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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口译员对庭审的语言重建功能探究

2016-02-26

学习月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口译员口译庭审

(作者系华中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大学英语部主任)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我国每年涉外案件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而法庭审理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阶段,又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实现其法律主张、维护其法律权益的重要环节。涉外案件由于涉及到多国语言,对于使用案件管辖地(国)以外语言的一方当事人来说,语言劣势将妨碍其法律权益的保障。因此,法庭口译成为了维护平等法律权益的关键性因素。诚然,口译员对于案件不持有偏向是其职业的基本原则,但中立立场在实践中却往往被扩大化地诠释为消极被动,法庭口译员只是充当当事各方的传声筒,盲目简单地将庭审中的源语解码为目的语,导致在具有更加复杂的法律、文化和语言冲突背景的涉外案件庭审过程中,语言交际障碍加大了由于法律地位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对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定位进行深入思考。

法庭口译员应当在总体的中立立场下扮演更加积极的“交际协助者”(Communication facilitator)的角色,一定程度上对源语进行恰当而必要的重新建构,从而化解庭审当事各方的交流障碍,为处于法庭语言交际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实现基本的平衡,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将从语言和控制力两个层面,阐述法庭口译员应该发挥的更具有建设性的重建功能。

二、法庭口译员在庭审中的语言重建

从1997年开始,我国的司法改革朝着新的方向逐步推进,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强化合议庭(包括独任审判员)责任。这意味着我国的庭审从大陆法系注重书面列举证据的纠问式模式,逐步吸取英美法系注重法庭口头展示证据的抗辩式模式的优点。这一转向在涉外案件中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庭审中各种表达方式和辩论策略的运用将有可能影响到审判的结果,这也对法庭口译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涉外案件的庭审主要是通过语言展开的,当事各方在法庭上所使用的语言我们称之为庭审语言。庭审语言包含内容和形式两个层面,在内容上主要是指庭审参与各方所使用的各种语言和所说的具体话语,而形式则是指庭审参与各方所采用的具体的语言策略。涉外案件的外方当事人并不掌握案件审理所使用的官方语言,因此,他们的法庭陈述和与其他当事人的交流、质证和申辩等法庭活动,全靠口译员的现场口译。为了更好地传达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真实想法和意图,口译员应当成为法庭对话的“共同谈话人”,在庭审中对当事人的法庭言语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重建,即口译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运用各种语言手段来达到当事人所希望的言语效果,从而帮助其行使法律权力。

1、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重建

法庭口译是一种具有明确指向性、专业性和法律性的法庭语言交际行为,因此,精确性是法庭口译的重要原则。比如对于案件时间、地点、手段等关系重大问题的陈述,法庭口译对于词汇、句型和语法的使用极为苛刻,并尽可能地排除描绘性的词汇,以使口译最大程度地达到精确的要求。可是,语言带有自身的模糊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边界并不明晰,不完全准确,具有一定的弹性。有研究指出,在英格兰和澳大利亚约40%的法律条款的意义需要在庭审中做出具体的解释甚至裁决。而我国《刑法》等法律条文中也存在大量的模糊词语,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准确的界定。因此,在法庭口译中如果没办法精确表达,不需要精确表达或者需要模糊表达的时候就会使用模糊性的语言。例如,法律条文中大量存在的 “Unless the law provided otherwise”(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evant units or individuals”(有关单位和个人)等等,就是典型的模糊语言。

口译员在法庭口译过程中,一定要深刻了解法庭口译语言精确性与模糊性交替的特点,在口译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口译既能够准确传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能帮助庭审参与各方正确理解。如果法庭中出现的模糊语言使得当事方不能准确地理解,法庭口译员有义务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对其中关键性的部分进行重新建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起因为管理而产生的涉外民事纠纷的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告知原告这样的一项法律权利:你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实施了保护被告利益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口译员将其译为:

You provided service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defendant’s interests when you are not legally or contractually obligated to do so.You shall be entitled to claim from the defendant the expenses necessary for such assistance.

其中有一个较为模糊的表达方式“the expenses necessary”(必要的费用),如果原告方不太明白,即使没有提出疑问,口译员也可以将“必要的费用”加以精确地细化为“the expenses directly paid and the loss suffered for the assistance”,即“既包括为管理这一事务所直接支出的费用,也包括为此而遭受的损失”。这种在模糊与精确之间根据需要进行的转换,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对语言的重建,能够化解当事一方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造成的不利因素。

2、书面语体与口头语体的重建

英文的书面语体和口头语体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词汇、句子和语法等方面。法庭口译中,如果原被告双方由于文化程度的不同,特别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方,在法庭上可能会使用相当多的口头语,甚至一些粗俗的语言。有一部分专家认为,口译员要完全忠实于源语言,不能将当事人的口头语体转化为书面语体,哪怕是一些粗鄙的话也应该如实翻译成目的语。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它却否定了口译员在法庭口译中一定程度上的语言重建权力,口译员是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和有利于准确传递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对部分口头语体进行书面语化的。例如,因为一位外方当事人想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某些条文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可是由于受到文化程度高低和法律知识缺乏的限制,词汇、句子和文法方面都过于口语化,不够严谨,不能规范表达他想要援引的证据和法律条文,而这些内容对于当事人又至关重要。在不误解当事人意思,不随意添加当事人没有表达的内容的情况下,口译员有责任将当事人口语不能规范表达的内容转换为书面语体进行口译。这非但不会违反忠实性的原则,反而可以协助法官、检察官了解当事人想要表达的意思,以及他所援引的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条款,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话语密度的重建

在直接影响法庭口译人员能力的因素中,很少有人谈及源语信息的密度,即话语密度(Textual density)。所谓话语密度是指“每一个词承载的信息量”,而并非指话语包含的单词数量。话语密度并不以单词的多少和句子的长短来衡量,有时用长句表达简单概念是低密度话语,而用简短的句型和复杂单词表达又是高密度话语。詹尼斯·帕尔玛归纳出了两个衡量话语密度大小的公式:简单内容+简单形式=简单话语(低密度),复杂内容+复杂形式=复杂话语(高密度)。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话语密度取决于话语的内容和形式。在法庭口译中,有时候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在法庭陈述中选择的话语内容较为松散,形式比较随意,而这样所传递的话语密度就比较低,有可能造成冗长拖沓的情况。比如在出庭证人的质询中,一位证人的其中一段证词是这样的:

That night was awesome,well,cause I drank in that bar,you know,a very cool place in my hometown.I came across some friends there.I knew the guy,eh,named Antonio Maldonado Evangelista,no,may be his name is Antonio Valdovinos Evangelista,no,no,let me see,I am not sure of it now.Oh,yes,his name is Antonio Maldonado Evangelista.One time,I heard one of his buddies called him Antonio Maldonado Evangelista.Yes,I am pretty sure.

这段话相对比较长,可是它的话语密度并不高,因为它包含的大量词汇和句子都是在反复确认一个事实,就是某个人的名字。如果接下来的语言还是按照这样的话语密度延展,而口译员也逐字逐句地进行口译,庭审效率将大为降低。这时候,口译员就不能逐字逐句地进行翻译,而要对话语密度进行重建,谨慎地剔除一些无关宏旨的冗余信息,减轻话语容量,提升话语密度,以利于当事人的观点和证言的意思能够较为集中,使得当事各方能够迅速高效地理解相关内容。而法庭中,司法鉴定人员、律师、检察官等拥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他们虽然语言简单,但是所传递的话语密度却很高,有时会让原被告等理解起来非常困难,因此,口译员就要适当地降低话语密度,加入一些简短必要的解释,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

三、法庭口译员在庭审中的控制力重建

庭审中的控制力来自于权力。温格认为,权力是“采取与我们所追求的事业相一致的行动的能力”,他进一步指出,权力与“共同体”和“身份”密不可分。对庭审具有最大控制力的是法官,法官宣布开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是在法官的指引下展开,最后由法官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确认并最终进行宣判。法官对法庭的控制力,体现了自身身份所代表的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可是,法庭口译员也对庭审具有一定的控制力,这一权力来自于权力的赋予。范德普拉特认为,赋予权力就是给予他人支持,使其能够运用原本属于其自身的权力。由于外方当事人的语言障碍,在庭审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他实际上就授权给法庭口译员行使其一部分表达权力,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自己更好地获得信息、表达观点、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力等等。法庭口译员如果不在中立立场下实现对庭审控制力的重建,就没有尽到其应负的职责,从而加大外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可能面对的不利因素。

在征得法官同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口译员对庭审控制力的重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打断当事人发言

法庭口译员可以在庭审的过程中出于某种必要打断当事人的发言。打断当事人发言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由于当事人发言较长,给译员造成口译上的困难,如不及时打断将有可能造成在口译中重要信息的遗漏或者误解;二是可以一定程度上给予当事人一定思考的时间,避免其发言偏离案件的重心或遗漏重要细节。

2、要求当事人重述

译员在不能听清楚当事人发言,或者不明白其语言的意义时,不可胡乱进行翻译,而应当请求当事人重新说明。这一方式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及时澄清语言的意义及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整理思路,使得其发言更具清晰性和条理性。

3、提醒当事人注意

有时候,当事人不能理解或者错误地理解了其他庭审参与人的话语的时候,作为唯一能够在两种语言之间来回转换的庭审参与人,口译员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在某些时候对当事人进行提醒。例如,在一起涉外民事案件中,面对原告方的质问,被告方突然情绪失控,说出了一些过激的话,而口译员分析这有可能是被告方在情绪不稳定时未经考虑脱口而出的。这时候,口译员就应起到“调解员”的作用,提醒当事人是否要将刚才这番话如实地翻译给法庭各方,让当事人进行选择。而当被告方冷静下来以后,迅速认识到这样的语言并不妥当,并要求口译员不要将这些话翻译给对方当事人。这种善意的提醒,实际上更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矛盾的化解。

4、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法官、律师以及专家证人等都是法律或者相关学科的专家,他们的发言提问往往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科学性和逻辑性。而庭审中的原被告的文化程度可能相对较低。如果口译员直接按照字面意思将前者的发言翻译给原被告的话,可能会造成他们理解上的困难而无法回答提问或者不能认可证据的可靠性。因此,法庭口译员应当在这个时候对于相关发言和证词进行解释和说明。比如:在一起强奸案中,公诉人认为,根据亲子鉴定的结果,被告人99.99%的可能性为受害人所生儿子的生物学父亲。如果译员只是翻译为: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the paternity test,with the possibility of 99.99 percent,the defendant is the biological father of the victim's son。 “biological father”即“生物学父亲”一词,一部分被告人可能无法准确理解这个重要证据的意思。虽然公诉人并不一定会要求口译员加以说明,但口译员应当在翻译这句话之后,加上相应的解释:“biological father” 意为 “a parent who has sired rather than adopted a child and whose genes are therefore transmitted to the child”,表示相对于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如养父或者继父而言,生物学父亲是指与之有血缘关系的身生父亲,这样有利于被告人理解复杂的科学术语,从而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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