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法治文化建设的三个层次
2016-02-26李冀
李冀
[摘要]媒体是法治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之一。在传播法治文化,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媒体既需要自身的法治文化建设,也需要承担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媒体首先要注重适应法治建设要求,避免法律风险;其次要保障媒体和媒体人权益,为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条件;进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中,对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媒体 传播 法治 文化 建设
一、掌握新闻之度——严守新闻纪律,避免法律风险
1.现象:媒体传播中出现过的问题。
传播作为媒体的一项基本功能,在互联网时代其作用越来越明显。更多的受众通过媒体获取法律知识,寻求法律帮助。在我国目前的新闻实践中,媒体在传播过程中,既有对法治文化的积极影响,又经常发生摩擦,存在着负面影响。
(1)稿件中法律用语不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受新闻出版总署报刊管理司和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的委托,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从2005年9月开始,对中央和地方37家法制报纸进行了一次质量检查。抽查结果显示,全国法制报纸的三大特点与七项不足并存。法律用语不规范的现象就列在七项不足之中。如“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称为“村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称为“刑事案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被称为“法人代表”等等。在许多报道中经常看到“疑犯”、“疑凶”、“嫌疑犯”等,这都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这些法律用语不规范的现象主要出现在地方报纸上。
(2)新闻报道内容失衡,主观判断。
有些媒体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无尾,比如案件报道,在侦查、起诉、庭审时紧密追踪报道,判决之后见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如检察机关起诉某起贪污案,庭审之时媒体炒得热火朝天,以检察机关的指控和庭审时的多幅图片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一个“贪官”形象。
当后来中院一审及省院二审以指控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时,大部分媒体却偃旗息鼓不再对此事予以关注。只关注那些具有轰动性的案件或者是只注意符合本媒体立场和利益的案件,并对其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评论,不符合我国新闻媒体的社会角色需要。
一旦媒体做出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报道或评论无疑将干扰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同样降低了自身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
(3)新闻媒体严重越位。
“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或称“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20世纪上半期,“新闻审判”在美国盛极一时,报界为提高发行量,大肆炒作司法报道,肆意在报纸上宣布嫌疑犯有罪,以引起读者兴趣。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原因是庭审过程中所做的电视录像,对被告进行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被告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此后,人们把这种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现象,称为“新闻审判。”
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在我国也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司法活动一直是各类传媒采访报道的热点,呈现出十分复杂的局面。有些媒体热衷于报道各类犯罪案件,渲染凶杀等犯罪细节,在案件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还没有司法裁判结果时,就急于发表带有明显倾向的报道和评论,这种“新闻审判”现象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在现实的具体案件中,公众与新闻媒体存在着了解、知悉案件审判过程的欲望和权利要求;法院存在着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保证国家安全、社会善良习俗的责任,以及维护自身权威、公平、独立形象的利益与要求;诉讼当事人则有着保障自身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维护隐私、形象等的利益与要求。于是,怎样把握好新闻传播的“度”;在实际操作中,媒体的某些行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负面影响,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2.分析:媒体乱象成因。
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条文及立法理念不熟悉。新闻从业人员法律功底不一样。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训练,而新闻从业人员则在此方面大多有着较大的缺陷。正是这些差异导致媒体报道传播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媒体监督目的的情况,从而对法治文化的传播造成了负面影响。
新闻报道时侧重描述客观事实,无法准确还原法律真实,或是忽略了法治宣传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的原则。
媒体为了吸引读者,追求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费尽心思进行策划包装,扩大传播范围,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强调引人入胜扣人心弦,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偏离法治传播的本意。
3.媒体避免法律风险的路径。
新闻媒体应力求客观公正。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避免法律风险的基本原则。
新闻媒体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报道、评论应当客观谨慎。尤其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好不要对案件进行评论,以免舆论代替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也不宜直接采访审判人员,要求审判人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对于裁判结果存在学术上的争论时,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不宜以相反的学术观点去指责审判结果,以免把学术上的差异视为裁判上的不公。从国外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来看,一般倾向于对案件作时事性报道,很少进行评论。当某一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争议时,也要将不同的观点加以客观报道。
4.加强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素养。
从事法律方面的新闻报道对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国外,此类报道已经相当专业化,从事此方面工作的记者大都要受过法学教育。
从事法制报道的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才能对事实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对案件做出客观公正的报道。只要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不失实,没有对公众造成误导且没有对当事人侵权,就是合格的新闻传播。
5.健全媒体的自我管理机制。
媒体是社会的一部分,新闻传播要由具体的新闻工作者来执行。而人是有私欲的,需要行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来遏制。新闻舆论的影响力之大,无法估计,一旦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越权实施监督,形成恶性循环,也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这就意味着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要有所作为,既需要媒体自身在产业化运作上形成良性循环,更要求自身加强自律。
在我国,媒体自律一直比较薄弱。保护新闻传播的各项权利,媒体必须建立健康的监督体制和具备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自律标准、自律纪律。我国新闻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各省市记协;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以及各省市学会虽然是学术研讨机构,但近年来也兼顾到媒体自律方面,发挥了组织自律的一些作用。我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建立民主和法制、加强廉政建设,新闻舆论机制的健全是必不可少的。
二、营造法治之境——保障媒体和媒体人权益
穆勒在《论自由》中指出,社会无权压制任何一个持不同意见者发表自己的意见。新闻舆论一方面是反映人民的意愿,监督政府的施政活动,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增加政治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舆论监督是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重要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舆论监督的作用也日益彰显。
马克思曾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正是为了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舆论监督是群众监督手段和载体。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所以人民群众通过传媒对权力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发挥主人翁作用的重要表现;是坚持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的体现。
目前,地方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做着尝试。这对媒体满足公众知情权是个创新的机会。比如,武汉市的电视问政,很好地起到了稳定民心、增强媒体社会公信力的效果。
有调查显示,十大危险职业中,记者名列前茅,仅次于矿工和警察,位列第三。2014年,湖北一都市报记者暗访当地村官为儿子大摆庆生宴遭群殴;2015年4月,武汉本地一记者到工商所揭黑幕遭殴打。
极端暴力阻挠事件并不多见,但软暴力阻挠却有蔓延之势。有的推三阻四兜圈子绕弯子,有的热情接待闭口不言,有的积极主张“有偿不新闻”,有所谓全程陪同接待采访,有的对记者进行“诫勉谈话”,有的则以广告投放、发行订量为筹码,要求更换跑口记者,更有托关系、批条子阻挠稿件刊发。
依法维护媒体和媒体人正当采访权、编辑权、发布权的途径。
媒体和媒体人也应当注意避免权利运用的失当。
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受利益驱使或者人情关系之托,有些记者借助职业便利和优势作出一些违背职业规范甚至触犯法律之事。比如“有偿新闻”,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做出不恰当的报道,等等。
除了缺乏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导致行为失范外,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新闻媒体也时常陷入报道本身出现漏洞的尴尬境地。
因此,新闻媒体报道中,揭露腐败现象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鞭挞丑恶现象要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报道案件要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要有利于社会进步。
三、担当社会之责——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
社会责任感要求媒体不仅提供真实客观的新闻,还要能理性的剖析这些新闻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报纸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上有更多的积累,应当站在一个思想的高地上,做好议题设置,抓准问题性报道,引导社会舆论。
1.主流媒体应引导主流舆论,主动设置议题、掌控选题至关重要,这需要高度的政治敏感和新闻敏感,并具有相对完整的法治意识。
例如,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积极呼吁促进立法。截至2015年5月底,中国P2P网贷指数在选择的2553家P2P网贷平台样本中。然而,庞大的网贷规模与其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发展并不同步,平台提现困难、卷资跑路现象也随之而来。2015年6月5日,南方日报就报道了“呼吁尽快启动P2P监管立法”。同时,根据社会热点问题方面,主流媒体都在主动设置议题,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比如:呼吁立法促进文明旅游、“后劳教时代”立法提速,等等。
媒体早已成为社会大众获取法律知识,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因此,弘扬法治文化维护法治权威成为媒体的必然肩负的使命。《武汉晨报》法律在线栏目,从2005年3月开始,由武汉晨报携手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师协会共同打造,坚持以“服务武汉市民、树立律师形象”为宗旨。先后走进全市178个社区,还将法律服务推进到了新洲、黄陂江夏等多个远城区。在三方协同下,截至2012年,共有2168名律师参加该项为名法律服务活动,服务人群达20万余人。参与律师之多,持续时间之长,服务市民之多,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都属罕见。体现了新闻媒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宗旨,在潜移默化中弘扬法治精神,为受众排忧解难。
2.互联网+时代,负责任的职业传媒机构应该始终占领舆论阵地,掌握主流话语权,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互联网+时代,信息入口井喷,产生更多的连接点让传播变得高效且精准。新闻媒体借助科技方式嬗变成“高维”媒介,传播形式和载体变得丰富多样,彼此融合互为补充。
因此,新闻媒体更能充分掌握主流话语权,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媒体方式,集成受众大数据,线上线下交互式传播联动机制的建立,让新闻媒体能更迅速的进行权威发布和信息传播。如,武汉晨报组织了法律援助QQ群,通过多元化传播渠道,与受众即时互动,实现信息的精准推送,提升有效传播率。
3.搭建媒体与外界的互动平台。
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媒体应肩负起呼吁促进立法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
立法机关应该重视媒体报道的社情民意,正确对待立法提议,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建立有效的反馈互动机制,让媒体能及时迅速的将立法动态呈现给公民受众。同时,全社会的普通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体的积极推进,因此普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媒体合作,加大对普法宣传工作的支持,与媒体共同提高法治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此外,司法机关应“阳光司法”建立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武汉晨报》的“法律在线”就是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的落地实践。
纵观改革开发至今,新闻媒体不遗余力的宣传法治文化,为社会法治化进程做出了贡献。在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以开放的心态,法治化的理念,专业的新闻素养,严守新闻规则,掌握传播规律,在弘扬法治文化,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武汉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