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宏观调控是地方法治的集中体现和关键所在
2016-02-26
学术界 2016年10期
地方宏观调控是地方法治的集中体现和关键所在
史际春撰文《地方法治与地方宏观调控》指出,在市场经济和法治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正当性已毋庸置疑。地方宏观调控的基础,是现代的分权理念及体制。中央层面的宏观调控起着统筹协调,平衡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地方发展起着引领、指导和影响作用,但不可能取代地方层面的经济社会管理及宏观调控,因此我国以宪法法律建立了地方分权型单一制体制。原则上,事关整体,需要国家层面安排、全国统筹或直接管理的投融资,省市自治区之间重大经济关系的协调等,其调控权集中在中央。但也并非绝对,地方的调控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对全国产生整体、总体性影响。因此,宏观调控不仅具有整体性、间接性,也存在相对性、层次性。除了国家和地方分权、分层,法治也具有地方性。法治取决于社会成员遵纪守法的程度和方式,包括规则意识和遵法意识、是否存在普遍的正义感、参与的意识和能力、行政和司法等法律执行力,等等,而这些在每个地方都不尽相同。宏观调控是政府行为,往往牵一发动全身,必须以法治尽可能避免宏观调控的粗陋、武断、失误,将其负面作用和效果降至最低。鉴于政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贯起着主导作用,可以说,地方宏观调控是地方法治的集中体现,也是地方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摘自《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