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的治理
——城市基层社会的公共性困境探察*
2016-02-26樊佩佩
樊佩佩
流动的治理
——城市基层社会的公共性困境探察*
樊佩佩
以土地为代表的生产要素流动、人口脱离组织性依附的就业流动,以及住房商品化改革所带来的居住流动,带来了政治、经济与社会要素的分化,通过与权力生产和社区空间相结合从而改变国家—社会关系。流动性带来的分化,一是面临着公共性的制度基础受到挤压与公共性的社会基础缓慢发育之间的矛盾,二是面临社区居民日益提升的权益主体性与支配性提升但回应性下降的政治权力形成掣肘的情况。公共性的制度基础与社会基础之间的失衡和张力偏离了市场化资源配置所导向的利益制衡格局,成为城市化过程中矛盾和冲突的根源。
流动性公共性权力制度基础社会基础
一、问题提出:城市化浪潮下公共性问题的流动性之源
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中的产业结构调整、市政规划动迁与规模扩张、农业转移人口务工潮以及住房市场化改革等,使得城市更新加速,人口流动性加剧。相应地,社区居民的身份、认同以及利益格局也在走向分化。同时,“单位制”解体以后,人们与公共制度的组织化关联结构逐步弱化。[1]高流动性社会与属地管理体制在公共资源的需求与配置上会产生紧张关系,进而导致结构连接和责任实施的分割体系。[2]为重拾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整合与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逐步确立和发展。集体组织的式微与自治组织的兴起,对于社区的治理绩效有何影响?公共性的社会基础是得以强化还是弱化?一方面,由于受制度安排、可获资源及自组织水平与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责任属地化,利益部门化”使得社区面临属地化的条块分割,以及责任和能力的不对称问题,进而导致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递送出现问题,社区治理能力受挫。另一方面,在个体追求和保护私人利益的同时,容易模糊甚至遮蔽社群的公共利益,导致社区聚合机制失灵,因而相关利益方在诸多公共事务上长期无法达成有效共识和集体行动。可见,转型社会的流动性所带来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后果,在城市社区层面通过共识性价值、信任纽带、公众参与、利益协商等方面影响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效。国家权力系统所代表的公共性的制度基础,以及呈现为社区结构形态的公共性的社会基础,两者在社区层面的不对等,是形成公共性困境的重要根源,而重构 “公共性”的生长机制乃是社区与社会治理之 “纲”,纲举方能目张。
“公共性”的概念由英语 “public”演变而来,意指成熟并参与公共事务的标志是具备公共精神和意识。在本文中,公共性意指关乎公共意识、公共规则以及公共参与的规范性共识,关涉对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合法性认同。相应地,公共性的制度基础是保障公共性存续和作用的一系列制度框架、运作机制,以规范和协调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以及社会内部的权、责、利之关系;公共性的社会基础,则是维系个体参与公共生活的一系列价值理念、资源与行动空间,以激励和协调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与集体行动。本研究从考察转型社会的 “流动性”出发,将 “公共性”作为分析维度,通过研究流动性带来的社会分化,分析其如何影响城市社区公共性的重构。文章试图回答:流动性如何通过社区公共性的制度基础影响社区公共性的社会基础?
二、研究概述:城市社会公共性问题的多维视角
面对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带来的社区疏离、冷漠和失范等问题,西方学者主要围绕社区 “衰亡论”和 “存续论”的分野进行研究。由于稳定的社会制度对于社会流动的影响微乎其微,因而这些研究未将制度性因素包含在内。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研究,通过分析当代城市社会结构与生活形态的变迁对基层社区治理的影响,主要将城市社区 “公共性”问题的成因放在 “社区治理”的脉络上考察。既有研究从不同路径探讨了城市社区治理难题的成因:
有学者将异质性和利益分化作为社区变迁和治理困境的主因。异质性的个体和群体在结成社区的过程中按照市场的逻辑以利益联结起来,呈现出社区组织碎片化、社区公共性衰落和社区生活的个体化,[3]影响到基层社会秩序的建构和内部团结。[4]还有研究从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角度研究其对社区转型和社区参与的影响。城市化发展和居民的流动使得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逐渐转移至社区之外,传统型社区的团结基础走向衰落。[5]流动性削弱了政治效能感和利益关联,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呈现出 “高意愿低行为”的特征。[6]同时,不少学者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社区权力结构与社区公共空间的博弈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住房商品化一方面造成了以居委会为核心的社区治理的 “空心化”,[7]另一方面,产权有利于在政治权力和商业利益之外建构公共空间,许多都市运动实则已经变成一种自我赋权,通过抗争的实践形成某种社会联系和权利认同。[8][9][10][11]另外,也有研究考察权力运作网络如何通过与新兴市场力量的合作和互惠进而影响治理绩效,以及社区横向权利网络和纵向权力网络的非均衡如何降低了社区直选的民主制度绩效。[12][13]有学者发现个体与公共组织之间能产生一种契约式的制度化联系和公共认同,但行政管制与居民形成权利和利益的竞争则强化了社区冲突的社会结构。[14]
既有研究从利益分化、社会网络、流动性,以及社区权力结构和权力网络等多种视角分析了城市社区治理困境的产生,都具有启发性,但却难以判定到底是社区凝聚力推进了普遍信任、社会网络和互惠合作的产生,还是社会资本深厚的社区更可能发展出良序,从而提升治理绩效和公共性水平。其次,相关研究带着理想中西方市民社会 “组织性”和公民参与的预设来分析社区治理困境,很难洞悉当前中国的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在社区层面的微观互动。况且,“参与”、“信任”、“互惠”等更多属于社区转型的表现结果,无法担纲作为揭示当前快速流动的城市社会中社区团结机制变迁的整合性理论视角。从单一视角出发,不仅无法解决公共性的内生性问题,也难以深入地在城市化与公共性变迁之间建立起因果联系。诚然,城市化的提速会加剧人口的迁移、资本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以及空间的分异,但却很难回答城市化大潮在赋予人们更高程度流动性的同时,是否减弱了城市社区的凝聚力和公共性。这意味着单纯从流动性的视角去认识社区治理的公共性难题可能会造成偏颇,有必要将流动性放在城市社区的空间格局中,从 “转型社会的公共性视角”来思考流动性因素释放以后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后果,如何影响公共性的制度基础与公共性的社会基础之间的互动关系。
三、权力治下的流动:“增长机器”与 “共同体”之间的公共性困境
城市化的过程是资源和要素的集聚引发经济增长的过程。吉登斯将资源分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两类。现代世界中组织的行政管理情境成为一种 “权力集装器”(power containers),组织通过集中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而生产出权力。[15]国家权力在城市空间中的强制性程度决定了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相互转化的可能性。本文将城市社会的流动性分为三个维度:以土地为代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人口脱离组织性依附的就业流动,以及住房商品化改革所带来的居住流动。这三个层面的流动性涉及到配置性资源的生成要素、国家权力在城市中的合法性基础,以及社会层面权益诉求的正当性。本部分将分析流动性所带来的政治、经济与社会要素的分化,如何在与城市权力系统和社区空间相结合的过程中影响公共性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
1.土地流动与低端城市化对公共利益的挤压。
西方的城市政治学侧重于将城市看作一种 “增长机器”,地方官员发展经济的强烈愿望和经济精英聚敛财富的动机主导着城市政治的发展方向。尽管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治理行为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但从实证角度而言,其首要目标往往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制度诱因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因为地方政府能够从企业中得到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而土地、财政和金融相结合的“城市化”增长模式开始成为地方财政新的增长点。因此,城市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调整,地方政府“经营城市”背后的特有投融资模式形成了土地出让、城市建设和地产价格的自我强化,[16]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行为。土地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要素,土地收益金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和运作资本成为最重要的资金渠道。[17]
中国城市化背景下的 “增长机器论”首先体现在土地的流动性上,即有偿转让土地的开发权,土地的使用价值被交换价值所取代。195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着重对农村土地做出了规定,延续土地私有制度,只是提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用。1982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从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界定了土地的权属,确立了城市的土地国有化。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 《土地管理法》的出台,再次明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对土地公有制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预留了制度空间。自此以后,行政主导城镇化的三大支柱——城市土地国有化、城市设立的行政化机制,以及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转让,造就了我国城市化道路的制度基石——行政垄断的土地市场。近年来,我国城市建成区的面积大幅扩张,土地流动的资本化与人口城镇化的成本高企造就激励结构的悬殊,赋予土地城镇化远远快于人口城镇化以强劲动力。
拥有公共政策制定权的地方政府通过对土地国有制和城市建设效率的强调,激活了公共权力所赋予自身的调用行政力量搬迁居民、清空土地的合法性,实现对居民的城市空间福利的剥夺。与此同时,城市空间资源通过土地开发中的级差地租实现了额外增值,但居民往往被排除在城市改造的利益分配格局之外。由于地方政府既有作为 “代理人”的公共利益目标,又有作为 “经营者”的特殊利益目标,当它作为经营城市的行为主体时,追求地方财政收益最大化、选择最有利于政绩表现和特殊集团利益需要的策略,就成为必然。当两种角色的边界模糊时,公共性考量往往会让位于财政利益导向,依附于权力之上的道义逻辑为增长的目标护航,势必对居民的居住权益和空间福利构成挑战。代理人从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主体演化为在城市空间中与个体竞争的利益主体,构成城市化过程中最尖锐的矛盾。
当地方政府借助 “项目平台”高速运转时,通过行政权力调动稀缺资源和资本无疑可以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提供城市化所需的公共物品,但是在政绩和利益驱动下的过热投入又导致公共服务无法对应社会需求,以至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越多,与当地社会的疏离感越强。[18]为发展而构建的权力机制不仅影响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因应机制,而且发展的绩效冲动也使其陷入争夺核心资源的冲突中,急速推进的城市化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源头,这是形成低端城市化的制度性悖论。经济增长中获取的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的耦合,使得国家在城市空间的治理情境中形成一种 “权力集装器”,它通过集中这两种资源而生产出权力。被增长所裹挟的政治系统不仅获得了新的合法性资源,而且也全面提升了支配能力。“资源资本化”与 “利益均等化”之间的对立往往以公共利益的让渡为代价,倚重土地城市化的发展势必削弱人口城市化的权利,为城市基层社会的公共性成长埋下隐患。
2.人口流动与组织纽带松散对公共服务的困扰。
除了土地的流动性所带来的发展收益与政治权力相叠加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后单位制”与 “后集体化”时代的人口的迁徙流动也从另一个角度冲击了国家—社会关系。改革开放以后在社会层面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我国在城市基层社区建立的以单位制为主、以基层地区管理街居制为辅的管理体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单位原来承担的政治行政职能、社会职能转移到了街道办事处;二是1984年的一号文件规定 “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放宽了普通农民的迁徙自由,使得我国城市化水平重新掉头加速。
与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单位与社会的分离,极大地改变着传统国家的微观基础。“后单位制”与 “去集体化”时代,个体不再终生依附于某一单位,人口的就业流动、异地流动和城乡流动,使得城市社区结构从 “组织化”转向 “碎片化”,从 “均质”走向 “异质”,从 “利益关联”走向 “利益疏离”。面对单位制弱化后所产生的城市社会管理真空以及城市居民社会资本的下降与丧失,亟需社会层面对于人口的空间管理和公共资源的配置进行对接,国家需要重构其在底层社会的权力载体以加强基层政府的行政能力。城市社区建设是围绕着社区权力资源的重新分配展开的。民政部于1986年率先提出开展社区服务,于1991年又提出在城市开展社区建设的思路,由此出现了全国性的社区建设大潮。“总体性社会”的式微与城乡组织化依附的解体,意味着制度化庇护网络的收缩与统治方式的改变,但这一转型过程并不意味着城市社区重建的同步发展。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社区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尴尬地位,整个城市管理体系疲于应对单位制解体后外溢的社会职能和城市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在实践中,由于空间管治权力的下放与公共职能在水平方向上延伸的不对等,“社区制”似乎很难简单地替代 “单位制”,承担起原先对个体的控制和管理。社区一方面作为缺乏权力和资源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位于行政体系末梢的街道办和居委会,常常面临有责无权、职责超载和行政兜底的被动地位,无法承接自治的需求,也无法达致社区自主整合与基层社会民主。
虽然国家逐步让渡一定的社会空间,但倾向于以相应的制度安排或非正式制度介入社会肌体,以更隐蔽曲折的方式在社会领域行使权力:不再是 “全方位控制”,而是策略性地在国家和居民的财产权利之间保持了优先支配权力。城市社区呈现的既不是对政府的单向度依赖,也并不是完全由市场经济所支配的逻辑。社区除了因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配置的 “二元悖反”问题从而影响自治水平,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变革也影响到城市政府的公共职能和治理效能。如果说对于社会流动的逐步放开是改革试验或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回应,抑或是政策权衡的非意图性后果,那么,让人始料不及的城市发展速度使得国家权力、权威和资源在城市这个尺度上重组,尽管给执政党带来了新的合法性资源,但权力系统在追逐公共利益与财政利益之间的张力,往往在执政稳定性与增长性之间顾此失彼。
单位制的解体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打破了相对稳定的属地化管理体制,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方式从对流动性的压制转向策略性管理,导致了国—民之间权责关系的变迁。静态社会的属地化管理模式面临公共资源配置的挑战。人口流动逐步弱化了与原有组织的公共性联接,产生了公共责任体系的权属分隔与回应弱化的问题。相对于建立在对组织资源的高度依赖基础上的单位制社区,由于基层自治空间的有限性以及自治行动资源的匮乏,城市社区无法替代单位制社区进而承接个体化社会的公共服务职能,降低了治理绩效且产生了社区聚合机制失灵的问题。如果国家代理人对个人所应履行的庇护职责被弱化,作为连接居民和国家的公共组织无法回应居民的利益和需求,则无法建立起社会认同和聚合机制,隐藏着基层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权力的行使大于责任的履行,或者权力并未履行相对应的责任,即由于权责不对等产生合法性压力,便会为 “社区真空”与自治困境的产生埋下隐患。
3.居住流动与空间—资源区隔对公共认同的疏离。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住房商品化慢慢走入人们的视线,这一改革过程又包括公房自有化和住房市场化两方面。经历了1987年的 “提租补贴”改革以及1988年的全面试点阶段以后,直至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住房市场化改革才得以全面展开。放松土地和人口流动限制以后,伴随着单位制的瓦解和单位制社区的式微,住房商品化改革所赋予的居住选择权使得居住空间从单位这一国家权力代理人的再分配掌控中逐渐独立出来形成私人领域,甚至生成了 “公”与 “私”博弈的场域,开启了由作为行政规划区域的 “社区”向作为私有财产领域的 “小区”的转型。因此,有必要从居住流动的角度探讨住房资源分配机制的变化所带来的社区治理后果以及公共性演变。
市场经济替代单位社会的资源配置以后,个人凭借经济资本实现了居住空间的自由选择,住房从福利分配到商品化变迁,因为经济不平等而产生的居住流动进而在特定社区范围内带来的租—住户产权分殊、利益疏远、代际流动和社会网络外溢等均会加剧社区的异质性和疏离感。通常认为,“个人住宅的商品化会使得新居住区域中的居民缺乏共同的社会记忆与归属感”。[19]但这种 “单位熟人社会”能否培育出现代社区自治的公共性,值得存疑,因而很难作为当代社区公共性建设的理想类型,也难以据此比较单位制社区与房改之后的城市社区的公共性水平差异。否则可能将一些源于传统性内部的公共性薄弱的因素简单地归结为商品化改革和流动性社会所植入的结果,进而将城市社区的公共性困境悬置于国家权力,从而剥离了城市现代化发展中的本土桎梏。所以不能单纯地谈论商品房社区的公共性水平是上升还是下降,而是应该将社区居民的公共性意识和行为放在城市权力结构中进行考察。
一种观点是基于当下大量出现的城市社区参与和维权行动,发现财产权在 “去组织化”和 “后集体化”时代形成集体动员的核心。邻里共同体能够独立于业委会、居委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之外作为“主体”而存在,并认为这不仅是基层社会成员自治力的体现,也是中国社会实现基层民主的现实路径。[20][21][22][23]另一种观点将商品房社区的都市运动放在社会、政治、情理和法律的场域中谨慎观望,强调社会成长的重重阻碍:具有相应组织化行动能力的知识分子、中产阶层既缺乏以正式的、组织化的政治活动来变革制度的政治和法律空间,也缺乏相应的观念支持。[24]有研究发现,城市居民所表达的诉求虽然以自利为目的,但总是以国家推广和认可的话语为表达方式,从而在实践中不断地再生产官方话语,悖论式地强化了现行社会秩序和国家政策的合法性。[25]如何由权力赋予权利,转变为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这是都市社区运动的症结。
居住流动性对于社区公共性的影响具有一体两面的效应:一方面,城市化大潮中的就业流动与居住选择性流动催生了社会的个体化动向,社区内部的异质性增大从而抑制整合性的社会资本,导致公共精神生活的衰落,以及市民共同体和自发组织的弱化,符合权力系统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从居住共同体与社区政治的角度来看,城市住房商品化加强了私人财产权利的认同,个体权利观念作为都市运动的重要道义和价值支撑,被赋予了与国家权利对等的地位,形成抵制基层政权谋利取向的正当性。如果说组织化的抽离和人口的就业流动提供了居住选择的可能性,那么住房的商品化改革所带来的基层政治生态的变革,则是通过社区公共性的重建,试图将被简化为市场契约式利益关联的 “住房”拓展为培育权益自觉和行动自主性的 “家园”,使得公共性问题的核心从邻里共同体向权利共同体的角度转化。但是,政治权力在城市化急剧发展的过程中与经济增长相叠加获得新的合法性,其支配性随着流动性要素的释放而得以增强。国家与个人在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伴随着权利边界的模糊得以加剧,导致社区公共性既无法通过国家的治理行为得以提升,也难以在私人财产权利的内部生发。实际上,资源市场化配置带来的流动性无法保证公共性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得以同步提升。流动性带来的分化与抽离,一方面强化了地方政府作为城市化的利益主体地位,弱化了其作为代理人基于公共利益的职责,另一方面也提升了社区居民的权益自觉,反而与支配性提升但回应性下降的政治权力形成掣肘,偏离了市场化资源配置所导向的利益制衡的内在秩序,加剧了各主体在城市社区空间中的竞争。
住房商品化时代的公共性重建问题——如何在私产的基础上重建公共生活认同?需要研究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研究如何在流动性加剧与社会生活共同体发育迟滞的背景下,在社区群体异质化和利益分化的基础上构建公共性,如何将个人的、关注自身利益的动机转化为对公共利益的诉求,在市场契约维系的利益关联中构建社区公共性建设的社会基础。二是逐利性的增长诉求与支配性的权力结构相互驱动,面临着发展与道义的双重约束,在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等的现状下,从基层政府社区治理的公共制度建构、公共职能履行、公共物品供给和公共责任回应四个维度来实现政府基层治理行为的公共性转向,促使社区公共性的社会基础与制度基础构建起适应流动性格局的协调关系。
四、结语:流动的治理与公共性的重构
与其说城市发展是生产要素在地理空间上向城市集聚的过程,不如说是权力统摄性与社会自主性分化的场域。既然权力意味着规则制定与资源获取的能力,即主体具备的行动自主性,那么随着流动性要素的释放,从政治力量内部抽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获得了利益主体性的成长空间,因而分化本身就是权力来源。以土地为代表的生产要素通过流动形成资本,成为城市增长机器的引擎,与地方权力结成利益共同体并助力其策略性地扩张。城市基层权力的一体两面也逐渐明朗:一方面是经济增长带来的合法性资源的扩充,通过激活 “全能国家”的强制性手段从而提升支配能力,对于社会的控制和资源的汲取保持灵活性;另一方面,被 “逐利性”裹挟的权力系统面临着公共性的制度基础受到挤压与公共性的社会基础缓慢发育之间的矛盾:当国家权力强制性的提升并未与回应性同步,公共性的制度基础受到削弱,资本积累与利益分配之间产生张力,同时与发育中的公共性的社会基础相碰撞,便形成矛盾和冲突的焦点。
就社会层面而言,随着土地流动性的激活,“后单位制”和 “去集体化”时代人口流动性的释放,以及居住选择权的实现,个体与公共组织之间的连接弱化,面临着摆脱组织化依附以后的人口流动与公共资源的匹配错位,加之面临组织化行动的制度性束缚,城市居民的原子化态势限制了个体价值的彰显与社会自主性的成长空间;与此同时,城市社区不仅是一个培育归属感和凝聚力的居住空间,私人财产权培育了与国家权力博弈的基础,权利共同体的重构也为新时期城市社区公共性的生成打开了窗口。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资源再分配到流动性社会的社区共同体的重构,权力系统回应性的权责失衡伴随着社区空间的权益伸张。公共资源的配置与公共职能的履行不再仰赖 “全能国家”,而是需要通过将个人利益建构成公共议题从而自发争取权利和资源空间。就这个层面而言,公共性的社会基础并非因为流动性而衰落,而是流动性推动社区公共性得以曲折生长。从权力与资本的合谋,到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公共性的制度基础与社会基础之间的掣肘交织在城市社区公共性缓慢发育的过程中,进而影响社区治理绩效。
本文分析了快速城市化过程中的不同流动性成因对于社区公共性的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城市空间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城市社区的公共性困境和治理难题并不能仅仅归因于社会流动性的加剧,而是应当置于 “转型社会的公共性视角”下,增加权力的运作逻辑这一分析维度,通过研究社会流动对于城市权力系统和城市社区的影响,考察公共性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的互动机制,试图为探索 “市场转型时代的流动性如何在权力机制的影响下偏离了市场经济发展所遵循的政治和社会逻辑”这一制度性悖论提供可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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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雨磊
C912.8
A
1000-7326(2016)07-0069-07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流动性背景下的城市社区公共性重建与治理绩效研究”(15CSH073)的阶段性成果。
樊佩佩,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江苏南京,2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