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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问题的思考

2016-02-25许海阔

西部皮革 2016年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许海阔

(陕西理工学院体育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问题的思考

许海阔

(陕西理工学院体育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摘要: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调整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的工具,近年来,随着社会收入结构的变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制模式,税制设计,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和漏洞,这严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税制作用的发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收入公平调节的作用。应该从科学优化税制模式,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税制设计;征收管理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

1.1征税制模式存在缺陷

具体的说就是,分类课征税制模式存在缺陷,需要科学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是将纳税人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项目,分别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两种税率形式进行征税。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特点,而分类课征税制模式的显著特点是采用源泉扣缴并且操作简单方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分类课征税制模式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

1.1.1税负不公平。

现行税制下,首先是不考虑不同的纳税人间的家庭负担轻重和家庭支出不同等的情况,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收人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人来源多元化的高收人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从而导致了税负不公。这一现象严重违背了实现社会公平,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初衷。

1.1.2税源流失,逃税漏税情况较多。

收入来源种类日益多样化,这将扩大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的范围,导致现有应税项目无法囊括全部收入种类。我国现行税制中,不同来源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税率和扣除额不完全相同,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可以进行收入类型转换,把税率高的应税项目转移到税率低的应税项目,或把收入由扣除额低的项目向扣除额高的项目转移,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二是纳税人单项收入有可能无需纳税或少纳税,结果造成税源流失,无法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进行公平调节的目的。

1.2税制设计不完善

1.2.1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两种形式,按所得的类别不同选择对应的税率形式计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实行 3%-45%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此税率结构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一,多且复杂的税率级数增大了计算难度。第二,由于税率级数过多,纳税人有可能通过隐瞒各项所得来降低边际税率级次。第三,依据现行税收制度,以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公平调节。另外,最高税率档级 45% 明显过高。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群体为工薪阶层,其收入扣除 3500 元免征额,余额大部分只适用于最低的两级税率,即 3% 或 10%,而七级当中最后三级的税率,适用者极少,存在的意义不大,不能充分发挥税率的调节作用。第四,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划分不合理,容易造成劳动所得税负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多、种类多、计算复杂,容易形成税源流失,无益于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在不断发生变化,“少级次、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中不容忽略的重要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多次改革,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级次由之前的九级降为七级,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个税税率级次不超过五级而且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均在40%以内。这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

1.2.2费用扣除存在缺陷

在税收理论中,个人所得税除税收优惠项目不予课税外,还要对个人取得所得的一些费用进行扣除,主要包括必要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和特别费用扣除三个方面,以体现对净所得课税这一基本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总收人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固定扣除方式主要是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这种做法的关镶奎就在于现行个税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具体家庭负担的轻重及教育负担、医疗费用、住房购买负担等因素。

1.2.3税收征管有漏洞

我国税收征管业务以征收和管理为重心,一直缺乏相应的税收强制和司法保障,征管手段落后。其现象有:

(1)部分制度不健全

我国个税申报制度法规及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与核查制度不健全,造成税收征管部门在个税征收缴存方面获得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对称,从而导致稽查率和查处率偏低,逃税风险小,大量税收流失。

(2)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低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实行纳税编号制度,但这项仅局限于办理纳税事宜,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一直未实现全国联网,导致征管信息传递不准确,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受阻,而且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也不能实现信息共享。这样就为偷逃税行为埋下隐患。

(3)处罚轻

税收征管部门打击偷漏税行为的执行力不强,违法处罚较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法应有的威慑力。

(4)个人收人多样化,征管难度大

我国社会的经济成分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居民收人呈多样化。一些单位常常改变工资发放形式,如提供实物补贴,代币购物券,交通福利,住房福利和低息贷款等代替工资,使收人信息复杂化,税务部门监控难度增大。

2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建议

2.1合理扣除费用

应当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由于不同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数量、劳动力、收入能力、开支项目等方面存在着具体差异,所以税制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家庭因素。世界上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家庭年收入总额来计征的,相对科学合理。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按个人收入分类征收,采取收入属地征税方式,

如果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征方式,则需要将家庭成员收入加总后统一计征。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性大,人户分离现象非常突出,家庭成员异地收入众多,如果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要有强大的个人收入信息联网平台,才能顺利进行共同计税。目前我国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尽量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在税制设计时,应结合家庭人口、住房、教育和医疗等因素综合考虑,让扣除费用尽可能地接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

2.2缩小税率级次

因此,应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最高不超过五级。税率结构的调整,要以实现“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缴税”为目的,以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贡献、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为重点,尽量缩小收入差距。

2.3适当增加费用扣除项目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住房、医疗和教育等的改革措施,从而使得纳税人在这些方面的支出费用大大增加,如购房贷款利息、医疗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等,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使不同家庭结构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情况复杂化。考虑到这种情况,我国应按照不同的因素设计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当增加费用扣除项目。比如:赡养费扣除,未就业配偶基本生活费用扣除,子女教育费用扣除,住房费用扣除,特殊人群照顾等。

2.4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同时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将纳税编号与纳税人个人信息对接,建立完善的现代化信息网络管理平台,推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努力做到个人信用消费、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等全程监控。此举既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又有利于监控税源,减少个税流失,同时为实现以“家庭”为主体的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方式创造了条件。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编码制度相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数据信息应用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系统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系统相连接,允许税务机关从相应部门的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数据。

2.5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修改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制度,防止纳税个体出现单方面纳税虚报、欺骗和刻意隐瞒的违法行为,以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缴。偷逃税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据资料我国每年的税收流失占到纳税总额的20%左右。而要缓解这一情况,关键是加强税务稽查和惩罚的力度。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稽查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建立在信息稽核系统上的交叉稽核制度。每个纳税人年终都要真实填写申报表,无论是否被预扣,税务当局收集有关纳税人各种收入信息,统一在纳税人社会保险号码下,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两方面信息交叉稽核,每年被审核的纳税人有1.5%左右,以此监督每个纳税人如实申报。

2.6提高税收征管队伍的综合素质

尽快排除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等因素影响,使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并且提高税收征管队伍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增强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法执行力。税收征管部门还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3总结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是我们大学生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通过此次课程,我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快速解决个税税制的一系列问题,造福大家。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2-00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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