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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对于实现“村民自治”的推动作用探析

2016-02-25何帆康祝婷孟亮

西部皮革 2016年2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章程村民

何帆,康祝婷,孟亮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乡规民约”对于实现“村民自治”的推动作用探析

何帆,康祝婷,孟亮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康祝婷(1991-),女,硕士研究生,山西太原人,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行政管理。

孟亮(1991-),山东威海人,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学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乡规民约”对于实现“村民自治”,有什么样的推动作用,长久以来一直就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研究“乡规民约”和研究“村民自治”的众多学者都对它们二者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进入深入研究。本文通过一系列分析和论证,首先证明出了“乡规民约”对于实现“村民自治”有哪些良好的推动作用。再通过一系列论证,证明出“乡规民约”在当代的最显著的表现形式就是村民自治章程。

关键词:乡规民约;村民自治

1“乡规民约”对于实现“村民自治”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中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中,乡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提倡。尽管今天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规民约和自治章程与传统乡规民约有许多区别,但也不可否认,两者也有许多联系。乡规民约起源于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区(以村落为主要形态)形成之后协调超越家庭、家族关系的社区社会秩序的需要,与在秦汉就已存在的乡里制度、唐宋后出现的保甲制度联系在一起,在相当漫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维护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秩序。

今天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农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仍然具有费孝通先生所描绘的“乡土社会”的性质。虽然由现代法治及其所衍生的新秩序已经对乡土社会的固有秩序带来强劲的冲击,但以现代法治取代乡土规范,以现代法院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种在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却是极其缓慢的,而且法治并不等于国家正式的法律条文,各种国家正式法律条文之外成文和不成文的乡规民约的存在和作用使人们认识到,国家法律不能简单地废除乡规民约,或取代乡规民约的地位去直接协调乡村的生活秩序。正是基于这一事实,传统乡规民约中的某些内容和形式可以为今天的村民自治提供借鉴和支持性资源,传统的乡规民约可以发展为今天的村民自治章程。

从而我们也可以得出一定的结论:如果昆明团结乡要搞村民自治或村庄自治,那些位于昆明团结乡的,刻在石碑上的“乡规民约”对于团结乡实现村民自治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乡规民约的当代表现形式:村民自治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三十年左右时间里,政治国家完全压制了社会自治的空间,乡规民约在表面上似乎销声匿迹。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政治权力从农村社会的有限收缩,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和活动从农村社会自发到国家自觉提倡和规范,乡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制度形式得以恢复和发展;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村民自治章程作为乡规民约的高级形式首先在山东章丘出现,进而推广到全国大部分地区。当然,由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代乡规民约无论是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1998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是当代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制度是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即村民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村的章程和规则,建立各种村级管理制度,然后以制度进行治理,实行村级的规范化管理。因此,各地均将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推行民主建制和村务公开作为推行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当代中国的村民自治的最初启动,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起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的末梢向上收缩,即实行“政社分开”,在乡镇一级恢复建立国家基层政权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出现了“真空”状态,为应付农村社会必须面对的社会治安、纠纷裁决、公共事业和公益事务等事项,由广西宜山、罗城等地村民自发探索创立、而后迅速被国家政权发现并肯定和推广。因此,有研究者认为村民自治是国家为重组农民和维护农村秩序而自上而下推进的。但同时该学者也意识到,村民委员会不是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的简单复制品,家庭承包制改变了农村社会的利益格局,农户成为生产经营单位,农民由组织安排的被动者成为有着独立利益的利益主体。农户和农民为上交国家税赋、提留的同时,希望得到对等的回报或相应的服务。这种利益的驱动,构成了农民参与自治的原始动力,也为村民自治赋予了更多的民主性、主动性、自发性内容。何况即使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村民自治也被定位为村民作为独立主体确立的,是农村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治理体制。尤其是村民自治启动之初,人民公社体制已经解体,村民自治组织形态尚未定型,各地的村民自治探索和实践就多姿多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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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淑焕.中国农业生态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2-0092-01

作者简介:何帆(1989-),男,硕士研究生,湖南长沙人,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行政管理,研究方向: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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