权力。监督媒体不滥用监督权去换取媒体利益,监督媒体工作者不滥用媒体给予的权利去要挟企业和个人,为自己谋取私利。
六、结语
自媒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而近年最为严重的就是关于隐私曝光的相关问题,幸好问题的严重性渐渐得到了重视,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最大限度地推进了对该问题的解决。各类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传媒人和受众的反思。在各 方的努力下,自媒体的前途虽然坎坷,但一定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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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6
A
1674-8883(2016)24-0070-02
曾雯婷(1991—),女,四川成都人,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新闻传播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