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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主观意愿类反预期表达式

2016-02-26

学术交流 2016年10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规约情态

单 威

(哈尔滨工程大学 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哈尔滨 150001)



语言学研究

汉语主观意愿类反预期表达式

单 威

(哈尔滨工程大学 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哈尔滨 150001)

主观意愿类反预期是说话人或行为主体主观意愿上有意要实施、选择某种行为或状态,从而违反某种预期的一类反预期。与其他典型的汉语反预期相比,该类反预期具有有意性、可控性、多为未然性等特点。汉语主观意愿类反预期主要包括主体违逆类与主体容忍类两种。主观意愿类评注副词“偏/偏偏/就/非”与结构式“还就/不VP(了)”可以表达主体违逆类反预期,以“宁/宁可/宁肯/宁愿”为标志的容忍性让步句可以表达主体容忍类反预期。当这些表达式与某种预期相关时,它们就是典型的主观意愿类反预期表达式。

主观意愿;反预期;主体违逆;主体容忍

一、引言

预期与反预期是话语-语用层面的一对概念,体现了语言的主观性。“从言谈事件参与者的预期这个角度说,话语中语言成分所传达的信息可以分为‘预期信息’、反预期信息与‘中性信息’三类。”[1]其中反预期信息引起了学者们更大的关注。

早在21世纪以前,国内学者就用“预期”来描述某些句式的表义特点。吕叔湘描述转折复句时指出:“凡是上下两事不谐和的,即所谓句意背戾的,都属于转折句。所说不谐和或背戾,多半是因为甲事在我们心中引起一种预期,而乙事却轶出这个预期。”[2]近年来,随着学者们对语言主观性与主观化的重视,特别是引入国外学者Heine和Traugott的反预期理论,并运用该理论系统分析了“X不比Y·Z”的语用功能之后[1],越来越多的学者从“预期/反预期”角度去重新看待汉语中的一些词与表达式,得到了很多有价值的发现,反预期相关现象的研究已经成为汉语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拟对汉语中一类特殊的反预期表达现象——主观意愿类反预期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对汉语反预期现象的研究。

二、主观意愿类反预期的类型与特点

在研究汉语主观意愿类反预期之前,我们先要弄清什么是主观意愿类反预期。顾名思义,该类反预期与说话人的主观意愿有关,是指说话人或行为主体主观意愿上有意要实施、选择某种行为或状态,从而违反某种预期的一类反预期。这类反预期体现了主体的强意志性。情态系统中有认识情态、道义情态与动力情态三种,该类反预期主要属于动力情态。“动力情态表现的是句子主语本身的能力、意愿使事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或必然性,或者说事件的发生是句子主语内在力量的推动。”[3]“动力情态有两种类型,分别表达能力(Ability)和意愿(Willingness)”[3],主观意愿类反预期强调主体的意愿性,属于动力情态。

主观意愿类评注副词“偏/偏偏/就/非”“还就/不VP(了)”结构式与以“宁/宁可/宁愿/宁肯”为标志的容忍性让步句都可以表达主观意愿类反预期。如:

(1)你们都以为我会去,我偏不去。

(2)宁可自己挨饿受冻,也要让战俘吃饱穿暖。(CCL*CCL是指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语料库。新华社2004年5月份新闻报道)

(3)尽管电梯的价格要比合资梯便宜50%,与进口梯相差一倍,但许多用户宁可多花钱也不愿买国产梯。(CCL 1994年报刊精选)

例(1)中,“偏”表达了说话人“我”故意“不去”以违反受话人预期的强意志性,表达了说话人极为不满的主观态度。这是一种“主体违逆类反预期”。例(2)(3)均出现了“宁可”引导的让步句,例(2)“宁可自己挨饿受冻”后引导的是肯定句,例(3)“宁可多花钱”后引导的是否定句,“宁可”句表达了说话人或行为主体在不得不有所抉择的情况下,对“多花钱”“自己挨饿受冻”采取容忍态度,也一定“要怎么样”或“不要怎么样”的主观意愿,说话人或行为主体的容忍性态度或行为与一般人的心理预期是不一致的,这是一种“主体容忍类反预期”。这两种反预期的表达式都属于主观意愿类反预期表达式。

通过对汉语中两种典型的主观意愿类反预期的分析,我们发现主观意愿类反预期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有意性。“有意也是一种主体表现范畴”,“所谓‘有意’是指主体对事件或动作本身以及动作所涉及的场所、性状、可能、方式等语义范畴的自觉性的观照;而所谓‘无意’是指上述语义范畴在经过动作后,超越主体的意识而形成的客观态势”[4]。有意范畴具有主体性、先时性的语义特点,而无意范畴恰好具有与其相反的语义特点。主观意愿类反预期涉及的动作或状态具有有意性的特点,是主体有意欲采取或已经采取某种行为或状态,从而背离了某种预期。主体的这种主观意愿是发生在具体采取动作之前的,具有先时性特点。即使主体为实现某种结果而勉强作出选择的主体容忍类反预期,也是主体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自愿取舍。

二是具有可控性。主观意愿类反预期涉及的行为或状态是主体按意愿自愿采取的,因此具有可控性、自主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与有意性特点是紧密相关的。

三是多为未然性。主观意愿类反预期重在强调主体的意愿,其涉及的行为或状态多是未然性的,还未发生或出现。即使出现在已然性语境中,也是说话人对行为主体主观意愿的叙述或描写,对行为主体而言,在表达其主观意愿时,涉及的动作或状态仍多是未然的。

四是这种反预期中的“预期”多是指受话人、第三方或社会规约性预期,一般不包括说话人自身预期,说话人或行为主体有意采取或已采取的行为、状态恰与这种预期相反。

一般的反预期所涉及的动作或状态多属于无意范畴,具有非可控性、已然性等特点,正是上述特点使主观意愿类反预期不同于一般的反预期,成为一种特殊的反预期表达现象。

三、主体违逆类反预期表达式的反预期功能

主观意愿类评注副词“偏/偏偏/就/非”与“还就/不VP(了)”结构式可以表达说话人或行为主体故意与他人要求或想法逆反的主观意愿,此处的“他人要求或想法”常与预期相关,此时其所在表达式即主体违逆类反预期表达式。这种反预期多是说话人反受话人的预期,也可以反第三方或社会规约性预期。

“偏、偏偏、就、非”均有若干义项,但只有与某种预期相关时,它们才可以担任反预期标记,“偏”与“偏偏”与预期相关的两种情况是它们既可以表示主观故意要与某种预期相反,也可以表示主体对客观事实已经违反预期的意外之情。通过相关语料的考察,我们发现前一种用法以“偏”为主,强调主体的强意志性,而后一种用法以“偏偏”为主,强调客观事实与预期“恰好”或“不巧”相反,传达了说话人对此意外、不满的消极态度。因此范伟认为“偏”的核心意义是“主观故意”,属于动力情态,而“偏偏”的核心语义是“客观违愿”,属于评价情态[5]。所以当“偏”与“偏偏”都可以出现在某一语句中,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而“就”的众多用法中也具有表示“主观故意”的用法,此时“就”是一种强调用法的体现,需要重读,“非”也具有主观故意的意思,有时可以用“偏”或“偏偏”来替换。我们看下面的例句:

(4)谁说我买不起啊,我就/非买来给你们看看。

(5)禁毒教育的难点是:你把毒品的危害已经讲得很透彻,并说,你千万不要吸毒!但吸毒人员的数量还是在增加着。起码,中国人谁不知道曾经有个林则徐,谁不知道中国近代史上的耻辱与毒品紧密相关?有人听你的,不沾毒;但也有人不听你的,他偏要试一试。(CCL 1994年报刊精选)

(6)也许是出于年轻人的好强,我们偏偏选择最冷的地方去锻炼。比如,嫩江的岸边就是大家最感兴趣的场所。(CCL 1998年《人民日报》)

上述例句中的“偏/偏偏/就/非”突显主体意愿,需要重读。例(4)中,受话人或第三方的预期是“我买不起”,而说话人“我”对这一预期极为不满,“就”表达出说话人故意要“买来”以违背受话人或第三方预期的强烈意愿。违背预期是说话人欲采取行动的原因。例(5)中,语境中的隐性预期是“把毒品的危害已经讲得很透彻了,人们不应该再吸毒了”,但说话人用“偏“来表达出“有人”不听你的,故意违反预期的主观意愿。例(6)中,隐性预期是“一般人都会到暖和一点儿的地方去锻炼”,而“我”出于“年轻人的好强”,一定要去与大家预期相反的“最冷的地方”去锻炼,“偏偏”标示出了说话人的主观态度。上述例句中预期是刺激说话人采取行动的原因或原因之一,说话人对该预期或者不满,或者产生好强心,因此有意采取某种行为或态度,与该预期悖反。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如下例:

(7)不让我去,我偏/偏偏去。(《现代汉语八百词》)

例(7)是《现代汉语八百词》中的例句,该词典对“偏”该种用法的释义为“表示故意跟外来要求或客观情况相反”[6],我们认为还可以再补充一点,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偏”还可以表示故意跟某种预期相反,其中也包括上述提到的某些外来要求或客观情况引发的预期。孙楠认为该例句只是单纯表示主观意志,并没与事先预期形成转折,因此该例句中的“偏/偏偏”不是反预期标记词[7]。我们不完全赞同他的观点,对于受话人或第三方“不让我去”这一外来要求,他们由此而产生的相应预期是“不让我去,我就不会去”,而“偏”表达出“我”有意要实施“去”这一行为,与“不让我去”这一客观要求及由此产生的预期悖反的强意志性。不同的是例(4)-(6)是主体直接悖反预期,例(7)主体表层悖反的是外来的客观要求,深层悖反的是由这一客观要求产生的预期,但二者都是有意悖反。此时“偏/偏偏/就/非”标示的是一种主体违逆类反预期,其中“偏”比“偏偏”的使用频率要高,语气也更强烈一些。但如果在某些例句中,确实如孙楠所言,“偏/偏偏/就/非”不与某种预期相关,只单纯表达主观意志,那么它们标示的就不是反预期信息。

除了上述表达式,以“还就/不VP(了)”标记的表达式也可以标示主体违逆类反预期,例如:

(8)你们都看不起我,觉得我哪儿也考不上,我还就考个大学给你们看看!

(9)向南反倒笑了:“谢谢您的提醒,对不起,我今儿还就赖上你了!告诉你杨晓芸,这婚你离不了了,因为我改主意啦!我不同意啦!(CCL 石康《奋斗》)

(10)你再说我,我还(就)不唱了呢!

上例中的“还就/不VP了”是一个典型的主体违逆类反预期表达式。这里“还”的意思与“偏”近似,都传达出一种“故意为之”的强烈语气。武果认为,“‘还’+说话人即将采取的态度或行为,表示说话人即将采取的态度或行为是有意违反听话人目前的言语行为所预期的目的,以改变听话人的言行。”[8]这几个例句中均出现第一人称主语,“我”既是说话人,也是行为主体。“我”是故意违背句中的相关预期,VP是“我”即将采取的动作或行为,意在表达说话人一种强烈的主观态度,以让受话人的言行有所改变,也就是“以言行事”。这种用例中的行为或态度大都尚未发生,句中的“了”表示一种新情况的出现而产生的变化,也可以透视出说话人的语气。但我们要予以补充的是,“还+说话人即将采取的态度或行为”,不局限于反听话人预期,也可以反第三方或社会规约性预期。例如:

(11)家里人都觉得我不会喜欢他,我还就喜欢他了。

该例中“我”有意违反的是第三方“家里人”的预期。

此外,通过考察语料,我们发现“还就/不VP了”句中,行为主体虽然以第一人称,即说话人为主,但也可以是第二人称或第三人称,“还”后不仅可以加上说话人即将采取的动作或行为,还可以加上受话人或第三方即将采取的态度或行为。甚至可以加上已经采取了的有意违反预期的态度或行为。例如:

(12)别说他了,再说他还就不去了。

(13)不让你去你还就去了。

例(12)与例(13)中VP的行为主体分别是第三人称与第二人称,即第三方与受话人。例(12)中的行为还未发生,说话人担心“再说他”,“他”会有意违反受话人的要求与预期而采取行为,因此说话人提醒说话人,意在改变受话人的言行。例(13)中的行为已发生,受话人已采取了违背说话人或第三方要求或预期的行为,说话人表示不满、意外或难以理解。这里的“了”不仅表示语气,还表示动作的发生。

“还就/不VP(了)”句也可以不与主观意愿相关,只表示客观事实违反了某种预期。这里的“还”引导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表示“不应该、不正确”的意思,张宝胜认为,“还”具有主观性,即“说话人认为命题所表达的是不正确或不应该发生的事情”[9]。此时就不是主体违逆类反预期。例如:

(14)原先我看人家下得挺好,可我这一跟他们真下,还就赢了。(CCL 阿城《棋王》)

(15)一个年轻女孩儿闯进男人的房间还就这么睡着了,在他的常识推断中是极无防备的状况。(CCL水野良《罗德岛战记》)

例(14)中,说话人认为“我赢了”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是与说话人本身的预期相反的事实。例(15)中说话人认为“年轻女孩儿闯进男人的房间,还睡着了”是一个不仅不正确而且也不应该发生的事情,违背了人们普遍存在的心理预期。这时“还就/不VP(了)”传达的就不是主体违逆类反预期。

四、主体容忍类反预期表达式的反预期功能

“宁/宁可/宁肯/宁愿”同“偏/偏偏”一样,是主观意愿类评注副词,也是让步句的形式标志。让步句都是先让后转,前后语义是悖反的,可以用来表达反预期。以“宁/宁可/宁愿/宁肯”为标志的容忍性让步句表达了说话人或行为主体在不得不抉择的情况下,对不乐意为之的事情有所容忍,而一定“要”或“不要”采取某种行为或态度的主观意愿。这是一种通过容忍性的主观选择来体现主体实现某种结果的坚定决心与态度。虽然是不得已为之,但说话人或行为主体为实现某种结果而心理上意志上作出的让步性选择,有时也违背了某种特定预期,而这种预期多以社会规约性预期为主。此时以“宁/宁可/宁肯/宁愿”为标志的容忍性让步句是一种主观容忍类反预期表达式。

“宁、宁可、宁肯、宁愿”语义近似,“宁”多用于格言、成语之类,如“宁死不屈”“宁缺勿滥”等,“宁可”与“宁肯、宁愿”的语义特点与句法分布近似,我们下面的分析以“宁可”为例。

容忍性让步句体现了主体选择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选择并不是目的,而是突显主体决心与态度的方式与手段。我们认为这种选择性具有两种情况,我们分别以“宁可P,也不Q”与“宁可P,也Q”为例。“宁可P,也不Q”中,P、Q为选择项,分别出现在语表层面的前后分句中。主体在不得已情况下选择了并不愿意做的P,舍弃了Q。表现了主体以P为代价,一定不想做Q的决心。另一种是“宁可P,也Q”,P与Q并不都是选择项,Q是主体容忍性选择P的目的,该句式表现了主体以P为代价一定要达到Q的决心与态度,隐含的选择项是Q的对立面-Q。王灿龙提出了“预设评价”概念,并把预设评价分为“正向评价”与“负向评价”、“社会常态评价”与“个人动态评价”[10]。上述我们分析的两种选择常与某种基于社会常态评价的规约性预期相反,是一种个人选择与社会规约性预期的矛盾。例如:

(16)一天清晨,她突然泪流满面地大叫起来:“我宁可回家种地,也不当这个官了!”(CCL《作家文摘》1993)

(17)“听说你想娶你师父为妻,是不是?”杨过道:“正是,老前辈,人人都不许我,但我宁可死了,也要娶她。”(CCL 金庸《神雕侠侣》)

例(16)中,人们普遍对“回家种地”的评价是负向的,对“当官”的评价是正向的,按照规约性预期,一般人在二者之间会选择“当官”,但行为主体“她”却逆于常理,选择自己也不喜欢的“回家种地”,也不选择“当官”,突显了其“不当这个官了”的决心。主体的这种选择违背了规约性预期。例(17)中,人们对“死了”是负向评价,而杨过在“死了也要娶她”与“不娶她”之间,选择了前者,突显了一定要达到“娶她”这一目的的决心与态度。杨过的选择同样违背了规约性预期。而这种个人选择性与规约性预期的矛盾实际上就是王彦杰提出的“自我利害观”与“社会利害观”之间的矛盾,“选择者从自我利害观出发,选择了公众利害观中的舍弃项,舍弃了公众利害观中的选取项”[11]。对主体而言,公众利害观中的舍弃项正是其为实现目的可以忍受而勉强接受的一项。

“宁可”句主要以违背规约性预期为主,这种规约性预期我们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常态”,有时“宁可”句也会与因“个人常态”而产生的个人预期相反。例如:

(18)我宁可坐火车,也要去。

(19)她宁可去我家,也不愿去找你。

在例(18)中,“我”不喜欢、不愿意坐火车,而“我”忍受“坐火车”也要去的决心与受话人或第三方的预期相反。例(19)也是如此,而这种情况是因违反个体常态而产生的与个人预期相反的反预期。

另外,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宁可”句并不都表达反预期,很多时候表达的是一种无可厚非的选择态度。即使表达违背社会规约性预期的“宁可”句,有时这种选择在特定语境中也是可以被理解、被接受的,“宁可”句中隐含的转折关系是不能被激活的。例如:

(20)作为母亲,宁可自己吃苦受累,也不委屈孩子。(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

(21)白参比红参便宜,但疗效也差。乐老板知道后坚决把这批丹参丸烧掉,宁可赔钱也不出售。从短期看同仁堂吃了亏,但却树立了品牌和声誉……(CCL梁小民《黑板上的经济学》)

例(20)中,作为母亲,在“自己吃苦受累”与“委屈孩子”之间,选择前者,这是人之常情,符合人们的预期。例(21)中,选择“赔钱”也不出售,这违反了规约性预期,但在该例出现的特定语境中,“白参比红参便宜,疗效也差”,出于这个原因,乐老板宁可赔钱,把由白参制成的丹参丸烧掉,也不出售,就可以理解而被接受了。所以在该语境中,“宁可”句虽然违反了大众预期,但却是可以被理解的。所以我们分析反预期现象时,不能只着眼于当前句,要结合上下文语境。

上文我们分析了汉语中两种典型的主观意愿类反预期表达式:主体违逆类反预期表达式与主体容忍类反预期表达式。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汉语主观意愿类反预期不同于一般反预期,具有有意性、可控性,多表未然性等特点,是一种极为独特、值得我们关注且深入挖掘的反预期现象。所以我们的研究视点不能只集中在我们以往眼中最典型的反预期现象上,应该对未关注或较少关注的反预期现象多加挖掘,使我们对汉语反预期及其表达式的研究更为全面、深入。

[1] 吴福祥.试说“X不比Y·Z”的语用功能[J].中国语文,2004,(3):223.

[2] 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40.

[3] F.R.Palmer.语气#情态(第二版)[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7:9-10.

[4] 张黎.“有意”和“无意”汉语“镜像”表达中的意合范畴[J].世界汉语教学,2003,(1): 31.

[5] 范伟.“偏”和”偏偏”的情态类型及主观性差异[J].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47-149.

[6] 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增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28.

[7] 孙楠.现代汉语转折副词的反预期标记功能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22.

[8] 武果.副词“还”的主观性用法[J].世界汉语教学,2009,(3):329.

[9] 张宝胜.副词“还”的主观性[J].语言科学,2003,(9): 73.

[10] 王灿龙.“宁可”的语用分析及其他[J].中国语文,2003,(3): 221.

[11] 王彦杰.“宁可”句式的语义选择原则及其语篇否定功能[D].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7.

〔责任编辑:曹金钟 孙 琦〕

2016-01-08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现代汉语反预期表达蕴含的句法语用机制”(13C016);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汉语反预期表达式及其习得情况研究”(1254403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单威(1981-),女,黑龙江海伦人,副教授,吉林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现代汉语语法与对外汉语教学研究。

H146.3

A

1000-8284(2016)10-01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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