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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优化与方法创新

2016-02-26刘爱龙

学术交流 2016年10期
关键词:指标体系法治体系

刘爱龙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815)



法学研究

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优化与方法创新

刘爱龙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815)

当前,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实践如火如荼,但各地确立的考评指标体系和运用的考评方法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几乎所有考评指标体系在权重测度上都没有解决好客观赋权问题,科学性不足;考评指标体系内容未及时纳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新要求,时效性不强。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据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和绩效考评与管理的基本方法,有必要廓清法治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选取典型性样本进行考评体系的优化完善;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模糊综合评价——数据包络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创新考评模型,实现考评的科学化。

区域法治建设;法治绩效考评体系优化;法治绩效考评方法创新

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是近年来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其运用量化评价方法对地方法治建设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估,以此发现法治建设的问题和难题,并通过相关反馈与回应机制来有针对性地化解法治发展矛盾,对于提升地方法治建设水平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当前各地确立的考评指标体系所运用的考评方法五花八门、莫衷一是。整体来看,作为法治绩效考评前提的指标体系和考评模型在实践中存在着内容设计不合理、评估方法不科学等问题,这必然会影响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效果,制约区域法治绩效考评功能的发挥,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区域法治建设误入歧途,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而,有必要在进一步廓清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建构原则基础上,对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进行优化,对其考评方法进行创新,从而化解当前法治绩效考评的突出矛盾。

一、 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建构原则

针对区域法治绩效考评的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鉴于原则的基础性、宏观性和引领性,为了建构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首先要厘清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建构原则。

(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一般而言,定性分析专指对研究对象性质的分析,是分析者立基于自身的直觉和经验,在历时性视野中,综合运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手段和方法,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定量分析专指对研究对象的数量分析,即从客观量化视角对研究对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变化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对科学数据资源进行优选与评价,使其结果以直观、具体的形式展现出来。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相互完善。因为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前提,任何定量分析都是立足于定性分析基础上的,离开了定性分析的价值指引,定量分析的价值会大打折扣。与此同时,任何定量分析都旨在赋予定性分析更为客观、科学的实证基础,增强定性分析的精确性与正当性。因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使用。

在美国学者塔马纳哈关于法治的观点中,法治发展是一个由“薄”到“厚”渐次变迁的动态过程,前后历经六个阶段,从而最终实现实质意义的良法之治。即由作为执政工具的法制(第一阶段)、具有普遍性、预测性、明确性等特征的形式合法性(第二阶段)、法律内容由人民民主决定的民主+合法性(第三阶段)所组成的“形式法治”进发到由包含财产、契约、隐私自治的个体权利(第四阶段)、人格尊严或正义(第五阶段)、涵盖实质平等、福利和共同体保留的社会福利(第六阶段)所组成的“实质法治”。[1]

依此,在观察与分析视野中,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建构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实质上是立足于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互融合的法治概念内涵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坚持采取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重的法治模式展开法治建设研究。进言之,在区域法治评估体系建构上既要坚持实质法治的定性衡量标准,又要坚持形式法治的定量分析标准。

区别于一般的、抽象性的实质法治价值标准,我国区域法治建设的实质正义,既立足于法治的普遍性价值标准,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普适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历史性与现实性相互映照、共时性与历时性相互兼顾的正义样态。一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必须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正义原则。

法治的形式标准,是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涵盖法治建设诸环节的普遍性形式要求和制度规定,这些标准本身并无意识形态色彩,是全球法治皆可采用的共同规则。因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法治定量化分析与测评的操作流程、技术路径和方式方法都可以作为全球法治建设经验被我们分享。

(二)独立性与系统性相协同

区域法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主体看,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体无一例外都是法治建设主体;从领域看,包括政治生活领域、经济生活领域、文化生活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在内的一切人类生活空间都是法治建设的当然领域;从内容看,包括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在内的一切法治环节都是法治建设的既定内容。

区域法治建设的系统性特性决定了区域法治建设绩效考评必须具有系统性。区域法治建设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效益、效率和效果如何,是其绩效考评的重要方面之一;区域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所形成的各体系及其运作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其绩效考评的另一重要方面。

区域法治建设绩效考评的系统性是建立在绩效考评各体系的独立性基础之上的。这些独立性的体系主要有:由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理论交叉融合而生成的法治绩效考评的理论体系;由考评主体、考评对象、考评流程、考评结果应用组成的法治绩效考评组织体系;由考评指标遴选、考评权重设计、考评质量监控与绩效后评估管理等组成的考评技术方法体系;由考评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组成的绩效考评法治环境体系;由考评计划、考评监督、考评激励、考评反馈组成的考评管理机制体系。

坚持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的独立性与系统性相协同的原则,客观上要求依据其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对各考评指标进行科学设计,彼此独立、互不重合;同时,各个相互独立的指标又必须在系统性基础上按照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进行科学布局与排列,在内容上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和足够的包容力,从而确保指标体系内部的各指标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既自成体系,又依循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和绩效管理评价的内在规律形成体例完整、逻辑缜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三)主观性与客观性相兼顾

区域法治建设的绩效考评,是特定考评主体运用绩效考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区域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和质量进行效益、效率和效果的评价。

法治绩效考评的客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绩效考评是针对区域法治社会建设的状况的综合性考评,其评价的主要观测点是区域法治建设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各项体制和机制是否运行有效,以及基于前述制度、体制和机制基础上的法治建设的效益、效率和效果,因而具有极大的客观性与可靠性;二是法治绩效考评主体所运用的技术、方法和手段都是客观的,它们确保了考评的客观性;三是法治绩效考评体系的考评指标、考评标准、考评权重等一旦确立后就成为客观性评价依据。

法治绩效考评的主观性主要源于法治绩效考评体系的主观性指标设计。事实上,客观性指标和主观性指标两大部类构成了法治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针对法治建设的所有客观性指标都可以设计也必须设计相应的主观性评价指标,它们是社会主体对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主观满意度评价指标,因为区域法治建设的好坏、优劣最终要通过该区域公民的主观体验来确证。

同时,从影响法治绩效的主要因素来通盘考察,不仅包括法治建设者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等,而且包括法治建设的目标与计划、法治建设资源配置及其过程控制等,也包括法治绩效考评的流程、协调和组织在内的各类工作方法,还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要素组成的法治环境和计划、监督、激励、反馈等要素组成的管理机制等。这些主要因素中,既有客观性因素,又有主观性因素,这就决定了法治绩效考评体系的建构必须坚持主观性与客观性相互兼顾的原则。

(四)普遍性与特殊性相调谐

鉴于当前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实践中出现的考评体系与方法过分差别化现象所导致的法治弊端,有学者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现实背景下,我们要尤为关注和强化国家统一层面的法治的“普遍性”,我国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导的法治评价体系要尽可能避免过分强调自身的“特殊性”而悖离法治的“普遍性”。[2]因而,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建构必须处理好法治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实质上,区域法治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决定了区域法治绩效考评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我国法治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区域法治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而我国法治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又是全球法治发展的普遍性规律与中国具体国情相互结合的产物。

所谓全球法治发展的普遍性规律,本质上就是指世界各国向现代化进发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普遍性法治原则,主要涵摄宪法法律至上地位的确立、基于民主基础的优良法律的创制,以及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切事务。而所谓具体国情是指不同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在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发展状况,在人民的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诸多方面的不同状况。所谓将法治普遍性规律与各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实质上就是想方设法使法治的普遍性原则被世界各国人民遵循和维护。[3]而中国法治的具体国情,说到底,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走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

因而,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的普遍性在于,既要遵循世界各国进行法治绩效考评的共同性准则,又要遵循我国法治绩效考评的普遍性准则;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的特殊性是要体现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在法治绩效考评体系中设计与之相适应的评价准则。由此,必然要求在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建构中调谐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优化路径及其核心体系建构

立足于上述基本原则,需要选择合适的路径来对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进行优化。首先,应选取适当的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分析样本,根据我国区域法治建设的主要领域、关键环节以及目标任务来完善指标体系的内容;其次,结合法治绩效考评实践与理论探究中所发现的问题,预先确定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流程,核心是对考评指标体系进行设计与筛选,对其设计思路与甄选方法进行分析与探讨,在此基础上构建第一轮指标体系;最后,通过对初步构建的指标体系进行隶属度筛选、相关性分析、效度与信度的测度等实证分析,从而构建起科学、有效的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一)选取典型性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样本作为优化基础

优化的前提是既有考评指标体系。在此,可以参考与借鉴国际国内的法治绩效考评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法治发展建设的最新要求,在优化完善的基础上,确立当前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放眼国际,具有全球广泛影响力的“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可资借鉴。这一法治指数把抽象的法治概念或定义具体化为有限政府权力、开放政府、腐败遏制、基本权利、秩序和安全、有效监管执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非正式司法9个一级指标和48个二级指标,并转化为数以百计的具体问卷问题。尽管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具有局限性[4]7,但其坚守法治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互结合的指标设计思路,凸显权利保障、权力控制的指标设计原则,以及持续不断地修订法治考评体系的指标完善路径都具有极大的合理性和可资借鉴性。

在国内,近年来涌现出大量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三级不同行政区域的法治绩效考评体系。其中,借鉴香港法治评估模式,借由组织战略目标逐步推演出考核指标的鱼骨图战略分解法这一绩效管理方案,杭州市的余杭区法治考评体系梳理出余杭区法治建设的九大目标——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权利依法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民主政治完善、全民素质提高、社会平安和谐,并厘清了各该目标的内容;运用平衡计分卡方式明晰了法治建设的工作重点,将九大目标分别归入四项测评维度中。余杭法治考评体系的基本思路是“设计一个法治指数、建立四个评估层次、进行九项满意度调查”的“149”结构,即1(一个法治指数)+4(总指标+区级机关指标+乡镇街道指标+农村社区指标)+9(党风廉政建设、政府行政工作、司法工作、权利救济、社会法治意识程度、市场秩序规范性、监督工作、民主政治参与、安全感9个方面问题的民意调查),最终建构了一个涵盖27项主要任务和77项评估内容的完整指标体系。[5]

然而,当我们对余杭法治指数与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进行比较分析时,不难发现,余杭法治指数指标体系缺失“有限政府”、“腐败遏制”和“基本权利”三个重要的一级指标。事实上,这些指标的内容不仅通过我国宪法法律和党章以及党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规定,而且几乎可以全面细化为二级指标,因而在我国具有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4]9-10与此同时,通过考察,类似的缺陷也或多或少、程度不同地广泛存在于当前我国庞大的其他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当中。

尽管余杭法治考评体系只是我国区(县)法治绩效考评的一个样本,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但作为全国地方法治绩效考评的“试验田”,余杭在中国内地自2006年首次推出法治指数以来,其相关考评一直持续到今,且连续多年在《法治蓝皮书》和《中国司法》上发布相关法治报告,社会影响较大,也曾取得较好的反响。因而,选取余杭法治指数作为对当前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建构优化的样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鉴于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对全球法治评估体系建构的典范性影响,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的优化可以“眼波流转”于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与余杭法治指数之间。进言之,在体系设计形式上可以大体参照余杭法治指数的二级指标体系框架,在具体指标观测点即三级指标设计上可以参照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来补强其全面性。

(二)运用科学方法建构全国统一的法治绩效考评核心指标体系

样本的确定,实质上是确立了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形式特征和大致的实质规定性。据此,我们可以初步建构第一轮指标体系。接下来,就是对初步建构的第一轮指标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当前优化完善指标体系的核心工作是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及时贯彻进去,以增强其体系内容的时效性、统一性和科学性。

笔者建议,为了使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的指标内容更具科学性与时效性,在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于余杭法治指数,参考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的相关实质性准则,我们应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要求,统一设定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评估的核心指标体系。这一核心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主要内容当涵盖“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同时,要对各指标进行相关技术性处理以最终决定其在指标体系中的去留。在此,可以参照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指标体系的建构方法,运用概念化、可操作化技术手段,[6]对初步建构的指标体系进行隶属度筛选、相关性分析(内部协调性与外部协调性)、效度与信度的测度等实证分析,在融合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对区域法治考评指标体系进行设计与筛选,从而最终构建起科学、有效的区域法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依据上述流程与方法,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核心指标体系按照确定目标层A(综合评估指标)、准则层B(分类评估指标)、指标层Z(具体指标)的思路来建构。其中,从区域法治发展的内涵和要求出发,依据区域法治绩效评估指标构建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确定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民主政治完善、权利保障有力、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法律服务兴旺、法治宣传有效、社会平安和谐等10个分类评估指标作为区域法治建设绩效考评的客观性指标;确定法治建设公民总体满意度、公民对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公民对政府行政满意度、公民对司法满意度、公民对权利保障满意度、公民对市场规范有序满意度、公民对监督满意度、公民对民主政治满意度、公民对社会平安和谐满意度等9个分类指标作为法治建设绩效考评的主观性指标。各准则层和指标层分别设计如下:

1.党委依法执政B1包括:党委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率Z1,党委重大事项内部民主决策率Z2,党委重大事项决策与人大、政府、政协和民主党派协商民主率Z3,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合规率Z4,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率Z5,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率Z6,党务公开率Z7,法治建设绩效纳入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考评指标体系权重增长率Z8。

2.政府依法行政B2包括: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率Z9,行政执法案件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率Z10,群众投诉、信访案件办结率Z11,重复信访案件率Z12,法律专职人员比率Z13,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率Z14,行政执法责任制覆盖率Z15,行政执法到位率Z16,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覆盖率Z1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覆盖率Z18,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公布率Z19,规范性文件合法率Z20,政府法律顾问制覆盖率Z21,电子政务实时监督覆盖率Z22,“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达标率Z23,政务公开率Z24,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落实率Z25,主要领导出庭行政诉讼案件率Z26,行政诉讼案件裁决处理到位率Z27。

3.司法公平正义B3包括: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以上法官、检察官比率Z28,法院案件执结率Z29,上诉案件率Z30,案件执行标的额到位率Z31,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率Z32,服判息诉率Z33,案件审限结案率Z34,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率Z35,职务犯罪起诉率Z36,司法赔偿案件兑现率Z37,信访案件办结率Z38,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率Z39,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率Z40,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率Z41,司法活动群众参与率Z42,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实率Z43,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落实率Z44。

4.民主政治完善B4包括:公民向政府和人代会、政协提出建议的案件增长率Z45,居委会自治达标率Z46,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率Z47,民主法治社区(村)创建达标率Z48,选民实际参与人大代表选举率Z49,人大代表性别比率Z50,工人、农民代表占比率Z51,少数民族代表占比率Z52,民主党派代表占比率Z53,人大代表提案及被采纳数量增长率Z54,政务、村务、厂务公开率Z55。

5.权利保障有力B5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比率Z56,法律援助案件增长率Z57,养老保险覆盖率Z58,医疗保险覆盖率Z59,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Z60,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Z61,“归正人员”安置率Z62,失业人员和农转非人员就业率Z63,非公经济组织中工会组建率Z64,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Z65,损害消费者权益申诉率Z66,人民团体信访或投诉办结率Z67,劳动合同纠纷受理率Z68,行政诉讼案件增长率Z69,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增长率Z70。

6.市场规范有序B6包括:商品质量抽检覆盖率Z71,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Z72,商品质量投诉案件回复率Z73,消费者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Z7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率Z75,督办查处市场欺诈案件率Z76,不正当竞争案件增长率Z77,“诚信守法企业”创建达标率Z78。

7.监督体系健全B7包括:人大、政协对依法行政的评议和监督率Z79,人大对政府和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率Z80,人大对政府组成成员评议率Z81,人大、政协对议案、提案的办结率Z82,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制度落实率Z83,公民举报、投诉案件增长率Z84,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大、政协、政府中的任职比率Z85,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监督面比率Z86,对行政、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教育面和查处率Z87。

8.法律服务兴旺B8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持证率Z88,法律服务工作者占比率Z89,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犯罪率Z90,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及人员增长率Z91,法律援助应助案件覆盖率Z92,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率Z93。

9.法治宣传有效B9包括:宪法宣誓制度落实率Z94,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增长率Z95,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率Z96,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覆盖率Z97,普法重点对象法制教育覆盖率Z98,“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率Z99,普法经费增长率Z100,普法教材征订任务完成率Z101,新进、新任公职人员法律考试覆盖率Z102,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率Z103,青少年违法犯罪率Z10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创业者和流动人口接受法制教育覆盖率Z105。

10.社会平安和谐B10包括: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Z106,恩格尔系数Z107,基尼系数Z108,城镇失业率Z109,外来人口增长率Z110,犯罪率Z111,暴力犯罪案件率Z112,重大群体性事件率Z113,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率Z114,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率Z115,治安管理案件发生率Z116,平安单位创建达标率Z117。

11.法治建设满意度B11包括:公民对党委依法执政满意度Z118,公民对政府依法行政满意度Z119,公民对司法公平正义满意度Z120,公民对权利保障有力满意度Z121,公民对法治宣传有效满意度 Z122,公民对市场规范有序满意度Z123,公民对监督体系健全满意度Z124,公民对民主政治完善满意度Z125,公民对社会平安和谐满意度Z126。

三、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模糊综合评价和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创新法治绩效考评模型

构建考评模型,对区域法治绩效考评体系各指标数值进行计算是区域法治绩效考评研究的关键环节,因为它能有效推进区域法治绩效考评向纵深发展,从而获得精确的考评结论。通过对逻辑框架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和数据包络分析法等常用的评价方法进行深入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上述方法各自的适用性和局限性。根据法治考评指标筛选、指标权重确定、考评标准选择、考评结果判定等具有模糊性的特点,结合对上述考评方法的比较研究,我们认为,在区域法治绩效评估中既要进行全过程动态评价,又要注重定性与定量方法的有机结合,因而可以综合采用层次分析——模糊综合评价——数据包络分析评价方法的工作流程,其目的旨在通过构建基于该方法的综合考评模型来化解法治模糊指标和精确指标量化的难题。

进言之,法治运行环节如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法治发展的成果指标可以通过定量计算获得,但不同考评主体对区域法治发展各环节中的具体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优劣评价等定性指标,往往受评价者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而难以精确表述,其评估计量工作非常困难,需要引入基于层次分析——模糊综合评价——数据包络方法的综合评价模型来解决法治模糊指标和精确指标量化的问题。该方法中各考评对象的相对有效性建立在对大量原始数据的定量分析基础上,从而避免了主观赋权现象的发生。

其具体方法是:首先,用层次分析法确立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使该体系内部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得以层次化和条理化,进而识别出它们各自对考评目标影响的程度;其次,将模糊综合评价法与数据包络法进行综合集成后计算出模糊指标,再与精确指标结合起来,综合评价出特定区域法治的建设水平和发展程度;最后,将主观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和数据包络客观赋权法进行综合集成,通过数据包络分析的“输入”和“输出”指标的建构,最终建立起能够处理涵摄模糊性因素的法治绩效综合考评模型。

其评价步骤如下:第一,确定法治绩效模糊考评指标集Z=(z1,z2,…,zk),k为模糊考评指标数值。第二,确定法治绩效评语集P=(p1,p2,…,pt),t为考评等级数量。第三,确定隶属度集G=(G1,G2,…,Gk),即对法治绩效模糊考评指标的评价集赋值。在前述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其模糊考评指标包括z118、z119、z120、z121、z122、z123、z124、z125、z126,在确定考评对象、考评指标和考评标准后,合理地对模糊考评指标赋权。权重的确定采用数据包络分析的客观赋权法,并与模糊评价法进行结合,通过计算获得相应数值是介于0~1之间的小数。具体方法为,设W=(w1,w2,...,wn)为考评对象集,n为考评对象数量。建立起每一个法治考评对象的模糊关系矩阵R;选取需要考评的各法治因素作为数据包络分析的决策单元,以其考评矩阵的转置矩阵作为数据包络分析决策单元的“输入”与“输出”矩阵。对于每一个决策单元都有m种类型的“输入”以及s种类型的“输出”。m+s=t,t为考评级度数量。第四,计算精确值百分率集合g=(g1,g2,...,gd)。第五,合并综合隶属度。将精确值百分率集合转置后与隶属度集合合并,得到综合隶属度集合D= [G,gT]。第六,确定各法治指标权重集A=(a1,a2,…,an),法治模糊考评指标权重集Ak=(a1,a2,…,ak),法治精确值考评指标权重集Ad=(a1,a2,…,ad)。第七,计算法治考评指标总得分W= [Ak,Ad]×[G,g]。将集合W中各要素数字相加即可得到该区域法治建设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精确值考评指标和模糊考评指标)的考评结果之和。[7]

四、余论与结语

在确立了我国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核心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后,立足于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结合区域内彰显地方法治建设特色的相关举措,借鉴法治绩效考评核心指标体系建构的上述流程与方法,可以建构彰显区域地方特色的法治指标体系。由此,区域法治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就由全国统一的核心指标体系和富有区域地方特色的指标体系两部分构成。

我们可以据此收集特定区域的相关法治建设数据,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模糊综合评价——数据包络分析模型进行集成计算,并将计算结果与当前特定区域运用其他方法正在进行的法治指数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其中的差异进行客观分析与评判,借此进一步明晰和验证本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立足于前述分析基础,无论是考评体系的优化,还是考评方法的创新,抑或考评结果的运用,区域法治绩效考评都必须始终贯彻“以考评促建设、以考评促改进、以考评促发展”这一中心命题。进言之,在总体上,区域法治建设要围绕着法治资源有效供给的组织体系、法治制度体系和法治评估与反馈机制等环节和方面进一步思考提升其建设水平的发展路径问题;在细节上,需要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法治建设实践进行针对性化解。

[1] Brian Z Tamanaha. On The Rule Of Law: History, Politics, Theory[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91-92.

[2] 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J].法律科学,2013,(5):6.

[3] 袁曙宏.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的蓝本——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理论精髓[J].中国法学,2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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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 琳〕

2016-08-1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法治绩效研究”(12BFX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区(县)法治绩效评估体系研究”(11YJA820040);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现代审计科学”(PAPD)

刘爱龙(1970-),男,湖南双峰人,教授,博士,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D920.0

A

1000-8284(2016)10-00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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