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
2016-02-27詹建红
行政科学论坛 2016年10期
詹建红
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
詹建红
在科学确定法官编制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分流重组,真正做到法官精英化,即法官应该是法律职业者中的佼佼者,具有很高的综合素质,且相对数量较少,具有很高的工作效率。某一法院法官编制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该院的受理案件数和法官办案数这两个因素。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现呼应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需要。理应类别分明地设立司法辅助人员,使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辅助性事务得以科学有效地分流。建议根据辅助工作所涉及事务性质的不同,将司法辅助人员分为有司法权的辅助人员和没有司法权的辅助人员两大类:第一类人员的工作主要涉及司法裁判事务,属于法官的辅助人员;第二类人员的工作复杂性程度相对较低,基本不涉及司法裁判问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均可划归此类。
(摘自《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所载《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