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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中国法治文化建设

2016-02-28

学习与探索 2016年6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万 尚 庆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中国法治文化建设

万尚庆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摘要: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思想保证、价值支撑、道德基础和基本目标;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也能够增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认同并为其提供法治保障。基于此,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应该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凝聚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文化建设;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中共十八大报告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高度,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和总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那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如何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有待深入的研究和回答。本文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逻辑关系考察,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法治文化建设定位,探索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路径,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可资参考的有益思路。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本质上的体现,其不仅契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而且承接于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成果,凝聚着我们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提供正确的方向和思想引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动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基础和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思想保证。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而正确方向的核心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基础和集中体现,通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有利于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建构。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自主性意识及本土性特征,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对中国法治未来发展之路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这些分歧常常潜隐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之中,但就实质而言,分歧的主线在于:是趋从西方某些法治理论所倡导的法治模式,还是坚持走中国特色自创性、自主性法治道路。”[1]不可否认,中国近几十年来的法治意识形态确实深受西方法治意识形态的影响,而以自由主义法治为代表的西方法治理论并不切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真实需要。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中国的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法律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及法律的运行机制构建等问题上。如果以建造大厦来做比喻,中国前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是在用一砖一瓦搭建大厦的结构,至于大厦的内部装修和能否为使用者带来最人性化的体验等问题,还不是考虑的重点。但也正是因为当前法治建设的进程及实践,决定着对符合当前法治建设实际的法治意识形态的需求日益明显。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的法治意识形态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二)提供价值支撑

第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被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首要价值,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层是在国家经济建设意义上的“国富民强”,另一层则指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强盛。作为经济基础的“富强”将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文化提供价值支撑。而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富强”也包含法治文化建设实力的强大。民主是人类的共同政治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政治建设的价值目标。民主与法治 “虽是相互间冲突不绝,但二者也存在着契合的领域”[2]。民主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和积极自由(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与法治注重保护个人自由的理念不谋而合,而且民主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多数人的权利、人民的权利。作为价值概念,文明指的是思想上的进步和文化上的先进。在当下中国,以文明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追求,实质上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所谓法治文明,就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3]。和谐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价值。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不仅强调充分发挥法的“使矛盾获得协调、使对立得以统一、使争执纳入秩序、使对抗变为互促、使相反得以相成”[4]的“和”的作用,还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一些案件中优先使用协商、调解等和谐的方法解决矛盾和纠纷。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被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重视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而且还尽可能使人人都有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和机会,最终获得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积极的实质自由。平等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准,也是人类向往的基本价值。在当前中国,平等虽被奉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被尊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一些具体领域,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法律对一些平等问题的规范应当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公正是人类最古老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正”价值是基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公正理念。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尤其需要重视的就是司法公正问题。“司法的首要价值在于实现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5]相对于 “人治”,“法治”坚持依法而治,依靠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进行理性治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价值理念在于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权力可以得到正确运用,做到“权为民所用”。

第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被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目标。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合理合法地规制不理性的爱国行为,因为真正的“爱国主义与法治都内涵理性的基础”。敬业是公民应该遵守的基本价值规范。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要重视敬业价值的培育,因为敬业是职业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道德基础和基本前提。诚信既是公民个人道德的基石,又是社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在法律这一场域中,“诚信是法律的重要精神与原则”。201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 13 条中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实现了法定化。建设法治文化,应使诚信成为各类主体行为的普遍准则。友善是社会和谐的润滑剂。当今世界,在工具理性备受推崇的同时,也挤压了个人的自由空间,破坏了人与人之间和谐友善的氛围。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发挥法律的工具价值属性,也要注重法治环境的德性发展。

(三)提供道德支撑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的原则之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决定了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以道德建设为支撑。

首先,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关系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过程是一个道德被不断法律化和理性化的过程。“现代法治的任务就在于将道德内涵合理而科学地引入法律框架之中,使其成为程序得以维系的正当性基础。”[7]其次,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具有局限性,需要道德来补充。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纠纷、矛盾、冲突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法律的执行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有时候强制力一旦发生破坏作用,后果就很难弥补。通过道德规范的补充,可以有效弥补法律的局限性。最后,法律与道德同属上层建筑的范畴,都由经济基础决定,反映一个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由此,同一个时代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会表现出一定的内在统一性,道德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与法律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是基本一致的。这种内在统一性可以促成道德与法律的相互支持与促进。

(四)提供目标导向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考察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融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西方法治文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以道德为支撑,构建一套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价值体系。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主导意识形态。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主导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供价值基础。对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法治文化的关系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治文化要完全依赖政治意识形态,不具有自己的独立性;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文化要独立于政治意识形态;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性的基础上,强调法治文化的相对独立性。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原因在于:其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其二,在党的领导下的法治文化建设不能脱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其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赋予中国法治文化建设自主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要坚持一元化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二,保持民族性与开放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承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开放性。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既需要积极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也需要借鉴现代西方法治文化的有益经验,既体现民族性,又体现开放性。

“现代化并不单纯是现代的,而是现代加传统的。”[8]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下建设中国法治文化,必须注重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官本位”等不合理的成分当然应予批判,而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体现出的“人本”“和谐”“实质正义”等价值则需要我们加以传承。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建设中国的法治文化,还必须注重学习借鉴西方法治文化的有益成果。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蕴含的“自由”“民主”“法治”等有益价值,需要结合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情况予以借鉴吸收。

第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范围十分广泛。在法治意识形态层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包括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理论、法治价值、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建设。

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

(一)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涵

从内容上看,法治主要包含的因素有:“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咨询、帮助和保护的充分与平等的机会,对个体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这些基本因素可以基本判定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一大标志,经过科学的提炼与概括,已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要素。“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社会向法治转型的需要。如果不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法治在意识形态中的地位不会提升,也就不会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由于法治本身包含有价值,因而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10]关于法治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作用,有学者从“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贯穿渗透的黏合机制、社会共识的搭建平台、稳定持久的社会观念和位居核心的特殊存在”[11]五大方面进行了概括。这对于我们理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价值要素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文化最大的特征,即其是一个价值概念。法治文化蕴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追求,反映了人类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制度构造。具体而言,中国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理应是具有强烈的价值取向的,是包含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和谐等诸多丰富价值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这些价值要素包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之中。

(二)增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认同

处在转型期的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价值认同无序与冲突问题,生活方式及价值取向的乱象使得主流价值观的建设成为重要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凝聚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基础上提出来的,是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在路径上是“自上而下”的。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的重要一环就是社会公众 “自下而上”的认同增值过程。价值认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本质要求。所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就是指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以及交际互动的过程中,通过逐步调整自身的价值结构以契合于核心价值观,并以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的过程。“作为一种核心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不能靠强制性手段来实现,其培育的关键环节是要通过理论点化、精神激化、道德教化、实践强化,最终实现价值固化的目标。”[1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有助于增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设定机制,增强核心价值的利益指向性,利用利益驱动原理,引导公众通过利益内化走向价值内化。第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必将深化法治国家的建设,由此法治价值必将深入人心。第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通过法治实践可以使核心价值进一步内化。公民通过守法活动,将法治建设倡导的各种价值融入日常生活之中,而法律的奖惩机制又为公民的价值选择提供了良好的指导。

(三)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法治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以及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都需要法律与法治的保障。法作为重要的社会制度形式,同其他社会现象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几乎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每一个部分穿过。”[13]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14]

“新政”是经济危机的结果,它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但覆盖范围仍不够广,它的受益者主要是中产阶级、农民和那些有组织的具有优势的城市工薪阶层中的白人,黑人、印第安人的遭遇仍然很悲惨,他们深受种族歧视、失业、贫困的折磨。

自由、平等、公正与法治同属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法治与这三者具有紧密的联系。其一,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保障自由价值的实现。“法律与自由关系密切不待言喻,因为法律既可以被用作暴政的工具,像许多时代的许多社会曾经有过的情形一样;也可以用来使一个民主社会视为理想生活重要因素的基本自由发生效应。”[15]自由经过法律化后以权利的形式受到法律的保障,使自由免受不合法的侵犯。其二,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法律不仅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形式对平等价值予以保障,而且在具体的法律领域中,也以更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方式切实保障每位公民的平等权利。其三,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保障公正价值的实现。“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总是处处吃亏”[16]。公正的脆弱性要求法律尤其重视对其保障。“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凝练的价值准则,还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一方面需要道德提供支撑,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道德的实现。“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人服从,也在于帮助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17]。法律不仅有效促进道德的传播,而且与一些道德也相互转化。

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引领中国法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宏观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意识形态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就必须着眼于中国实际情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整合社会法治共识,培育主流法治文化。只有建设主流法治文化,才能真正凝聚法治文化建设的人心,取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我国现有的法治思潮,并不都是顺应历史潮流而衍生的理性思考,而主要是在各自利益驱动下,对法治的利用或者消费心理。在执政党倡导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的时候,却发现人们对法治概念或观念还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18]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实面前,整合社会的法治共识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将社会中的法治共识加以整合,才可能避免受到既得利益群体的片面影响,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做出正确的、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选择与决断。

(二)强化民族性与时代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传统因素一直不容忽视。构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并不代表“现代”与“传统”的诀别。“传统文化是一种动态系统,它永远包含着新旧文化的磨合和变更,当今时代在建构当代文化中都会借鉴其上一代文化发展的经验和教训。”[19]重新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换,才是明智的选择。

如何处理本土法治文化与外来西方法治文化的关系问题,是中国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必须承认的是,西方法治文化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法治”“民主”等价值理念具有可借鉴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平等”“法治”“民主”等名词概念过于抽象,并不能完全反映其在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全部意涵,这就需要在学习借鉴时不应一味鼓吹西方法治价值的美好,而应认识其真正的意涵所在,再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本土法治文化做到为我所用。

(三)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中国法治文化提供价值支撑,而且还是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道德基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视角下建设中国法治文化,必须充分重视发挥道德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作为社会控制或者社会治理的手段,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局限性。法律对国家强制力的依赖是一把双刃剑,对强制力依赖的后果可能就是法律被滥用、被操纵。而道德治理方式依靠的则是“舆论”“说理”“教化”等软性力量,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引导人们的行为。同时,法律治理方式的滞后性也需要道德的“预防性”来做以弥补。法律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事后性”调整,其惩罚性、补偿性等补救措施也只能在行为及后果发生后才可采取。除此之外,道德还有助于人们提升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价值认同,这对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共识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建设

目前学术界对“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这一概念的讨论还不充分,已有学者对这一概念做过阐释,认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这一价值的科学解读,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通篇都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科学、生动、深入的阐释,是迄今为止在党的文献中对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所做出的最完整、最清晰、最透彻的科学阐释”[20]。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内涵非常丰富。首先,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中最核心的价值。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学界曾展开“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当时虽已没有学者支持“人治”的观点,但也有学者提出“法是武器,人是战士,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好比武器同战士的关系,因而得出结论:社会主义时期,我们既要实行法治,也要实行人治,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这样的“法治人治并存论”[21]。但在今天,不仅学术界、包括整个社会都已经逐渐形成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基本共识。纵观当前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法治建设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就是“法治”这一价值的实践过程。这也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重新塑造法治型社会生活秩序的必然选择。在利益格局被重新调整、社会各种矛盾呈现出错综复杂关系的背景下,各种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出来,利益失衡、碰撞和冲突现象时有发生。而法治将承担起调整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安定秩序的重任。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还包含公正、自由、平等、民主、和谐、秩序等基本价值。笔者认为,仅仅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视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价值的阐述,过于狭隘。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是具有丰富内涵的。“法治既是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治国方略),亦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价值目标选择。”[22]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的实现是人们遵守法律、践行法治的目的,这些价值也就构成了法治的内在价值。除此之外,法治还具有外在价值,如法治旨在实现一种正义的秩序、一种和谐的秩序、一种自由的秩序。在这里,秩序就是法治的外在价值。只有法治的内在价值与法治的外在价值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建设不仅要把法治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也要充分重视对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公平等内在价值和秩序等外在价值的保护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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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磊]

收稿日期:2016-03-10

基金项目:2015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研究”(15JZD005)

作者简介:万尚庆(1964—),男,副教授,从事法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6)06-0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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