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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分享经济发展模式研究

2016-02-28王博

现代经济探讨 2016年9期
关键词:结构性产权劳动者

王博

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分享经济发展模式研究

王博

内容提要:在制度供给侧改革的基础上,尤其是从企业微观层面推进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产权一揽子权利束进行有效地分割与重组,以实现在不损害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福利的前提下增加某些成员的福利,即通过产权结构的有效改革,实现企业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双重帕累托改进。具体到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所有权分享和管理权分享推动公有制经济的分享式性增长;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利润分享和所有权分享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分享式增长。从而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改革目标。

产权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分享经济

一、引言

2015年11月10日,“供给侧改革”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由习近平首次提出,表明关注需求端的同时,供给端改革必须加强。11月1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11月17日,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指出,促进产业升级转型需要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11月18日,习近平在APEC会议上再次提出“供给侧改革”,意指只有下决心在需求尤其是供给端努力,才能破解世界经济增长瓶颈。供给侧改革成为当下经济热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指出,供给侧改革的实质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在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眼中,供给侧改革的中心任务是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新供给学派研究小组”的代表贾康认为,供给侧改革是一种以中长期的高质量制度供给统领全局的创新模式。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指出,供给侧改革应该通过改革一系列低效率的体制,来推动经济增长。瑞穗证券亚洲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告诉我们,供给侧改革强调制度供给,旨在通过供给侧发力破解经济增长瓶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认为,供给侧改革是一项“持久战”,需马上行动。

显然,供给侧改革已成为理论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相对于以往的需求端管理来说,供给侧改革表现出如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供给侧改革是对继续深化改革所作出的宏观性、整体性布局,包括在资本、土地、制度、技术等四个层面创造有效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二是在技术创新没有较大突破的情况下,供给侧改革更强调实现制度层面的有效供给。基于此,在制度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尤其是通过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产权一揽子权利束进行有效地分割与重组,以实现在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福利的前提下增加某些人的福利,即通过产权结构的有效改革,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双重帕累托改进。在构建保障产权制度有效运作所必需的配套性制度即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财税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制度、就业制度等制度体系,以进一步激发经济主体活力,最终实现宏观战略意义上的平衡发展与共享发展。

二、产权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创新设计

1.产权结构性改革的内涵界定及阶段划分

(1)产权结构性改革的内涵。产权结构性改革的内涵是通过在物质资本者和劳动者之间重新分配包含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子权利在内的权利组合,以建立利益制衡机制,进而实现产权结构和权能组合的人本化、分散化、社会化。因此,产权结构性改革是从增加有效制度供给的角度进行的制度创新,是一种战术性的改革措施。具体来说,产权结构性改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产权结构性改革把权利束之间的结构性重组和单项权利内部的清晰界定结合起来,它在实现产权在劳资之间分散分布的基础上,确保劳动者集体内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即产权结构性改革的本质首先是改变以往“以资为本”的产权结构,实现产权分布的人本化。其次是产权界定科学、管理规范,确保产权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联合所有。第二,产权结构性改革带来的是双重绩效,既包含产权效率目标,又包含福利公平目标。即产权结构性改革一方面通过产权结构的分割与重组,能够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较快地增长。另一方面产权结构性改革能够实现福利分配的公平正义,为经济增长成果为民共享提供保障。第三,产权结构性改革以实现分享为目标,而且是实现双重分享,即权利的分享和利益的分享。第四,产权结构性改革是一种双重产权制度变迁,既包括物质资本产权变迁,又包括劳动力产权变迁,是两种产权之间由对抗走向融合的过程。第五,产权结构性改革在劳资之间分享份额的大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劳资之间的力量对比状况。生产力越发达,工人的组织程度越高、力量越壮大,产权结构性改革的程度越高越彻底。

(2)产权结构性改革的三个阶段。根据劳资双方分享份额的多少,在具体实践中产权结构性改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本大于劳动阶段,资本占据主导地位,劳动依附于资本,受资本的控制。这一阶段对应的是劳资互利或合作阶段。特点是劳资关系缓和,劳资之间由对立对抗走向互利共赢。在产权方面,传统的物质资本不再拥有企业100%的股份,其他非物质资本产权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折股量化取得企业相应的股份。但仍以物质资本者拥有股份的大多数,即在企业产权中处于主导地位。在收益方面,资本拿出企业剩余的一定份额分给工人,实现劳资之间的利益共享。第二阶段是资本等于劳动阶段,资本和劳动力基本实现均衡,两者享有平等的义务和权利。这一阶段处于劳资两利和劳动雇佣资本的临界点,这时候,资本和劳动共享企业产权、共享企业剩余的理念已经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劳动力产权和资本产权在地位上平等、在权利上平等、收益上平等。整个社会中资本与劳动合作共赢成为常态,只有少数一些旧的生产关系的痕迹如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象依旧存在,也有一些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如劳动雇佣资本已经出现。第三阶段是资本小于劳动阶段,这一阶段也可称之为劳动雇佣资本阶段。这一阶段劳动者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资本的地位相对不断下降,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的局面。与第二阶段最大的不同在于在这一阶段,在企业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中,劳动成为主导,资本处于从属地位。第三阶段发展到彻底的程度,即为“自由人联合体”。此时,资本的概念已经消亡,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任何一员既是企业的主人,又是企业的劳动者。这一阶段的出现是以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为前提的,当前我国尚处于由产权独享即资本雇佣劳动向产权结构性改革第一阶段的过渡期间,因此产权结构性改革应该循序渐进。

2.产权结构性改革的作用路径

(1)从权利分享到利益分享。产权结构性改革重在“产权”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共同享有,关注的是生产过程之前企业产权的分散分布。产权的分配是生产的前提条件,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那样,一个社会生产方式自身的性质将影响整个生产链条,从生产前、生产中到生产后。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本独占特征,生产要素的分配表现为资本家拥有资本和其他资源,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必然是资本指挥劳动,劳动无条件地服从。伴随生产过程结束后,消费资料的分配表现为资本家攫取了全部剩余价值,而劳动者只领取了相当于或者低于劳动力价值的微簿工资。因此,产权结构性改革要求劳动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共同享有企业的产权,也就是产前生产条件的公平分享。利益分享重在“利益”的共同占有,关注的是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的利益公平分配问题,即劳动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剩余价值的问题。总之,从逻辑顺序上说,是生产决定分配。从这个意义上,当前收入悬殊、贫富差距扩大的根源在于生产前的产权分配,而不仅仅是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应该首先解决生产领域的公平问题,即在所有制层面上,实现产权的结构性改革,其次才是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与效率。

(2)从权利分享到人人分享。产权结构性改革主要是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角度把劳动者也包含进来,赋予劳动者产权主体的地位与身份,劳动者凭借这种权利可以在产前、产中与产后参与企业剩余的共同分享。产权结构性改革与产权明晰并不矛盾,产权明晰强调的是产权界定清晰,避免关系混乱,包括产权主体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统一。产权结构性改革在把劳动者吸纳进企业产权主体的同时,严格按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化程度,清晰界定其折股量化后的股份份额,并明确规定所属股权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产权结构性改革从微观层面体现了“效率”、“公平”与“分享”的理念,实现了企业内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分享”的目标,可以成为发展分享经济的有效路径。

三、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在国有企业分享经济发展中的实践模式

1.实践模式

(1)所有权的结构性改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提高国有资本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应该鼓励国有资本和其他非国有资本相互持股,共同发展。这是实现国有资本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却不是我们所设想的“所有权分享”。所有权分享的中心含义是构建一种融财产劳动者个人所有和社会化联合所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重塑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实现国有资本产权在劳动者个人意义上的共享和联合。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实现“劳者有其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推行职工持股试点改革,并以增资扩股为主要形式,是我国国有企业关于职工持股所作出的一步重大改革。在保持国有资本存量部分不动的前提下,鼓励职工进行增量部分投资入股。增量股不是虚拟股,具备实质性股权的特征,除了可以分红,还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增量股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优惠股和自愿股,可以采用打折优惠如7-8折和以1∶1的比例自愿购买两种方式进行①王树森:《聚焦镜:著名经济学家、中央党校教授王珏谈“劳者有其股”》,《企业销售》1998年第3期,5-6页。。职工的股份集中由企业内部的托管机构如职工合股基金会统一管理,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通过这样的资本产权改革,所有的劳动者都成了企业真正的股东,成为了有产者。

其次,应该设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产权,也可以称之为集体劳动力产权。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产权是为国有企业的每一位劳动者所设,体现的是“以人为本”、“集体共享”的原则,即只要是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就应该拥有国有企业的集体劳动力产权,并以此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与剩余分享。在具体设立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体现公平原则,人人平均,共同分享。第二个层面体现效率原则,按照劳动者出勤出工表现、团队合作意识等进行有差别的分享产权收益。

再次,依法界定并严格保护劳动力产权。由于劳动力资本是包括人们的健康、技能和知识在内的总和,不同的人因其出身、环境及所受教育等方面的差别,所反映出来的劳动力资本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界定劳动力产权时应该承认劳动力资本的这种差异性。按照通常的划分,劳动力资本可以有管理型劳动力资本、技能型劳动力资本和一般型劳动力资本三类;劳动力产权也存在三种形式,即管理型劳动力产权、技能型劳动力产权和一般型劳动力产权。在当前发展阶段,应该允许管理型劳动力和技能型劳动力通过将自身的人力资本进行折股量化,并以股东身份基于差异化原则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剩余分配。

(2)管理权的结构性改革。在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设置上,关键是要体现以劳动者为本的思想,形成劳动者人人参与、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

首先,国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实行一人一票的投票原则,民主选举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设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劳动者管理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国有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和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可以代行监事会的职责,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监督,使其能够较优地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重点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杜绝董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董事会人员比例,一般来说,劳动者代表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劳动者代表由国有企业职工合股基金会通过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和其他资本产权主体代表地位平等,权力平等,在企业董事会中代表工人股东的利益,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董事会成员还应包括外部独立董事和银行董事,如一些和企业除了董事关系没有任何其他关系的专家学者、企业已退休人员、银行代表等。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一方面是制定企业的投资项目、营销决策、薪酬体系和发展目标等,对企业的各要素产权主体负责。另一方面负责对外公开招聘高级经理人员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监督。

再次,强化监事会功能。监事会一般有3-5人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2人,其他监事可以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派出和任命。监事会应该与财务监督、纪检监督进行有机统一,形成合理有效监督。除此之外,国有企业经营还应该接受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和社会的监督。提高国有企业的运作透明度,加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建设,形成定期向全体职工及社会发布经营业绩、薪酬制度、财务状况、重组并购等信息的制度,避免监督空白,监督不力等现象。

最后,加强国有企业总经理市场建设。国有企业总经理的选择除了由董事会在经理市场上公开招聘外,还可以通过内部职工晋升的方式产生。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关键在于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严格按照经营者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来选拔人才,以使广大职工和基层管理者形成只要努力就可以进入权力中心的良性心理预期。第二,确保经营者合理的在职更换,尽量避免由于某些人为的非经营性因素对经营者的影响。

2.实践效果

所有权分享和管理权分享必然带来收益权的分享,最终实现全体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战略目标。在收益分享上,需要具体区分要素产权所得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产权所得。要素产权所得体现的是各要素所有者根据所占股份数额的大小按股分红。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产权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享经济增长成果,实现劳动力发展权的价值诉求部分。如果把企业剩余M分为两大部分,用a表示各要素所有者包括劳动力要素所有者所得在企业剩余中所占比例;用b表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产权所得在企业剩余中所占比例,则原则上应符合a+b=1,a,b>0。并且,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产权所体现的剩余索取权与其他要素所有者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权利上是共享的。把a部分中劳动所得部分与b部分中劳动所得部分综合起来即为产权分享中劳动所得总和。经过这样的分配,国有企业的普通劳动者或者一般劳动力资本拥有者获得的收益可以分为三部分:①按劳分配的工资;②作为职工股的拥有者获得的股份分红;③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产权收入。技能型或者管理型人力资本拥有者获得的收益可以分为四部分:①按劳分配的工资;②作为职工股的拥有者获得的股份分红;③作为人力资本产权的拥有者获得的股份分红。④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产权收入。如此,国有企业劳动者可以真正体会到公平分享的优越性,从而成为国有经济走向包容性增长之路的可行选择。

四、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在非公有制企业分享经济发展中的实践模式

1.实践步骤

由于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当前阶段,还不能马上实行一个模式一种步调。具体来讲,当前应重点推行以利润分享为主的制度创新,实现劳资之间的合作与共赢。利润分享的特点是不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物质资本产权所有者仍然享有企业100%的企业股份。但在利润分配中,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者企业主拿出一定份额的企业剩余分给劳动者。分给劳动者的企业剩余可以分别采取现金支付、股票赠送或者两种方式的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分析。这一模式由于不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一方面容易被企业主接受,另一方面能够激励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对企业的忠诚度。因此,在现阶段具有可行性,应该大力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应该在所有权分享和管理权分享上有所作为,所有权分享即是在所有权结构上,不再是企业主独享企业的全部股份,企业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企业一定份额的虚拟股份,享有企业的剩余价值分红。但虚拟股份并不代表真实的股东权利,拥有虚拟股份的劳动者不能享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管理权分享是指让劳动者享有对企业的生产管理、劳动时间、工资支付、人事变动等事务的发言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是一种分享程度更高的人本化的权利分享,劳动者除了分享企业经济上的收益之外,还能够更深入地参与到分享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权利上。但这种形式的分享只能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实现起来还比较困难,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政府循序渐进地引导。

2.实践模式

(1)利润分享。在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员工中,有一部分是大学毕业生,最多的是农民工。农民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利润分享计划应该把他们包含在内。在利润分享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劳动者集体产权的含义。农民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他们共同的劳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贡献,因此,与物质生产资料相对应,集体劳动也有分享企业剩余的权利。其次,农民工劳动力的分类。根据农民工是否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实践经验和务工期限的长短可以将农民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受过专门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文化层次且服务年限较长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属于高素质人力资本。第二类是那些初高中毕业有一定知识的农民工,他们属于农民工中的中间层次。第三类是文盲或半文盲的学徒工,他们属于农民工中最低的层次,多以纯体力劳动为主,从事着最苦最累最脏的一线工作。最后,利润分享方式的确定。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农民工宜采用现金支付式利润分享。一方面,农民工来自农村,流动性大,且极不稳定。他们打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挣钱以满足各种现实需要:盖房成家、供子女上学抑或给家人治病等等。因此,他们对现金支付有着强烈的偏好。另一方面,延期式利润分享、股票分配式利润分享对农民工来说不仅难以操作,也远远超出他们对心理风险和经济风险的承受能力,极易使其产生信任危机和心理恐慌。另外由于我国相关配套制度的滞后,延期式利润分享和股票分配式利润分享计划很可能会为部分不法企业主找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借口,使农民工应得的辛苦钱成为类似“打白条”式的空头“保险金”、“退休金”或“虚假股票”。

(2)所有权结构性改革。所有权分享类似于国外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分享模式:一是员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获得企业股权,这种购买可以是员工部分出资、企业资助,也可以是其他以企业贷款形式购买,形式不一。二是员工以自己拥有的人力资本产权折股量化,成为虚拟股东。三是员工通过将知识产权、专利等入股获得企业股权。对于高端人力资本,这三种形式的入股方法皆可以采用,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来说,只能通过第二种方式获得企业股权。

农民工持股模式的实行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农民工持股份额的多少不仅应该考虑其就业岗位的重要程度、工作贡献、任职时间等因素,还要综合考虑就业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就业人员结构等因素。一切应该以是否能够提高农民工的收入,使其尽快摆脱弱势地位为衡量标准,决不能以此为借口加大农民工的负担。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对工资看得很重,因此,实行股份分享不能影响到其工资收入,即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不能比实行股份分享前有所减少,且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要以工资收入为主,股份收入为辅。只有在相关配套制度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全面有效供给的基础上,才能够逐渐向工资收入和股权收入相对均衡的阶段过渡。第二,员工持股一般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不能上市交易,这是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三项规定。但对于农民工持股来说,由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所限,应该对上述三项规定进行适当变通。如在农民工家庭成员出现重大伤亡病痛、或者升入大学、或者其他一些必需的高额消费时,企业可以在保持最低持有额度的基础上允许其按照规定进行转让。农民工因某些重大变动而返乡离开企业时,企业应该允许其把所拥有的股票由其子女继承或者选择由企业按照原价回购。

1.Aerts,K.etal.Profit-sharing and innovation[N].ZEW Discussion Paper,2013:13-114.

2.Green,C.P.,J.S.Heywood.Profit-sharing,separation and training[J].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2011,49(4): 623-642.

3.马丁·威茨曼著,林青松等译:《分享经济:用分享制代替工资制》,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

4.李炳炎著:《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5.贾康著:《新供给经济学:理论创新及建言》,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版。

6.曾祥炎、林木西:《产权激励的宏观机制探析》,《求实学刊》2011年第1期。

7.柳新元、张铭:《论分享制的形式、本质与主要模式》,《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

8.李中建:《促进劳动参与和共享的体制优化》,《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第12期。

9.刘伟、蔡志洲:《经济增长新常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求实学刊》2016年43卷第1期。

[责任编辑:吴群]

F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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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382(2016)09-0011-05

王博,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博士(新乡45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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