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搭建和谐消费关系
2016-02-23赵承君长江大学法学院
赵承君 长江大学法学院
论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搭建和谐消费关系
赵承君 长江大学法学院
摘 要: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起步不久,现实中还存在着许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构建和谐社会掺入了很多不和谐的因素。为此,我们必须逐步从各方面,特别是立法和法律的实践方面,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系,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加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全面完善和建设好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消费关系。
关键词:法律手段 消费关系 权益维护
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和谐的社会关系。我们知道,一般的社会关系,包括了从生产到分配和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其中和谐的消费关系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的和谐消费关系,是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与经营者所形成的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然而在日常的消费关系中,广大的消费者却未能获得和谐的消费环境。在消费的过程中,形成了广大的消费者成为消费关系中的弱势群体这个不争的事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一、消费关系不和谐带来的负面效应
消费关系的不和谐,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在很大方面影响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进而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给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带来隐患,更谈不上建设和谐社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消费关系是作为社会再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的目的和归宿。没有消费,社会再生产的其他环节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消费关系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使广大的消费者对消费领域丧失信心。而作为弱势群体,权益长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久而久之,他们会被动,甚至拒绝消费。其结果便是使得社会再生产停滞不前,经济无法正常的循环和运行,最终影响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也使得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消费关系是和其他的社会关系紧密联系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好,其他的社会关系也跟着受影响。而一旦其他的社会关系受到破坏,将会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给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农民买到假种子,一旦出现颗粒无收,轻者出现广大农民集体上访,群体投诉,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负面的影响,重者,则产生更大的政治影响,甚至引发政治事件。
再次,消费关系的不和谐,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的浪费。我们知道,一定时期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和谐的消费关系,可以使得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调度一切资源,而不和谐的消费关系,无法对资源合理的配置,甚至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
二、应用法律手段搭建和谐消费关系
现就我国目前已颁现行法律、法规,按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用,梳理为以下方面:
(一)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合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一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了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还在《民法通则》第122条的基础上具体列举8种属于经营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并明文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要求表示活动的真实、规范
1.商标与广告。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而加在商品上或在服务中使用的显著标志。经1993年修改而重新公布的我国《商标法》,同样保护注册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必须申请注册,经核准方能在市场销售外,其他商品要不要申请商标注册可由商标所有人自定。
2.产品标签、标志和标识。产品的标签、标志和标识是指企业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或者将纸片等说明文字附于产品上,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成分、结构、数量、质量、性能、效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贮运要求、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交易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所做的文字说明或图示。产品的标签、标志和标识是广告的依据,但它们不同于以宜传性的语言形式来传播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广告,而是以规范性的语言和形式来介绍商品的有关事实,所以,它们对于商品流通和消费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
3.商业和服务业的表示活动。商业和服务业或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其表示活动的内容包括:对本企业的情况及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和介绍;对所经销或使用的其他企业的产品,以及这些企业情况的说明和介绍;监督所经销或者使用商品的生产企业所附的标签、标志和标识的正确与完善,并将这些表示如实地转递给消费者。
(三)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适度
消费活动是生产、流通、再生产全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起点又是其终点,必然要受到市场经济内在运行机制,即竞争的影响。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竞争的监督和管理,其有效规范和必要节制的内容,可概括为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竞争的监管法律制度应构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立和谐的消费关系,不仅关系到我们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应该看到,我们在建立和谐的消费关系中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改善的地方。相信随着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和谐的消费关系也必将踏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7.
[2]杨宇澜.消费者的法律盾牌[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3:32.
[3]王克衷: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M].华侨大学学报(杜哲版),1997年笫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