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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探析

2016-02-27张美娟

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 2016年10期

张美娟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昆明650000)

中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探析

张美娟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昆明650000)

通过分析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旨在为建筑行业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建筑业;营改增;困境;问题;对策

引言

建筑行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之一,对于社会发展的推进作用不可估量。伴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的建筑行业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为了解决中国严重重复征税的问题现象,中国已经逐步试行对一些行业实现营业税改革委增值税,建筑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提出了相关的建议[1]。

1 中国建筑业“营改增”背景分析

在中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部门,每一个建筑工程的修建都需要依赖大量的人力劳动,因而吸纳了社会大部分的就业人员。现行增值税已经不适应现阶段建筑行业的行业特点,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的“两税并行”的局面不利于建筑行业的稳步发展,“营改增”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促进建筑业的积极发展。建筑行业属于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并且建筑行业具有产业链长的特点,在“两税并行”的制度中,常容易使得产业链上的一些上游企业面临着两次征税的困境。

第二,建筑企业存在很普遍的多地施工现象,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难以真正地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精确的实施监控,这种机制上的缺失使得税收机关对于建筑企业的监管以发票为主,但营业税发票容易出现少申报、不申报的现象,许多建筑企业极容易采用这种方法来逃避或者减少营业税上缴。

第三,在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存在极为普遍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这使得在对建筑企业征管税收过程中存在一个模糊的税收界定,国地税为了争夺税源对不同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界定标准,使得一笔交易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这种征税的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成为市场交易的隐形障碍。

2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难点分析

自2011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出台以来,经过接近5年的运行,增值税扩围试点不断的扩大,但建筑业的“营改增”改革却一直没有被推行,建筑业也没有实施真正的改革,这一社会显示表明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会面临一系列的改革困难[2]。

首先,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难度大,主要是因为建筑企业其施工的地方往往是荒无人烟有待改造的地段,在实际的施工环境中,建筑企业的购买行为往往采取就近原则;在小型杂货铺、临时摊位购买材料,往往无法开具专用发票,与此同时,在营改增之前,固定资产不能够进行抵扣,这些都造成了进项抵扣难度大的现象,不利于营改增的推行。

其次,建筑业的纳税实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建筑项目往往具有工期长、时间跨度大的特点,在实际工程项目的实践过程中,往往采用预付款、分期付款的形式进行支付,在建筑项目前期的进项多于销项,后期销项多于进项的波动情况,不利于税款均衡入库。

再者,建筑业的纳税地点难度较大,致使企业的偷逃税的可能性增大。大型的建筑项目地点有时候会横跨省际,若在劳务发生地进行征税,实际上许多施工企业项目部不具备相应的会计核算能力;若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征税,而许多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实时掌握项目施工状况,增大偷逃税的可能性。

最后,建筑业的产品造价的难度体现在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改革以后投标书中的成本编著、工程价格测算都要发生变化。

3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配套措施

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税务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由于建筑业的产业链长,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多方的变化,加大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工作难度。以下从税源监控、发票管理和集中纳税人制度三方面来进一步探究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配套措施。

3.1改善建筑业营改增的发票管理问题

在“两税并行”的制度下,中国建筑企业向所有接受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印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式分为自开和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要开具有国家税务机关监制印刷的增值税票。因为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运行和中国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增值税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需要考虑劳务接受方的纳税人类型,并且需要认证相符后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建筑业营改增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票据知识的宣传,培训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纠正基层财务核算人员对票据的认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针对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要求票、款、物一致的规定,建议结合建筑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采用法人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票据相互抵扣的办法解决建筑业票据的现实难题。

3.2推广集中纳税人制度

集中纳税制度就是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在推广集中纳税人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集中纳税制度仅限于中分公司架构的企业,母子架构公司架构不能采用;二是几种纳税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换系统的建设,要确保国税部门之间、总分支机构间增值税的信息有效较好,实现信息同步联网。

[1]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2012(20):65-67.

[2]彭清清,泮静怡.我国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税制设计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13(4):69-77.

(编辑:刘楠)

An Analysis of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Business Tax VAT Issues

Zhang Meijuan
(China Railway 18th Bureau Group,the 4th Engineering Co.,Ltd.,Kunming Yunnan 650000)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of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which provides help for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struction industry;to replac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e-added;dilemma;problem;countermeasure

F812.42

A

2095-0748(2016)10-0026-02

10.16525/j.cnki.14-1362/n.2016.10.10

2016-04-17

张美娟(1992—),女,湖北黄冈人,本科,助理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