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司法编制对我国法院司法编制问题的启示
2016-02-27冯跃刘峥
行政科学论坛 2016年10期
冯跃 刘峥
加拿大司法编制对我国法院司法编制问题的启示
冯跃 刘峥
一、法院人员序列的分类化。多年来,加拿大法院逐步形成了以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为构成的人员分类管理格局。我国这一制度的确立,必须周全地考虑中国国情和中国法院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受制因素,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司法督察、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评的标准、程序、结果的使用,确定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以及不同编制性质人员之间的转换方式、途径和程序,从制度上保障法院各类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二、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单独化。加拿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均分离于法院系统之外,成为各自独立的体系,为司法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提供服务和保障。三、司法编制设计的精细化。我们应当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审判工作量等各种因素,对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情况进行摸底,在此基础上,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内设计出一套较为科学的法院各类人员配置比例的总体方案。
(摘自《法律适用》2010年第05期所载《加拿大司法编制间题简介与思考》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