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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2016-02-25努尔·白克力

现代国企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外派稽查

努尔·白克力

我国外派监事会制度从1998年试行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制度开始已经经历十多年,其形成历程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即稽查特派员制度时期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时期。其中,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时期又可分为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两个阶段。

为了保证外派监事会依法监督,2000年3月,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正式出台。《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也规定:“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同年8月,国务院任命了36位副部长级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并批准了对100家中央管理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外派监事会。中央企业工委任命了第一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至此,由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制度过渡到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展开。

参照国务院向中央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做法,北京、上海、重庆、山西、辽宁、湖南、四川、贵州等二十多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国有企业中也实行了外派监事会制度。同时,外派监事会制度也启发了当时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如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首都钢铁(集团)公司等,在对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监管时也采用了外派监事会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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