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及其现代性重建
2016-02-28张渊
张 渊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及其现代性重建
张渊
内容提要: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总是与社会的政治制度相联系,而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法律系统。但合法性也是历史发展的,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因此,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合法性概念应予重建,文章在认知心理学指导和启示下,运用结构的方法,对结构的逻辑发展进行充分研究,并认为在这一基础上建立合法性概念应是我们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哈贝马斯合法性政治制度现代国家发达国家认知心理学
哈贝马斯详细规定了合法性研究的问题,并且试图在与不同观点的论战中,阐发、确立自己的合法性观点。因此,对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进行充分研究,对于我国的宪政建设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合法性问题的历史缘起
哈贝马斯认为,把合法性的范畴限制在国家组织的社会上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它具有内在的、经验的联系。*〔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63页。如果政治统治不具有合法性,就得不到群众的拥护;而得不到群众的拥护,其所组织的社会就存在着危险,甚至有可能被新的社会所代替。在讨论马克斯·韦伯的合法的政治统治类型时,施密特和卢曼认为,只要政治系统的决断和规范是合法的,则可以不做合理说明地为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由国家通过价值和规范而维护的社会的一体化,可以通过不规范的结构(机制)的潜力来代替。从中立的观点看,国家机器、经济系统所发挥的作用都是合法性的。这种论断,在哈贝马斯看来,是同他们建议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不相一致的。
在持这种观点的人看来,合法性并不是新的、特殊的问题,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独有的。合法性冲突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就是原始社会也有这样的冲突,只不过这种冲突,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民族中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这种观点否认合法性问题与阶级冲突有联系,而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不可思议的。这是因为自从有阶级以来,社会的等级、阶层、结构就具有支配生产资料和分配社会财富的阶级属性,虽然这一社会的结构冲突是以合法性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其实质仍然是阶级冲突。中世纪的结构冲突也是以合法性(对制度的叛逆)表现出来的,但其根本原因是社会存在的原因,而社会存在的原因无疑是阶级原因。所以哈贝马斯认为,尽管合法性冲突不直接表现为阶级冲突,但其最终原因还在于它。这是因为合法性冲突表现为集体共识的冲突,而这种共识是在社会存在中形成的,其最核心、最本质的成分仍然是社会的阶级结构。这种合法性冲突把矛头直指国家制度,而国家制度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是由阶级属性规定的。哈贝马斯总结性地认为,合法性是维护社会同一性的合理性,它的存在与社会的经验意向有关,而经验意向共识的形成则取决于合法性本身的性质和力量。
二、对不同学派合法性观点的分析
P.冯·基尔曼塞克对韦伯的合法性的类型进行了批评,在他看来,传统主义和领袖人物的非凡魅力在任何合法性形式中都是适用的。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必须把合法性形成和维护的基础同国家政权的形式和表现相区别,进而把它的基础和制度化建设相区别。一个政权的辩护能力取决于它的合理化程度。
合法性辩护是历史发展的。在高度文化发展时期,人们借助神话来辩护;而进一步的辩护不仅要求对统治人物,而且要求对政治制度进行辩护。这是因为,统治人物与统治制度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存在着统治人物滥用制度的可能性。但这种辩护,不是叙述的、而是论证的,并且运用着本体论的说明。现代国家运用自己的自然法理论,在取代宇宙学、宗教、形而上学本体论的基础上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辩护。
在哈贝马斯看来,卢梭和康德得出了以下结论:在实践行为即规范和行为中,理性的形式原则代替了内容原则。理性不仅仅借助于论证,这种情况在哲学对世界的认识中也存在。这时,理性的形式上的条件具有了合法性,理性的统一和前提也变成了原则。在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的新契约论中,对自然状况的臆想或者原始状况的臆想,都包含有条件的意义。这些条件也成了康德、阿佩尔先验理论中普遍意志形成的条件,从而也成了主体和共同体的条件。在这两种传统中,合法化的力量代替了终极原因。
卢梭最先提出了按照程序办事的合法性原则,他的社会契约论把人从自然状态中提升出来,从而用正义代替了本能。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论使得个人把自己交给了集体,从而使得人们不再相互伤害。既然人们把自己交给了集体,那么集体就应为个人负责,这应是这一合法性的基本涵义。卢梭的这一合法性,混淆了合法性原则与政治统治制度化的区别。在这里,普遍意志不仅要说明它存在的理由和根据,而且也是主权的象征。
在哈贝马斯看来,民主化的问题是与组织问题相联系的。这就要求符合程序的合法性决断和合法性制度。哈贝马斯认为,民主化地形成社会制度的努力实质上是一种能够进行自我监督的学习过程。意志的形成和争论,如果社会成员都能够参与的话,便会使政治决断和制度决断得到人们的支持。民主化的要求,不支持组织制度具有优越地位的观点,它也应该是平等的。
在考察现代国家时,统治合法性的根据与统治制度之间的区别出现了困难。基尔曼赛克认为,公众的协商一致和共同遵守不能成为合法性的根据,合法性只有“通过对现行法律的递退式的论证”*基尔曼塞克:《合法性是分析的概念》,转引自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第273页。才成立。哈贝马斯认为,基尔曼赛克的这一观点不能成立,这是因为,他把合法性的重点视为反思的辩护水平。在基尔曼赛克看来,一种协议只有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才是明智的,才能代表普遍的利益。亨尼斯也有类似的错误,在他看来,国家合法性是根据“倒数第二类的根据”确立的,而“倒数第一类的根据”只能确定合法性的范围。哈贝马斯认为,这是亨尼斯要确立宗教信仰的个体化,而这种个体化使得宗教战争宣告结束。那么,国家在宗教上中立化的合法化表现在哪里呢?它只能表现在共同规则的制定上,而这一规则代表了所有参加者的利益。哈贝马斯指出,不依“倒数第二类的规则”和“倒数第一类的规则”确定合法性的认识,是中世纪的认识水平。今天,在不同利益之间确立一致和制定规则才是合法性的首要前提,而其他的东西则是次要的。
现代的辩护水平往往被自以为凌架于古代欧洲之上的人所误解。在他们看来,理性协议的实施必须辅之以“方法”。但在现代社会中,协议的实施往往是违背众多参与者的意愿的。统治的规范在没有一点基础予以实施之前,往往伴随着交往结构的彻底破坏,而这种情况,我们无法形而上学地予以消除。
三、现代性视域下国家的合法性何以可能
现代国家较之封建主义国家获得了职能上更大的权力,它的专门化职能部门的管理能力日渐增强。但同时,经济系统对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支配权日渐予以限制。现代国家出现于16世纪的欧洲,它的出现是在旧政权结构已被破坏、文化的同一质已经基本具备、商业中心已经形成、世俗政权与宗教政权已经分离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一政权产生于“欧洲世界经济中心”地带,它的存在既依赖于内部的条件和前提,也依赖于外部的条件和前提。这时的经济系统是拥有自主战略行动权利的,但它必须承认法律的规范、必须遵循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约定。具有自主战略行动的国家系统是在军事威胁的基础上、在相互承认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虽然有国际法,但这种活动仍然是地方主义的和天然的。进行战争动员和建立常备军的物质需求是这一国家经常性的需求。国家的税收机构以及中央管理机构的建设,既取决于战争动员和建立常备军的需要,也取决于经济组织的需求。现代国家影响着集体的同一性。现代国家是具有全面对外要求的国家,强大的帝国,以奴役、兼并和联合的形式同其他的国家划定尚未划定的领域界限;但它又能够与其他同一体相安共处。民族的同一性面临着这种现代国家结构的重压,迫使其不得不改变自己的形式。在哈贝马斯看来,民族是一种意识结构,它同自己在对外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主权结构是一致的;它能够对全社会进行动员,它是同立宪国家和兵役制一起形成的。
考察国家和民族演变结果是必要的,因为这有利于考察国家合法性的问题。关于国家的学说的争论,大致可以分成5类情况,前2种情况反映着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新成果,后3种情况反映着现代国家和民族的结构。
1.世俗化。随着公共管理机构和行政职能的专门化,出现了这一政治概念。与此同时,这一概念必须对自己的存在进行辩护。与宗教相分离的现代国家必须对自己权力的合法性进行辩护,正因为如此,国家权力的合法化长期以来一直成为争论的问题。
2.理性的权利。理性的人权观与经典的天赋人权观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合法程序的选择上。合理协议与决断的基本观念已经十分清楚,因此,正义和福利的问题完全可以摆脱本体论的内容进入实践理性的范围。在哈贝马斯看来,这场争论的焦点是贬低依赖于世界观的价值水平。
3.抽象的权利和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从霍布斯开始直到黑格尔,资产阶级形成了一套社会学说。在这一学说中,个人的权利、公民的基本自由和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被视为实现公民自由与幸福的制度。在这种新的辩护水平上,要捍卫的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的制度。资产阶级同传统主义的争论涉及历史价值、地区权力和唯理性的界限问题。
4.关于君主的对内、对外权力。这一权力最初是在教派之间进行争论的。博丹和霍布斯在专制主义的意义上理解权力。18世纪,人们把人民权力引进了政治实践,并试图用它代替君主权力。但在哈贝马斯看来,人民权力只不过是一个模糊的斗争概念。19世纪,人们在宪法的概念中,对人民权力的理解出现了诸多分歧。
5.民族。民族意识实际上是在独立主义运动爆发以前就已经在民族文化中,以同一种语言为基础、不被人们注意地产生和发展起来。只有帝国解体后,出现现代化国家的地方才推迟了这种民族主义的进程。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族主义面临的问题不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合法性的冲突,并且这一冲突以单纯化了的阶级冲突的形式出现。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正面临着威胁,而产生这一威胁的根源就是国际工人运动的日益发展。
哈贝马斯认为,他提出的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行以来的合法性的主题。对于它的范围人们依然是不清楚的,只有通过社会的剧烈冲突、小型起义以及暴力事件等,才能看清合法性的范围。18世纪,各种形式的合法性斗争此起彼伏,并且贯穿这一世纪。后来这一斗争被手工业工人、企业工人以及地方性无产阶级的斗争所代替。这时又提出了新的合法性问题:资产阶级国家不能只依赖民族意识的一体化力量,它必须解决经济领域的矛盾冲突,并且将这一冲突视为制度化的分配斗争而纳入政治系统。这时社会国家也就具有了大众民主的形式。
四、发达国家对合法性理论的解构
这里哈贝马斯想就发达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做几点说明:诱发合法性的基本冲突;解决问题的特定条件;产生合法性问题的两个阶段。
关于第一个问题哈贝马斯是这样看待的:“社会国家的大众民主”意味着工人运动制度的反对派,通过政党之间的竞争使自己的行为和缓化;相互竞争的政党被制度化,也被固定化;政党的波动被阶段化,合法性的丧失意味着政府的更迭;社会成员都进入了合法性的过程之中。
作为社会国家,它的合法性应该表现在克服经济系统起破坏作用的副作用方面以及保障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这就是说,社会国家的合法性应通过社会保障系统——保险系统应克服与脆弱的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危机——得到补救,也应通过生活条件保障系统——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得到预防。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国家的这个纲领的实现有赖于稳定的经济系统的存在,因此,政府应为经济系统提供“损失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系统存在着结构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危机表现为:私人生产的外部费用以及生产带来的意想不到的情况;私人特权表现为财产分配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因此,政府应当完成保持经济繁荣的任务,即根据集体的需要干预经济结构的任务以及消除不平等的任务。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政府应在纲领和计划中提出这些任务,而在于应在保障经济系统功能条件的状况下完成这些任务。这一功能条件,既将政府排除于经济系统之外,又使它依赖于经济系统。
在哈贝马斯看来,国家还从来没有自由地成为社会一体化的主人,因而国家应防范社会的非一体化。现在,国家已经具备了这些功能。国家保障个体经济的存在,但个体经济自身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并不会影响政府的合法性。由于国家进入生活领域,并且受资本主义社会合法化的影响,因而它具有明显的政治特征。由于私人经济领域的相互作用,导致影响积累过程的副作用的产生。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私人经济领域对国家采取非中立的态度,并且具有了政治色彩。因此,消除这些副作用就成了国家权限之所在,政治家的合法性政绩自然也就与这些副作用的消除联系在了一起。但国家不能为了贯彻一些措施而合法使用权力,它只能在个人自主权不受侵害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力。间接控制说明了这种困难,而间接控制的被限制,说明这种困难依然存在。
在哈贝马斯看来,今天,国家的合法性不在于掩盖国家和资本主义经济功能上的联系,从而表现出意识形态的共同性;并且这是不可能的,尤其在经济危机时期。国家的合法性表现在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就成为最大可能的普遍利益,因而国家在自己的纲领和规划中应将这些副作用限制在普遍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在这种角色分配中,国家应对社会秩序使用合法性权力。
国家必须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使命,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合法性。但对这一点的检验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合法性突出的论题范围不应该放置在技术治国论纲要和参与模式之间的路线上;必须提出一些限制性条件,国家只有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完成自己的使命,才是合理的。
如果国家消除现在仍被人们承认的资本主义经济的不良功能引起的副作用,不能降低人们对国家看法的临界线,那么,不承认合法性的斗争就必然会发生。这种合法性的斗争首先通过分配的斗争表现出来。通货膨胀率、国家财政危机和失业限额是衡量国家在稳定方面成败的尺度。改革政策的失败标志着国家没有能力改变生产结构和特权结构。但是,这些症状在政治制度中的决定性作用却几乎是最小的。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丧失的前提是分配斗争中提出的赔偿范畴没有引起争论。人们关心的是收入、业余时间和安全。这些问题是实现非既定的、具体的、价值选择目的的中性手段,它们虽是中性的,但又是具有多种功能、抽象的。这些手段体现机遇的色彩,这些手段反映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商品私人占有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中的人们把自己的劳动力、产品或者支付手段转换成交换关系,从而接受资本主义的开发资源的方式。
终有一天,人们对幸福的需求将会发生变化,这时,人们不再以追求或积累物质财富为幸福的标的。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即排除了对人的剥夺,教育与职业相联系,传统的幸福观在文化生产中被排除的社会关系将代替原来的幸福观。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五、合法性重建的认知心理学趋向
哈贝马斯认为,可以通过对古代合法性的论证来研究合法性与种种政治学说的联系。追溯及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中,有许多著述家拥有关于伦理的实质性概念、道德概念以及福利概念。在尔后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中、在一些代表人物的论述中,这些概念经历了一场文艺复兴运动。J.里特发表了对亚里士多德研究的成果,他指出论证状况的困难性以及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建立需依赖于对世界的认识和研究。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是用物理学和形而上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是这样,那将是不可思议的。在古代城邦国家,伦理学与政治学同物理学和形而上学的联系是通过“法的本质”来体现的。但现在,这种学说已经不被人们轻而易举地相信了。
回顾苏格拉底同诡辩哲学家斯拉西马霍斯关于正义所作的对话(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再现了这一对话),H.庇特坎—费尼彻尔对此作了解释。在今天看来,斯拉西马霍斯的理论是经验主义的理论,他是为了统治的现实而贬低正义的概念,并将其视为强者独特利益的代名词。在苏格拉底看来,正义概念需要有规范内容,当一般的正义概念规范内容同现实的制度和行为存在差异时,则应运用正义概念对制度进行批判。
H.庇特坎认为,这里两种语言游戏的语法在起作用,尽管它们使用的术语相同。这种语法的差异表现在“我们喜欢图画”和“图画是美丽的”之中,因为在后一种语法中,还可以接着说,尽管图画是美丽的,但我并不喜欢它;而在前一种语言中,陈述则是肯定的,并不存在其他的转义。这就是说,规范概念的语法规定着规范概念的真实含义。当人们同规范概念发生冲突时,则意味着对规范概念意义的转变。但是,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对公认的要求以及与此相关的概念的规范内容的改造,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庇特坎是站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语言游戏的,在他看来,传统决定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也相应地规定着我们的思维内容。亨尼斯虽然把合法性的基础视为是品德和正义,但他依据的仍然是习俗。哈贝马斯对此问道:“谁能保证这些生活方式不仅调整着风俗习惯,而且也表现着理性呢?”*②③④〔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第293、293、293、295页。
哈贝马斯认为,上述两种合法性概念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出于这一考虑,哈贝马斯提出了第三种观点,即重建的合法性观点。哈贝马斯说:“我的出发点是:‘X这条建议是合法的’的论断同‘X这条建议符合普遍的(或曰公共的)利益’的论断,具有同等意义。”②“X这条建议符合普遍的或曰公共的利益”的另一种表述是它是合理的,但合理不合理需要辩护系统来确立。哈贝马斯说:“我们把每一个辩护(证明自己是正确的)称之为合法性。”③并且这种辩护系统必须有合理的内在联系,其根据和理由必须是正确的。只有这样它的建议才能成为公认的要求。
这里对合法性作了解释,也探讨了合法性的巩固性,但无济于对合法性问题作出评价,即便我们把合法性与合理的制度相比较也无济于事。问题是要对合法性作出辩护,而这一要求使我们又回到了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即程序和前提的问题。在这些程序和前提下,辩护有力量达成共识。
历史上存在的合法性观念与历史的统治特征相比较总是抽象的。因此,用对话的辩护方式衡量统治的合法性是不合理的。哈贝马斯主张:“我们所看到的唯一最有希望的纲领,是这样一种理论,它用结构的方法解释历史上能够观察到的、具有不同辩护水平的序列,并且把这种序列作为一种发展逻辑的联系加以重建。”④而认识论的发展心理学至少可以作为这种重建的具有启发性的指导和鼓励(它以这种方式为个体发生学重建了道德意识的阶段)。
责任编辑:耿旭光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16)02-0006-06
作者简介:张渊,陕西榆林学院思政部讲师(陕西榆林71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