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个税计征方式的探讨
2016-02-27罗雅丽
罗雅丽
(遵义医学院财务处 贵州 遵义)
高校教师个税计征方式的探讨
罗雅丽
(遵义医学院财务处 贵州 遵义)
我国自2011年9月对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 个税 )改革以来,居民收入大幅增长,而与此同时个税征缴方式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在个税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高校教师与其他行业同收入却税负较重的问题,由此笔者通过自身多年的高校财务工作经历,详尽阐述了我国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收现状,分析了高校教师个税偏高的原因,进而提出了通过进行收入分类、分项缴纳、实行按月预缴,按年计征等方式方法,探讨了高校个税征收新模式的可行性。
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
高校教师是我国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教兴国的大背景下发挥着重要的战略性作用,而个税实施的过程中,高校教师较其他行业同收入却税负较重的弊病,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高校教师进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本文旨在分析高校个税的征缴方式,对其进行分析并结合自身工作心得找到一些均衡高校教师个税税负的办法。
一、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简介及高校教师收入征税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校教师所得的各类收入为高校受雇所得,故按 工资、薪金所得 税目征税。
二、高校教师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合理的主要表现
1.税负较同样收入自由职业者重
从上述各种所得个税计算方法来看,工资薪金按5% 45%累进税率,相对而言,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收入的税率较低。高校教师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课时费、讲座费、劳务费、监考费、科研奖励、一次性安家费、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津贴等,而所有收入都纳入当月工薪收入计算,会提高个税税率,增加高校教师纳税人负担,打击教师科研的积极性。
举例说明:某教授高校相对规定工资8000元,论文发表奖励4000元,监考费收入800元,科研成果奖励收入5000元,总计17800元。
高校教师按工资薪金收入纳税,则需缴纳所得税(不考虑三保险一金)=(8000+4000+800+5000 3500)25% 1005=2570元
工资薪金收入(80003500)10% 105=345元
论文发表收入按稿酬所得纳税=(4000800)20%(130%)=448元
监考费按劳务报酬收入=(800800)20%=0元
科研成果奖励收入按特许使用权所得纳税=5000(120%)20%=800元
故纳税总额=345+448+800=1593元
显然同等收入者,按工资薪金缴纳税收会多缴税2570 1593=977元
2.所有兑现收入纳税期间划分不合理
由于高校教学的周期性,高校教师所取得的课时费、监考费等收入,是待学期结束时取得;科研奖励是一个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结题之后取得,这些都是几个月甚至是几年的劳动收入,因此被强加到一个月,纳税期间显然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受职称评定的推后,以及补发读博期间待遇等等,高校实行文件下发兑现工薪收入的方式影响,使得高校教师收入纳税期间被人为缩短,导致所适用工薪税税率偏高,高校教师实际到手的收入大幅减少,所以高校教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纳税期间划分不合理的情况。
3.纳税人对纳税信息的不对称
高校教师属于受雇方,其按规定应由所在学校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高校教师由于所得的多样性,所得各类收入也是学校发放,一次性还是分次发放也没有自主权,自己更无法区分其所得的应税期间,学校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扣多少税也只能被动接受。
三、执行现行个税政策不合理的原因
1.所适用个税分类不合理
工资、薪金是指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而高校教师收入不符合工资薪金相对固定的特点,其收入具有不均衡性,高校有教学周期,故其各种收入也有淡旺季之分,及收入的多样性,如果均使用工资薪金纳税会提高个税税率,对高校教师所得征税明显不公平。
高校教师所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大于自由职业者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0%,其发表论文奖励相对于自由职业者为稿酬所得,仅为14%(20%(1 30%)),这些都表明了,高校教师所得的课时费、讲座费、监考费、稿酬等所得适用工薪税后税率较高,所使用的个税分类不合理,导致其税负比自由职业者重。
2.收入归属纳税期间不合理使其使用税率过高
高校教师所有兑现收入,不分情况的划分到一个月,使得税负过重,这就造成了高校教师队伍不愿意投入更多精力科研,因为他们认为投入得多,扣税越多,得不到相应回报,减弱了学校发放奖励鼓励高级人才科研创新的吸引力。
比如科研奖励收入,属于高校教师一年甚至几年的艰辛劳动所得,一次性奖励并入工薪纳税,导致奖励当月所得税极高,甚至达到工薪最高边际税率45%,由于其累加到一个纳税期间,导致个税负担较重,这显然是不合理,这样势必打消高校教师科研的积极性,也不符合税负均衡合理的个税政策。
3.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政策影响
高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故会计政策为收付实现制的记账模式,同时决定了高校教师收入发放方式,即当月记入支出即为发放,对高校教师而言,可能当月得到了监考费等其他收入,但对于会计记账问题,会导致延迟其纳税期间,各类收入扎堆计入当月计算所得税,增加个人税负的情况,这也是高校教师弄不清自己的收入到底计入了哪个月份,从而对所得税的计征方式方法存在各种疑虑的原因。
四、对高校教师收入的合理征税方式的建议
综上所述,高校教师所有收入(包括监考费、改卷费、加班费、讲座费、评审费、科研奖励、补发以前待遇等等)计算入当月工资按工薪类计税是不公平的,导致高校教师同样的收入比自由职业者税负重,不利于高校鼓励人才多出成果的积极性,故笔者认为应对作如下调整。
(1)进行收入分类,合理确定税率,分项缴纳。高校教师各类收入进行合理分类,对财政统一发放部分及加班费、津补贴等经常性工资收入按第一类工薪税收;监考、改卷、讲座等不是日常所得的部分应按劳务所得征税;科研奖励、发表文章奖励部分按稿酬所得纳税;对读博、读研回校及职称评定补发待遇等应平摊到每个月来计算缴纳个税。不能划分的一次性安家费、房租补贴等高层次引进收入按其他所得纳税。
(2)实行按月预缴,按年计征,多退少补方式纳税。现行高校教师所得是将教师各类收入并入当月缴纳个税,由所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在下月工资中扣减缴纳(年薪12万以上者年终自行申报),这种方式对高校教师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是不妥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公平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改变对高校教师个税的征收方式,即:实行按月预缴,按年计征,多退少补方式纳税。
例如去年平均每月缴纳1000元个人所得税,那么下一年度,每月由单位预先扣缴1000元,到了年底汇算清缴,每个人都要申报一年的收入,再计算出你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最后多退少补,这样才能改变现在的混乱缴税方式及做到纳税人纳税均衡。
(3)建立个税个人自行申报制度。高校收入下文兑现收入制度及收入的多样性,决定其收入归属期间的杂乱无章,对个税的计算缴纳公平合理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造成了纳税人与纳税信息的不对称,故笔者认为建立个税自行申报制度,不仅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个税知识,而且有利于纳税人对纳税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认可。
高校教师本来就身兼教育与科研双重任务,由于所得全部征收工薪税,导致其纳税负担较自由职业者重,是不合理的,另外,作为纳税人的高校教师对纳税信息的不对称,也无法对其个人所得税进行事前控制,故笔者认为对高校教师收入进行合理分类,适用不同税率征税、建立个税自行申报制度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收的公平、合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06-30.
2.王雍君,童伟.公共财政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3.蔡汉波.财政学概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