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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功能与法律新秩序构建

2016-02-26王玉薇

学术交流 2016年4期

王玉薇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学院,上海 201620;黑河学院 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法学研究

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功能与法律新秩序构建

王玉薇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学院,上海 201620;黑河学院 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摘要]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发展为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视角,构成了弥补中俄两国经贸法律失灵的重要力量,促进了中俄贸易秩序转型,保护了中俄经贸权利,加快了中俄商业文化交流和经济伦理的发展。但其在中俄贸易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身份定位模糊、信任程度低、辐射面窄、自律协调能力弱等不足,进而使中俄贸易秩序严重失衡、中俄贸易权利表达渠道堵塞、中俄贸易关系严重失信,这需要拓展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其多元治理功能、促进中俄法律商谈机制的建立、构建理性自律的市场秩序,加速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中俄贸易纠纷;民间组织功能;法律新秩序

事实上,民间组织一直活跃在中俄贸易发展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俄贸易纠纷当中就出现过民间组织的身影。新中国成立以后,中苏民间组织的发展掀起了高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中苏友协,友协兼具民间性和高度行政性的双重角色。这些民间组织延伸了国家的手臂,成为政府的帮手,解决了中俄经贸交往中国家和法律暂无力顾及的纠纷难题。

改革开放后,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到中俄经贸纠纷的解决中,充分发挥了规则约束、权益保护和秩序维护的作用。如2006年成立的莫斯科中国总商会,充分运用双边高层会晤机制、中俄互访、参展和动员机制,努力充当中俄国家间、企业间经贸法律交流的桥梁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出现了中俄机电商会、中俄投资促进会等一些新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积极推进了中俄经贸秩序的规范化和机制化。

一、民间组织在中俄贸易中的应有功能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这需要发挥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的应有功能,推进中俄贸易的规范化和秩序化。

1.减少中俄贸易纠纷,促进中俄贸易秩序转型的生力军

20世纪90年代初,中俄民间贸易盛行,“灰色经营”成为常态,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规范化、理性化秩序严重悖离。在我国经过正常、合法途径通关的货物通过俄罗斯清关公司用非法(如以低关税货物名称代替高关税货物名称的方式)登记方式登记,导致货主拿到的是没有俄罗斯海关完税证明等的必需文件的货物,而从事“灰色经营”的中国公民因自身行为不合法,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现其权益诉求。因此,“灰色清关”引发的诸多贸易纠纷在华商协会与俄罗斯相关部门通过“多元互动,对话协商”的方式进行多次、反复的理性沟通,最后促成纠纷的完美解决。在俄成立的同乡会和华商联合会,一方面,发挥独特的身份优势,运用多种方法对其成员进行社会动员,让其表达经济利益要求、参与组织活动,增强组织的感召力和公信力,理性、有序地表达自己的多元权利诉求;另一方面,汇集公众的权利诉求和利益主张,凭借其平台作用和角色作用,再通过这个平台传播出去,以促进理性规则的市场秩序,“在这一进程当中,民间组织作为多元利益和权利的代表,反映不同群体的多元化愿望和差异性诉求,能够搭建反思回应、理性均衡、和对话协商的平台,确立互动合作自主自理的运行机制,使得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的,”[1]进而促进中俄贸易秩序的规范化、理性化和多元化。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俄贸易秩序转型的根本原因是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积极履行监督制衡功能,促使中俄两国政府积极树立规则意识和承担国家责任。从事中俄贸易的企业和公民可以通过民间组织这个平台,把它们所维护的各个社会群体的权利诉求和多元利益及时、准确传达给中俄政府,并能快速得到双方政府的密切关注,进而制约俄罗斯国家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和天然性,监督俄罗斯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避免两国之间的贸易纠纷,进而促进理性、规范的中俄贸易秩序的转型。

2.防范中俄贸易风险,保护中俄贸易权利的重要平台

俄罗斯是国际上公认的贸易风险较大的地区,而中俄贸易的机制很不健全且无安全保障,俄罗斯法治环境不良、司法腐败、执法不严且存在随意性等情况更加剧了中俄贸易风险。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作为防范中俄贸易风险,保护中俄贸易权利的重要平台,以自下而上的组织化的群体力量来保护中俄贸易权利,督促中俄两国积极承担国家责任,否则就会导致没有履行责任的国家丧失再干预的权力。因为根据 “所谓权利或权力的消洗理论,一旦当拥有合法权利或权力的人或机构明知自己的权益或管辖对象受侵害却长时期不行使权利,其受法律保护的有拘束力的‘权位’被‘消洗’并不再受到保护或不再能够合法行使”[2]。对此应要求俄罗斯当局积极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解决中俄贸易纠纷,推动权力监督与规则秩序的双向互动与建立,保护中俄贸易权利。

民间组织往往代表着民间的、非政府的社会力量,是涉外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具有重要的符号功能,强调对外贸易交往中的身份对等原则,保护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民间组织对外可以获得政府的帮助,有更多的机会通过考察、参观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视野,有利于我国民间组织向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二是,民间组织对内可以组织专门人员对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和人员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对俄罗斯法律政策的新变化及时更新,为企业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扩大华商之间的经验交流,增强华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海外华人之间的凝聚力。

3.加强中俄文化交流,促进经济伦理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文化交流,增进经济交往的理解与互信是中俄贸易中民间组织的重要功能。中俄贸易冲突的根源来自中俄文化的巨大差异,而文化冲突的结果则反映了中俄双方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的根本变化。从事中俄贸易的涉俄企业和公民,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诉求和正当利益,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与自由,就要设法运用组织的强大凝聚力进行利益的表达与维护,通过文化交流的方式传达中俄经贸交往的真实目的和声音,解除中俄经贸关系的信任危机。因而,以文化传播为功能的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不断增多并且出现了新形式,如俄罗斯中国总商会等。这些民间团体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两国经贸活动,以预防中俄两国经济交往的渠道、空间、关系的多样化、国际化、复杂性风险,提高中俄民众参与文化交流的积极性,促进中俄经济的深度长久合作。本质上,民众文化需求层次的变化是中俄民间组织发展扩大的直接动因。改革开放后,中俄民间文化交流越来越多,中俄民众参与文化交流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友好城市和各协会间的交流越来越多,例如,中俄友好协会、中俄语言年、中俄青年友谊年等。因此,必须加强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文化传播功能,有效地避免经贸冲突和摩擦,构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和谐局面。

在现代社会,“民间组织是公民道德形成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场域”[3]。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能够克服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影响,具有身份的便捷性。一方面,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和公民可以通过民间组织直接介入中俄两国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监督双方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加强自身的道德自律,提高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其内化为一种自觉、理性的规则秩序,促使合法经营,实现经济与伦理的同步发展,减少中俄两国经贸纠纷。例如,行业性的民间组织(2004年创办的中俄投资促进会)可以发起各项经济伦理的行动,通过参加培训,了解企业信息和政府决策,督促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管,促进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升产品质量。

二、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功能缺位

随着《中俄两国关于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倡导合作共赢的联合声明》和《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的发表,中俄两国的经济发展进入超常态时期。如何解决中俄两国间的贸易纠纷,成为困扰中俄两国政府的一个重要难题,而中俄两国业已制定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都出现了形式化和滞后性,加之涉外诉讼和仲裁的繁琐程序及执行难的问题,加剧了中俄贸易纠纷的法律风险。中俄贸易中民间组织的兴起恰恰为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动力,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功能缺位现象,致使中俄贸易纠纷接连不断。

1.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功能缺位的表现

(1)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身份定位模糊。后金融危机时代,中俄两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中俄两国的贸易纠纷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中俄贸易权利需求逐渐增多,而涉外企业在解决中俄贸易纠纷时更多的是相信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规范性以及双方政府高度的行政强制性,而忽略了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自身所蕴含的法治、自由、权利和秩序原则。这导致多数活跃在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具有极大的行政依赖性和代表性,而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和志愿性,进而使自身的定位在所依赖的政府和所属会员之间左右摇摆,致使其只是一个整体性的代表者身份,只能被视为政府的延伸和帮手,或是传达两国政府经贸政策、经贸法律的媒介,而始终不能成为中俄经贸纠纷解决的主角。从源头上讲,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为了取得合法性认可和授权以及政府资金支持,必须听从两国政府的双重规制和领导,这直接导致从事涉俄业务的企业和公民合法利益无保障和组织行动能力受限,致使对民间组织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进而导致角色定位模糊,价值信念迷失,中俄贸易纠纷无法解决。

(2)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信任度低。由于民间组织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的行政强制性,这就使其在解决中俄贸易纠纷中的信任程度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中俄贸易纠纷中的很多民间组织都具有较强的行政依赖性。如2006年成立的莫斯科中国总商会,直接接受商务部和中国驻俄使馆的双重领导。这就使参与到贸易纠纷解决中的企业有理由怀疑它所作出的解决方案,是否受到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干预,是否具有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使民间组织在解决纠纷时面临信任的挑战。其二,中俄双方培育民间组织的积极性不同。中方较为积极,俄方较为被动,这直接影响了中俄两国政府在解决经贸纠纷中的主动性和态度的积极性问题。其三,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首先,在俄罗斯境内的中国民间组织则相对较多,很多都设有分支机构。如俄罗斯中国总商会,“至2007年底,共有89名会员,绝大多数为‘中国’命名的国资大型企业派出单位”[4]。在中国境内的俄罗斯的民间组织则相对较少。如上海俄罗斯俱乐部、俄罗斯侨胞调解委员会、莫斯科俄中友好协会等。其次,地区发展不均衡。民间组织多集中在中央和边境地区,俄远东与东北地区之间的交流要比内地多,两国的中心城市及边境城市较多而其他城市较少,这种不平衡会导致对中俄经贸关系严重不信任。

(3)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辐射面窄。目前,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覆盖面很窄,尽管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关注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的发展,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其一,双方民间组织所覆盖的人员范围不广,目前双方民间组织在发展中所覆盖的群众数量还不够大,一般都是相关机构和研究领域的人员以及旅俄华商组成的组织,普通民众的参与度不高,极大地限制了民间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其二,民间组织的功能范围太窄,民间组织更多的是扮演行业自治管理、法律信息咨询、涉外法律培训等角色,缺少应有的维护贸易秩序、保护贸易权利、化解贸易纠纷等功能,有的只是法律上的身份和名义,而没有事实上的价值和行动,导致从事涉俄业务的企业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参与意识较差,民间组织的法律传播功能萎缩。相反,如果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辐射面特别广,就能够以组织化和程序化等方式进行必要的权利主张和利益表达,扩大公民参与,制约权力决策的合法化。

(4)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自律协调能力弱。在西方国家,民间组织的组织机构健全、经费充足、自律协调能力强,而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发展较晚且不成熟,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相对弱化,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从业人员,在人、财、力等社会资源获取方面对双方政府有较强的行政依赖性,更为严重的是民间组织的功能发挥出现异化现象,存在民间商会与行业协会领导人与政府官员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这不仅限制民间组织发挥化解贸易纠纷和保护贸易权利的功能,也会阻碍自主自律的理性规则和秩序的衍生。从深层原因看,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自律协调能力弱的根本原因在于中俄两国没有给民间组织的生存予以合法性认同,而目前中俄两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又都是政府推动型的演变路径,这就决定了“民间组织与政府既依赖、又抗争的复杂关系和发展路径”[5]。事实上,中俄贸易纠纷中成长并发展起来的绝大多数都是具有高度行政化和半行政化背景的民间组织且规模壮大、功能相对完善,即使是具有民间性质的民间组织也要接受双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和双重监督。这样就导致民间组织为寻求其合法性、权威性而热衷于向政府要编制、要经费,而不是在服务性和公益性上下功夫,导致自律服务品格缺失,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缺乏,影响其公信力发挥。

2.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功能缺位引发的问题

(1)中俄贸易秩序严重失衡。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发展和交往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了中俄双方贸易地位的不对等和中俄贸易秩序的不公正、不合理,致使从事中俄贸易的涉外企业和公民处于弱势地位,中国对俄出口容易受到俄方整顿进口秩序的波及,使双方贸易处在频繁的跌宕中而失去平衡。长期以来,在中俄民间贸易中一直存在“包车包税”“包机包税”等不规范的贸易行为。从历史上看,俄罗斯和中国之间的经贸关系最初采用简单、自发的互换贸易方式,这种互换贸易方式在中苏关系正常化之后逐渐演变成 “灰色经营”问题,使双方经贸秩序陷入了瘫痪,中俄经贸纠纷频繁发生。一方面,清关公司与俄罗斯权力部门形成了巨大的利益共同体,滥用权力、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商人手里实际上并没有俄罗斯海关出具的正常海关手续,致使从事“灰色经营”的中国商人随时面临被俄警察非法查抄或扣押货物的危险,只能在不公正的贸易秩序中痛苦挣扎。

(2)中俄贸易权利表达渠道堵塞。中俄贸易权利表达渠道堵塞的重要原因是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发展受经济关系的牢牢控制而缺乏组织协调能力和战斗力,致使从事涉俄贸易的企业和公民参与能力较弱,权利表达途径不畅。改革开放前,中俄两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不但垄断着绝大部分既有的资源,而且在新的资源出现后,也总是利用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将其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6], 此时的民间组织几乎失去自我生存空间和表达自由。改革开放后,中俄两国逐步探索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改革的推动下,开始有自由流动资源从国家的全面控制中游离出来,这为各种民间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创造了充足的物质条件。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出现失灵,带来的结果是“国家和官僚制反而加强了,并导致了公民社会领域的进一步缩小,实际上把社会的非政治的和非国家的领域化为乌有”[7],中俄贸易权利的表达渠道堵塞,致使很多中俄贸易纠纷无法通过民间组织的途径解决。

(3)中俄贸易关系严重失信。中俄贸易摩擦最集中体现的就是信用危机,在俄罗斯“从上到下、从政府到民间”,绝大部分俄罗斯人对中国商品都怀有蔑视及怀疑的态度,以至在中俄经济交往中产生“中国威胁论、丝绸之路威胁论”,严重影响了中俄经贸关系的稳定和繁荣。而这种信任危机的根源在于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功能缺位引起的民间组织自身的信任危机。由于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辐射面过窄、组织的自律协调能力差等因素导致了中俄文化交往和组织发展的不平衡,致使俄罗斯相关政府部门及普通民众对中俄经贸关系缺乏高度信任,对民间组织的公信力存疑,进而导致民间组织自身角色定位不清,价值信念出现迷失,假冒伪劣,损人利已、不合法的经营行为到处存在,中俄经贸关系严重失信。

3.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功能缺位的原因

(1)中俄两国内外权力的双重挤压。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为中俄两国政府和企业搭建了纠纷解决的新平台,然而其功能发挥受到中俄两国内外权力的双重挤压,致使民间组织的身份定位不清、信任度不高、辐射面不宽、自律协调能力弱。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实际上体现了中俄两国政治权力的博弈过程,在此过程中,哪一个占了上风,它就争取到了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权和主动权。然而,由于中俄贸易结构严重失衡和不对称,造成中俄两国在贸易地位上的被动和主动,消极和积极的态度。俄罗斯对民间组织未长期加以保护甚至限制其发展,基于自己国家利益和权力意识的支配,过分强调追求自己国家利益而忽视其他国家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两国之间的贸易纠纷。

(2)中俄两国商业文化的缺失。民间组织架起了中俄两国商业文化传播和沟通及相互信任与合作的桥梁,而中俄经贸纠纷的一大障碍就是商业文化缺失,这种缺失影响了俄罗斯相关政府部门及普通民众对中俄经贸关系缺乏高度信任,抑制了民间组织的功能发挥,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经贸纠纷悲剧的发生。一方面,这些悲剧都根源于俄罗斯人内心深处强烈的民族文化精神,这种文化精神会导致“无论哪一个民族进入俄罗斯领土范围,只要俄罗斯人认为其侵犯到俄罗斯的国家利益时,就会反映强烈,甚至作出一些极端行为,但在他们看来符合国家利益的行为,尤其是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让俄罗斯人感觉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紧张情绪”[8],进而实施一系列打压中国商人的不法和肆意行为,酿成一系列在俄华商被非法查封和扣押的悲剧。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所包含的隐忍、保守等性格,导致从事涉俄贸易的企业和公民不愿与外界交流和沟通,无法让俄罗斯人了解他们外在行为的本真意图和内在心里的真实意愿,致使民间大使的功能发挥得不近人意,中俄贸易关系出现信任危机。相反,如果商业文化发达,则能够消解长期阻碍中俄经贸发展的民族因素,提升涉外企业和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增进彼此间的经济互信与交流,最终促进中俄经贸关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中俄两国公民的参与意识淡薄。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其突破了地域和空间上的壁垒,让其成员学会如何和平、合法地表达和争取利益,运用自下而上的组织力量动员、激发从事涉俄业务的企业和公民的参与热情并自觉、理性地参与到中俄贸易权利的保护过程中,锻炼从事涉俄业务的企业和公民的参与技能和参与能力。新中国成立前,中俄两国政府控制了绝大部分生产资源,使民间组织丧失了生存的物质基础,即使是成长起来的民间组织也因其过分的行政依赖性(如中苏友好协会)而丧失自主性,没有给公民参与提供空间。改革开放后,民间组织快速发展,社会自主性逐渐显现,公民参与热情提高。然而随着两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出现了一些中国商人坑蒙拐骗等道德失范现象,不但破坏了市场秩序,还导致从事中俄贸易的涉外企业和公民的维权诉求和利益表达不能通过自身所属的可以信赖的民间组织来进行协商和谈判,致使公民的参与度得不到提升,造成民间组织的功能缺位。

三、深度拓展民间组织的法治功能,架起中俄经贸合作共赢的新秩序

2015年7月6日召开的首届世界华侨、华人工商大会致力于引导全球华商组织、专业协会等组织努力构建全球协作机制,这就要求深度拓展和挖掘活跃在中俄贸易中的民间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促进中俄贸易的持续、飞速发展。

1.发挥多元治理功能,建立多元化的中俄贸易纠纷化解机制

当前,中俄两国都进入改革的深水期,因转型带来的中俄贸易秩序失衡、中俄贸易关系失信、中俄贸易权利表达途径堵塞、中俄经贸法律泛化主义等多重问题,使得中俄贸易纠纷的数量呈现增加的趋势,中俄贸易纠纷处理的难度加剧,这就需要发挥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多元治理功能,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发挥多元治理功能,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是民间组织的重要功能。民间组织可以通过中国促贸会、省促贸会、地方促贸会、县市区促贸会等多样化、多渠道、全方位的形式发挥多元治理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官方与民间、国内与国外”互动合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避免单纯的法律强制和道德强制的不足,预防权力导向和单纯规则约束可能带来的缺陷和风险,力求建立双方多赢的贸易协调平衡机制。这需要加强外界对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供建设性咨询,建立法律风险预警系统,积极避免两国之间不必要的贸易摩擦给华商造成的损失。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是立法民主化、程序化进程的重要的推动力量,它们作为不同利益要求和权利主张的代表,能够最充分、最真实地反映多种社会声音,并把各种社会愿望和民众诉求输入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的运行机制之中,使得立法成为多种话语交涉沟通的过程、多元利益的平衡过程及公共理性形成的过程”[9]。一方面,两国普通民众可以通过民间组织采集民情民意为制定符合两国经济实际发展政策、进行合法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使两国政府的经济决策更加符合涉外企业和公民的利益,增进政府决策的可执行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从本质上讲,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的兴起,形成了新型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为中俄企业和政府搭建了多渠道参与的公共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让每个人、每个企业都能通过这个公共平台参与到双方国家互动对流机制与渠道中,成为中俄经贸关系和良性发展的受益者。

2.增进沟通与协商能力,促进中俄文化整合和商业繁荣

增进沟通与协商能力是中俄贸易中民间组织活动的重要方式,这种沟通与协商通过“语言、文化”交流的方式促进中俄经贸法律商谈机制的发展,把各种法律需求和多元经济权利诉求输入理性互动、平等协商、多元互动的对话机制中,倡导沟通、信任与合作,解决分歧、对立和竞争,从而促进建立 “多元平等、多元参与、多元沟通”的法律商谈机制。具体来讲,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通过多元文化交流,可以提升中俄两国普通民众的互动协商、理性参与能力和素质以及促进法律政策的快速传播和解读,加强中俄两国的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沟通,把商会间的调解和国家间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进而提升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能力和速度。这种法律商谈机制不仅包括倡导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中俄贸易协调机制等具体事项的实体性规范,也包括加速制定中俄贸易程序规范等程序性事项的规定,还包括积极建立中俄联合商事调解委员会等贸易争端解决专门机构,使中俄两国积极运用多元治理的原则解决经贸纠纷,并最大程度地降低中俄经贸风险。

“语言沟通、文化交流”成为中俄两国经贸法律商谈的现实基础和实现条件。如今中俄两国每年都会举办语言年,2015年俄方将汉语正式列入国家统一考试科目,这拓展了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的交往空间和文化传播空间,通过增进彼此间的理解和沟通,消解俄罗斯人对中国商品诚信的误解和中俄经贸不信任的因素,在源头上控制中俄经贸纠纷的发生。据俄新社“10月14日报道,很大一部分(42%)俄罗斯人认为俄中关系正常,四分之一的民众(26%)认为俄中关系良好,五分之一的俄罗斯人(19%)认为俄中关系友好,负面评价俄中关系的人不超过10%”[10],这极大地传播了中俄经贸关系和谐、信任的声音。具体操作是,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不仅要加大官方文化交流,更要搭建两国普通民众之间交流的平台,形成官民互动的文化网络,使文化深植于两国普通民众的心中,并内化为理性、公平、自觉的直接交往行为,进而建立自主自治的理性规则和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中俄双方商会间广泛联系和密切沟通,注重行业行约、自律规章等民间规则的确立和遵行,确保更多经济合作项目和法律合作协议的落实,促进双方经济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3.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构建理性自律的中俄商业秩序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中俄贸易纠纷中民间组织功能拓展的重要一环。中俄贸易纠纷增多和贸易秩序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事涉外贸易的企业和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制度缺乏信仰,“在一项调查当中,有85%的华人受访者不了解俄罗斯的法律”[11],而法律意识的提升是我国国民教育的关键环节。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因此,要拓展民间组织传播法律知识的功能,树立起企业良好的法律形象,通过法律意识的提升从内心深处培养对法律的信仰和养成自觉守法用法的习惯,避免因法律意识的缺乏而引发的一系列中俄贸易纠纷悲剧的再次发生。

从根源上看,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通过“自我规制的规制”[12]提升自我反思的能力,构建理性自律的商业秩序。双方政府应采取适当引导和推进的政策调动各类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强制性命令。中俄贸易纠纷中的民间组织通过自我规制和自我反思,强化自身的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并通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化安排,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互动与合作关系来履行社会责任”[13],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和市场规律自主选择承担责任的范围和领域,促进组织成员自觉养成遵守秩序的习惯,促进理性自律的商业秩序繁荣发展。格林伍德商贸中心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突出贡献获得了2014年度“金水星”最佳外企奖,这是在俄中企首次获得此殊荣。中俄经贸渴望在民间组织搭桥中实现持续共赢。

[参考文献]

[1][美]诺内特,[美]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5.

[2]许浩明.专家解读切尔基佐沃大市场事件 俄罗斯应担共同过错责仟[EB/OL].法制网,2009-07-30.

[3]周少青.中国的结社权问题及其解决:一种法治化的路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56.

[4]黄立茀.20世纪中俄民间组织的合作与中俄关系[J].俄罗斯研究,2009,(4):103.

[5]马长山.民间组织兴起:转型期法治进程的新兴动力[J].求是学刊,2010,(5):71.

[6]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EB/OL].(2008-06-26)[2010-04-29].http://www. ccrs. org. cn/show 2390. aspx.

[7][俄]米格拉尼扬.俄罗斯现代化与公民社会[M].徐葵,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23.

[8]王祎.民族性格与心理对中俄两国民间交往的影响探析——以切尔基佐夫市场关闭为例[J].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2,(2):11.

[9]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1.

[10]俄媒:多数俄民众看好中俄关系 负面评价不超10%[EB/OL].搜狐网,2015-10-15.

[11][俄]拉林.俄罗斯的华人移民——社会问卷调查研究[J].闫国栋,译.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9,(3):9.

[12]陆宇峰.以社会治理创新迎接法制改革转型[J].法学,2014,(9):62.

[13]崔丽. 俄罗斯企业社会责任“公私协作”模式考察及借鉴[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3,(3):41.

〔责任编辑:马琳〕

[中图分类号]C912.21;D912.2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4-0095-07

[作者简介]王玉薇(1982-),女,黑龙江黑河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