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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扒窃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2016-02-27叶建鸿库尔班江阿布都卡地尔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作案人犯罪事实供述

叶建鸿,库尔班江·阿布都卡地尔

侦查扒窃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叶建鸿1,库尔班江·阿布都卡地尔2

(1.新疆警察学院侦查系,新疆乌鲁木齐830013;2.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新疆乌鲁木齐830001)

当前刑事犯罪呈智能化、职业化,团伙化、流窜化,作案人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侦查扒窃案件存在现场勘查取证难、核对案件事实难、获取有罪供述难、采取强制措施难、证明犯罪事实难等问题。针对扒窃案件侦查面临的困难,侦破工作应当采取提高抓现行能力、提高证人证言质量、完善证据收集思路、加强讯问能力建设、提高情报的先导性作用、夯实侦查基础业务建设等对策,不断提升打防扒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扒窃案件;侦查难点;侦查对策

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掩饰、欺瞒及其他非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身上或身体控制的财物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应当把握目的性、场所性、人身性三个主要特征。目的性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场所性是指扒窃行为发生在特定公共场所;人身性是指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下,被害人身上或身体控制的财物,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而且情节、后果严重的即构成扒窃犯罪。扒窃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呈请审批作出立案决定的,即为扒窃案件。扒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以不同的方式伪装、掩护,混迹于商业场所、沿街门面逛街购物的人群当中寻找作案目标。扒窃案件的作案人惯犯多,作案心理稳定,作案技能娴熟,一般作案过程可以用“寻”“观”“遮”“窃”“溜”五个字来概括。“寻”即作案人找寻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就尾随其后;“观”即作案人观察周围情势,情势有利便伺机作案。“遮”即作案人配合掩护扒窃,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窃”即作案人实施扒窃,采取具体方法窃取财物;“溜”即作案人扒窃得手后逃离现场或转移赃物。

由于当前刑事犯罪呈智能化、职业化,团伙化和流窜化,作案人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而且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办案程序对公安刑事执法的要求更加规范、严格,因此,当前在侦查扒窃案件的工作中面临不少挑战和困难。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该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对扒窃案件的打击和惩处力度空前加大。

一、当前扒窃案件侦查工作的难点分析

(一)现场勘查取证难

由于绝大多数扒窃案件的被害人在财物被盗时丝毫没有察觉,很难确定财物被盗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即使被害人能够通过调取视屏监控确定被盗的准确时间和地点,犯罪现场也因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和保护而成为变动现场,失去了通过犯罪现场勘查获取痕迹物证的价值。加之扒窃犯罪行为过程短、隐蔽性强、现场遗留痕迹物证少,寻找目击证人难,通过犯罪现场勘查获取证明扒窃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十分困难。

(二)核对案件事实难

因为绝大多数扒窃案件的被害人随身财物被扒窃与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盗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所以,当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其对财物被盗的地点、时间、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和穿戴打扮等内容的描述不清晰、不准确,从而导致对扒窃案件的犯罪事实核对、确认比较困难。

(三)获取有罪供述难

从近几年侦破的扒窃案件中,可以发现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尽可能避开视频监控;在实施犯罪时或在扒窃得手后,以更换服装、改变行走姿势等方式掩饰伪装,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规定。由此导致扒窃案件侦查工作取证难,加之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增强和反侦查能力的提高,面对讯问沉默不语、编造谎言、装傻狡辩、顽固抵赖,因此较难获取扒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四)采取强制措施难

因为证据不能满足确实充分的要求,所以一些扒窃案件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且,面对一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也无法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传染病或重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自杀、自伤、自残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等。

(五)证明犯罪事实难

由于寻找现场目击证人难、被害人陈述不准确、获取有罪供述难,因此扒窃案件的侦查工作如果以目击者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等直接证据为主线,构建证据体系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证明犯罪事实十分困难。所以当前对扒窃案件的侦查,侦查人员主要依靠监控视频资料确认被害人的陈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记录扒窃犯罪的过程,从而证明犯罪事实。但是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部分街巷路段及商业场所内没有安装监控视频,或已经安装的监控视频存在监控盲区,或因拍摄角度、光线等原因导致监控视频图像不清晰等原因,证明扒窃犯罪事实的监控视频资料无法获取。

步骤2:编码。设置惩罚因子C和参数g范围分别为[0.1,100]、[0.1,1 000]。对其进行二进制编码,构建初始种群。

二、提高侦查扒窃案件水平的对策

针对当前侦查扒窃案件存在的挑战和困难,应当实现对作案特点、反侦查行为和侦查工作存在不足等问题的研究常态化,创新思路,进一步夯实侦查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情报和科技的先导性作用、加强便衣侦查打击现行工作、开阔证明犯罪事实的思路、加强讯问业务建设等,不断提高侦查工作能力和侦查业务水平。

(一)把握时机抓现行

首先是转变侦查工作的思路,从以“线索受理,案件主导”的工作模式为主,向“线索受理、案件主导”与“主动出击、先发制敌”并重的工作模式转变,重点提高对扒窃犯罪的预警发现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准确打击能力。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对已掌握扒窃犯罪嫌疑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建立扒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档案,实施有效管控,掌握其活动规律和动态;二是做好对潜在扒窃犯罪嫌疑人员的识别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提高通过看神态、观举止、听言谈、识体貌等方法识别潜在扒窃犯罪嫌疑人员的能力;三是提高对发案重点区域、发案重点时段扒窃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力,在发案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布置便衣侦查力量,重点做好抓现行工作,提高在扒窃犯罪发生的第一时间人赃俱获的能力,努力做到发现一起、打击处理一起。

(二)证人证言重质量

针对扒窃犯罪多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加强对犯罪目击者的发现寻找、询问工作以及对被害人的询问工作。一是做好对已立案扒窃案件侦查工作的总结反思,分析在询问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研究改进思路和办法,不断提高询问能力;二是加强对犯罪目击者的发现寻找,充分发挥其对侦查破案、证明犯罪的积极作用;三是不断提高证人证言询问工作的预见性和询问工作的质量,提高整体统筹谋划运作侦查工作的能力,对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认定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内容,询问时应当有预见,问全问细问到位,尽可能提高询问证人证言的质量,尽可能发挥证人证言在核对确认犯罪事实方面的作用。

(三)证据收集要全面

针对当前扒窃案件侦查工作面对的现场勘查取证难、获取有罪供述难、核对案件事实难的现实,侦查扒窃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应当摒弃完全套用办案经验、过分依赖监控视频证明犯罪事实的思维定式和办案思路,加强对每一起扒窃案件具体特点和办案条件的个性分析,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全面梳理分析证据收集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开阔视野、拓展思路,确定每一起案件收集证据、构建证据体系证明犯罪事实的思路,充分发掘现有条件下侦查工作潜力,有效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

(四)讯问业务应加强

面对当前扒窃案件大多数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缺陷、侦查工作寻求获取犯罪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困难、一些案件没有记录犯罪行为实施过程的监控视频等现实,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其有罪供述的工作就尤为重要。加强讯问业务建设,提高讯问能力,一是要摒弃过分依赖有罪供述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明思路,加强对构建证据体系、证明犯罪事实思路的探讨和研究,拓宽证明犯罪事实的思路,开阔推进侦查工作的视野。二是要加强对“获取有罪供述难”现象的研究,挖掘“获取有罪供述难”产生的原因和侦查讯问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遵循讯问活动的规律,有的放矢地提高讯问工作能力和水平。三是要重点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反讯问、作出有罪供述的研究,深入剖析其反讯问的心理支撑和作出有罪供述的心理基础,为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和提升侦查队伍的整体讯问业务水平提供科学依据和目标方向上的引导。

(五)情报科技为先导

视频图像侦查刚刚起步,软硬件基础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侦查工作要求的地方。如,视频监控尚存在盲区,视频图像资料的分析应用远远滞后于视频图像资料的迅猛增长,视频图像资料资源共享尚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等。视频图像侦查不能完全替代传统侦查工作,不可能解决扒窃案件侦查工作面对的所有问题。过分依赖视频图像侦查而忽视传统侦查业务建设,必将危害扒窃案件侦查工作的长远发展。应当着眼侦查工作的长远发展,准确定位侦查情报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充分发挥侦查情报和科学技术的先导性作用,实现侦查情报、科学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深入融合,引领和提升侦查工作的整体发展。

(六)基础建设要扎实

情报和科技是侦查工作的先导,侦查基础建设则决定侦查工作的长远发展。应对扒窃案件侦查工作的困难,在做好案件主导、侦查破案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扎实搞好侦查基础建设,不断提高“主动出击,先发制敌”的能力。一是应当夯实阵地建设。把对以扒窃为业人员、扒窃惯犯、重点人员、高危人员的吃、住、行、销等活动规律和特点的分析研判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做好与社区、片区民警的协作,发挥好群众积极分子、秘密力量的作用,提高辖区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挤压扒窃犯罪存在的空间。二是与时俱进提升侦查情报工作水平。依托案件信息、视频监控、秘密力量等情报资源,强化分析研判运用,准确掌握扒窃案件的时空分布规律、作案目标选择特点、销赃途径、嫌疑人员活动规律,实现对重点人员、高危人员的实时有效管控,提高对现行案件的快速反应和准确打击能力。三是持续推进秘密力量建设。针对辖区扒窃案件的区域分布规律、作案时间分布规律,针对重点人员、高危人员的作案特点、销赃特点、活动规律等,努力建立信息灵敏、触角广泛、多层次的秘密力量网络。

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博弈是侦查工作永恒的主题。信息化社会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必将使社会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也必将给扒窃案件侦查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实现对扒窃案件的有效遏制和防控,依赖于侦查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持续提升,更需要立法、执法机制的完善以及个人防范意识的提高。

[1]贾永生.论扒窃案件侦查对策[J].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1-26.

[2]汪洋.试论扒窃案件中的证据收集[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1):24-27.

[3]周斌.扒窃入刑打击面过大致选择性执法[N].法制日报,2011-05-11(05).

[4]佟亚森,李崇绪.扒窃无论数额多少一律入罪[N].检察日报,2011-08-23(02).

[5]俞小海.扒窃的司法实践分析与规范含义界定[J].苏州大学学报,2015,(1):63-77.

A Tentative Discuss on Difficulties and Strategies to Pick-Pocketing Cases

Ye Jianhong1,Kuerbanjiang Abudukadier2
(Department of Investigation,Xinjiang Police College,Urumqi,Xinjiang 830013,China; Interpol Team,Urumqi Tianshan District Branch,Urumqi,Xinjiang 830011,China)

Facing the problem of criminal intelligent,professional,be in gangs,flowing and increased awareness of anti-detection,the detection of pick-pocketing cases are extremely hard.For example,investigating and collecting evi⁃dence,checking the facts of cases,getting a guilty confession,taking coercive measures and proving the facts of a crime are all the problems need to be resolved.The focus in detective work i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itnesses’testimo⁃ny,complete evidence collection,strengthen inquiry ability,and promote the leading role of intelligence,reinforce ba⁃sic detective knowledge.With this job done,the ability to combat and prevent pick-pocketing cases could be promoted.

pick-pocketing cases;difficulties;strategies

D631.4

B

1672-1195(2016)04-0049-(03)

责任编辑:张咪

2016-12-09

叶建鸿(1970-),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库尔班江·阿布都卡地尔(1981-),男,维吾尔族,新疆乌鲁木齐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

【doi】10.3969/j.issn.1672-1195.2016.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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