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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问题整改效能的思考

2016-02-28刘锦益

现代金融 2016年2期
关键词:合规违规责任

□刘锦益



对提高问题整改效能的思考

□刘锦益

摘要:合规尽职监督检查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原因,进而提出整改意见以促进问题解决,是农行内部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重要手段。本文针对基层行合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现状及其成因,提出了提高问题整改效能的措施和建议。

一、基层行问题整改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农行系统对尽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越来越重视,对促合规控风险,推行全行稳健经营、科学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作用。但是,目前基层行在问题整改工作中尚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和改进。

(一)整改不到位。从目前整改情况看,一些被检查单位存在应付整改检查,侥幸过关的思想。如有些行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为达到“过关”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整改的手段以蒙混过关,从形式上达到整改,这样不仅掩盖违规活动的本质,客观上也使其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整改工作难度。一是避重就轻。有的行整改仅停留在检查发现问题的表面,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尤其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追回相关资金。二是流于形式。有的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惩戒和处理力度不够,个别整改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或进行责任追究后怕员工产生不满或对立情绪,虽然下发了处理处罚文件,但只是为了应付整改,使得少数员工对存在问题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甚至认为整改是领导的事与己无关,造成一些问题屡查屡犯。三是抓小放大。检查发现问题后,有的被检查单位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未区别问题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大部分责任追究只徘徊或停留在基层一线员工,未追究到主管领导、行长或上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二)整改不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虽然本级行内控部门多次督促相关业务条线部门对问题单位进行督办和指导整改,但个别被检查单位仍有历史和本年度考核期内的问题未完全整改,没有得到上级行的审核通过。

(三)整改不全面。有的行领导只重视外部单位和上级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使得这些问题能够得到较好整改,而忽视本级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造成一些风险未能及时消除。如在检查发现问题后,有关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时都已明确了问题整改完成和上报整改报告的时间,但有的被查单位却无故拖延,整改进度缓慢,往往需要督办部门多次催促才勉强完成,有时为了完成整改任务随意撰写整改报告应付了事。

(四)整改不规范。少数整改单位整改结果未按规定及时录入ICCS系统,造成一些问题手工整改与系统整改未能同步;录入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说明过于简单,只录入“已按规定进行整改”、“按要求通报批评”等内容;有的未将整改证明材料上传到ICCS系统或上传的资料不完整。

二、问题整改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近几年,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但一些基层行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有所淡化,少数管理人员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控,掩盖了内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风险隐患。少数基层行组织学习培训不够,使整改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总行下发的整改工作管理办法及其整改完成标准理解不透、把握不准,造成在整改过程中不懂怎么做才算整改,甚至根本不懂如何整改。

(二)整改考核力度不大。虽然每年在基层行都建立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但整改工作与绩效挂钩分值占比太小,考核导向作用不明显,而且考核的对象仅仅是对单位或部门,并未对整改单位的领导或本级部门负责人进行单独考核,造成一些问题整改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三)问题责任追究不严。有的行为维护和争取客户以及应对同业竞争,迁就客户的不合理要求或对员工的违规营销等行为过于庇护,导致问题追究率低。有的认为问题已经整改即已消除风险隐患,就不应再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也有的认为发现的问题已对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就应该算已整改,即用处罚代替整改,往往是没有实质性整改。同时大部分责任追究只将板子打在经办人和员工身上,这样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监督部门履职不力。有的部门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深入了解和分析问题的现象,使得一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未能及时得到揭示。有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怕后续工作太多,如提出问题后底稿要录入ICCS系统、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问题整改、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后续跟踪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即使有些问题已经提出来了,往往只要求现场整改而没有录入ICCS系统。有的甚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或隐瞒不报,使尽职监管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是一些违章违纪和风险隐患等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

三、提高问题整改效能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整改工作机制。尽职监督检查的第一个任务是发现“问题”,但发现问题不是目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只有将揭示问题和督促整改相结合,才能把检查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化解已暴露或潜在的风险,并促进内部控制的改进、机制流程的完善和管理工作的加强,这样检查的作用和效能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监督检查部门既要善于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又要敢于正视问题、直面问题,更不能回避问题、掩盖问题。要不断探索建立领导督促机制、整改联动机制、整改督办机制、整改考核机制、整改后续验证机制、整改问责机制和整改成果利用机制。

(二)强化整改工作责任。加快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整改工作责任制,完善综合绩效考评办法,加大整改工作与绩效挂钩分值占比,并与整改单位的领导或本级部门负责人绩效挂钩。加强对总行整改管理办法、整改完成标准和ICCS系统整改模块的学习培训,规范整改流程,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深查问题根源,以问题为导向,有效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整改工作质量。

(三)加大整改问责力度。对发现的违规和风险问题,应一视同仁,不仅要处理处罚直接经办人,也要从严追究违规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包括上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支行行领导的责任。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区分其性质,分别处理,属于柜面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业务主管的责任,对各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和体制性问题应追究分管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屡查屡犯问题实行从重处理,对重大违规和严重违规问题实行零容忍,防止同质同类问题的发生。

(四)建立整改工作常态化检查机制。每年各级行应开展对重点检查项目整改工作专项后续跟踪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以起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的作用。要加强对监督部门工作的再监督,持续改进内控管理,对检查不力、查处不严的,对检查中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跟踪落实整改的,对该制止的现象未能有效制止的一律实施责任追究,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提升全行制度执行力。

(五)深入开展合规教育。通过规范、持久的职业道德宣传,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合规意识,使依法合规真正成为每一位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每年各级行应选择一些本级行当年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案例剖析,在辖内进行案例宣讲,对象包括各一级支行、营业网点两个层级高管以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增强其重发展更重风险控制、重业绩更重基础管理的经营理念。基层行要经常开展以业务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新业务、新技能和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和多渠道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努力减少因不熟悉岗位工作和操作规程而产生的“能力风险”。合规检查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各类新产品、新业务以及传统业务的发展状况,提高执业水平,增强监督能力,以适应基层行内控管理的实际需要。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淮安新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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