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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弘扬“理性精神”和“契约精神”

2016-02-23王俊中共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党校

消费导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理性精神依法治国

王俊 中共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党校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弘扬“理性精神”和“契约精神”

王俊 中共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党校

摘 要:再次深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引发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精神支撑进行思考。在这过程中,必须弘扬理性精神和契约精神,因为前者是依法治国的道路遵循,后者是依法治国的道德支撑。

关键词:依法治国 理性精神 契约精神

一、“理性精神”是依法治国的道路遵循

《决定》第一部分讲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其中首先就提到主要表现之一是: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剖析其原因,关键在于未能较好地发扬理性精神。理性,是人们对于真理探究的结果,它应该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是非经验之谈的、是非个人主观臆断的。当理性后面附之精神二字,其内涵又不仅仅局限于此,更应该囊括质疑和反思。我们在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候,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及时反思自身存在的弊病,对自己提出两个问号:一是问自己是不是未能很好地做到实事求是。实事求是,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思想中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它应该成为我们进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性指导方针。毛泽东同志曾对“实事求是”作过精辟的概括,他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实事求是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35年前邓小平同志带领我们扬起了改革的大旗,让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这样的成功,邓小平也曾说:“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我们不能僵化式地理解这句话中实事求是的含义,而是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即在坚持唯物论观点的基础上用联系、变化和发展的眼光来理解它。面对依法治国,更应该本着这样的原则,用发展的视角和动态的思维对实事求是进行深入理解和应用。一方面,我们应该对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一个实事求是的认识,重在搞清楚“实事”,了解实际。想要了解实际,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需要我们不断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而系统的调查研究,努力获得全面而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对这些真实有效的基础信息进行加工汇总,进而针对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的对策方案;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因为求利心切而违背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有些时候我们过于追求结果而违背事物的发展规律,存在冒进心理,却还以“大胆实验”而自称,觉得不敢想、不敢做就不会出成绩,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所以,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发挥正确的主观能动性,而避免非理性和非科学的主观行为。二是问自己是不是未能更好地走群众路线。2013年6月18日开启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5年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都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目的就是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出现了一个引人关注的词,就是“群众纪律”,这是在原条例中没有过的新提法。这次修订的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一类,就是要恢复“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来时刻保持和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意义深远。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更应该将党的群众路线一以贯之,大力增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群众纪律的自觉性,以保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不断广纳百姓之意,倾听百姓声音,这也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例如,必须要认识到法律的“立改废”都离不开民情和民意。如果能够在法律的“立改废”过程中积极召开座谈会、民众听证会,不断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机制,那么立法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有碍的问题就会得到相应的解决。所以,只有将人民群众的意愿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让每一部法律承载群众的心愿,才能让2013年1月闯黄灯处罚等事件不再重演,我们的法律才会有群众基础,守法才会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论基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内容凝练。两者结合,就会形成既客观又科学的普遍真理,更会成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理性精神的重要内驱力。

二、“契约精神”是依法治国的道德支撑

《决定》中强调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从社会层面来讲,契约精神是人与人之间和谐交往的内在要求。马克思告诉我们:“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渴望也必须与别人交往,从而逐渐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我们称之为社会关系。我们倡导建设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应该是具有一定规则的社会,其本质就是一种具有自由、平等、守信的规则取向的社会。我们希望在这些关系中保持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而维持这种状态的最佳途径就是秉持一种契约精神。不论是在商品经济交易合同关系中的童叟无欺、一诺千金,在父母与子女抚养关系中的管教保护、养育照料,还是在夫妻婚姻关系中的彼此尊重、相互扶持,做到这些都需要心中时刻承载契约精神。因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质上讲是由一种契约精神在起作用。只要人人自觉遵守契约、守住约定,社会矛盾纠纷就会逐渐减少,法治社会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从国家层面来讲,契约精神是政府和人民主体之间委托关系的内在支撑。《卢梭民主哲学》中讲到:“政府就是介于人民和主权体之间的媒介,使两者互相沟通,并负责实施法律和维

护自由。”政府与人民主体之间是一种委托授权关系,人民主体把一部分公权力,特别是具体实施的部分委托给政府,而非让政府就此成为公权力的主体将自己凌驾于人民主体之上,不是人民主体之外的另一个独立的主权体。既然人民主体把权力交给政府,政府也承接了这种委托,两者之间就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政府就应该履行责任、服务人民,努力把自己建设成为民本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有为政府。所以,《决定》中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说到底,不论是社会层面的契约精神还是国家层面的契约精神,首先都是一种道德精神,需要我们每个个体具有良好的道德理念。国家和社会治理固然离不开法律的硬性规定,但是法律不可能覆盖所有领域和一切方面,只有加之道德的软性约束和规范,激发人们的内在自律,增强人们的自我约束力和自觉性,才能让国家和社会治理取得良效。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82.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N].人民日报,2014-10-29.

[3]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8.

作者简介:王俊(1986-),女,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职务:中共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党校教员,职称:讲师,学历: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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