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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多元化和竞争性的银行业结构*

2016-02-28齐欣林唐国豪

新疆社会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银行业小微

齐欣林  唐国豪

构建更多元化和竞争性的银行业结构*

齐欣林唐国豪

内容提要:从上世纪末我国开始大规模银行业改革至今,银行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深水区,银行业面临垄断性较高、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同质化竞争严重、信贷配置效率低等多方面问题。文章认为在下一步改革中,应继续推动我国银行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优化公司治理的结构;加大银行业对于民营资本的包容性,引导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完善我国银行业体系;努力构建更加多元化和竞争性的银行业结构,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

关键词:银行业改革股权结构民营银行多元化竞争性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我国银行业在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同样暴露出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同质化竞争情况明显,产品服务创新程度不足、粗放式经营的情况仍然客观存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垄断优势明显,银行业整体竞争不充分,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偏低,农村金融服务覆盖不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非常突出;银行业整体的股权结构仍然过于集中,国有股占比过高,随着银行规模的日益扩张,大股东承担的风险以及国家财政背负的银行再融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我国银行业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依然将面临着复杂而艰巨的改革任务。

一、加强我国银行业股权结构多元化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现状

以民营资本为例,我国近些年已允许民间资本参股银行。截至2012年底,在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民间资本的占比为5.29%,在全国性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间资本的占比为41%,在144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的资本占比为54%,而在农村金融机构(包括337家农商行、147家农村合作银行、1 927家农信社)中民营资本占比达到了90%。

但是,从银行业整体来看,股权结构仍显单一,国有股份占比很高,对于民间资本的开放程度还远不够,这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中更是表现突出。具体来看,目前我国四大行A+H股份中,国家持股(财政部、汇金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比例平均为70%,其中农行的这一比例达到82%;而在A股中,汇金公司持有中行股份更是高达96.43%;相比之下,在我国整个银行业3 000多家银行中,民间资本的总体占比只有10.68%。

从国际经验出发,欧洲等国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对银行业一般采取弱化行政、国家仅保持适当股权,同时加强监管,以构建公平健康的市场体系。银行业股权高度分散已成国际银行业通则,除中国之外,全球大型银行最大股东持股比例鲜有超过十分之一。银行业的系统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使得保持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早已成为业界共识。

而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银行业作为一个开放性的行业,社会各类投资主体都应该被给予公平的投资机会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单从民营资本来看,在整个银行业中10%左右的股份占比显然是过低了,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上仍然体现明显的国有控股体制。因此,在下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便是应当多元化我国国有控股银行的股权结构。

(二)加速银行业股权结构改革日显迫切

1.银行业股权结构改革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公司治理水平

从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视角来看,国有股份占有绝对优势的银行业股权体制并不利于我国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在目前的国有控股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相对单一,无法形成各司其职、相互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公司治理存在失衡现象。

在加速银行业股权结构改革的过程中,只有让银行成为明确的产权主体、使其拥有独立的决策权,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与权力制衡机制,克服国有产权过大的弊端,尽可能降低政府出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考虑,干预银行的市场行为、造成政策性负担的现象。银行股权的多元化可以确保银行站在独立法人的视角、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进行产品和业务创新,提升经营业绩,切实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2.银行业股权结构改革有助于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工、农、中、建、交等大型商业银行国有股份占有绝对的控股权,不可避免地造成此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强烈的规模偏好和所有制偏好,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向了大型国有企业,而大量民营中小微企业本身在规模经济和所有制方面不具备优势,又由于其财物信息不完全、信用记录较短,缺乏可用于抵押的资产等问题可能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对其的金融服务积极性。因此,由银行国有股权集中造成的规模偏好和所有制偏好会增加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不利于解决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等作为主要控股方构成的我国银行国有控股体制降低了整个银行业信贷资金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弱化了金融功能,从长期来看,对于我国实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进行银行业股权结构的改革,实现银行股权的分散化及股东身份的多元化,解决由于政府隐性控制对金融资源配置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得商业银行能够真正独立地进行经营和决策,从根本上提高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3.银行业股权结构改革有助于整个银行业的风险控制

银行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银行集中主要战略资源培育核心竞争力,而不是片面追求规模和业绩竞赛。我国许多银行在很长一段时间主要是依靠贷款规模的扩张来增加银行业绩,这种“以量补价”的模式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行业的业绩竞赛。而目前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利率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深入,银行业息差收入在逐渐缩小。存贷款利差的收窄可能会促使银行业为了维持以往的高利润而不得不提高自身风险偏好,从而降低银行资产的安全边界。在风险上升的过程中,国有绝对控股的基本好处则在消失。国有绝对控股的最大优势是有国家信誉作担保,银行业可以保持低的资本充足率,维持整个行业的稳定,然而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已达到了国际高水准,截至2012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达13.2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10.62%,我国银行业整体运行良好,表现稳健,已经具备加快银行业股权改革的条件。为了避免银行走片面追求规模的道路,有效控制整个银行业的风险,促使各银行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充分发挥比较优势,银行业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改革是亟待进行的基础性工作。

(三)我国银行业股权结构多元化改革的思路

1.推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国有股减持

对于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的国家股进行减持,将四大行平均70%的国家持股比例(A+H股份)争取在未来5年能够降低到50%左右,这样既保持了国家出于维持金融市场稳定之需对国有大型银行的控制,又防止由于国家股权过多而影响活力。完成国家股减持后,股权增发给各类外部投资者,包括国内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和PE)、我国优质的大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这样不仅可以持续满足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需求,同时通过建立更加包容性和分散化的股权结构可从机制上进一步促进银行经营机制的改善,推动产融结合的深化。

2.积极鼓励法人企业参股银行

为了完善银行业股权的制衡结构,在政策上,我国应该充分鼓励法人企业参股银行,限制控股银行,同时应该注意对于融资过程中的关联交易严格限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这里的法人企业不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企,还应该有足够数量的优质民营企业和部分外资企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放开对国内民营资本的限制,加大对民营资本的开放程度,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的投资入股机会。通过鼓励不同实业主体参股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国家股权,有助于尽快实现银行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同时引入外部所有者监督可以强化银行的内部监督机制,优化银行的公司治理制度;而法人企业在参股银行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分享财务收益,实现交叉销售。

3.推行员工持股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国有企业改革里面提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在下一步银行股权改革中,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尝试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允许员工根据意愿既可以用金融资本入股、也可以用劳动力资本入股,使员工在拥有劳动收入的同时,也能够享有资本收入。银行体系允许员工持股的尝试是我国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在分配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员工持有银行股权并成为利益相关者,使得员工可以真正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发整个银行的活力。

二、设立民营银行意义重大

(一)民营银行的设立对于我国银行业的意义

1.提高银行业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和完整的财务信息,因此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时更多是基于分析小微企业的“软信息”发放关系型贷款,而中小型银行易于同小微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融资关系,在处理关系型信贷上具有比较优势。相比大型银行,民营银行拥有更简短的决策链条和更强的市场化程度,可以更好地缓解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自身贷款的综合成本。民营资本设立的银行主要是中小型银行,可以依靠地缘优势服务其所在区域实体经济的发展;而小微企业多数由民营企业构成,民营银行可以立足于所在区域内的小微企业,通过灵活的定价和经营机制,发挥熟悉行业的信息优势,充当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性银行的角色,与大型商业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因此,民营银行的设立可以增强银行业的普惠性、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有利于缓解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在金融脱媒趋势日趋明显、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传统利差收入将会收窄,随着民营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将会激发整个市场的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转型与改革,在战略上更加重视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决策权的下沉和产品与服务方面的创新来拓展小微企业客户,从而有助于整个银行业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2.增强银行业的竞争性

我国目前银行业集中度很高,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而我国深化银行业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将银行业发展成为一个竞争性的服务业部门,不同功能结构、不同规模的银行都应该共同参与,形成多层次、竞争性的银行体系。从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立场出发,决策层引导民营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无疑为我国银行业注入了全新的活力,这将改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生态,对于打破垄断、改变银行业目前的竞争环境有重要作用。更加充分的银行业竞争有利于缓解目前我国银行业明显的同质化经营、基层金融服务配置不足、政府融资平台的扩张和部分行业严重的产能过剩、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民营银行的设立从长远来看必将激活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性,促进建立更加健康的银行体系结构,提升银行业的整体金融服务效率。

(二)民营资本设立银行的发展路径

民营资本在自主成立银行时,为适应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克服自身在网点、信誉、人才吸引等方面的劣势,应该找准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设立明确的战略方向,方可找到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发展路径。

1.成立社区银行、发挥地缘优势

民营中小型银行成立之初的定位就应是服务于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针对所在区域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专业性、个性化、有特色的金融服务,利用地缘优势迅速拓展客户来源,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竞争。因此,社区银行是适合民营银行发展的一条可行路径。社区银行是以居民社区为依托,在城乡一定的人群居住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运作并为当地居民或中小微企业提供方便快捷、成本较低、个性化较强的金融服务的小型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建立更具普惠性和包容性的银行业体系,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结构中需要发展大量区域性的社区银行,增加对于“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社区居民的金融资源配置。民营资本在设立社区银行时,可以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经验,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专注为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包括资金运用、企业管理、金融理财、外源融资、增资扩股、政策法规、市场咨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民营资本选择社区银行作为进入银行业的发展模式,通过紧密围绕区域内的客户需求,创新特色化、专业性的服务产品,可以在成立之初规模小、网点少的情况下较快地拓展业务,形成比较稳定的客户群体,为民营银行未来的进一步扩张和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利用平台优势、发展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就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加剧金融领域行业竞争的同时,在未来甚至有可能对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产生巨大影响。民营资本在设立民营银行时,应该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模式,尤其是对于拥有成型互联网平台支持的民营企业,在设立银行时更应该充分利用自身平台优势,深入开发所掌握的交易数据和信用信息,搭建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模式的业务体系,形成自身的业务优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中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最具备发展民营银行的优势。而很多互联网民营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海量的客户群体和非常强的客户粘性,本身就可以吸收存款并且具备支付结算的通道,长期依靠支付结算业务形成的大数据积累也是其进一步开展更多金融业务的最大竞争优势,如果获得银行牌照,第三方支付公司即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发放贷款,直接向商圈与产业链、小微企业信贷等融资领域扩张,发展成为拥有互联网金融优势的民营银行。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同规模庞大的传统银行业竞争,民营银行仅仅依靠线上业务并不够,需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在提供快捷灵活、低成本的线上业务的同时,需要加强线下实体网点的建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为民营银行进行差异化经营和错位竞争提供一个难得的突破口,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和技术创新可以推高民营资本设立银行的起点,并对传统银行业务进行良好补充,形成民营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后发性优势。

三、民营银行有序设立需多方面政策配套推进

(一)构建民营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监管部门应建立民营银行规范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银行破产退出机制并不完善,存款人对于商业银行的信任主要来自于对政府隐性支持的认可,而在民营银行成立以后,市场对于银行退出机制的需求会更加迫切,因为在构建一个更具竞争性和市场活力的银行业结构的过程中,有序地“退出”是可能的并且合理的市场化行为,及时合理地退出有利于加强市场约束,促进整个银行业对于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随着民营资本设立的民营银行陆续进入市场,监管部门在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等方面的工作需要紧密推进。

同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尚未得到立法确认,因此决策层应该尽快弥补相关法律空白,建立健全配套民营银行退出机制的法律体系,在具体法律、法规上明确民营银行在经营失败时的救助、退出、清算程序,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相关法律框架的构建可以保证民营银行在退出时做到规范、有序、有法可依。

(二)存款保险制度亟待出台

尽管目前政策要求民营资本设立银行时需要自担风险,这符合投资收益和风险承担相一致的市场原则,也可以避免在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现状下,银行风险处置真空或者依赖国家信用承担全部风险损失。但是,随着民营银行牌照的进一步放开、利率市场化引起的银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银行经营失败的情况,同时民营银行不可能拥有国家信用,存款人对民营银行的信心需要相应的制度作保证,因此,决策层应当尽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

来自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的统计显示,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是成熟市场经济体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于维持银行业稳定、化解金融风险至关重要。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改革过程中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是构筑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增强银行业尤其是中小型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所有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时有利于保障存款人,特别是中低收入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维持我国金融环境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必将提高公众对于银行业,尤其是中小型银行的信心,可以对我国银行业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是确保民营银行平稳运行的必备条件,决策层可以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覆盖目前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并对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不断完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

(三)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相比于大型商业银行,民营银行起步晚、业务结构较为单一、资金实力有限、信用等级较低、缺乏国家信用的支持、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差、内控较弱,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重视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民营银行可能出现的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股东关联贷款,因此,一定要对于申请成立民营银行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民营银行稳定发展的有效预防性措施,防止民营企业成立银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搭建资金平台、为企业自身融资提供便利,同时应重点加强对于民营银行的资本金约束,防止可能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引发关联交易风险。

同时,应当完善民营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进行审慎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披露信息主要应包括民营银行的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状况以及相关内部信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对于关键内部信息的披露,可以对民营银行的大股东进行有效约束,防止潜在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

此外,民营银行的资本金充足与否是监管层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资本金决定了银行的信用能力、竞争力和债务清偿能力,民营银行发展初期,资本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资金实力有限,因此,对于民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严格监管,增强民营银行承担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建议对民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设立明确的监管红线,当经营不良的民营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到一定数值以下时,监管层就应果断对其强制清盘,防止民营银行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影响银行业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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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改革是中国银行业的生命线》,《中国金融》2012年第1期。

刘春航:《美国社区银行的经营模式及启示》,《中国金融》2012年第14期。

尚福林:《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方向》,《中国金融》2012年第2期。

吴晓灵:《民营银行的前景在于“错位竞争”》,《中国经营报》2013年12月16日。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周小川:《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人民日报》 2013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慧君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与金融体系变革——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711732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16)02-0028-06

作者简介:齐欣林,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唐国豪,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博士生(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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