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暴力探源
2016-02-24刘小青
刘 小 青
(湖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暴力探源
刘 小 青
(湖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摘要:政治暴力是罗马共和国政治史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暴力行为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生活中呈蔓延泛滥之势。该局势是当时罗马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民的土地及城市大众的粮食等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不满情绪日益积累,是政治暴力发生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共和国晚期政治体制的变革导致政治领袖之间的斗争日趋激烈,为政治暴力的滋长提供了制度基础;警察机构执行力的有限及法律监管的缺失纵容了政治暴力的不断升级。
关键词: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暴力;原因
在论述罗马共和国政治生活特点及灭亡因由时,暴力*本文讨论的政治暴力行为主要指政治生活中的“通过使用武力或精神方式胁迫他人”的行为,也即政治层面的暴力行为。私人生活、国家形态层面以及最为极端的暴力行为(即运用军队达成政治目标的战争行为),皆不属本文的考虑范畴。收稿日期:2015-01-20作者简介:刘小青,历史学博士,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现象虽常被提及,但专题研究成果却并不多。国外最早对此进行专门研究的是西顿(J. W. Heaton),在1939年出版的《罗马共和国晚期的暴民暴力》一书中,他对共和国晚期的暴力现象作了编年史式梳理,并将其蔓延根源归于当时罗马城市人口的增加及其结构的变化。但西顿的著作并未获得西方史学界广泛关注和认同。此后,相关研究几乎停滞。直至1968年,林多特才发表了《罗马共和国的暴力》。该书以暴力为研究对象,深入罗马历史传统和思维方式之中,力图挖掘暴力发生的思想根源[1]xiii-xxvii。然而,林多特从观念、法律及制度角度的探析固然有益,但亦无法令人完全信服,因为他忽视了政治暴力背后的社会结构和经济根源。相较于西方同仁,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关注尤为有限,虽然通史类著作常有涉及,但仅限于将其视为共和国晚期众多政治乱象之一而顺笔带过[2]140-243。然而,政治暴力绝非共和国晚期政治生活中的边缘事物,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它是晚期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更体现在它与国家命运之间的关联。鉴于此,本文拟基于古典资料和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共和国晚期政治暴力现象作为分析对象,从经济环境、政治状况以及管控措施三个层面具体考察其泛滥的复杂成因。
一、下层民众不满情绪的滋长
共和国晚期,罗马在对外扩张方面已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攫取了大量财富,但不论乡村平民还是城市平民的生存状况并未随之改善,反而日渐艰难,对现实强烈不满,有着改善经济条件的急切愿望。然而,在罗马政治体制中,下层民众缺乏表达诉求的有效的途径,当其诉求无法通过合法程序得到满足时,情绪激动的民众无奈之下采用暴力进行抗争就不那么令人费解了。简言之,民众强烈的不满情绪和急切的生存需求成为政治暴力发生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以农业立国的罗马,小农是社会主体,土地问题也就成为关乎小农生存和国家兴衰的头等大事。自立国以来,罗马从被征服者那里获得了包括土地、钱财和强制劳动力等大量物质利益,绝大多数虽都流入了上层囊中,但作为征服战争的主体——小农阶层也是战利品尤其是土地资源的获益者。前5世纪以来,利用被征服地区的土地资源,罗马不断向小农分配小块土地,相当程度上延缓了小农破产的必然趋势,缓和了社会等级之间的矛盾[3]2,41,2-3。据统计,公元前(以下简称“前”)218年以前,罗马将约9千平方千米的土地直接分配给了公民,同时还有近1万平方千米的土地被出卖和处理[4]60。仅前2世纪头30年,面向小农分配的份地达到5万份[1]64。然而,共和国晚期,上述局面发生改变。对于相当部分乡村民众而言,持续的战争更多地意味着灾难而非利益。一方面,由于作战规模不断扩大、时间拉长,大量小农不得不长期远离家园,生产无以为继,被迫破产;而作为战争的最大受益者,上层阶级却以战争收益为基础,大量兼并土地,小农成为直接受害者,其破产趋势进一步加速。另一方面,面对共和国晚期小农的破产,罗马长期不作为。前177年后,罗马实际已停止向小农分配土地[5],大量破产小农长期得不到国家救助,土地诉求和不满情绪皆日益增长。因此,土地问题成为共和国晚期最重要的政治议题之一,频繁引发政治暴力。
共和国晚期,首次触发土地问题的是格拉古兄弟。经过血腥的政治斗争,由提比略·格拉古倡导成立的分配土地的三人委员会,于前2世纪30-20年代之交向部分小农分配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但由于保守分子阻挠,三人委员会的工作很快陷入停滞,大量农民的土地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十年后,盖乌斯·格拉古试图以向海外殖民的方式缓解土地问题,但此举引发了政坛风暴。最终,不仅计划本身流产,他本人及其支持者也惨遭杀戮。此后,前70年,前63年及前60年,一些政治领袖又相继提出土地法草案,但均遭到统治阶层内部的反对而胎死腹中。是时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可从喀提林事件中管窥一二。前60年代后期,喀提林取消债务和重新分配土地的计划得到了大量苏拉老兵和失地农民的响应。“由于贫困和本身遭到的不公正待遇,他们(埃特鲁里亚的民众)心怀怨恨情绪,因而是十分愿意发动变乱。”[6]134
前59年,凯撒甫一上任,便抛出土地法草案。面对执政官比布鲁斯和小加图的执意阻挠,耐心业已耗尽的民众愤而投石回击。虽然凯撒和庞培是该议案的倡议者,但因关乎切身利益,民众也积极参与其中,并以暴力推动了该议案的通过。但该项法案大概也无法满足民众的土地需求。因为是年4月份,凯撒抛出第二项土地法草案,将分配范围限于有三个及以上孩子的父亲,该限制暗示着可供分配土地面积的不足。相当部分农民依然无法依靠城邦救助获得土地。当农村无立身之地时,部分无地农民只好流浪到罗马城,成为身份复杂、规模庞大的城市大众中的一部分。
城市大众是罗马平民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除破产农民外,还包含店主、工匠、商贩、有或无技能的劳动者、被释奴及奴隶等各色人等。其中,除了少部分人生活较为殷实外,绝大多数人都朝不保夕。从帝国扩张中虽分得些许残羹,但他们仍挣扎在饥饿的边缘,根本无法过上所谓的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式生活,西塞罗所言的“半饥半饱的卑鄙的民众”可能正是他们生存状况的真实写照[7]。
不可否认,共和国晚期,官方发放的救济粮规模呈不断扩大之势。对民众生活确有一定补贴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首先,救济粮覆盖的时间和范围有限,该政策始于盖乌斯·格拉古时期,苏拉时期被废止后,至前73年,新法案才获通过,受众虽有4万之众,但仍有五分之四的城市自由平民被排除在外[8]378;前62年,《波尔奇亚法》使受众升至10万人[8]379;前58年,克劳迪乌斯的《谷物法》则将该数字增至30万人;这一数字在共和国灭亡时达32万人[9]55,3。也就是说,前62年之前,绝大多数城市贫民都无法获取救济粮;仅在共和国最后20年,救济粮才达到举足轻重的规模。其次,救济粮不等同于免费粮。在绝大部分时段内,救济粮只是以低于市价的方式售卖。至前58年,才变更为免费发放,而此时离共和国灭亡仅剩十年之期。最后,救济粮的分量有限。受众限于成年男性公民,每人每月5摩的,虽大体可满足单人月需主粮,但人不可能仅靠面包生存,还需油、蔬菜等其他食品。他们就不得不从市场购买粮食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粮价波动势必会牵动着他们的神经。此外,共和国晚期,随着外来人员的急剧涌入,罗马城人口几近百万,粮食需求已无法仅依靠本地区供应,还须从海外调运,长途运输使粮价更易受恶劣气候、海盗劫掠、商人投机等多重因素影响而波动,大众的生存也就更易遭受威胁。因此,粮食问题成为一个极易引发暴力冲突的敏感政治问题。
除食物外,不菲的房租和有限的工作机会也加深了城市大众的痛苦。共和国晚期,涌入城市的民众大体依靠租房解决住宿问题。他们的租屋大多是粗制滥造的建筑,内部空间狭窄,生活设施简陋,易塌也易着火。但城市人口的膨胀使供求关系日趋紧张,房租水涨船高。前48年,“在罗马他(凯撒)给已支付2 000塞斯特尔提乌斯(即赛斯特斯)的承租人,在意大利给付款达到500塞斯特尔提乌斯的承租人减免一年的租金”[10]20,姑且不论2 000赛斯特斯是否代表着城市大众的一般房租价格,但两个相差四倍的数字无疑佐证了罗马城住宿成本的高昂。从西塞罗渴望将房子租给有能力如期支付租金的房客来看,大部分租客大概都无法按期付款。前64、63及49年有关减轻债务负担的提案与房租欠款问题也不无关系。概言之,对于共和国晚期相当部分城市大众而言,房租成为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
然而,共和国晚期城市大众的工作机会却殊为有限。罗马城虽是当时地中海世界最大最重要的都市,但作为消费性城市,它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始终有限。且绝大部分需要一定技术含量或资金投入的职业几乎都被有技能或背景的被释奴垄断,那些涌入城市却无专门技能的失地农民大多只能依靠临时工作,如港口货物的装卸工、郊区农忙时节的雇工、公共工程的杂工等养家糊口。上述工作机会有限,且皆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不稳定性,更兼工酬低廉,日薪仅为3赛斯特斯。凭借着不稳定且有限的收入,城市大众必须支付包括粮食、房租在内的高昂生活成本,因而粮价或房租的上浮就可能轻而易举地将他们推向破产的深渊。基于此,不难推测民众生活之艰辛和对现实之不满成为各种政治暴力滋生的内在经济根源和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政治机制健全的社会,大众的不满与诉求大体可通过政治体制内部的正常途径加以解决。但罗马共和政体具有相当浓厚的寡头色彩,普通大众政治地位低下,其意见难以在体制内得到尊重。因此,采用激进甚至暴力手段就成为吸引上层注意、维护切身利益的可行方式。易言之,民众参与政治暴力蔓延的背后隐藏着罗马政治表达机制的缺陷。
总之,下层民众高涨的不满情绪是共和国晚期政治暴力现象蔓延的内在原因。共和国晚期,乡村农民的土地问题和城市大众的生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但罗马政治体制却未为他们提供有效的表达途径。下层民众要诉求获得上层重视,大体只能采取暴力手段抗争,且罗马有关人民正义和自助的传统思想为民众诉之暴力斗争提供了观念支持。正如哈里斯指出,“当政府没有履行职责时,民众可以用诉诸暴力骚动的方式来追求其集体权利。”[11]108当然,民众的情绪可能为政治领袖操控和利用,但即便如此,无论被视为真正人民派的格拉古兄弟,还是动机饱受怀疑的克劳迪乌斯之流,都必须借助下层民众的不满情绪才能煽动政坛风波。
二、政治精英间竞争的不断升级
“大部分暴力案例源于政治斗争”,“无论是否涉及政治问题,贵族领袖之间的任何冲突都可能引发暴力活动。”[1]xvi毫无疑问,绝大多数情况下,政治是精英阶层内部的事务,他们之间的斗争构成了罗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据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政治暴力冲突是精英内部竞争的表现和产物,竞争越激烈,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越大。共和国晚期,罗马总体政治构架虽未发生显著变革,但具体政治环境的改变及选举会议、立法会议和审判法庭三大权力机构的某些调整使政治竞争更为激化,从而为政治暴力的蔓延埋下了制度基础,进一步强化着政治精英使用暴力的主观意愿。
首先,共和国晚期选举竞争日趋激烈,选举暴力相应增多。共和国晚期政治环境和制度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官职竞争的激烈化。其一,共和国晚期公民权大规模扩散。实际上,罗马公民权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随着对外扩张的推进,公民权也随之缓慢向外扩散。然而,前90年代同盟战争却急剧地改变了罗马人口状况,公民人数骤然飙升至91万[12]63;98,官职选举环境由此发生显著变化。因为凭借着公民身份,意大利人可加入罗马官职竞争之中,加剧了本已非常激烈的选举竞争。其二,公职数量和结构的变化使选举竞争进一步加剧。为适应日益繁杂的城邦内外事务,罗马不断增设官职,官职数量及其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共和国中期,财务官数量为12位,苏拉时期剧增至20位;副执政官的数量从原先的2位增至前197年的6位,至苏拉时多达8位;但最高公职——执政官及监察官一直只有两个席位。且前181年《任职年年限法》规定了财务官——副执政官——执政官的严格任职序列,由此形成了上窄下宽的梯形官职结构。有资格竞选最高官职的人越来越多,但其席位却一直没有相应增长,竞争必然日趋激烈。其三,高级官员收益的增加强化了官职候选人运用暴力的主观愿望。共和国中后期以来,不断增设的行省使高级官员卸任后就可出任行省总督,但国家对总督的监管和制约体制严重不健全,致使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洗劫行省。因此,较之以往,晚期高级官员的预期收益明显增大,诱惑着更多人馋涎于高级官职。实际上,对于罗马精英而言,官职不仅意味物质利益,还决定了其个人及家族的政治地位、荣誉乃至命运。然而,在共和国晚期官职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败选的风险大为上升。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先机,某些精英不惜铤而走险使用暴力助选,其他人则竞相效尤,致使选举活动中屡现暴力现象。
值得提及的是,罗马官职竞选的惯例实际上也易于引发暴力冲突。在罗马,候选人组建一支由元老、骑士、门客、被释奴及平民等各色人等组成的队伍游说拉票是传统习俗,这在共和国晚期尤为盛行。最直观的体现是竞选游说队伍规模空前扩大。在相互竞争的背景下,彼此怀有敌意的庞大竞争团体之间发生摩擦乃至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大增。相互间的语言攻击司空见惯,投掷石块甚至使用刀剑的情形也常有发生。因此,为降低游说队伍之间的冲突,元老院曾颁布法令限制其规模。
其次,立法竞争的激烈化使暴力立法的倾向日渐突出。共和国晚期,立法会议程序简化、门槛降低,但所涉团体和利益规模的日渐增加使立法竞争趋于激烈,成为政治暴力滋长的温床之一。部落平民大会是共和国晚期最主要的立法机构[13]74。长期以来,罗马传统立法程序是,法律草案由元老院预先讨论通过后,才能提请人民大会投票表决。也就是说,元老院决定着草案能否进入人民大会最终表决阶段。此举无外乎是希望通过以保守著称的元老院抑制激进官员尤其保民官的立法冒险行为。然而,共和国晚期,格拉古率先打破了这一传统,官员的提案不再需要元老院预审即可直接提交人民大会[13]15;19;20。因此,不少激进的立法者得以绕开元老院,直接将提案交付人民大会表决,但这类草案往往没有预先在统治阶层内部达成共识,因而易于引发分裂及冲突。统计数据也证明了该点。共和国晚期,立法层面的暴力冲突发生了20余次,且大多有保民官参与其中[1]209-216。更重要的是,随帝国的日益扩张,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例如,作为一个新近崛起的独立阶层——骑士,要求获得更大的政治发言权;处于罗马政治联盟内部的意大利人渴望获得罗马公民权;下层民众力求改善自身现实处境;具有军事背景的政治强人不断崛起,试图攫取超乎寻常的权势;而保守分子以维护元老院权威为旗号,强烈反对政治强人及人民派领袖。上述种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复杂问题都需摆到立法会议上,由法律加以界定。因而,立法会议成为各方激烈角逐的战场,政治精英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潜在可能性也随之大为上涨。
其三,法庭斗争的激化,促使暴力干预审判的现象增加。共和国晚期政治生活中,法庭不仅是处理日常纠纷、惩治犯罪的场所,也是受政治精英青睐的斗争舞台。长期以来,罗马并没有常设法庭,仅有就具体事务召集的临时性法庭。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和政治活动趋于繁杂,各种新纠纷不断涌现,临时法庭已无法满足需求。前2世纪后半叶,罗马开始陆续增设法庭,至前70年代,大概已有8个常设职能法庭。法庭的特殊性使其迅速成为晚期共和国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首先,法庭斗争的门槛相当低,对参与者身份与地位几无任何特殊要求。传统政治舞台——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对参与者皆有明确的门槛限制。元老院的参与者仅限于数量有限的元老,并且仅担任过低级官职的元老发言权相当有限,往往被戏称为“举手元老”或“沉默元老”[13]129。人民大会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人员更为有限,只有主持官及得其允许的人员才有发言权。而法庭对控辩双方的资格要求低得多,除公民资格外,无任何社会身份或政治地位的硬性限制。高超的演说才能是法庭斗争的唯一筹码。因此,低门槛的法庭成为那些没有资格参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斗争的青年精英捞取政治资本的大好舞台。其次,法庭斗争效用显著。通过法庭斗争,不仅能有效地改变政治斗争的既成格局,还可能将对手赶出罗马,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就法庭对选战影响而言,在选举正式举行之前,可以通过起诉剥夺竞争对手的参选资格;人民大会投票后,还可以通过起诉剥夺获胜对手的就任资格。如前75年,科塔和托尔夸图斯正是通过法庭起诉击败了本已在人民大会投票中赢得选举的苏拉和帕图斯,成为最后赢家。另外,法庭诉讼还涉及对政治精英行为的判决和定性,一旦抗辩败诉,可能意味着其整个政治生涯的终结,对于任何政治精英来说,这都堪称灭顶之灾。因此,一旦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取得胜利,政治领袖就可能将暴力手段引入其中。例如,前66年,审理奥特洛尼乌斯选举舞弊案的法庭、前65年审理曼尼利乌斯叛国罪的法庭以及前61年审判克劳迪乌斯亵渎罪的法庭均遭到被告及其支持者的暴力袭击[14]15,17。进入前50年代,政治强人们对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争夺白热化,法庭暴力更是层出不穷。前58年对凯撒支持者瓦提尼乌斯、前57年对克劳迪乌斯、前56年对米罗、前54年对庞培派加宾尼乌斯等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均发生了暴力冲突。概言之,共和国晚期增设的常设法庭,具有数量多、门槛低、效用显著的特征,诱使不少政治精英尤其是年轻精英选择以法庭为斗争舞台,为了获得成功,不惜使用暴力,使政治暴力在法庭层面上也呈增长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共和国晚期客观政治环境变化的刺激下,政治精英运用暴力的主观意识越来越强烈。一方面,随着国家的成功扩张,财富的增多,共和国后期政治斗争关涉的利益越来越大。为了赢得斗争的胜利,政治精英投入的赌注也越来越高。而同时,选举、立法及法庭层面的制度变革使竞争趋于激烈,造成失败风险增加。一旦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进展或成功时,为了避免失败厄运,暴力这一利器就可能成为他们扭转政局的首选。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正义和自助的传统观点默认运用暴力手段具有合理性,从而为精明的政治精英蓄意滥用,成为他们发动政治暴力的正当性依据,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掩饰他们争权夺利的本质目的。因此,共和国晚期客观政治环境和传统习惯都刺激着政治精英,强化了他们使用政治暴力的主观意愿,正是在他们的推波助澜之下,政治暴力不断扩散。
三、警察机构有限的执行权和法律监管的缺位
现代政治学的研究业已证实,强化监管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暴力水平。随着罗马从最初的小国寡民的城邦成长为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帝国,社会矛盾也日益错综复杂,对制度及法律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面对现实的剧烈改变,罗马仍大体延续了早期原始而简单的城邦制度。警察机构殊为有限的执行权严重制约了其有效镇压政治暴力的能力;虽然当局也试图以立法对之加以管控,并在一些危急时刻,出台了“元老院最后法令”应付混乱政局,但法律及“元老院最后法令”本身的缺陷限制了其效用的发挥。因此,机构与法律方面的内在问题皆制约着罗马对暴力的监管效能。
(一)警察机构执行权的有限
现代社会,警察机构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和必要力量。但有组织的警察队伍是19世纪工业社会的产物。在罗马共和制度设计中,并无专职警察机构。不过,就广义而言,只要存在有组织的政府,就存在法律及其执行机构,这些执行机构就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警察角色。据此,共和国官职体系中的执政官、副执政官两大高级官员与市政官、三人行刑官等中低级官员等确实承担着一定警察职能,但它们维护社会秩序、控制政治暴力的能力受多方限制,尤其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制约更为显著,而国内事务却日益繁杂,这使他们更加难以对监管政治暴力进行有效监管。
拥有治权的高级官员——执政官和副执政官享有包括罚款、逮捕、监禁、鞭笞及行刑等在内的强制权,并有时刻相随的扈从执行其命令,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警察职能。然而,他们监管暴力的能力受下述三方面限制。其一,实际强制能力的有限。高级官员在城内享有的是受到限制的城内治权而非更为独断的军事治权,因而他们无法通过军事征募的方式去征集士兵执行其意志,所能依靠的仅是数量有限的扈从。握有最高治权的执政官仅有12位扈从,较低治权的副执政官则低至6位。这决定了高级官员的实际管控能力相当有限。毫无疑问,当遭遇公民集体骚动或暴力抵制时,寥寥数位扈从根本无法有效应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高级官员只是城邦纪律和惩罚权威的理论象征。前67年执政官皮索的遭遇就是对上述观点的生动注解。在反对科尔涅利乌斯的草案时,皮索遭到民众恐吓,“当他命令扈从逮捕那些举手威胁他的人时,他的法西斯被打破了,甚至连会场最边缘之处也有飞石袭击他”[15]58C。随后,扈从及皮索本人皆被轰赶出会场。为应对这类尴尬局面,一些官员利用私人资源组建私人护卫队。如前述皮索,被赶出会场后,组织了一支强大的私人队伍折返会场,对付捣乱分子[11]36,39。同样,前63年,无论在主持气氛紧张的年度执政官选举会议,还是在逮捕阿洛布罗吉斯人时,执政官西塞罗所能依赖的只是他的朋友、亲属、门客等组成的私人力量,而非官方力量。值得注意的是,高级官员使用私人武装虽有利于其意志的贯彻,但其正当性不免遭到质疑,易于引发立场相异的人士以暴易暴,激化冲突。官员进一步建议,他们引发动荡,因为它为了部分人的利益而践踏了法律。其二,申诉权的限制。随着共和国民主因素的缓慢增长,高级官员愈加受公民申诉权的限制。申诉权是附属于罗马公民权的重要权力,保护公民不受行政官员擅权行为的侵害。早在共和国早中期,罗马就颁布了数项关于申诉权的法令[16]81-82。但前2世纪以来,申诉权得到进一步强化。相继颁布的三项《波西乌斯法》及一项禁止鞭笞公民的法律,将申诉权的效用范围扩展至军事领域,使公民在战时也可免于指挥官即时随意的制裁。前121年,盖乌斯·格拉古的《森普洛尼亚法》再次强调不经审判不得处以公民死刑。前58年,克劳迪乌斯重申了该法。因此,法律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在处理涉及公民的政治暴力冲突事件时,共和国晚期的高级官员尤须谨慎行事,否则将会面临违法的风险。其三,其他权力机构对高级官员的制约。在罗马崇尚平衡和制约的体制中,即便作为国家首脑的执政官,他们的权力也深受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尤其是保民官等其他权力机构的有效制约。保民官产生于社会等级冲突之中,它的职责就是帮助平民对抗高级官员。由于他们享有人身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且拥有帮助权和否决权等重要权力,在实际政治斗争中往往能够有效抗衡高级官员。前151年、前138年及前60年执政官被保民官监禁的事件[11]37,50,正反映了高级官员深受保民官掣肘的事实。可以说,在罗马共和国三足鼎立的权力机构中,高级官员的执行权多受限,他们从来不是政治暴力问题的最终和最权威的裁断者,因而往往无法及时有效管控政治暴力行为。由此,政治暴力具有持续蔓延和扩大化的潜在风险。
除执政官、副执政官外,市政官和三人行刑官(triumviri capitales)也承担了一定的警察职能,但他们的职权范围和执行能力限制了其有效镇压政治暴力的可能性。共和国时期,市政官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照看街道(负责维修和保持通畅)、监管市场、举办赛会等。除前186年镇压巴库斯行动[3]39.14,9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有权力或实际参与了镇压犯罪行动。更重要的是,除就其职责范围内事务召集民众会议外,市政官并不具有主持选举、立法会议的职责,而罗马会议遵循“谁主持,谁负责”[16]228的原则,因此,镇压政治暴力并不属于市政官的职责范围,他们在控制政治暴力冲突中处于边缘地位。同样,作为低级官员,三人行刑官的警察职能更受限制。据李维记载,三人行刑官创职于前290-前287年,其名称显示他们负有管理监狱和监管行刑之责,并负责对携带武器行凶、同性恋斗殴,偷窃等案件的审查和判决。但他们的强制权大概仅针对奴隶或地位低贱的公民,而非全体公民。只有在获得民众支持时,他们才可能去惩治犯罪活动,行使某些审判权。更何况,他们根本不具备任何召集民众大会的权力。易言之,三人行刑官实际上被排除出了管控政治暴力的职责范围。并且,较于高级官员,市政官与三人行刑官所能调用的人手更为有限。因此,他们的职责范围及其掌控能力都决定了其既无足够权威也无足够资源扮演政治警察角色。
即便有权,他们势必无能为力。因此,作为低级官员,罗马政体内部缺乏专门的警察力量,某些官职虽承担了一定的警察职能,但该职能仅是其众多职责中模糊不清的一项。对于政治暴力的实际管控能力,即便是对政治暴力管控负主要职责的高级官员,也受人手不足、公民申诉权强化、保民官等机构多重因素制约。罗马政体并未赋予高级官员足够的执行力以维护政治秩序,他们的权威和执行力的大小取决于公民对他们的认可程度。概言之,共和国官职系统及其政治体制的缺陷导致其应对暴力冲突的软弱无力。并且,在共和国晚期,随着国家疆域和人口的增加、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监管的难度增加,而罗马官员管控政治暴力的权力非但没有获得强化,反而进一步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罗马从未试图设置或授予某些官职足够的执行力,从制度层面解决政治暴力问题。这种制度层面上的不作为态度源于其政治体制的内在本质,在罗马崇尚相互制衡、憎恨个人专制统治的城邦共和制度下,一个严厉且有镇压性质的机构与共和国的贵族集体统治精神相冲突。罗马人认为,政治领袖一旦大权在握,就难免出现个人集权化倾向,势必会彻底破坏贵族统治及其所依赖的政治结构。作为统治阶层的贵族集体绝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法律监管的缺失
前78年,罗马才通过了首个反对暴力的法律,即《路塔提亚法》(Lex Lutatia),该法禁止针对城邦的暴行,惩处对象包含元凶及其支持者,惩处范围包括攻击元老院和官员,占领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持剑,危害城邦利益。随后,前78-前63年期间,《普劳提亚法》(Lex Plautia)出台,该法主要是对《路塔提亚法》的重申,同时大概调整了惩罚力度和程序。前76年,卢库鲁斯颁布一项法律,限制使用武器和组建帮派,试图藉此抑制政治暴力[1]29。前56年,罗马将控制范围延伸至为帮派提供人员的基层组织苏达利塔斯或戴库里亚(sodalitas or decuria)。同年,还成立了两个审理暴力的职能法庭。前52年,颁布了一项具有针对性的《关于暴力的庞培法》(Lex Pompeia de vi),除打猎、海上或陆上旅行外,禁止在家中贮藏武器,禁止在城内携带武器[17]34,139。
上述数项法规均颁布于前78年之后,这意味着在共和国绝大部分时期内,并无任何专门法律对政治暴力行为进行规范,除暗杀外,运用暴力手段干涉立法、选举及审判的行为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为。即便有关反暴力法通过后,实际上仍缺乏对暴力行为的具体界定,且法律也从未完全限制暴力的使用,不免为政治领袖们留下了操纵空间。例如,对于武器的使用,除了最严厉的《关于暴力的庞培法》外,其他法律均为武器的使用预设了例外情况,即将打猎、航行或旅行排除在外,从而为法律的误用和滥用留下了缺口。就法庭而言,直到共和国灭亡,也未为审判暴力的职能法庭任命常设主持法官,没有治权的市政官往往被临时任命为法官。从审判技术角度而言,较大规模的政治暴力一般涉及两个对立派别,界定责任人并非轻而易举,而又不可能对众多的参与者全部提出诉讼,加上罗马自助传统的干扰,审判的难度大概又会翻倍[11]110。更重要的是,上述大多法律未将之纳入刑法范畴,对施暴者最严厉的惩罚只不过是流放,并无剥夺财产的惩处[10]27。更何况,对暴力的审判也鲜有判罪案例,甚至法庭本身也屡次遭到暴力冲击,被迫放弃审判。一旦政治施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那么“没有什么比不受惩罚更能诱惑人去犯罪了。”
实际上,从主观立场来看,罗马当局大概也无意完全杜绝政治暴力。因为这一利器的主要运用者正是政治精英本身,如果严格限制暴力行为,那么便是“将武器调转过来反对他们自己或雇佣的人员”[18]187。因而政治精英主观上不愿对之加以严格限制。基于此,上述法律实施效果远非理想,政治暴力非但没有被铲除,反而呈现出泛滥趋势。
在共和国晚期,当常规手段无法遏制政治暴力时,罗马采取颁布“元老院最后决议”(下文简称“决议”)这一非常规措施加以应对。最初,罗马主要通过任命独裁官应对紧急局势,第二次布匿战争后,罗马废止了这一作法,转而颁布“决议”,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暂停城邦的日常工作,将国家委托给某一位或几位官员,要求他们针对具体局势采取应对措施,保卫国家安全[6]134-135。“按照罗马惯例,元老院授予高级官吏的这种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它有权征募军队,发动战争,可以用任何办法迫使联盟者和公民负起他们的义务,允许他在国内和战场上行使无限的行政权和军事指挥权;而在其他情况下,除非有人民的命令,执政官是不能有这些特权中的任何一种的。”[6]135简言之,为保卫国家安全,决议授予官员不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权力。首个“决议”颁布于前121年,任命执政官奥普米乌斯镇压盖乌斯·格拉古及其支持者,自此至前49年,元老院先后多次颁发了“决议”。
“决议”虽平息了不少骚乱,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由于元老院本身咨询机构的地位,决定了“决议”仅为应对紧急状况的临时策略,而非正式法律,因而其合法性饱受质疑;执行者应在何时及何种程度上运用武力也不无争议。尽管在前120年的诉讼中,首个“决议”的执行者执政官奥皮米乌斯被判为无罪,为官员在“决议”的标签下采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处理时局提供了范例。但这并不代表它的合法性得到普遍认可。当“决议”导致大量公民尤其是显要人物死亡时,执行者往往会受到严厉指责。前100年杀死萨图宁的拉比鲁斯遭到起诉,前63年处死喀提林同谋者的西塞罗被迫流亡,皆表明“决议”的合法性并未获得统治阶层内部的一致认同。总之,作为权宜之计,“决议”的出发点是及时迅捷有效地处理混乱局势,且在某些时候发挥了一定的镇压政治暴力、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然而,它以中止和破坏正常法制的运行、践踏部分公民的权益为代价,势必会引发统治阶层内部的纷争,甚至激化政治暴力冲突[1]4。事实上,正是前49年的“决议”将共和国推向内战的深渊。因此,“决议”也并非应付政治暴力的灵丹妙药。
综上所述,在早期,由于国家疆域和公民人口都颇为有限,罗马共和国实际上是一个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治理起来相对简单。但是,至晚期,随着征服的不断成功推进,罗马事实上已经成长为一个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帝国,治理难度倍增。然而,在管理体制方面,罗马并未及时有效地做出回应。上述官制和法律层面的分析表明,共和国晚期基本上保持了早期简单的官制,虽然立法工作有所推进,甚至偶有创新之举,如“元老院最后决议”的创设,但这些方面的努力始终成效细微,根本无法有效遏制政治暴力的滋长。易言之,适合统治小国寡民的城邦体制已不能满足庞大帝国的统治需要,无法对政治暴力进行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LINTOTT A. Violence in Republican Rome[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8.
[2]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LIVY. History of Rome[M].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4]HARRIS V W. War and imperialism in Republican Rom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5]HOWARD S R. Rome, the Italians, and the land[J]. Historia, 1999(48): 282-300.
[6]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 朱古达战争[M].王以铸,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7]AFRICA W T. Urban violence in imperial Rome[J]. The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1971(2): 3-21.
[8]BRUNT A P. Italian manpower[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7.
[9]Plutarch. Lives(Caesar)[M].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0]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M].张竹明,王乃新,蒋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1]HARRIES J. Law and crime in the roman world[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12]LIVY. Epitome[M].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13]TAYLOR R L. Party politics in the age of Caesar[M]. Berkeley, Los Angeles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14]CICERO. Pro Sulla[M].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5]Asconius. Commentaries on speeches of Cicero[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16]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M].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17]PLINY, Natural history[M].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8]METAXAKI-MITRO F. Violence in the contio during the Ciceronian age[J]. L’Antiquite classique, 1985(54): 180-187.
责任编辑张颖超
网址:http://xbbjb.swu.edu.cn
中图分类号:K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6)01-0181-08
DOI:10.13718/j.cnki.xdsk.2016.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