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权力惯习与权力腐败
——监狱访谈后的再度思考*
2016-02-26刘祖云
刘祖云
政法社会学
再论权力惯习与权力腐败
——监狱访谈后的再度思考*
刘祖云
权力惯习是权力行使主体与客体在特定社会场域和长期社会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发生持续影响的认知和行为模式,权力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即是通过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历史上形成的“权力幸福论”、“权力荣耀论”等权力认知惯习和 “权力任性”、“权力裙带”等权力行为惯习均是滋生现今权力腐败的土壤因素。因此,应着力推进权力从 “形式上民有”走向 “实际上民有”,着力推进权力边界从“模糊”走向 “清晰”,着力推进权力大小与权力制约程度从 “成反比”走向 “成正比”。
权力惯习权力腐败权力制约
权力惯习与权力腐败研究,旨在从历史对现实影响、社会对个人影响的角度探究权力腐败的发生机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既有凝聚中国人民和簇拥中华民族砥砺前行的 “社会植被”,[1]也有滋生政治腐败进而导致社会颓废的负面遗产。因此,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负面遗产的角度探讨当下权力腐败的发生机制,对于 “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2]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2014年6月的数天监狱访谈,笔者在内部发行刊物 《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4年第4期和公开发行刊物 《晋阳学刊》2015年第3期发表了 《权力惯习与权力腐败——基于对36个权力腐败个案的研究》一文 (以下简称 《个案研究》)。基于前述研究并结合近几年曝光的一些权力腐败个案,此文将从概念解读、因果分析和对策探讨三个层面探讨历史上形成的权力惯习与现实权力腐败的关系。
一、概念解读
在 《个案研究》一文中,笔者虽然提到权力惯习和权力腐败,但并未对这两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为此,下面分别对这两个概念作进一步的理论界定和理论解读。
(一)权力惯习的概念解读
“惯习”一词借用于社会学家布迪厄。在布迪厄看来,“惯习不是抽象和理想的概念,它属于实践的一部分……存在于行动者的习性中,这些习性作为认识、思想和行动的模式发挥作用”。[3]由此可见,惯习,既是一种认知模式,也是一种行为模式,它是连接主观与客观、认知和行为的桥梁和纽带。以此类推,权力惯习就是权力行使主体 (官员)与客体 (民众)在特定社会场域和长期社会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发生持续影响的认知和行为模式。
特定权力惯习来自特定社会场域。中国社会是一个具有官本位传统的特定社会场域。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权力无所不能、无所顾忌的官本位体制、机制和观念,并未随封建制度的崩溃而离去,而是在新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得到强化。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在资源分配方面出现了 “市场权力”,在刺激生产积极性方面出现了 “市场刺激”,在向上流动方面出现了 “市场机会”,但市场化以来权力资源对于个人阶层地位的获得和经济收入的提升均影响依然。[4]官本位传统与当下日趋严重的权力腐败现象仍然关系密切。
权力惯习来自权力行使主体与客体的长期社会互动。仅仅是权力行使主体即官员乐于奉行,而权力行使客体即民众不愿接受的认知和行为模式,不可能成为惯习。如 “依官阶论尊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权力惯习,仅仅是官员乐于奉行,而民众并不买账,不可能成为惯习。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些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负面遗产的权力惯习的形成,虽然主要是权力行使主体的责任,但权力行使客体也难辞其咎。
在布迪厄看来,惯习是作为认知和行为模式发挥作用,惯习因而又可分为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其实,认知和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一般是先有认知,然后是认知引导行为。在 《个案研究》一文中,笔者关于权力来源错位惯习、权力性质缺位惯习及权力交换漠视惯习,既是认知模式,也是行为模式。
(二)权力腐败的概念解读
由于这里的权力是指公共权力,因此,权力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是通过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
从其内容看,权力腐败有权钱交易、权名交易、权色交易等。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认为人们的经济地位 (金钱)、政治地位 (权力)和社会地位 (名望)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因而是社会分层的主要依据。这三种资源在不同的社会场域,其地位和作用可能有不同的排列组合。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社会场域,权力无疑是这三种资源之中最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在中国社会,尽管有了钱便于获得权和名,有了名也便于获得权和钱,但钱和名均是权的囊中之物。权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仅为权力腐败的发生提供了可能,而且在特定情况下成为权力腐败的条件或手段。
从其形式看,权力腐败花样翻新。仅从近几年媒体报道看,有个人性腐败,也有群体性腐败;有官员个人的直接受贿,也有通过官员家属、亲属及朋友的间接受贿;有官商勾结型权力腐败,也有警匪一家型权力腐败;有土地征用型权力腐败,也有干部任用型权力腐败;有大官大贪,也有小官大贪;有贪得无厌型权力腐败,也有道德堕落型权力腐败,更多的是二者兼具型权力腐败;等等。形式多样的权力腐败不仅令人眼花缭乱,而且让人触目惊心。“中华民族最危险的时候”似乎不再因为 “敌人的炮火”,而是因为自身的腐败。权力腐败的形式多样表明,我国社会 “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5]
要改良滋生权力腐败的土壤,就必须对其土壤进行解读和分析。而在滋生权力腐败的土壤中,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负面遗产的权力惯习无疑是其土壤构成要素,因此,研究权力惯习与权力腐败,是解读和分析滋生权力腐败土壤的需要。
二、因果分析
权力惯习与权力腐败,前者是原因变量,后者是结果变量。在 《个案研究》一文中,基于监狱访谈,笔者从权力来源、权力性质及权力交换三个方面探讨了权力惯习与权力腐败的因果联系。基于布迪厄的惯习分类,下面转而从权力认知和权力行为两个层面探讨权力惯习和权力腐败的因果联系。
(一)权力认知惯习与权力腐败
影响权力认知的因素很多。笔者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客观上的权力神奇和主观上的权力美化是影响权力认知的重要因素。
客观上的权力神奇,是指在中国封建社会,权力既是能够带来一切所需资源的资源,又是决定其他所有资源分配的资源。一方面,权力可以带来个人、家庭及家族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显著改变。一人为官且官运亨通,随之而来的是个人的飞黄腾达、家庭的夫贵妻荣、家族的光宗耀祖乃至邻里或村落的 “鸡犬升天”。另一方面,权力直接导致人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分化。权大还是权小,直接导致人们的贵贱之分和贫富之差;有权还是无权,可能导致 “朱门酒肉臭”与 “路有冻死骨”的天壤之别。此外,是否附庸权势,也将影响甚至决定商人的生意兴隆和文人的升降沉浮。在中国封建社会,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其权力的神奇而演变成人们对权力的向往。“有权幸福,无权痛苦”,既是人们生活的写照,也是人们对权力的认知。
主观上的权力美化,就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将权力的某些特性或功能凸显或放大,而将权力的另外一些特性或功能隐匿或缩小。在中国数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长河中,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和既得利益,刻意对权力进行美化。在权力性质上,尽管在应然层面强调天下为公,强调公正和公心,但在实然层面刻意回避权力的公共性质,模糊国家权力与家庭权力的分野,淡化权力公用与私用的区别以及权力的连带责任和义务。在权力功能上,凸显或放大权力的正功能,隐匿或缩小权力的负作用。譬如,过度集中且缺乏制约的权力,既能办大好事,也能办大坏事,历代封建统治者则大肆宣扬或渲染权力能办大好事,而极力掩饰或回避权力能办大坏事。
客观上的权力神奇和主观上的权力美化必然导致人们对权力的美好认知,这种美好认知至少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力幸福论。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禄,而且还能给家庭和家族带来物资充裕和生活富裕,有的甚至富可敌国;二是权力荣耀论。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功名,而且能给家庭和家族带来荣耀,甚至让其家庭和家族成为名扬四海、威震八方的名门望族。当这种对权力的美好认知,在斗转星移和世代传承中,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互调整和相互适应的长期社会互动中逐渐成为影响人们认知和行为的惯习时,越来越多的人们不再通过努力改变其不合理的社会生存状态,而只想通过努力改变并提升个人的生存状态,即通过努力当权或为官,从而在社会的官阶体系中地位高一些,控制和享受的资源多一些,进而更大程度地满足个人、家庭乃至家族幸福和荣耀的需要。
中国历史表明,思想方法上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角色认知上只知其权利和享受而不知其责任和义务的权力幸福论和权力荣耀论,虽然会给一些官员带来暂时的权力幸福和权力荣耀,但最终结局都是身败名裂并遗臭万年。历史上这方面的腐败典型不胜枚举。在当下中国社会,虽然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改变,但其权力认知惯习仍然影响某些官员的权力行使。譬如,原宁夏副主席 (副省长)白雪山深知权力能带来幸福和荣耀的奥秘,不仅发表 “没权再多钱也没有用”的感叹,而且毫不犹豫地弃商从政,毫不犹豫地大肆贪腐,最终陷入身败名裂的痛苦深渊。[6]又如,原江西省委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不仅自己通过公权私用尽情享受权力带来的幸福和荣耀,而且让自己的妻子、孩子、兄弟及七大姑八大姨一同通过公权私用尽情享受权力带来的幸福和荣耀,最终也只能是一同走向身败名裂的痛苦深渊。[7]
(二)权力行为惯习与权力腐败
影响权力行为的历史因素同样也很多。笔者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权力授予就是影响权力行为的决定性或关键性因素。具体来说,权力的公共授予还是私下授予,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权力的公共使用和非公共使用。据此思维路径,下面将展开两个方面的探讨。
1.权力任性惯习与权力腐败。在中国封建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力即最高权力来自天意,即君权神授;次高权力来自皇帝,即臣权君授;相应属下的权力来自相应的主子,即仆权主授。
至高无上的权力,即皇帝所拥有的权力,在其行使过程中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无所不知。天子是替天行道,因而无所不知、无所不晓。二是无所不能。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是国事还是家事,天子都能做出正确判断和英明决断,天子不仅是百事通,而且是全能型;三是无所顾忌。天子的判断一般不容置疑,天子的决断一般不许改变,一句话,天子的权力不受制约。
次高无上的权力,就是其地位仅次于皇帝的朝廷和地方大臣所拥有的权力,除了受最高权力制约外,次高无上的权力在其所管部门或地区也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和无所顾忌。依此类推,一个九品县令,除了受其之上的八品官员制约之外,其权力在其所管县域也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和无所顾忌。这种权力行使的 “三无”现象,笔者称其为 “权力的天马效应”,用现代流行语言表述就是 “权力任性”。
通过权力行使的 “三无”现象,我们便可发现如下关联:其一,权力大小、官品高低与其官员的智慧程度成正比。即权力越大、官品越高,其官员就越智慧和越英明;其二,权力大小、官品高低与其官员的能力强弱成正比。即权力越大、官品越高,其官员的本领就越多、能力就越强;其三,权力大小、官品高低与其官员受到的制约成反比。即权力越大、官品越高,其官员受到的监督、制约和责罚就越少。当权力行使主体和客体同时对这 “两个正比”和 “一个反比”习以为常时,一种权力惯习便已形成。我们姑且称其为 “权力任性惯习”。
尽管中国社会已经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但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权力还是那么任性。譬如,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其所管地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既可远隔万里调动并越级提拔一个人,也可在昼夜之间更换一个人的领导岗位。[8]又如,原中共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在其所管地区为所欲为,你如有不同意见或反对意图,他便 “叫纪委来查你”。[9]2014年7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发布了 《如何治理 “一把手”腐败》的年度报告,该报告指出,在2010年至2014年3月查处的367名厅局级以上官员中,219名为权力缺乏制约的单位或部门 “一把手”。[10]
2.权力裙带惯习与权力腐败。在中国封建社会,除最高权力是君权神授及长子继承外,次高及以下权力的授予方式,均是自上而下地点将型,而不是自下而上地推选型。臣权君授、仆权主授的点将型权力授予方式至少会带来两种行为后果:其一,由于权力来自上面而不是下面,来自个别官员而不是广大民众,因此,权力行使首先是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是对个别官员负责而不是对广大民众负责;其二,由于权力来自个人而不是来自组织,来自钦点官员的钦定而不是民众及组织的推选,因此,权力行使首先是效忠某个官员个人,而不是效忠组织或职位。
这种以效忠个人为基础的裙带现象,实际上是一种原始的丛林法则,笔者称其为权力的 “北斗效应”。当这种以效忠个人为基础的权力行使方式在权力行使主体那里习以为常、在权力行使客体那里见怪不怪时,权力行使的 “裙带惯习”于是形成。
权力裙带惯习对现实的影响仍然明显。仅从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腐败案例看,周永康先后掌管石油行业、四川地区和政法部门,于是就先后建立了以他为核心的具有浓厚人身依附色彩的 “石油帮”、“四川帮”和 “政法帮”。[11]这种寄生在正式权力结构之中的非正式结构,其权力行使不仅会伤及正式结构的运行,而且会危及正式结构的生存。与 《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相同的是,周氏团伙也是 “天上星星参北斗”,也是 “你有我有全都有”,也是 “风风火火闯九州”。但不同的是,梁山好汉结伙是在既有体制之外以 “非法”身份谋取自我生存并打击社会不公,周氏团伙结帮则是在既有体制之内以 “合法”身份谋取自我享受并制造社会不公。
三、对策探讨
在 《个案研究》一文中,笔者曾从权力所有、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三个方面提出并探讨了坚持权为民所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构建权力制约的 “天罗”和 “地网”的三项对策性建议。基于 《个案研究》一文的思路和本文的上述探讨,笔者进而提出并探讨如下三项对策性建议。
(一)着力推进权力从 “形式上民有”走向 “实际上民有”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要 “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12]这一重要讲话至少包含如下两层涵义:一是指出了权力民有的两种情形,即存在 “人民形式上有权”和 “人民实际上有权”这样两种情形;二是指出了我们需要的是 “人民实际上有权”而不是 “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当今世界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即便自称民主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也都不能说完全做到了“人民实际上有权”。因此,推进权力从 “形式上民有”走向 “实际上民有”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
笔者曾经认为,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工业、市场、城市、民主、法治、科学等现代因素逐渐由名到实的社会进化过程。传统社会是现代因素无其名也无其实,现代社会是现代因素有其名并在较高程度上有其实,转型社会则是现代因素有其名不完全有其实。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努力推进现代因素由名到实的转变,特别是努力推进权力从 “形式上民有”向 “实际上民有”转变,无疑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使命和任务。
在当下中国社会,要让人民实际上有权,现实选择就是要做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 《个案研究》一文中,笔者曾经就人民代表来源和人民代表角色履行提出看法和建议。这里将进一步提出三点看法和建议:第一,在个人层面,每一位人民代表应该代表一个特定的人群。即每一位人民代表应该是特定区域、或特定领域、或特定界别的特定人群的代表。代表的任免来自特定人群选举,代表的意见来自特定人群的诉求。与此同时,人民代表的权力与义务、付出与获得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二,在机构层面,每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不应该只是与政府机构设置完全对应或完全重构。如果说政府工作的工作取向主要是自上而下地贯彻政府决策,那么人大工作的工作取向则主要是自下而上地反映人民意见。工作取向不同,机构设置应该有所区别。每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属机构设置似乎还可以从不同区域 (如城市、农村)、不同职业 (如工人、农民、商人、教师、医生等)及不同界别 (如青年、妇女、残障群体等)等方面加以考虑。第三,在选举方面,一方面应扩大基层社会的直接选举范围,另一方面应避免政府主要领导经人民代表选举产生而更加位高权重的党委或党组主要领导不经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现象。由于我们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要行使人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涉及行政事务的党委或党组主要领导似乎也应通过增加党政兼职等方式经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
(二)着力推进权力边界从 “模糊”走向 “清晰”
仅从操作层面看,权力的规范性使用与非规范性使用,特别是权力公用与私用的边界,亟待从 “模糊”走向 “清晰”。数天的监狱访谈,有两种权力边界模糊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一是权力的规范性行使与非规范性行使的边界模糊。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一方面,因 “官大一级压死人”,下级对上下级之间的权力边界非常清晰;另一方面,因 “官大一级啥都管”,上级对上下级之间的权力边界似乎不需要清晰。二是权力公用与私用的边界模糊。权力行使者在理论上往往都知道公权不能私用并且头头是道,但在实践上似乎都又不清楚权力公用与私用的区别,公权私用的行为有时成为 “常态”甚至成为 “风景”。
前一种权力边界模糊状况表明,权力横向分科和纵向分层的现代科层制管理方式似乎还是徒有其表,有些部门或机构的实际运行机制仍然是 “官大一级啥都管”的等级制运行机制,仍然是 “主要领导说了算”的家长制的运行机制,权力任性惯习仍然在发生作用。这种权力边界模糊状况的改变,取决于权力行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程度的提高,取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后一种权力边界模糊状况的出现,有个人内在原因,也有个人外在原因。转型期某些官员的 “人格分裂”或许是其内在原因。譬如,人前说的与人后做的不一样,台上说的与台下做的不一样,似乎成为某些官员的行为习惯。操作层面缺乏具体的权力行为规则和权力监督规则可能是权力边界模糊的外在原因。
如果说前一种权力边界模糊会导致权力滥用,那么后一种权力边界模糊则直接导致权力腐败。而权力滥用既是走向权力腐败的前奏,也是滋生权力腐败的温床。因为 “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13]因此,着力推进权力边界从 “模糊”走向 “清晰”,对于防止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笔者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并科学构建常态分权式管理和非常态集权式管理的两种权力运行机制。所谓常态分权式管理,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分权式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行权力分科执掌和分层负责。这里的关键是分层负责,不能违反社会学所说的 “权力分层负责原则”和政治学所说的 “下属权利原则”;另一方面是实行大权统领和小权分领。这里的关键是不能大权实、小权虚,更不能大权有、小权无,尤其不能小权建立在大权施舍的基础之上,大权和小权都应建立在制度规定的基础之上。所谓非常态集权式管理,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即在突发事件期间转而实行人财物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的集权式管理。即便如此,也应经过一定程序并宣布实行 “紧急状态管理”。常态分权管理和非常态集权管理的区分,对于遏制并逐步改变权力任性惯习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权力滥用得到遏制,那么权力私用的机会就会大大降低。
为了防止权力私用,笔者认为,当下的应对之策是 “高悬权力行使的红灯”并 “拟定权力行使的负面清单”。在监狱访谈中,有一个权力腐败个案引发了笔者的深思。在服刑之前,这个腐败官员的一路顺利晋升,一方面得益于他 “权力服务人民”的一路叫喊,另一方面得益于他 “权力获得的一路付出”即一路进贡式行贿。他的加官进爵历程表明,权力不能私用的 “应然”与权力仍在私用的 “实然”并行不悖,前者是加官进爵的外在华丽包装,后者则是加官进爵的内在动力机制。不仅如此,因其收益高于成本机制的作用,更高官阶级别的获得因其付出 (行贿)更多,必然导致获得 (受贿)更多,必然导致更高水平的权力寻租。曾经作为中国军队干部任用最高主管的徐才厚在其为官过程中的巨额受贿[14]和原中共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在其为官道路上的 “边腐边升”[15]均证实这一现象不是个别现象。因此,我们的反腐不能只是事后 “调查”和事后惩罚,而应多一些事前提醒和事前警示。
所谓高悬权力行使的红灯,就是事前标明权力行使的红线就是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16]这一做法至少有如下涵义:其一,权力并不是无所不能,也有所不能,也有边界;第二,权力并不是无所不在,也有禁区或禁地;第三,权力如果越过红线,就是违法,就是犯罪,就应受到惩罚。我们应该通过任前宣示等必要形式或程序让即将履职的官员树立权力边界意识、权力禁区意识和权力红线意识。
所谓拟定权力行使的负面清单,就是根据不同职位列出权力不能私用的具体条款。事前提醒和事前警示不能抽象化,大话式履职演说和套话式履职表态,因其有的根本没往心里去,也因其缺乏操作性,往往在其履职过程中被束之高阁,甚至成为权力腐败行为的外在包装。因此,履职演说和表态除了明确应做的正面事项外,还应明确哪些不能做的负面清单。譬如,一个县委书记、一个公安局长、一个海关关长等角色各自要面临哪些 “不能”或红灯。对于这些 “不能”或红灯,我们的社会要明确,有关组织要明确,即将履职的个人尤其应该明确。
(三)着力推进权力大小与权力制约程度从 “成反比”走向 “成正比”
最为彻底和最为有效的治本之策就是要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7]就是要推进权力制约从运动式制约向制度式制约转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是权力制约的形象化表述,也是权力制约的中国化表述。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情和区情不同,权力制约模式或方案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以不同,但由于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万恶之源,权力制约的原则和精神则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必须共同遵守的。因此,创建适合中国社会的权力制约模式或方案,不仅是遏制和防止当下中国社会权力腐败的需要,也是为人类的政治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的需要。
创建适合中国社会的权力制约模式或方案,无疑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我们锲而不舍甚至前仆后继地努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凸显和加强了这方面的努力,我们应该以制度形式积累这些努力,进而构建权力制约的制度笼子。在 《个案研究》一文中,笔者曾经提出构建权力制约的 “天罗”(体制内制约)和 “地网”(体制外制约)。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着力推进权力大小与权力制约程度从 “成反比”走向 “成正比”。
之所以要从 “成反比”走向 “成正比”,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仅从权力制约角度看,传统治理模式是权力大小与权力制约程度成反比,而现代治理模式则要求权力大小与权力制约程度成正比。另一方面是遏制当下权力腐败势头的需要。权力腐败之所以如此严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多,权力掌控的资源空前增多而显得更加重要,而权力制约并没有随着权力的日趋重要而得到相应加强。
至于如何从 “成反比”走向 “成正比”,这是一个既涉及体制转轨又涉及机制转换的系统创新工程。在其实施过程中应该坚持如下原则:其一,权力行使到何时,权力制约就到何时,不能留下权力制约的时间真空;其二,权力行使到哪里,权力制约就到哪里,不能留下权力制约的地域真空;其三,权力有多大多强,权力制约就应有多大多强,不能让制约权力的权力弱化甚至虚化。
此外,要保证其 “成反比”向 “成正比”的顺利推进,笔者认为,还应依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趋势和要求,切实做到 “三个多一些”:一是多一些事前规则。事前规则还是事后认定,既是传统治理还是现代治理的重要区别,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重要区别。在权力腐败方面,我们不应停留在 “过去人”的经验和教训的传递上,而应将 “过去人”的经验和教训凝练成规范和制度事前告诉 “未来人”。二是多一些相互约制。在社会学研究中,曾经出现 “控制”和 “约制”的不同说法,前者主要指上层对下层的关系,后者则包括上下左右的相互关系。如果说传统社会的游戏规则和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上层对下层控制的基础之上,那么现代社会的游戏规则和社会秩序则是建立在上下左右相互约制的基础之上。在权力制约方面,我们应该通过采用制度化的民意测验和属下测评等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三是多一些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人数的多少和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也是传统治理和现代治理的重要区别。在 《个案研究》一文中,笔者曾经从权力制约角度建议建立社会公开、社会举报和社会奖惩三种制度。此项建议意在通过整合和凝练中国古代的廉洁牌坊等社会性奖惩方式、现今的上访或上告等社会性举报方式、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检察等部门尝试推行的一些公众监督权力的具体方式,进而构建公众参与权力制约的渠道和机制。在权力制约方面,公众参与人数的增多和公众参与程度的提高,对于遏制权力任性进而铲除权力腐败,对于凝聚民心和弘扬正气,均具有重要意义。
[1]刘祖云:《中国社会发展三论:转型·分化·和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93页。
[2][5][13][16][1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392、394、388页。
[3][法]皮埃尔·布迪厄:《实践理性:关于行为理论》,谭立德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8页。
[4]刘祖云、胡蓉:《权力资源与社会分层:一项对中国中部城市的社会分层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6]《迷途白雪山》,《财经杂志》2015年第32期。
[7]《苏荣腐败登峰造极损害江西政治生态》,《京华时报》2015年3月6日第18版。
[8]《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纪实》,《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8月25日第1版。
[9]中央纪委机关编:《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第1页。
[10]《如何治理 “一把手”腐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系列报告 “年度研究报告”》总第2期,2014年7月。
[11]《媒体点名 “三大帮派”代表人物》,《京华时报》2015年1月4日第9版。
[12]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
[14]《国贼徐才厚查抄内幕》,《凤凰周刊》2014年第32期。
[15]《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 “升迁密码”》,《新京报》2014年7月14日第18-19版。
责任编辑:王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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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0-7326(2016)07-0053-07
*本文系中共广东省纪委委托项目 “权力腐败的社会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刘祖云,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教授 (广东广州,51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