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孙中山的反贪思想
2016-02-26王德勇
○王德勇
(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再论孙中山的反贪思想
○王德勇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
孙中山对贪污的危害有切身感受,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以及欧美国家社会治理模式构成他的反贪污思想形成背景。他分析了贪污产生的原因,认为专制导致腐败;要杜绝腐败,必须还政于民,人民应有权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府;他重视法制建设,建立严密的制度体系,依法反腐。其本人廉洁自律的作风,为后人树立了学习的典范。
孙中山;反贪污;廉洁
孙中山(1866-1925)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以爱民救国为宗旨,毕生致力于社会改造,在他及其他革命志士的推动下,中国发生了历史性巨变。在纪念孙中山诞辰一百五十周年之际,探寻其伟大思想以鉴戒当下无疑是很有意义的事情。毛泽东同志指出,孙中山“在政治思想方面留给我们许多有益的东西。”〔1〕其中,他反对贪污腐败的思想就是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但既有成果大多探讨其法治、民生等内容,对其反贪思想的研究较薄弱。〔2〕在反贪污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总结孙中山的反贪思想,对于惩治贪污腐败,当裨益良多。
一、孙中山反贪思想的形成背景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的内容与个人认知、阅历等密切相关。孙中山出身于19世纪中叶广东省香山县的一个农村家庭,幼时从事繁重的农事,受到传统私塾的熏陶,亦接受过系统的西式教育,海外的游历时间很长,这些对其反贪思想的形成至关重要。
第一,出身贫苦农家,对劳动人民的苦难有亲身体会。孙中山六岁就开始帮家里做农活,打柴、放牛、拾猪菜,童年的生活让他了解到农民的艰辛,他曾经说,“假若不是出生于贫苦的农民家庭,我对民生问题也许不会特别关注。”〔3〕在目睹了清朝官兵对同村富户杨氏三兄弟财产的劫掠,经历了自家因卖地没有使用官府的红契不断遭受地方官吏的勒索后,孙中山萌生“反对官吏罪恶”的想法。〔4〕随着年龄的增长,他开始思考自己以及整个中国的前途问题。
清朝末年,贪污受贿的腐败现象十分普遍,“官以财得,政以贿成的婪索之风已成习惯”,〔5〕“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是当时官场的生动写照。恶劣的政治环境,引起孙中山的极大不满。1883年,孙中山从檀香山抵达香港,在坐沙船返乡的途中,多次受到清吏勒索,孙中山与之进行了抗争,但沙船也因此被清吏无端扣留,船主行贿后才得以放行。此事及以后的经历让他认识到,中国社会所遭受一切灾难的唯一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6〕。
第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其反贪思想的重要来源。1875-1878年,孙中山入村塾读书,诵习四书五经。在其革命生涯中,他始终对中国传统文化抱有浓厚兴趣。他在檀香山的同学唐雄回忆说:“孙公在檀读英文时,中文根底颇深,……好读史乘。”〔7〕“四大寇”〔8〕之一的陈少白也称孙中山在檀香山读书时“勤读中国书”〔9〕。中国传统文化对孙中山有很大影响,他认为在历史上中国文明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是各国学习的对象,只是到了近代才落后了,但不能因此将“中国文明一概抹杀”。要想社会发展政治进步必须“从远祖之心性理想,究其源流,考其利病,始知补偏救弊之方。”〔10〕在其看来,惩治贪污的方法也可从古人处借鉴。
1918年,孙中山对议员们谈五权宪法时说,所谓的五权,除立法、司法、行政权之外,其它的两权——考试权、弹劾权都是中国古已有之的良好旧法,并非他的发明,“故甚望保存此良法,而勿忘记中国自己之良法也。”〔11〕在其晚年,他还谈到,“我们固有的东西,如果是好的,当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弃。”〔12〕由此可见他对我国传统文化采取的是扬弃的态度。五权宪法等理论的提出是中西合璧的结晶,监察院等惩贪机构的设置,则是传统文化在近代中国的新生。
第三,早年所受西式教育和长期的海外游历,使其对欧美国家相对成熟的社会治理模式有较多了解。他先后就学檀香山、香港,在走上革命道路后由于各种原因,走遍了欧美、日本、南洋等地,对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有很透彻的了解。孙中山认为,在社会治理方式上,我们有必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少走弯路,缩短探索的时间,这样就会超过欧美国家,后来居上,成为世界一等强国。〔13〕
孙中山对西方文明有一个从开始的无限向往到后来辩证看待的过程。1896年,他初到伦敦,看到当地经济发达、秩序井然,顿生“使人怦怦向往”之情。在大量研读西方社会学说并实地考察普通民众的生活状况后,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的爆发和政治斗争的加剧,他认识到欧美一些国家虽然生产力发展了,但人民所得实际利益很有限,原因就在于他们实行的是代议制的间接民权,人民缺乏管理政府的手段,我们不要“蹈他们的覆辙”〔14〕。他很赞赏瑞士宪法规定的国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认为只有人民享有了这四种权,才可以有效管理各级官吏,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始得称为一国之主人”。〔15〕同时他还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比如五种政府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应相互独立,避免专制,防治贪污腐败。孙中山对于西方文明持很开放的心态,为我所用者,不持成见,但亦不盲目崇洋媚外,辩证地对待。他认为,必须“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16〕才能建成世界上最好的政府。
二、孙中山的反贪思想
贪欲是人性中的阴暗面,也是私有制的伴生物,贪腐状况还是历代王朝兴衰的晴雨表。身处清朝末季的孙中山对贪诈成风的现实十分不满,“不完全打倒目前极其腐败的统治而建立一个贤良政府,由道地的中国人来建立起纯洁的政治,那么,实现任何改进就完全不可能的。”〔17〕基于现实的感受、生活的阅历和对未来新社会的设计,孙中山形成了较系统的反贪思想。
(一)专制产生腐败:孙中山对贪污产生原因的分析
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到了晚清时期已衰象尽显。外则御侮不成割地赔款,内则鱼肉百姓致民不聊生,国帑左支右绌,贪墨盛行。孙中山指出,正是由于官吏贪污、政府腐败,才导致中国如此贫弱,任人宰割。〔18〕
孙中山认为,专制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1906年末,他在一次演讲中指出,数千年君主专制的反动统治是造成中国落后人民苦难的“恶劣政治之根本”。〔19〕由于权力来自于上级任命而非下级的选举,官吏只需对上负责,却不受下级监督,故而一旦任官即为害一方,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无恶不作。等到私囊充盈即行贿上峰,官职升迁又可大肆聚敛,为害更烈。长期的独裁专制,造成极为严重的权力崇拜,形成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贪污腐败,已成积习,出仕者有多少廉洁自律的呢?难怪古人发出“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浩叹!
孙中山指出,在独裁体制下,人民是没有资格知道国家大事的,更不要说发表评论了。所以,古人认为军国大事,只能“肉食者谋之”,百姓无从置喙。即使“人民身受冤抑,亦无所吁诉。”〔20〕封建专制的流毒所致,即使在辛亥革命爆发十多年后,行政上仍没走上正轨,“一切政权,仍在腐败官僚,专横武人之手”,〔21〕不过挂了块共和的空招牌而已。在这样的社会,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便极容易滋生,同时也强化了权力至上的观念。孙中山指出,“中国几千年以来所战的都是皇帝一个问题”“兵权大的就争皇帝,兵权小的就争王争侯”“就是到了民国十三年,那种做皇帝的旧思想还没有化除”。〔22〕
1915年,梁启超在《作官与谋生》一文中对民初很多人为求做官而聚居京城的现象做了分析指出,做官“所以最足歆动人者,则劳作少而收入丰也,大抵今日中国官吏,就中除百分之一二特别贤劳外,其他大部分若改执他种职业,则以现在所费之劳力,决不能得现在所受之报酬。其中尤有一部分纯然坐食,曾不必出丝毫之劳力以为易,人人咸羡而趋之,固无足怪。”“人人痛心疾首于政象之浑浊,试思为此等心理所左右之政象,果有何术以使之清明者?”〔23〕国外有研究者亦认为,在专制时期的中国,振兴家族的主要办法是让孩子通过科举进入仕途,收受贿赂,聚敛财富,并认为“这类事情是非常普遍的”。“官员非正常收入的总数,大约是他正常薪俸的4倍。”〔24〕这些描述和数字可能并非十分准确,但权力高度集中不受制约的体制,必然导致贪腐丛生、贿赂公行,是很显然的。
为了一矫颓风,孙中山廉洁奉公,反对职务终身制,反对搞特权。1912年元旦,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在简短的誓词中,两次提到打倒专制政府。同年5月,他辞职回到家乡翠亨村,在宴请乡民时说“朝作总统,夕可解职,这是一个革命党人应有的器量。”〔25〕同年8月,孙中山在北京参加同盟会的欢迎会,但途中没有行人,经询问得知,政府为表示对其尊重,特意增派随从马队,沿途加派军警护卫。他说,“鄙人虽系退位总统,不过国民一分子”,〔26〕要求取消全部特殊措施。1916年,孙中山请求政府偿还华侨为支持革命事业所借款项时,遭到一些人的污蔑,称此款为孙中山虚构,让政府还款不过是入其私囊。对此,孙中山说,“文奔走二十余年,曾忝任总统之职,自问流俗权利争夺之见,去之且远,何物货贿,足以污人。试还诘言者,若能举某一处、某一种财产,为文所私,则文亦甘任其罚。”〔27〕1925年3月12日,他去世后留下了《家事遗嘱》,“余因尽瘁国事,不治家产。”他遗留的全部财产,只有一所旧宅,2000多本书和一些尚未用完的日用品。上海的这所住宅,由华侨们集资捐助,为了革命,曾先后被典当过三次,最后才赎了回来。孙中山廉洁自持,自甘清贫至此。
(二)还政于民:孙中山对杜绝贪腐的认识
孙中山看到由专制导致贪污腐败横行的恶政,表示“我是要以一身结束数千年专制人治之陈迹,而开亿万年民主法治之宏基。”〔28〕他认为要杜绝腐败必须还政于民,“今知主权在民,官吏不过为公仆之效能者,然后乃有行政清肃之望。”〔29〕“从前帝国的天下,是皇帝一个人的,天下人民都是皇帝的奴隶。”〔30〕在专制社会,是封建君主的家天下,为了一姓之尊荣,统治阶级对老百姓采取愚民政策,“涂饰人民之耳目,锢蔽人民之聪明。”〔31〕人民不能与闻政治,对于法律制度只有“兢兢遵守”的义务,形成人们对政事十分漠然的心态,自然难有主人翁的政治自觉。贪官污吏得以上下其手,政府也默许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甚至官位标价售卖还是政府增收的重要方式,这种情况下禁贪防腐只能是一纸空言。
孙中山提出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的观点。〔32〕天下人管天下事,最根本的是人民要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不久,制定临时约法时,孙中山特别强调指出,“我今只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33〕在《临时约法》中,人民的权利被排在第二章的重要位置,这一编排体例显示出立法者对民权的重视。倡导民权,除去它是三民主义的内容之一外,还是他反对贪腐的重要路径:首先提高国民的地位,从前的奴隶成为国家的主人,与闻国事,然后赋予人们参政的权利,以权利制约政府权力,对权力进行监督,达到反贪的目的。孙中山指出,中华民国是人民的国家。〔34〕他认为,在封建专制社会,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但在共和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国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官吏都是人民的公仆。〔35〕做到这些才能称得上以民为主,才能说实行了民权。
在《三民主义》讲义中,孙中山提出国家政治的根本在于主权在民,〔36〕使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他认为,人民应拥有四种权利管理国家事务,以此制衡政府的五大权力。人民用选举权和罢免权管理政府官员,用创制权和复决权管理法律,只有人民拥有充分的权利管理国家、监督政府,才不会担心政府力量过于强大,失去控制。政府拥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治理社会,人民用四种权利管理政府的五种权力,达到二者相互平衡的目的。此外,政府五权分立,也有制衡防腐的作用,“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37〕1924年,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民权主义》演讲中指出,要通过制定选举法、罢免法、创制法和复决法,来保障人民能够真正地享有民权。
(三)制度建设:孙中山对依法反腐的思考
孙中山对满清时期无法可依所导致的官吏普遍贪腐状况进行了无情揭露和猛烈抨击。他指出,“中国各省皆有英国人称之为省督者,但却没有诸位所了解的法律”,〔38〕各级行政长官的个人意思即是法律。“民事诉讼是公开的受贿竞赛”,〔39〕官吏们巧立名目搜刮百姓,榨取民脂民膏,聚敛起数目惊人的不义之财。孙中山决心通过制度建设,将反贪腐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具体举措表现在他重视法制建设、以考试选拔官员以及官员任职宣誓的制度化等方面。
第一,孙中山重视反贪法制建设。1912年初,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40〕他希望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权力进行有效限制,规范社会运行。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国家根本大法,他特别重视宪法,“劈头第一事,须研究一部好宪法。”〔41〕在他的积极推动下制定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该法规定人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比如,对违法官吏的陈诉权,对国务员的质问权和弹劾请求权,对纳贿违法官吏查办的请求权,这些规定强化了对官员的监督和惩治。1914年,在他领导下制定的《中华革命党革命方略》第三章第48条第15项规定“收贿赂勒索资财者枪毙”;第16项规定“掳人勒赎者枪毙”;第20项规定“捏报名额虚领饷项者枪毙”。〔42〕可见其惩贪的决心。
第二,通过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孙中山深谙满清吏治的弊端,“满洲政府的所有官职都可以用钱贿买。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那些为其所追求的官职付出最高价钱的人,能如愿以偿。”〔43〕公务人员的选拔事关吏治优劣,通过贿买方式取得职位的官员很难成为清官廉吏。通过考察古今中外的政治制度,他认为,考试是选拔公务人员的好做法,因为考试可以“一扫近日金钱选举、势力选举之恶习,可期为国家得适当之人才。此又庶政清明之本也。”〔44〕
他还谈到,以前很多人到政府求职,政府也需要人才,但由于没有考试制度,“虽有奇才之士,具飞天的本领,我们亦无法可以晓得,正不知天下埋没了多少的人材呢!”〔45〕所以,以后国家公务人员的产生都要通过考试的方式,否则不得担任公职,以此避免传统社会卖官鬻爵、政以贿成的奔竞之风。孙中山在用人方面廉洁自律,不徇私情。1912年初,广东都督陈炯明提出辞职,社会各界和同盟会的一些人提议推举孙中山的哥哥孙眉做都督。孙眉对革命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曾倾其所有资助革命事业。但孙中山婉拒了各界好意,并特意致电其兄劝阻该事,可见孙中山大公无私的品格。
孙中山主张由专门机关掌握考试权,保障考试权独立行使,力图改变长期以来在官员任用上出现的任用私人、买官卖官、营私舞弊等鄙陋。1912年元旦,孙中山履职后就将其理想付诸实践,设立铨叙局,专门处理官员考录、选任等事宜。以后,临时政府法制局陆续制定了《文官考试令》《任官令》《官职试验章程》等多部有关考试的法令,基本构建了适应时代需要的官员选任制度。可惜很多法令还没有走完立法程序,临时政府就解散了。1924年,孙中山公布了《考试院组织条例》《考试条例》《考试条例施行细则》。其中,《考试条例》第6条规定了禁止参加考试的情形: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亏欠公款尚未清结者等。第7条规定,考试及格后六个月内发现有违背考试规则情形者,及格无效,并追缴证书。如有贿托嫌疑,移送法院审理。〔46〕《考试条例》第16条规定,考试成绩应由考试委员评定,无论任何人不得干涉,以此表明考试权独立之精神。〔47〕这些法令鲜明地体现了孙中山的考试理念。
第三,公职人员任职宣誓制度化。孙中山要求公职人员任职前进行宣誓,以此强化官员廉洁意识,并予以道德约束。在国家治理上,儒家强调以德治国、为政以德,孙中山对此十分推崇。他在《建国方略》中指出,“建国之基,当发端于心理。……当先表示正心诚意,此宣誓之大典所以为必要也。”〔48〕
孙中山认为,如果在任职、入党等关系重大的场合,加上庄严的宣誓仪式,可以起到振奋精神的作用。〔49〕他率先垂范,主动接受国民监督。在其任临时大总统的誓词中表示,要“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以忠于国,为众服务”,尤可注意者,“谨以此誓于国民”。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帝王将相只祭天地和祖先,从来没有向老百姓发誓,请民众监督自己的先例。孙中山向国民宣誓,是官员就职必须宣誓的首创,是“官吏为民公仆”思想的实践。
宣誓是一种庄严的承诺,是道德层面的内在制约,若将其写进法律,它又是外在的强制力量。孙中山之所以重视宣誓仪式,是希望以此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内化为思想的认同。“凡百官吏于就职,必发誓奉公守法,不取贿赂;以后有违誓者,必尽法惩治之。”〔50〕他认为,如果宣誓后,又发生了背誓的行为,那么对其的处罚就是合情合法的。〔51〕1921年12月20日,孙中山主持制定了《文武官吏任职宣誓条例》,要求官吏就职时须宣誓正直供职,不收贿赂,廉洁从政,希望以此在社会上形成廉政的风尚。对贪官污吏来说,政治宣誓可能只是个形式,但由此背负的道义和法律责任是无法逃遁的,他所受的惩罚也将是双重的。由此宣誓逐渐走上制度化轨道。
三、余 论
清末民初时的中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外则列强环伺、侵凌日亟,内则贿赂公行、贪腐遍地。孙中山愤恨不公平的社会,以天下为公,一心为国,廉洁自律,致力于建设一个政治清明的民主共和国家。
孙中山的反贪思想是时代的产物。近现代的中国处于急剧变化的时期,随着中西文明的冲突、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中国近代思想在短短几十年内,从封建主义到社会主义,像雷奔电驰似的,越过了欧洲思想发生成熟的数百年行程。”〔52〕由此产生的一个现象就是,思想界关注到了一些紧迫重大的时代课题,但没能进行深入细致地考察,理论上显得比较单薄,缺乏深度,这也反映在孙中山的思想上。孙中山作为近代民主革命的活动家,看到“贪污是中国弊病中累累恶果的根源之一。”〔53〕他一方面采取措施积极反对贪污,另一方面又身体力行,通过自身的廉洁奉公做出了表率。他认为贪污腐败是阻碍社会进步的严重障碍,为实现政治廉洁,投入了极大热情和精力。他分析了贪污产生的原因,对君主专制的体制进行批评和质疑;他认识到真正的反贪污首先应当是还权于民,只有人民有权监督政府,它才不至于怠惰;同时,他认为,若要不至人亡政息,保持反贪的连续性,必须有赖制度建设。他的观点是独到的,也是发人深思的。孙中山“能够通过革命实践,吸取经验教训,使自己的思想不断地向前发展和进步。”〔54〕另一方面,他一生为革命奔波忙碌,专门进行思辨的时间较少,对一些问题的研究深度是有待提高的。但他的很多学说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动向,其中就包括他的反贪污思想。我们不能苛求前人,应当从历史的客观条件来理解。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孙中山的反贪污努力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辛亥革命多年以后,他感叹道,“乃迟至今日,未见丝毫成绩,直使民国十年间,徒有共和之名,并无民治之实。”〔55〕“中国今日政治之窳败,由于骄兵悍将、贪官污吏之肆无忌惮,此人人之所知者也。”〔56〕但他大力倡导民权,反对专制、反对贪污的思想确实为中国政治带来了新气象,他为廉政建设所构建的一系列制度对当下的反贪污事业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释:
〔1〕毛泽东:《纪念孙中山先生》,《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11页。
〔2〕主要成果有:解桂海:《孙中山的廉政思想探析》,《理论界》2007年第4期;杜锐敏、张时碧:《孙中山的廉政思想浅析》,《前沿》2007年第5期;唐贤秋、王银娥:《孙中山的廉政理论与实践论略》,《唐都学刊》2007年第5期;王荣发:《“民权”与“廉政”——毛泽东廉政思想对孙中山民权主义的继承与超越》,《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5期;赵天宝:《孙中山廉政思想及其启示》,《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林华煊:《孙中山的廉政思想及实践》,《南方论刊》2012年第8期。
〔3〕〔4〕〔7〕〔9〕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1-12、20、28、29页。
〔5〕〔20〕〔31〕《伦敦被难记》(1897年初),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0、50-51、51页。
〔6〕〔17〕《中国的现在和未来》(1897年3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89、88页。
〔8〕在香港西医书院读书时,孙中山、尤列、陈少白和杨鹤龄被清政府称为“四大寇”。
〔10〕〔18〕〔34〕〔35〕〔48〕〔51〕《建国方略》(1917-1919年),《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180、223、211、211、214、214页。
〔11〕《宴请国会及省议会议员时的演说》(1918年2月7日),《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332页。
〔12〕〔13〕《三民主义·民族主义·第六讲》(1924年3月2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243、251-253页。
〔14〕〔16〕《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48、353-354页。
〔15〕《三民主义》(1919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189页。
〔19〕《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2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5页。
〔21〕《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1921年12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10页。
〔22〕《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一讲》(1924年3月9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268-271页。
〔23〕吴其昌:《梁启超传》,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76-177页。
〔24〕〔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34-136页。
〔25〕《在翠亨村欢宴乡亲的讲话》(1912年5月29日),陈旭麓、郝盛潮主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6页。
〔26〕《与傅良佐等的谈话》(1912年8月25日),《孙中山集外集》,第180页。
〔27〕《致参众两院议员函》(1916年12月22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09页。
〔28〕《关于誓约问题的谈话》(1914年春),《孙中山集外集》,第221页。
〔29〕《讨伐曹锟贿选总统檄文》(1924年),《孙中山全集》第11卷,第536页。
〔30〕《在桂林军政学七十六团体欢迎会的演说》(1921年12月7日),《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页。
〔32〕《在广州农民联欢会的演说》(1924年7月28日),《孙中山全集》第10卷,第461页。
〔33〕《关于起草约法的发言》(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集外集》,第48页。
〔36〕《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五讲》(1924年4月20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33页。
〔37〕〔44〕《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1922年),《孙中山集外集》,第35、35页。
〔38〕《第一次广州革命的起源》(1896年12月),《孙中山集外集》,第3页。
〔39〕〔53〕《中国之司法改革》(1897年7月),《孙中山集外集》,第7、8页。
〔40〕《在南京答〈大陆报〉记者问》(1912年1月6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4页。
〔41〕《在上海国民党茶话会的演说》(1913年1月19日),《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5页。
〔42〕《中华革命党革命方略》(1914年8月),《孙中山集外集》,第565页。
〔43〕《与檀香山〈晚间公报〉记者的谈话》(1910年4月8日),《孙中山集外集》,第143页。
〔45〕《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1921年4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5-496页。
〔46〕〔47〕《考试条例》(1924年8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10卷,第583-584、586页。
〔49〕《批彭素民呈》(1923年2月上中旬),《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109页。
〔50〕《与〈字林西报〉记者的谈话》(1920年11月25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29页。
〔52〕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5页。
〔54〕中共中央统战部等编:《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05页。
〔55〕《在梧州群众欢迎会的训词》(1921年10月17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618页。
〔56〕《致徐世昌电》(1921年5月5日),《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534页。
〔责任编辑:陶婷婷〕
王德勇(1972—),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