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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要慎行

2016-02-26

学术界 2016年10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要慎行

林嘉撰文《审慎对待〈劳动合同法〉的是与非》指出,《劳动合同法》修改要慎行。并非说不应修改,而是必须基于对《劳动合同法》的是与非的客观认识,并且秉持理性的态度,在进行充分研究和严密论证基础上修改。对于下一步的修法,有两条路径:一是修改《劳动法》,把其提升为劳动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从体系、法律逻辑、法律建构上妥当地解决现存问题,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雇员身份)的界定、劳动基准、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关系等,统一纳入到《劳动法》进行规范调整。二是修改《劳动合同法》,将目前法律实施中的问题通过修法予以解决,从法律技术层面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而不是从价值层面一味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不切实际、不合逻辑的批评和否定。不管最终采用哪条路径,有关劳动法的修改均应把握几点:一是劳动和资本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法律应当给予倾斜保护;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用人单位适度的用工灵活, 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二是劳动法的管制和自制的关系。应当在劳动法必要的管制基础上开放更多的自治空间,因此集体劳动关系应当更加发达。应当把劳动关系中更多的内容交由双方协商决定。三是劳动安全和弹性的平衡。应在安全的基础上开放劳动关系的弹性,即以劳动权保障为前提,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劳动关系弹性化的要求。

摘自《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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