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现《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及其价值*
2016-02-22王晓天
王晓天
(湖南省方志研究与传播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3)
新发现《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及其价值*
王晓天
(湖南省方志研究与传播中心,湖南 长沙410003)
摘要:从流失日本的《湖南省例成案》中发现载有乾隆二十八年(1763)由湖南省政当局三司道颁发的《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将其与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所载陈氏《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比对、分析,可以认定该条规的法律地位高于陈文,具备政府行政法规之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而且,《培远堂偶存稿》所载陈文系陈氏后人在整理文集时从《湖南省例成案》中录入并作了一定的文字处理,故该条规的文献学价值亦高于陈文。从内容上看,该条规非常完备周详,应就是以往缺失的道光《城南书院条规》之前“已属周备”的书院条规,从而填补了岳麓、城南两书院专志记载中的缺失或不足,具有重要的史料和学术价值。一是从规制上厘清了岳麓、城南两书院之关系与定位;二是反映了官方对两书院控制的强化和两书院的官学性质;三是突出了两书院尤其是岳麓书院的办学特色;四是于两书院的收入、使用有比较可靠完整的记载;五是于两书院师生员工之员额编制及待遇亦有比较详细可靠的记载。
关键词:岳麓书院;城南书院;湖南省例成案;条规
《湖南省例成案》是清代湖南省政当局主纂的湖南地方行政法规汇编,首纂于何时已不可确考,但大致当在乾隆中期。*清雍正八年河南即编纂有《豫省拟定成规》。乾隆九年(1744),湖北按察使石去浮上疏获准,各省开始实行汇编刊印朝廷定例的制度,省例等地方法规的汇编刊印也随之开始。《湖南省例成案》今存本嘉庆增补部分脱落,其内容止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故推测其首纂当在乾隆中期。今存本封面有“续增至嘉庆二十五年”之语,可知首纂之后,至少是于嘉庆二十五年(1820)增补了一次,并付梓刊印(以下简称嘉庆本),原版藏湖南按祭司衙门。惜乎岁月沧桑,嘉庆本国内已经无存,其原版亦不知毁于何时。唯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有此一刊本,或系民国时期流入日本,大洋隔绝,交通非易,故不为国内学界所熟知。数年前,笔者于友人处得览日本所藏嘉庆本之复印本,发现其中赫然载有乾隆二十八年(1763)《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以下简称为《条规》),不觉非常惊喜。此《条规》共载有规条15条,加上两书院经费支销项目18条,共计33条,文字约5500字左右。此《条规》国内至少公开出版的著作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尚无见闻。长期以来,关于岳麓书院以及城南书院的条规不是阙如就是不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由邓洪波先生编撰的《中国书院章程》一书收录著名书院的章程、条规虽多,岳麓书院的条规仍然阙如,虽载有道光年间的《城南书院条规》,但只有简短的三条,显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书院条规。2011年6月,邓洪波先生主编的《中国书院学规集成》由中西书局正式出版,书中收录了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时任湖南巡抚陈宏谋的《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一文(以下简称“陈文”),陈氏此文原载于陈氏培远堂家刻本《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四十八。新发现的《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与陈氏此文在时间上同年同月,那么,两者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异同?笔者特将两者进行比对。由于《培远堂偶存稿》版本有多种,其最早本为乾隆家刻本,而洪波先生收入《中国书院学规集成》之“陈文”未载明录自《培远堂偶存稿》哪一版本,故本文直接以《培远堂偶存稿》乾隆家刻本为比对本,又《培远堂偶存稿》道光十七年(1837)家刻本号称精本,实际上当为乾隆家刻本原版付印,故以其为参照本。根据笔者认真仔细的比对,可以肯定,无论在时间、文字还是内容上两者均为同一条规,但两者亦有不同,仅文字上的差异即达80余字左右。这里,谨择其要者阐述并分析如下:
一、《湖南省例成案》所载《条规》文题即标明“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且开篇即言:“乾隆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按察司五诺玺、布政司来朝、署驿盐道孔传祖奉太子少傅、兵部侍郎、湖南部院陈为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事。”这段文字说明《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是三司道联名颁发的公文,具政府之行政法规性质,故颁发之后,又收入《湖南省例成案》。清代,省例是省级政府以地方性事务为规范对象,以地方性法规为主体的一种行政法规汇编,在各地行政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国家律例补充的省例,在制定主体上,不是出自一般基层官员之手,而是以地方官员中地位最高的省级政府长官为主要的制定者;不是个人所作之文稿汇编,而是官方主持的重要文件集成。在形式上,不是片鳞只爪的零星罗列,而是具有相当完备、系统化的载体形式。在时间和地城上,不同于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其他一般告谕,而是相对比较稳定持久,且在一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故省例是省级地方政府各种规范中颇为重要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即属省级政府长官三司道联名颁发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行政法规。而《培远堂偶存稿》所载陈宏谋文,题名“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只是时任湖南巡抚陈宏谋所作之指示,颇有点类似今天的领导指示或领导批示,其对于《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的制定和颁行起了很大的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作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陈文至多只能算是《条规》正式文本产生过程中的一个文本而已。邓洪波先生等在整理出版《城南书院志》增补时没有将陈文收入《城南书院文献辑存》卷二“官方文书”,而是收入卷三“经费规章”之内,[1]或许也是基于此原因。笔者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三司道联名颁发之《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之法律地位高于陈宏谋《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具有政府行政法规之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在执行实施中具有某种强制性。
二、三司道在文首即言明,制定并颁发《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系“奉太子少傅、兵部侍郎、湖南部院陈为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事”,是奉命而为之。由此可知,陈宏谋曾为《条规》的制定作出专门的指示;同时,《条规》前言中还谈到,“本部院与学院及司道相商,就中参酌,汇定规条”,说明陈宏谋不但提出要求并且亲自参与了《条规》的制定过程。由于集中了陈宏谋本人和学院及司道众人的经验和智慧,反复讨论,“就中参酌,汇定规条”,故三司道所颁发《条规》之正式文本,在内容上应比陈宏谋所作之“示”要更为成熟完备,在文字上也可能多于陈宏谋所作之“示”。例如,《条规》中所列经费支销部分18条,陈宏谋所作之原“示”中就可能没有。因为从时间上看,陈宏谋是乾隆二十七年(1762)十月于江苏巡抚任上被清廷调任为湖南巡抚,十二月中才抵湖南任视事,时陈已67岁,作为一省之巡抚,在诸般军政大事集于一时一身,急于处理的情况下似不可能刚到任即首先了解两书院如此详细之经费支销和员额设置,并作出相应指示。根据笔者的比对,陈宏谋《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与三司道所颁发《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正式文本除略有文字的不同以外,基本上在文字和内容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这种高度的一致说明,两者是同一个文本,或者说是同一个文本的两个不同版本。正因如此,可以进一步推断,《培远堂偶存稿》所载《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并不是陈宏谋在《岳麓、城南 二书院条规》制定之前所作之“示”。笔者认为,《条规》由三司道联名颁发,且收入省政当局主纂之行政法规汇编《湖南省例成案》,其可靠性、权威性不容置疑。而陈宏谋《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初见于《培远堂偶存稿》,是书最早刊本为乾隆刻本。陈宏谋九世孙武汉大学陈乃宣教授撰《清朝乾隆年间宰相陈宏谋年谱简编》一书[2]196-197载有郭志高,李达林《陈宏谋撰辑刊刻书籍考略》一文,据该文考证,乾隆刻本卷端刊沈德潜所撰序文,序文题记时间为乾隆三十年(1765)夏四月。这一年值陈宏谋70大寿,而沈氏已年93岁高龄,“这一年并无《培远堂偶存稿》刊行之事,沈序自然是没有的”,但沈却为陈起草了一篇长长的祝寿文,并由陈之密友,时年77岁的葛正笏抄写,原件今藏于广西桂林图书馆。该文考证云:
陈宏谋长于撰写序文,也乐于作序,其所辑刻各书均有序,何独于自己的文稿结集刊行时无序可题?如前所述,此书也未能于他生前刊行,所附沈序,为后人从沈氏祝寿文中摘出。由于原序文较长且面面俱到,撷其要点用做书序,粗看也还过得去,但既作书序却仍署寿序的日期,这又未免过于唐突。这些情况,只要将书序与寿序对照一读,便十分清楚了。陈宏谋去世的时候,沈氏已作古两年,陈氏后人在梓行陈宏谋遗著时,将沈序(祝寿文)整理刊于书前作书序,陈宏谋九泉有知,未必首肯。因为他一生推崇实学,看轻词章,而沈氏的成就正在诗文。年纪虽长于陈宏谋,进仕却迟,官阶也低于陈宏谋的沈德潜,按封建时代的习惯看法,只能算是陈氏的晚辈。所以,首先陈宏谋不会请人为自己的文集作序。其次,即便请人作序也非沈氏辈。不过《培远堂偶存稿》用沈序,却为人们认定此书的刊刻时间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必定刊行于陈过世之后的七年之内(不包括清末重刊),因为在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沈德潜因牵涉文字狱,被剖棺戳尸,全家治罪,此时再用沈序就成“违碍”之书了。
根据此一考述可以认定,《培远堂偶存稿》于陈宏谋生前未能刊行,而是由其后人整理,于陈过世后的7年之内,即乾隆三十六年(1771)至乾隆四十三年(1778)之内付梓刊行。据《培远堂偶存稿》乾隆刻本,卷首即载:“陈宏谋著,子钟珂、孙兰森编”,可知此处的“后人”就是指其子陈钟珂,其孙陈兰森。可是陈钟珂由于身体不好,疾病缠身,陈宏谋病故后不久,年过花甲的他也随之去世,故《培远堂偶存稿》的整理刊印之事,大多由其孙陈兰森完成。兰森生于雍正十二年(1734),乾隆二十一年(1756)中式举人,次年即登进士,授翰林院庶吉士,后散馆授编修。陈宏谋病逝时,兰森才30多岁。他在整理《培远堂偶存稿》时,可能认为《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较之陈宏谋原作之“示”要更为完备,亦或可能因其收入《湖南省例成案》,便于搜集,遂将《条规》标题改为“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直接收入《培远堂偶存稿》之中,但在收入的过程中,做了一些文字上的处理,使之更象陈宏谋个人作出的指示或文稿。
三、《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与《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比对,除了文题不同外,还有几处文字陈文无:
(1)《条规》载发文时间为“乾隆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陈文无“二十五日”4字,亦即没有精确到日。
(2)前已引文首开篇即云:“按察司五诺玺、布政司来朝、署驿盐道孔传祖奉太子少傅、兵部侍郎、湖南部院陈为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事”,除了其中的“为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被陈文引作标题外,整段话陈文皆无。
(3)《条规》中“经费支销”内容,涉及岳麓、城南两书院部分之前均分别标“岳麓书院”或“城南书院”的栏题,并另行起段,而陈文则无。
笔者认为,陈文这种文字上的缺失不是偶然的,应当是一种有意的删削。而根据陈文与《条规》在文字和内容上的高度一致可以推断,陈宏谋《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就是《湖南省例成案》中《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的誉抄本,在收入《培远堂偶存稿》的过程中作了一些文字上的删减处理和改动。
在陈氏后人整理、誉抄的过程中,陈文还出现了一些文字上的失误,一些文字上的失误又导致了内容上的歧义,例如:
(1)《条规》正文第九条“乡会第二场专试经义”一句中的“会”字,陈文误为“试”,意思发生了变化:“会”指会试,“乡会”指乡试和会试,而陈文误为“试”,则只指乡试。清制,乡试和会试是科举制度中两种不同层级的考试。“乡试”,亦称“大比”、“秋闱”、“秋试”,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及京城举行一次,由皇帝钦命正副主考官主持,凡本省生员和监生、荫生、官生、贡生,经科考、录考、录遗考合格者均可应考,考中者称为“举人”。“会试”,亦称“春闱”、“春试”、“礼闱”、“礼部试”,每三年在京城举行一次,系全国性会考,由礼部主持,参加者为经乡试中式的举人,考中者称为“贡士”。新科贡士经五经磨勘和复试,合格者参加“殿试”。但无论是“乡试”还是“会试”,其第二场考试均为试五经经义。岳麓书院作为省一级的书院,以科举为目标,当然不会舍此而就彼。况且,会试是比乡试层级更高的考试,因而,诸生必须为“乡试”和“会试”同时作准备,故此处文字当以《湖南省例成案》所载《条规》为准,陈文误也。
(2)《条规》中“经费支销”部分第三条尾句“不赴课者不给”,其中的“赴”字陈文中为“附”。“不附课者”与“不赴课者”的意思是不同的,“不附课者”似可理解为没有纳入附课生员员额者,即不是书院正式的附生;而“不赴课者”,结合本条全文,“每月课期二次,给纸笔银五钱。应一课者减半”,从文字上顺接“应一课者”,“不赴课者”当是指每月课期二次都缺席者,其本属于附学生员,“不发纸笔银”以示二者处罚之不同。故此处文字当以《湖南省例成案》所载《条规》为准,陈文误也。
(3)陈文几处明显的字误 或缺字,如《条规》“经费支销”之岳麓书院部分“每年纳息银九百六十两,以作正膏火支用”句中之“支”,陈文作“之”,显然《条规》要准。又如《条规》“经费支销”之租谷部分“每谷一石碾米四十五斤”句中之“五”字,陈文为“四”,按后句“共碾米二百三十一石二斗零”推算之,《条规》所载为准,陈文误也。再如,《条规》“经费支销”之第十八条“门堂夫二名”句,陈文无“二”字,这是明显的缺字。再如,《条规》“经费支销”之末有“虽现在积平之米尚多”句中之“平”字,陈文为“存”。“积平之米”指平时积存之米,“积存之米”则是积平之结果,字义上并没有很大的差别,但似以“积平之米”合手常情,“平”字宜也。
《培远堂偶存稿》陈文中的这类字误或缺字,当是此书在整理刊刻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反观《湖南省例成案》所载《条规》却极少,似可进一步佐证陈文之文字、内容本来自于《条规》。
综合上述可以认为,《培远堂偶存稿》所载陈宏谋《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系录自三司道所颁发之《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经陈氏后人作一定文字处理后收入该文集。由于《条规》系官方文檄的正式文本,且收入官方编纂的《湖南省例成案》,其可靠性、权威性不容置疑,故其文献学价值高于《培远堂偶存稿》所载陈文。今特整理、校点如下,以飨读者。
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
乾隆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按察司五诺玺、布政司来朝、署驿盐道伍传祖奉太子少傅、兵部侍郎、湖南部院陈为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事。照得楚南地方川岳钟灵,人才辈出。岳麓书院为先儒讲学名区,规模宏备,遗泽犹存。圣祖仁皇帝颁赐“学达性天”匾额于前,我朝皇上颁赐“道南正脉”匾额于后,又屡颁上谕,令诸生仿鹿洞之遗规,示以入德之方,为己之要。诸生等肄业其中,果能敬守训谟,切己体察,自能学有成就。历任院司每年延聘名师,加意督课,规条业已详备。因岳麓书院隔江稍远,移延城南,继以岳麓胜迹不宜废置,仍移旧地,其城南书院专课童生。旋以诸生中有不能远赴岳麓者,分额于城南书院,一体肄业,无非鼓舞造就之意。第两番改移,一切支销,前后定议间有互异,两处经费牵混不清,必须通盘筹画,量入为出,方可经久遵行。今本部院与学院及司道相商,就中参酌,汇定规条,总期诸生键户敬业,共惜分阴,仰副我皇上乐育人材之至意。两处经费支销另行开列外,所有书院条规开列于后:
一、岳麓书院定额正课五十名,附课二十名。候本部院行各属保送,或由学院考取移送。其零星赴辕求取者一概不准。乡试之年,增正课二十名,附课十名。城南书院定额正课生员二十名,童生二十名,乡试之年不增。
二、每月官课一次,掌教馆课一次。初三日官课,十八日馆课。凡官课,前一日教官赴衙门请题,课之次日即将课卷封送较阅评定。凡馆课,均归掌教出题评阅。正月入馆,自二月为始。每年岳麓官课,首院,次藩司,次臬司,次粮道,次盐道。学院在省请示考课,各道在省听其随时考课。城南书院官课,一府两县以次轮课。本部院于十二月将两书院生童传齐汇考一次,核其有无精进,以定次年去留。城南书院生员中有佳者,送入岳麓书院。
一、每课四书文一篇,或经文或策或论一篇,诗一首。策则古事、时务,论则论列史事古人,或《小学》、《性理》、《孝经》,总不仍出拟题。间于四书文一首之外,出经解一首,或长章几节,或经中疑义,每首约三百字以上。
一、每月初三、十八日课文,初二、十六日上堂讲书。不拘四书、五经、诸史,诸生有独得心解者,录出送掌教就正;有疑者,不时登堂质问。
一、每值课期,教官黎明击点。诸生出堂,向掌教三揖,教官三揖,就座。教官将大门封锁,并将各生书室关锁,然后命题。将晚投卷,不给烛。是日,各将茶饭送至堂上,不许私入书室。有私入书室者,其卷不必送阅。不完卷者不阅,雷同者不录,两次不完卷者扶出。正课已给膏火,附课亦半给膏火,课期饭食,听其自备。
一、诸生告假,登记簿籍。每月许给假二日。三日以内销假,仍给膏火;第四日停给膏火,余日不许出院。如有紧要家务为日迟久者,呈明给假,不给膏火。凡告假、销假,均向教官登簿稽考。不登簿告假而擅出,以犯规扶出。
一、诸生各立功课簿一本,将每月清晨、午间、灯下功课逐一开入,如理经史何书,于何起止;理古文某篇,诗某首,或学书临某帖,据实登填,听掌教不时抽阅叩问,并候本院不时取阅,总期靠实,难容捏饰。有捏填者自欺欺人,甘心暴弃,以犯规扶出。
一、诸生于所读书内有嘉言善行,不拘长短偶句,各就心之所晓,意之所喜,随时录写。或帖之壁间,或书于简册,积少成多,自己可以触目会心,展玩纟由绎。师长即此足以觇其志趣。有善书者,即可代人书之联幅。此《易》所谓“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中庸》所谓“择善固执”之切实功夫也。
一、乡会第二场专试经义,不比从前附在头场,仅出拟题。诸生所习本经务须熟读,逐句逐字讲解明透,纵遇枯冷之题,不失经旨。即出长章大节,尤有结构。嗣后官课、馆课,俱不出旧拟经题,各宜潜心研求,不可仍前止看拟题也。
一、诸生于兼经亦宜讲解,《性理》、《小学》、《近思录》、《大学衍义》,不时讲读;《纲目》、诸史、三通,各量资性,以为多寡。经则有御纂诸经,史则有钦定史鉴,古文则有《钦选古文渊鉴》、《钦选唐宋文醇》,诗学则有《钦选唐宋诗醇》,皆宜诵读。仿照《读书日程》,限定功课,月计不足,岁计有余。每日每月皆不离经史,工夫日有知而月无忘,此为好学,诸生毋以迂远而忽之。
一、每逢朔望,黎明击点,诸生齐集,听教官率领,随从掌教赴文庙,行三跪九叩礼。再赴朱张祠、六君子祠、道乡祠行一跪三叩礼。再于讲堂向掌教三揖,并向教官三揖,诸生相对各一揖。平时诸生不得无故相聚游谈,有旷课业;更不得戏谑非诮,有伤雅道。有为蒲樗之戏者逐出。教官失察,记过。
一、每次课卷发下,教官以次订为一本,令诸生转相阅看。看毕,然后各自领归。名次列后者,阅前列之佳卷批点,即以广自己之识解,不可生忌刻之心而以为不欲看也。前列者亦应阅落后之卷,以知此题文原易有此疵病,此孔子择善而从,择不善而改,无往非师之道,*孔子原文见《论语·述而》:“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三人行且然,况同学至数十人,其师资不更广乎!
一、不拘何衙门及馆师课卷,出榜给赏之后,即封送本部院阅看,再发诸生轮看、分领。仍将某衙门及馆师某月日考课,先列题目,次列一二三等,备造一册,送本部院以备查阅。
一、岳麓山居静僻,乃师生潜修之地,非城市要津冠盖往来者可比。且一江阻隔,风信不常,舟车亦多不便。在城各官偶一往看,并验诸生课业,此学东之谊应尔,非专拜望掌教也,不敢有劳回拜。即令节生辰,止须差人持帖致贺。各属地方官到省,因慕名胜渡江拜谒者,师道尊严,亦不必回拜。诸生亲友,尤禁往还,有拜望者,门役不许转传,诸生虽不告假而过江拜看亲友,朝去夕还,妨一日之课,尤其禁绝。城南书院近在城内,若开应酬之端,必妨课业,亦应一体照行。
一、书院内所贮御篡经史并古今人文集、通省志书,皆历任院司陆续备贮。听诸生随时取阅,用资诵习,增广学识。责成教官造册存查。师生取阅,登号记数,阅后缴还销号。有未缴者,每年散馆时教官查收销号。或遇各衙门取阅,一体登记,送回注销。有未送回者,遇岁底或升调离任,教官开单禀请发还。凡教官交代,照册接收,通报院道存案。如有遗失,即着前管之教官赔补。续颁之书,亦照此登记办理。
以上各条,皆书院中所宜循名责实切近可行者。至于读圣贤之书,贵身体而力行,由善身而善世,为学期有实得,行己首在明伦,壁间之《鹿洞字规》业已该括无遗。其经史、史学、文体、诗学入手功夫,讲求正派,掌教定有循循善诱之方。在诸生切宜虚心领会,实力加功,切己体察,毋徒涉空谈,毋辄自满足,庶几日新月异,不愧有用之实学,足备朝廷之擢取。本部院、学院暨司道等均有厚望焉。
岳麓,城南两书院核定经费一并列后:
岳麓书院
钦赏及借司公帑原本银四千两,发交汉镇盐商生息。每月每两收息银二分,每年纳息银九百六十两,以作正膏火支用。又提出节年余息银二千五百两,发交湘潭县典商生息。每两每月收息银一分五厘,每年纳息银四百五十两,以作加增膏火之用。二共每年收息银一千四百一十两,盐道每年按季径发经管书院之教官查收,分别致送散给,不必由府转发,徒多转折。每季教官将收支数目册报盐道,如有节省多余,盐道即于下季银内扣除饬发。如教官有短平扣克侵挪之弊,详报参处。
一、岳麓书院掌教,每年束修银三百六十两,每月薪水银七两,每年开馆酒席银四两,生辰、端午、中秋、年节每节银六两,每年共四百六十五两。或遇另延,聘仪临期酌送。厨子一名,火夫一名,每月每名工食银六钱,每年共工食银一十四两四钱。
一、正课生员定额六十名,除度岁给假一月外,每名每月给银一两,不扣小建,以到馆日起支。遇乡试之年,增额生员二十名,膏火与正课一体支给。无论原额、增额,各生乡试每名给卷赀银一钱二分。
一、附课生员定额十五名,每月课期二次,给纸笔银五钱。应一课者减半,不赴课者不给。
一、看守书院门夫、堂夫共二名,每名每月工食银六钱。各斋共设火夫六名,每名每月工食银六钱。每年共需工食银五十七两六钱。
一、每月初三日官课,奖赏各自捐给。院课:一等首名奖银八钱,余名五钱;二等四钱。两司、两道课:一等首名奖银五钱,余名三钱;二等二钱。十八日馆课,奖赏之数与司道同,由教官动支经费。毋论正课、附课,凡考前列,一体奖赏。一等不过五六名,二等倍之。
一、岳麓书院文庙春秋二祭,银一十四两。每月朔望,文庙、朱张祠、道乡祠、六贤祠、文昌阁五处香烛银共一两二钱。总共银二十八两四钱。
一、董理岳麓书院教官一员,每年膳赀银三十六两。又学书一名,每年工食银六两。
一、驿道书办一名,承办文册,每年银六两。
以上各项经费与岁入息银不甚相悬,未列入者不准滥支。每年生员进院迟早不齐,及各用节省常有多余,以所余之银为有闰及乡试年加增之费。
城南书院
提出岳麓书院节年余息银二千二百两交商,每年纳息银五百二十八两,盐道亦按季径发经管书院之教官查收支给,其册报、查扣、稽察,各照岳麓规条行。
一、城南书院掌教,每年束修银一百二十两,每年薪水银六十两,节仪一十六两,开馆酒席银二两。厨役、火夫各一名,每名每月给银六钱,每年共需工食银一十四两四钱。
一、正课生员二十名,除度岁一月外,每名每月给膏火银八钱。童生二十名,除度岁一月外,每名每月给膏火银六钱。各斋火夫三名,门、堂夫二名,每年共需工食银三十六两。
一、经管教官每年膳赀银二十两。学书一名,每年银六两。
一、每月初三、十八日会课奖赏,一等首名银五钱,余名三钱;二等每名二钱。一等一二名,二等倍之。童生第一名赏银二钱。府县课期,各自捐给。馆师课期,动支经费。
以上经费核与岁入息银不甚相悬,未列入者不准滥支。
每年两书院共收学租谷五百二十一石四斗零,每谷一石碾米四斗五升,共碾米二百三十一石二斗零。应归经管书院之教官催收租谷,碾米舂熟散给,不必由府收放,惟责成稽查。如教官办理不善,详报参处。
一、岳麓书院掌教,每年十一个月,食米二十二石。
一、正课生员六十名,除度岁给假一月外,每名每月食米三斗。遇乡试之年,增额生员一体给发,均不扣小建。附课者不给食米。
一、门夫、堂夫二名,各斋火夫六名,每名月给食米二斗。
一、城南书院掌教,每年十一个月,食米十六石五斗。
一、城南书院生员二十名,童生二十名,除度岁给假一月外,每名月给食米三斗,不扣小建。
一、门、堂夫二名,各斋火夫三名,每名月给食米二斗。
以上两书院岁需米石,核计岁入租米数有不敷,即以生童进院迟早节省之米通融支给,仍难敷用,虽现在积平之米尚多,然事期经久,必须熟筹充裕。查另有善化县学田二百二十四亩三分六厘,岁纳租谷一百七十六石四斗。原为修理书院之用,今可否一并归入岳麓、城南两书院,以供师生食米。统计两书院岁入银米,除常年及乡试之年支用外,多余之数,以充修理书院。现在另檄饬议。
以上为《条规》之全文,从内容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主要说明《条规》的缘起。原因有二:一是乾隆皇帝“屡颁上谕,令诸生仿鹿洞之遗规,示以入德之方,为己之要”。二是此前十余年来,岳麓书院与城南书院分分合合,曾经一度以城南为通省肄业之所,而此次岳麓迁回原址。两书院各自办学,“第两番转移”,故有制定条规以规范之,以慎重之必要。当然,“申明条规以励实学”,总的目标,或者说办学的理念仍然是为封建国家培养人才,文中所谓“仰副我皇上乐育人才之至意”就是这个意思。
第二部分为正文,共15条,举凡书院之生员员额,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方法、考查方法、请假制度、图书借阅制度、师生关系、校外人员来访办法等,均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亟便于执行。正文之末还特别言明,“读圣贤之书,贵身体而力行,由善身而善世,为学期有实得,行己首在明伦,壁间之《鹿洞学规》业已该括无遗”,生员可随时对照遵守。
第三部分即前言所说“经费支销另行开列”部分,为《条规》之附加部分,共18条,条目虽多于正文,但文字只占全文三分之一,按其内容又可分为三个小的部分:一为岳麓书院的经费支销,计8条;二为城南书院的经费支销,计4条;三为两院租谷收入作食米分配的规定,计6条;均明确而详细。
总起来说,《岳麓、城南两书院条规》是非常完备的书院条规。但乾隆之后的各种书院志,如同治丁善庆《续修岳麓书院志》、周玉麒《岳麓书院续志补编》、光绪王先谦《岳麓书院记事录存》等,均无此一《条规》的记载;道光余正焕《城南书院志》亦无,但却收录有道光年间的《城南书院条规》,[3]187-188只有短短的三条:一为“岳、城两书院请设斋长,以资钤束”;二为“书院斋房须为清厘”;三为“城南书院文奎阁,请设春秋二祭”。从这三条看,文字非常简短,内容非常有限,显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书院条规。但此条规开首载有时任湖南布政使景谦,盐法道胡鏻语云:“本司道等查岳、城两书院,前经节次酌定条规,已属周备,应请循照办理。惟现在应行增添之处,谨开列条规,详请钧核。”从中可知,在此之前,岳麓、城南两书院早已经有“已属周备”的条规,只载有三条的所谓《城南书院条规》只不过是此前“周备”条规的“增添”之作而已。笔者认为,《湖南省例成案》所载乾隆二十八年(1763)《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与此处两司道所语中的条规有几点要素相合:其一,《条规》不是城南书院一院单有之条规,而是岳麓、城南两书院共有之条规;其二,从时间上看,从乾隆二十八年(1763)至道光初年,约略50余年的时间,合乎两司道所言此“前”之时限;其三,《条规》的制订经时任巡抚陈宏谋和学院及司道“相商,就中参酌,汇定规定”,与此处两司道所言之“经节次酌定”相符;其四,《条规》内容之完备与此处两司道所言之“已属周备”相合;其五,《条规》颁发后似“经久遵行”,只是到了道光初年以后才产生一些问题或书院在运转中产生了一些新的需要,但两司道仍言,对于原《条规》应当“循照办理”,只是“应行增添”而已。故此,笔者认为,乾隆二十八年(1763)三司道联名颁发之《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就是道光年间《城南书院条规》之前“已属周备”的书院条规。此一发现弥足珍贵,填补了岳麓、城南两书院专志记载中的缺失或不足,具有重要的史料和学术价值。兹试阐述如下:
一、《条规》从规制上厘清了岳麓、城南两书院之关系与定位,在招生的类别和规模上,岳麓只招生员,正课50名,附课20名,遇乡试之年,增正课20名,附课10名;城南书院则生童并招,各为20名。每年12月,由湖南巡抚将两院生童传齐汇考一次,以定去留,城南生员中有佳者,送入岳麓书院。在办学的经费上,岳麓每年有银1410两,城南则为银528两。在师生待遇上,岳麓掌教年薪465两白银,食米22石,城南掌教年薪为198两,食米16石5斗;岳麓生员正课每名每月膏火银1两,食米3斗,城南则生员每名每月膏火银8钱,食米3斗,童生每名每月膏火银6钱,食米3斗。官课讲授,岳麓“首院、次藩司、次臬司、次粮道、次盐道”,城南则“一府两县”依次轮课。故此,从岳麓、城南两书院的招生规模,生员类别、招生范围、师生待遇、官课讲授、生童考查等方面综而言之,岳麓之规格均高于城南,确保了其作为全省最高学府的地位,而城南虽然仍为省会书院,然其行政管理则越来越趋重于长沙一府。此点,直到道光二年(1822),时任湖南巡抚左辅将城南书院迁建现址,并行整治,始有所改变。光绪《湖南通志》称:“先是,该院只收录长郡生童,至此,始改为通省肄业之地。”[4]
二、《条规》之制定,不由书院而由政府,举凡书院办学之理念,招生之员额、范围、类别,教学之内容,教材之选择,课程之安排,经费之支销,师生之待遇,图书之置备,请假制度乃至学校之会客制度等等,统统都纳入其中,由政府以行政法规之方式颁行之。尤其是课程的规定,每月只有初三日、十八日两次,而官课就占了一半,且官课的讲授,岳麓由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督粮道、驿盐道等依次轮课,城南则由长沙知府和长沙、善化两知县依次轮课,讲课者均为省、道 、府、县的主要行政官。而每年十二月,则由湖南巡抚亲自主持“将两书院生童传齐汇考”。这些,都充满了浓厚的官方色彩,反映了官方对岳麓、城南两书院控制的强化,同时也反映出了两书院的官学性质。
三、《条规》的制定亦突出了两书院尤其是岳麓书院的办学特色。陈宏谋是康乾时代的实学大家,又是富于行政经验且政绩卓著的封疆大吏,其实学思想包含有内圣成德与外王事功的重要内容,故他一方面重视人的修养,另一方面又强调必须学以致用,经世利民;而实学又一直是岳麓书院的传统,故《条规》的内容既贯彻办学的理念,又细致缜密,便于实施遵守。例如,在教学内容上,《条规》突出实学的传授,讲求经世致用,要求“诸生于兼经亦宜讲解”,官课的讲授,以富有行政经验的行政长官任之,亦可收到实用的效果。在对生员的管理上,《条规》的规定颇为严格,不许随意出院,不得随意过江,不得随意应酬,有违者“以犯规扶出”;平时诸生亦不得无故相聚游谈,不得旷课,不得戏谑非诮,否则“逐出”,即使教官也以“失察”记过。在教学的方式上则讲求生动活泼,讲求师生共商,教学相长,如每月二十六日的上堂讲书,“诸生有独得心解者,录出送掌教就正;有疑者,不时登堂质问”;每次考查课卷发下,令诸生转相阅看,通过阅看课卷批点,绩差者可以“广自己之识解”,绩优者则可以知落后之由,以“择善而从,择不善而改”。在课时安排上,每月只有初三日官课,十八日馆课、以及二十六日的上堂讲书,其余大多数时间由生员自学,并给生员以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诸生于所读书内有嘉言善行,不拘长短偶句,各就心之所晓,意之所喜,随时录写”,“自己可以触目会心,展玩纟由绎”。在封建时代呆板的学院式教育中,岳麓书院的这种特色,不能不说是独树一帜。
四、《条规》第三部分“经费支销”于两书院的经费收入、使用有比较可靠完整的记载,可以弥补以往文献记载的不足。以经费支销而言之,湖南省政当局对两院作了较大的经费投入:(1)岳麓书院,“钦赏及借司公帑原本银四千两,发交汉镇盐商生息。每月每两收息银二分,每年纳息银九百六十两”, “又提出节年余息银二千五百两,发交湘潭县典商生息。每两每月收息银一分五厘,每年纳息银四百五十两”,两项共计每年收息银1410两,均交岳麓书院作膏火支用。城南书院,“提出岳麓书院节余息银二千二百两交商,每年纳息银五百二十八两”,用于城南书院支销。从中可知,省政当局实质上每年拨岳麓银1410两,拨城南银528两,这两笔经费,如果两院的田产租入和食米支销另计外,应该基本上可以满足其经费支出。尤其是岳麓书院,历年节余息银竟相当可观,从上述所知,一次提出节余息银2500两交湘潭典商生息,一次提出节余息银2200两交商,息拨城南书院支销,两次节余息银共达4700两,由此可见岳麓书院办学经费相当充裕。同时,在报销的手续上亦予以简化,《条规》规定,岳麓书院的经费支销由“盐道每年按季径发经管书院之教官查收,分别致送散给,不必由府转发,徒多转折”。(2)两书院之田产租入,《条规》言“每年两书院共收租谷五百二十石四斗零,每谷一石碾米四斗五升,共碾米二百三十一石二斗零”。据《条规》之后文以及两院院志相关记载,两书院之田产租入不止于此,为数尚多,故推断此一数字似只指官府在籍的两书院学田中俸廪田的租入部分,主要用于师生食米之供,不包括官拨之祭祀田以及其他各种专门用途的学田租入,亦不包括两书院之自置田和各种民间捐赠田之租入。根据《条规》后文所言,两书院“现在积平之米尚多”,可以认为,这部分学田租入也基本上可以保证两书院师生食米之供。但学田租入是个变化量,在发生水旱大灾的情况下导致歉收,可能给两书院师生食米之供造成不虞之测,故《条规》又提出:“另有善化县学田二百二十四亩三分六厘,岁纳租谷一百七十六石四斗,原供修理书院之用”,可用来补充两书院师生食米之供。此外,《条规》在政策上也给予了两书院以特别的优待。明清两代,官府在籍之书院学田一般均由官府按官田直接经理,书院均不得插手其收放,书院只是按一季一次或数月一次将开支项目造册,层层上报再予以支销,《条规》则特别规定学田“应归经管书院之教官催收租谷,碾米舂熟散给,不必由府收放”,官府“惟责成稽查”。这样,两书院就有了官置学田的直接管理权,这当然有利于书院之办学。
五、《条规》于两书院师生员工之员额编制及待遇,均有比较详细可靠的记载,亦可弥补以往文献记载的不足。(1)员额编制:岳麓书院,掌教1人,掌教即院长,亦称山长,为书院主持人,亦为书院馆课之主讲;董理书院教官1人,其职掌书院之财务、财产及其他行政事务,类似今天学校之总务或总务主任;教官若干人,文中有多处提及教官,但员额难以确定;驿道书办1名,承办文册,负责文书往来;学书1名,学书即书手,其职与驿道书办相区别,疑系协助学籍、教学管理之辅助文员;掌教配厨子、火夫各1名,明清时代的厨子、膳夫、伙夫等都是负责做饭炒菜,在官为厨,在学为膳,民间则都称之为伙夫,既设厨子又设火夫,则火夫当为杂役,其具体工作并不是很固定;看守书院门夫,堂夫共2名,各斋共设火夫6名,教职员之员额当在20余人以上。岳麓只招生员,其员额前已论及,即正课50名,附课20名,乡试之年增正课20名,附课10名。城南书院,掌教1名;经管教官1名,其职与岳麓董理书院教官同;教官若干名,员额难以确定;学书1名;掌教配厨役,火夫各1名;各斋火夫3名,门堂夫2名。城南招生则生童并招,其员额前已论及,即生员正课20名,附课10名,童生20名,乡试之年不增;城南书院师生员工之员额编制均明显少于岳麓书院。《条规》关于两书院员额编制的记载虽仍有不周全之处,但已是现存文献中最为详细的记载了。(2)待遇:两书院教职员工的薪金待遇均可分为两个部分,一为银两(即货币),二为食米(即实物,其本质亦为工资)。生员的津贴补助亦可类此分为银两与食米两个部分。岳麓书院师生之待遇颇高,以掌教言之,《条款》载其“每年束修银360两,每月薪水银七两,每月开馆酒席银四两,生辰、端午、中秋、年节每节银六两”,这些都可以视为薪金收入,每年共465两,又每年食米22石,此外还专门配有厨子,火夫共2人,其待遇明显高于省内其他书院。董理书院教官每年膳赀银36两,食米不详,一般教官之薪金待遇当与此相仿佛。以生员待遇言之,正课生员每名每月给银1两,按11个月计算共11两;每月食米3斗,按11个月计算,3石3斗,据《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20辑载,乾隆二十八年(1763),两湖地区六、九、十、十一月平均米价为银1.2两,又据乾隆朝刑科题本命案档1466号载,乾隆二十六年(1761),湖南湘乡县米1石,作价1钱5分,1石则为银1.5两,考虑到六、九、十、十一月在湖南大致分别为早、中、晚稻之收获季或收获后时月,米价相对较低,而长沙又为湖南米价较高之区域,且两书院所发食米又为精米,1石谷一般可加工为5斗米,《条规》称“每谷一石碾米四斗五升”,可知其当为精米,故以每石米价为1.5两折算,生员3石3斗米可作价银4.95两。如此,岳麓正课生员每年津贴补助总计可达15.95两。此外,生员逢官课、馆课或可得赏银赐银,逢乡试又发卷赀银,增额生员与此同,可以说,岳麓生员的待遇是比较高的,当为省内之冠。民间有言,生员或可盘家养口,诚非谬语也,一个生员如果生活稍为节俭一些,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再以岳麓地位最低的火夫、堂夫言之,《条规》载每名每月工食银6钱,按12个月计算为银7.2两,又每名每月给食米2斗,按12个月计算全年为2石4斗,再按每石米作价1.5两折算为银3.60两,则每个火夫、堂夫每年工薪待遇可达银10.8两。据乾隆朝刑科题本命案档1491号载,乾隆二十八年(1763),湖南农民刘万坤作长工,一年工薪为银6两,由此可知,岳麓书院的门夫、堂夫虽然同属劳工,其工薪待遇亦高于社会之一般劳工。城南书院,《条规》载其掌教“每年束修银一百二十两,每年薪水银六十两,节仪一十六两,开馆酒席银二两”,共计薪金每年为银198两,又每年食米16石5斗;经管教官每年膳赀银20两,食米不详,一般教官之待遇当与之相仿佛;生员之津贴补助,正课生员每名每月给银8钱,又给食米3斗,按11个月计算,每名每年给银8.8两,给食米3石3斗;火夫,门堂夫等每名每月给银6钱,又给食米2斗,按12个月计算,每名每年给银7.2两,食米2石4斗。城南书院师生员工的这种待遇与全省一般书院比较,应还是很不错的,但与岳麓书院比较,除火夫、堂夫的待遇相同外,生童之津贴补助略低于岳麓,教官之薪金待遇亦低于岳麓,尤其是掌教,则明显低于岳麓掌教一大截。
两书院师生员工待遇的这种差别应当说,总体上与两书院的地位和办学规格相一致。
总之,《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的发现,为研究岳麓、城南两书院的历史提供了可靠、权威的史料,对于深入研究清代湖南书院史乃至全国书院史,均有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清)余正焕,左辅,张亨嘉.城南书院文献辑存(第二卷、第四卷)[M].邓洪波,等校注.长沙:岳麓书社,2012.
[2] 陈乃宣.清朝乾隆年间宰相陈宏谋年谱简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
[3] 邓洪波.中国书院章程[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
[4] (清)李瀚章,裕禄等.光绪湖南通志(第六十八卷)[M].长沙:岳麓书社,2009.
责任编辑:立早
On the Research of the New Found aboutTheYueluandChengnanAcademyRegulationsand Its Value
WANG Xiao-tian
(HunanProvinceFangzhiResearchandCommunicationCenter,Changsha,Hunan410003,China)
Abstract:From Hunan Province Cases,which lost in Japan, found that contains in the twenty-eighth year of emperor Qianlong (1763), government of Hunan province authorities Sansi Dao which issued The Yuelu and Chengnan Academy Regulations, comparised with Peiyuan Tang Save Draft,which can maintai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rules above there with the government authority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normative and seriousness. It addition,the culture far hall accidentally save draft contained there is Chen later generations when finishing the corpus from Hunan province as cases, input and a certain word processing, the text value of the rules is over there. From the content point of view, the rule is very complete,which should be the lack of light is ever the Chengnan Academy Regulations complete before the college regulations so as to fill the yuelu, south of the city, two college dedicated volunteers in the record is absent or insufficient, which has important historical and academic value.Firstly,it clarifies the regulation from Yuelu, south of two college and location. Secondly, it strengthes the two academy reflection official control and two officer academy properties. Thirdly,it stresses on the two academy especially features of Yuelu academy. Fourthy, it is about the two academy income, more complete and reliable records. Fifthly, it is about the complement and staff treatment about two college students,which also has more detailed and reliable records.
Keywords:Yuelu academy;Chengnan academy; Hunan Province Cases;regulations
收稿日期:2016-02-12
作者简介:王晓天(1952-),男,湖南新化人,湖南省方志研究与传播中心研究员,湘潭大学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湖南地方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3-01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