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域下的法国公共文化服务
2016-02-28张金岭
张金岭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法国公共文化服务
张金岭
公共文化服务是理解当代民族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维度,蕴涵着一个国家投射到社会与文化领域内的价值诉求。在重视文化立国的法国,其公共文化服务实践折射出一系列具有“治理”属性的价值诉求,比如强调国家责任和公共介入、推动行政管理去中心化与地方分权、开展多维度公民教育、借助契约管理促进多领域协作、谋求社会的自我治理等,它们是理解当代法国社会治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人文关怀的重要窗口,也为我国建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了经验。
法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治理
文化及其实践向来被赋予特定的功能性期待,以“直接或间接满足人类需要”[1](P15),并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以特定的方式被工具化。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下,公共文化的概念更是突出了来自于国家的政治与社会层面的功能性需求。而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则蕴涵着一个国家社会人文建设的基本理念及其价值诉求,反映出它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对于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认知与应对,是理解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维度。
公共文化服务关涉到一个国家的文化事业建设、身份认同培育、公民权利保障、人文价值导向等,也涉及文化与公共资源的整合与分配、制度与体系建设等,同时还是社会诸多关系建构的一个场域,不断整合政府、企业、社会与公民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特殊范畴,不仅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之一,也表现为社会治理的凭借与手段。
在向来重视文化立国的法国,公共文化服务与社会治理表现为相互交叉、同构的两个领域:公共文化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的实践场域,既表现出特有的“治理”属性,也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也为公共文化服务实践探索了制度框架与运作机制。在我国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①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指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任务。的背景下,法国的诸多理念与经验值得借鉴。
一、公共文化服务强调国家责任与公共介入
长久以来,在法国人的普遍观念中,国家一直被作为超越个人利益总和的集体利益之监护者和保障者[2](P28)。这种价值取向成为国家在文化事业与公共服务中坚持国家责任的政治基础。
公共文化服务的国家责任意识强化了法国在此领域内强调公共投入的制度建设。早在19世纪末,法国就出现了一个学派专门关注公共服务问题,其主要奠基人狄骥(LéonDuguit)明确表述了国家对于公共服务的责任,认为“国家要保证公共服务,由诸多层级的政府来组织和监督”,不但公共服务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的所有服务的集合,而且国家本身就是诸多公共服务的集合[3]。公共文化服务在法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早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1870-1940),法国就已经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1959年,法国最早在中央政府设立了文化部,统筹文化事业发展,以面向所有公民进行文化普及,实现文化民主。
法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强调文化平等,以使具有类似社会境遇者拥有同等的参与和享受文化的平等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民众接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差异非常复杂,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均衡难以实现。这一现状也决定了法国在文化事业发展方面持续强调国家责任,将之视作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资助者,并努力保证公共财政的投入,且倚重公共部门开展文化行动。综合历年数据来看,国家对文化事业发展的公共投入基本上每年均保持在中央政府财政预算的1%以上,大约占文化事业总投入的四分之一,其余大部分投入则主要来自于各级地方政府,另有一小部分来是社会各界的捐助[4](P55-65)。
如今,文化从总体上构成了一个全面的发展领域,既涉及社会层面,又涵盖经济层面,这在法国已成为被广泛共享的社会发展理念。因此,国家作为保证公民参与文化生活的第一责任人,需要通过公共介入来扫除公民文化参与中的诸多障碍,不管是地理方面的,还是经济或社会层面的,都是其文化政策要纠正的,以保证平等[5]。在法国,文化事务并非仅是文化部门的事情,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均担负着在不同领域内发展文化事业的责任,这既是法国追求发展广义文化事业的定位使然,也是其强调文化事务中国家责任与公共介入的表现。据法国政府统计数据,2015年法国文化部的预算经费为34亿欧元,而其他政府部门文化事业预算经费为37亿欧元[6](P68)。
法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一直强调回应广泛的社会需求,以充分影响到社会各阶层,尤其注意到公共文化服务在个体层面的不同需求。为此,公立文化机构会在其有偿的公共文化服务中注意到性价比的问题,注意采取施行弹性的价格机制,或拓展免费服务的范围、发放相应的津贴补助等,以充分考虑到民众的经济、社会、家庭与就业状况,以公共介入的方式进行调节,让民众(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差的社会群体)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公共文化活动中去,实现平等,纠正市场经济给公民享有文化权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2015年6月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49%的受访者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面向所有人施行免费机制,同时有25%的人认为免费机制应当倾向于某些社会群体,其中低收入群体排在首位[7]。
国家履行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责任还体现在通过减免税收的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文化事业发展进行捐助,吸引民间力量。从1980年代开始,法国曾就此密集修法,逐步完善文化事业赞助制度(Mécénat)。2003年颁布的阿亚贡法(loiAillagon)[8]又深入推进了这项制度的变革,不但加大了对企业和个人赞助文化事业的减税额度,还将享受减税优惠的时间延长至随后的5年内,同时也放宽了针对基金会的监管政策,并提升免税额度,促进了基金会的飞速发展。法国的各类基金会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维护法兰西民族文化特性、推动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民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介入比较广泛。尽管基金会在法律范畴内属于私有领域,但是法国的基金会总体上有三分之一的财源来自于公共部门,其中操作型基金会的资金则大约有70%来自于公共部门[9]。这依然折射出公共部门对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
从1980年代开始,随着“公共文化服务”概念的明确,法国还大量建设专业性的文化机构,培育专业的文化工作者,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并积极修订法律,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内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不过,目前并不存在一部总体性的文化法典。
学界普遍认可的治理理念强调和突出在公共事务实践中公共部门、私有部门、社团组织与公民个体之间的协调、合作,并将之视为一个持续互动的过程[10](P2-3)。在此过程中,社会力量的参与往往被寄予厚望并得到积极推动,以至于国家与政府的作用容易被忽视。在法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公共服务、文化事业发展等领域的治理中并没有回退,反而表现出能见度很高的参与性。国家与政府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非是要突出其参与治理的权力或权威的存在,而是对于公共服务与文化事业发展的责任使然,是来自于社会的期待与要求的结果,也是现代治理体系的结构性规训。
二、公共文化服务带动治理体系变革
在现代治理体系中,国家与政府的参与不再是以最高权威的身份出现,并没有决定一切的终极权力,原先以行政关系为基本框架的等级式管理不复存在。或者说,国家与政府不再是治理所必须的公共权威的唯一合法性来源。依照英国学者杰索普(BobJessop)的观点,国家与政府具有“元治理”(metagovernance)的角色,作为治理体系的设计者,它们要从制度与战略两个层面促进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协调,使社会的自组织安排得以实现[11]。与此相应,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是倡导国家进行分权化和去中心化改革,让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更多地参与公共事务[12]。而早在治理理念兴起之前,法国在公共文化服务中所主张与践行的改革,正是如此思路。法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形成了一种多主体参与的结构,建立起更为积极的公民参与和社会参与机制,为其全面的社会治理积累了制度变革的经验。
文化部成立后,基于推进文化民主的目标,法国政府努力在文化领域内打破阶层特权,让平民百姓更多地接触到法兰西民族的文化遗产,并打破文化过于集中在巴黎的局面,让基层社会的民众受益,以实现巴黎与外省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市区和郊区之间的平衡,保证公民文化权利的平等。中央政府逐步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一些直属的公立文化机构,加强国家对于地方文化事务的介入,施行去中心化管理的同时,也由此向地方社会提供了更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如此实践恰是自1980年代以来法国在社会改革中全面推行的行政管理去中心化(déconcentration)与地方分权(décentralisation),而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在此领域内为法国的社会治理积累了经验。
从行政管理去中心化改革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在各大区①1958年宪法曾规定,法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和市镇两级。为便于制定和执行区域经济发展计划,协调较大区域内的经济活动,1960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将全国划分为21个经济发展大区,后于1970年增至22个,每个大区辖2~8个省不等。1982年3月颁布的地方分权法案,将大区确定为省以上的一级正式地方政府。层级上建立了大区文化事务局(DRAC),代表国家管理辖区范围内的文化事务,很多重要的文化资源随之不断由巴黎向全国各地分散。到1977年时,法国在每一个大区都设立了文化事务局,1992年又立法巩固其作为政府文化部地方派出机构的职能。大区文化事务局的职责是组织落实中央政府的文化发展行动,确保在各大区范围内文化发展事务的协调,并在所有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内为诸多合作机构与地方政府提供咨询与专业技术服务[13]。
目前来看,除作为行政机关的大区文化事务局外,中央政府在地方社会设立的文化机构还包括既具有一定管理职能、又担负发展文化产业职责的公立机构,以及驻扎地方但职责范围却又面向全国的文化机构(这些文化机构虽然身在地方,却肩负着国家层面的文化使命,其角色介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14]。这一制度体系亦折射出法国公共文化服务中无处不在的国家在场,是国家责任的体现。
地方分权让地方各级政府拥有了更多管理其自身文化事务的自主权力,有益于动员地方资源,国家也重视发展地方性项目,由此因地制宜的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也就能够更好地落实在社区层面上。在行政管理去中心化的改革中,为加强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中央政府还向散布在全国各地的重要的文化机构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人还担任文化事务方面的顾问),他们在机构合作(包括社团组织)方面拥有较大的决定权。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在行政管理去中心化与地方分权的治理理念中,法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依然存在着中央集权的特征,或许这是其“文化国家”的职责使然。
三、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多维度公民教育
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公共文化服务强调文化影响人的渗透力与整合力,也就使之成为公共精神培育与社会人文环境建设的重要凭借。
通过文化活动,并以人文的方式全方位地开展公民教育,自19世纪末以来就已成为法国文化事业发展的实在目标之一。尤其是1959年建立文化部后,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在公共文化事业中开展公民教育的政策导向。如今,公民教育在法国是一个具有广泛的社会能见度的概念,不但是官方政策文件与公共行动的重要概念,而且还是民间社会的集中共识之一,公民教育广泛地存在于社团组织的公益行动之中。
活跃在法国基层社会中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活动为我们呈现了公民教育在内容上异常丰富的图景,投射其中的价值导向指向于民族国家认同、公民意识塑造、人文精神培养、公共生活规范等多个层面。比如,有的活动旨在培育民众对于民族国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社会发展等)的认同感与归属意识,培养他们作为国家公民的主体意识,让民众在生活实践中深刻理解和传承自己民族和国家所倡导的人文精神,体会社会制度建构与政策谋划背后的人文关怀;有的活动则要引导民众了解和认识文化多样性,学会尊重人文差异,并与不同族裔群体和睦共处,反对并抵制各种形式的歧视;有的意欲在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培育民众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让他们了解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学会“做社会中的人”;有的也意在培养社会契约精神,引导民众养成合作、团结与互助的意识,形塑公民的责任感;也有的则要培育民众积极的人生态度与符合公共生活期待的行为模式,使之形成良好的人格品性;同时,还有的则面向未来,让民众了解和培养符合当代社会发展趋势的人文理念与价值关怀等。
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公民教育通常是与重要的社会议题密切关联的,特定时期内一些关键的社会议题往往会成为公共文化活动的主题。近些年来,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在法国时有发生,尤其是2015年接连出现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折射了法国社会矛盾的诸多形态,也恶化了社会内在的团结与凝聚力。为此,2016年法国在基层社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中着重推进社会凝聚力建设,突出“一起生活”“消除不平等”“共和价值共享”(尤其面向青少年群体)等理念,并为此增加大量财政预算[15]。
综合来看,法国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公民教育,既包括公民意识的培育,增强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又涉及作为现代社会人的知识习得与人格培养,引导民众养成作为社会人的意识,涵化一些重要的价值观念,有益于培育民众的公共意识与公共精神,形成公共的生活秩序与道德观念等,养成符合现代社会所要求的行为规范。这不但是国家在公民教育方面的价值导向,甚至可以说是国家意志在此领域内的体现。
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契约协作
法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特别受益于社会契约精神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政府或相关公共部门基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目标,签订合作协议或委托、资助合同等,交由公立或私立文化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等)与社团组织(如青少年与文化之家、文化之家、社区之家等)具体开展文化活动。由此一来,一方面这些机构或社团组织被明确赋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使命,并从政府或公共部门那里获得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另一方面国家或地方政府则可以借此契约关系,通过目标管理的形式,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监管。
契约管理是法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最为基本的制度框架,其间蕴含的契约精神成为民间社会与国家互动的价值纽带,并时时传递给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正是这种契约精神及其实践,使得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国家责任找到了合适的落实渠道,成为协调政府与社会合作、动员民间力量的重要机制,也是促进不同社会领域之间有机团结的重要方式。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契约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持续发展,并促进了国家框架下社会的自我组织与治理的延续。
(一)公共津贴
公共津贴(subvention)制度是法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最能代表契约精神的一种制度框架。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领域的各个范畴,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共文化服务。简而言之,它是由政府或公共部门着眼于对公益活动的资助而直接或间接发放的经济补助,其资助对象可以是公立机构、社团组织,甚至也可以是公民个体或企业。换句话说,这也是国家面向公立机构与民间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举措,实际上就是公共投入的一种具体方式。通过这样的津贴制度,政府与相关文化机构达成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契约协作机制。2015年,法国文化部预算经费中约有三分之一以津贴形式划拨给70家文化机构,其中有一半集中拨给了国家图书馆、科学世界、巴黎国家歌剧院、卢浮宫、蓬皮杜艺术中心等5家机构,它们是法国高层次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提供
者[6](P68)。
法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相关公共部门每年都会拿出一定的经费预算,鼓励社会各界根据各自需求,着眼于一定的公益目标申请公共资助。这体现为一种具体的治理策略——以公共津贴作为杠杆,着眼于不同的区域、领域与主题的发展,有所侧重地支持某些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以便将国家与政府在社会与文化领域内的发展规划与政策目标跟地方实际结合起来,以灵活的方式适应基层社会的需求。在这样的契约协作中,存在着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等诸多价值诉求的结合,其基本载体便是契约管理机制下多主体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践。
(二)地方文化发展协议
除公共津贴制度外,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还建有以地方文化发展协议(Conventionterri torialededéveloppementculturel)为纽带的契约管理制度。在此类协议中,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规划相关项目,在辖区范围内落实国家的文化政策与目标。国家在此框架下给予相应的人力、技术与财政支持。合作模式会在不同地方之间有差别,具体情况则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予以呈现。2010年,法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一项阅读工程,以期建设有益于全民阅读的支持网络(尤其是在乡村地区)。该项目特别强调基层图书馆的文化服务,组织开展数字阅读、作家驻访、社区阅读联动等活动,促进全民阅读;尤其关注很少有机会阅读的社会群体,比如文盲、乡村社区居民、残障人士、老年人、行动受到监视的群体等,当然还包括青少年、在校学生等。这些合同基本上是与不同层级、类别的地方合作机构签署的,考虑到了不同地方的具体情况。以2015年为例,有40%的合同是中央政府直接与城镇间合作共同体签订的,35%是与省级议会签订的,11%是与地方市镇签订的[15]。
(三)公民结社
在基层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中,有些活动是面向所有民众免费开放的,有些则需要付费,尤其以注册成为某个文化机构或社团组织的会员最为常见。在这种以结社为主要形式的文化参与中,依然存在着对社会的自我治理产生积极意义的契约精神。由此,文化机构或社团组织有义务为其会员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满足其需求,同时在接受公共津贴资助的情况下,还要完成公共资助部门的目标要求,而作为会员的普通民众也有权利向这些机构或社团提出要求和期望,将自己的意愿投射到文化活动的组织中。
在田野调查中我们发现,社团组织的文化活动,以及施行会员制的文化机构,其运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会员的志愿服务的。他们的志愿参与既保证了文化机构或社团组织文化服务的落实,更是个体参与社会生活、以结社作为主要平台实现社会自我组织与治理的重要形式。在以文化实践为中心的社会自我组织与治理中,不同文化机构或社团组织致力奉献的文化活动,以及民众的参与,对作为公民的个体的意识与精神、理性与实践等方面的形塑作用是非常深刻的。
契约精神是民族国家框架下公民的基本素养,也是社会公共事务运转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凭借。如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所言,社会契约具有道德约束力[16](P18-22)。法国在公共文化服务中所缔结的诸多契约关系也凭借其道德约束力来维持多主体之间的协作,它既可作用于国家,又可作用于社会,表现出较为稳固的治理力量。
五、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社团组织
文化类社团组织在推进社会自我治理的实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最“接地气”、最具民间色彩、由民众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团组织是法国公民个体与国家、政府和社会进行互动的重要中介,反过来也成为国家与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托。正因如此,社团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具有持续的动员力量。活跃在法国基层社会中的文化类社团组织拥有不同的形式,比如社会/文化中心、文化之家、青少年与文化之家、地方遗产保护协会、表演艺术促进会等。目前,全法国大约有26.7万家以文化事业为主要使命的社团组织,同时有470万名志愿者活跃其间,平均每年增长9%,他们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内所做的工作相当于18.9万个全职雇员的工作量[6],提供的志愿服务具有难以估量的社会价值。
社团组织是法国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是连接国家、政府、公立机构与公民个体之间的关键一环。有些公共文化活动是由社团组织倡议发起并组织实施的,它们充分表达了来自于民间社会的意愿,回应了公民个体或群体的某些需求,更有益于实现社会的自我治理;另有些则是政府或相关公立机构委托给社团组织来具体实施的,它们承载着委托机构对于应对某些现实需求的关怀,借助于社团组织的“亲民”实践,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实现社会自我主导的治理。
在法国,致力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大型社团组织多是得到公共津贴资助的,且有可能同时从市镇、省、大区、中央政府等不同层面的政府部门或议会那里获得多项资助。有些社团组织因为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资质高强等,成为政府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在申请公共津贴时拥有优先权。
为推进社会自我治理的实现,近些年来法国特别强调通过公共文化活动增强社区层面的社会凝聚力(cohésionsociale),并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中“邻近”(proximité)的观念,借以强调公共文化服务要与公民的实际需求相接近,也进一步揭示出社会凝聚力建设成为当代法国社会治理中重要命题的基本事实[17]。在田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着眼于上述目标,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特别重视以下议题:帮助特殊群体(经济状况较差、身体残疾、生病、受到监禁等)能够且更好地参与文化活动;拓展、加强并持续提供多种优秀的文化服务;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促进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跨文化对话;增进不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培训社会与文化工作者;还尤其注意应对社会碎片化、社会团结断裂、外来人口与受排斥群体的社会融入,以及失业、贫困与不平等等问题。鉴于此,政府发放的公共津贴优先资助面向“问题少年”及其家庭、残障人士、失业人员、少数族裔等群体的文化活动,同时还优先资助有助于提升文化多样性价值与促进文化间对话的项目、旨在消除社会排斥与贫困的项目、有助于增强社会与文化工作者能力的培训项目等。
现代治理体系的协调与运转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来自于国家或政府。在法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是,在公共文化活动内容的设定、安排与组织过程中,社团组织具有更强的专业性权威。社团组织比国家和政府更了解社会自身的多样需求,更能找到为社区民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合宜方式,其活动实践本身更具有“在地化”的属性。
政府(包括公共部门)与社团组织之间的合作不但使双方在合作中获得了更多的信息,了解公共文化服务中民众的实际需求,获得更多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在强调治理的当代语境中,还让双方从不同的角度在其社会行动中获得了合法性。对于社团组织而言,得到公共资助,或者说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担者,使之介入公共服务的行动具有了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对于政府(包括公共部门)来说,得到社团组织的合作支持,则夯实了其诸多行动的社会基础,使之加强了民意层面的合法性。在治理语境下,社团组织与公共部门的合作,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威。
六、结语:作为社会治理实践的公共文化服务
2015年初,国家颁布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当遵循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坚持社会参与、坚持共建共享、坚持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而法国在当代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的诸多理念与经验同上述五项原则具有较高的契合度,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综合来看,法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多层次、多中心的协同供应模式,同时也表现为动员、调配和利用社会资本的治理过程。可以说,公共文化服务与社会治理之间的相互同构性较为明显。一方面,法国在当代社会治理中所谋求的诸多理念以不同的方式投射到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建设与实践中,以期公共文化服务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作为试验场域,表现为一个多层次治理体系,在满足民众文化需求的同时,也推进了价值观念的社会共享,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观念、习俗、规则、社会团结等方面的条件,为更大范围内的社会治理提供了经验。
英国学者斯托克(GerryStoker)曾强调,治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主体或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了挑战,使得政府不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18]。但是,国家和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威,并不意味着其主导角色的消失。在其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法国一直强调国家责任与公共介入,推进制度变革、提供财政支持、倡导多方协作,虽不断调整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边界,却始终没有失去其主导力量。没有国家与政府的主导性参与,多元治理结构中的多中心协调与有机团结则难以实现,社会也难以形成有序的自我治理。与此同时,在其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法国建成了具有行政管理去中心化和地方分权特色的制度体系,如此机制既有助于强化国家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又有利于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其管理自身文化事务的自主权力与能动性,以更好地动员地方资源,还为全方位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积累了行政管理制度变革的经验。
公民教育是法国公共文化服务中特别突出的主题,既包括指向于强化国家与民族认同、培育公民意识的丰富内容,又涉及培养人文精神、引导民众参与公共生活的诸多方面,不但强化了诸多现代性价值理念的培养,也注重推动一些价值规范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
社会契约制度是法国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带动多方协作和公民参与的核心机制。在此框架下,原先自上而下的监管关系被新型的、更为平等的合作关系所取代,公共部门与代表民间社会的社团组织成为重要的参与主体,突出了协作治理的特征,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共同制造”,促进了治理网络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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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梅云]
张金岭,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与欧洲文明研究中心成员,人类学博士,北京100732
G112
A
1004-4434(2016)11-0156-0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国多元文化主义的当代困境及其治理研究”(16BMZ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