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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中的现代国家治理:目标定位与智识资源

2016-02-20钱锦宇

关键词:建构法治理论

钱锦宇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法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与“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视野中的现代国家治理:目标定位与智识资源

钱锦宇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需要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为核心内容与保障条件。治国理政的中国道路必然以强化国家竞争力、防止国家衰败、促进人权的保障和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善治、强化执政正当性为目标。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应当在马克思主义的统摄之下,实现西方法治理论、国家治理理论的积极成果与中国优秀的传统治国理政思想的汇流与融合。

法治;治国理政;中国道路;智识资源

21世纪备受全球瞩目的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两个危机的不断加剧和一个国家的持续崛起,具言之,就是以美国“占领华尔街”“占领华盛顿”和法国“黑夜站立”运动为标志的传统资本主义国家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危机的加剧、以宗教冲突为核心的文明冲突所带来的全球恐怖主义危机的加剧以及中国以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综合国力的持续性增强为标志的和平崛起。中国的和平崛起在深刻地改变世界政治、经济、安全和文化领域的传统格局的同时,客观上也面临着源自于内部和外部的诸多竞争和挑战。从中国国内来看,中国正在经历着剧烈的社会转型。转型过程中发生的结构性问题,如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讲话。,社会多元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加剧,贫富差距加大,改革发展的红利未能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社会矛盾多元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生态环境恶化,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都对执政党和中国人民提出了严肃的挑战,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推进结构性改革;从国际来看,中国的和平崛起这一历史进程,是在以“大国战略安全竞争”和“一超多强”的力量格局为特征的“新战国时代”中逐步展开的。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对于每一个国家而言,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主题之一。正是在这种政治语境中,执政党才在其顶层设计当中,提出推进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当下全面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和中国改革的总目标。通过何种模式、方式和道路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则成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现实的路径选择问题。基于对中国历史的反思,对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和建设历程的总结,对西方国家政治历史发展经验及西方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的借鉴,中国在顶层设计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使法治最终成为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因此,对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人而言,要实现党的执政兴国、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科学辩证地看待治国理政的现代化和法治的关系。具体来说,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一方面有赖于科学的国家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国家治理能力反过来又能够有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功能的实现。而法治则是治国理政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特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因此,历史进程的趋势和时代发展的要求,使得从法治的视野和维度思考现代国家治理的中国模式,构成了当下中国政治的一个核心问题意识。

面对现代国家治理的中国道路这一中国政治的核心问题意识,值得思考的几个重要问题是:首先,为什么要通过法治来建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或者说探索治国理政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和意义?其次,通过法治来建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目标是什么?最后,应当汲取什么样的资源来建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尝试性回答。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价值和意义

如前所述,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内容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下我国最为重要的国家战略。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有赖于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的建设。

(一)为何选择法治?

无论是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均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需要某种以权力垄断为特征的政治性权威的存在,这个政治性权威就是国家。对于国家如何进行统治的问题,古典自然法学说认为政治性权威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确定的和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而国家的统治必须依照作为社会契约的法律来展开,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政治性权威的出现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治国理政必须依据体现统治者(人民)意志的法律来展开。可见,无论是西方政治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都对以绝对主义君主统治为代表的人治模式予以了否弃。与此同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观念,法治在东西方文明的早期源头都有着不同的理论表达和政治实践。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的统治,或者说是“统治必须依据法律行事”[1](P725)。受马克思高度称赞的亚里士多德,就曾对西方法治概念作过经典的论述和贡献,他认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P199)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要获得实现,一方面要求法律要具有良善的性质,即法律要作为一种“中道的权衡”,能够体现正义和理性,促进事物合乎正义,其核心价值就是通过法律的统治,使人们能够“幸福生活”而“免于烦累”[2](P204)。而中国先秦时期的法家也强调,用于支撑国家治理的法律必须要在性质上符合于“天道”和“民情”的要求。另一方面,法治要得以实现,就必须要人们普遍地遵守作为权威的法律。换言之,法律必须具有至上性。因为“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都不该侵犯法律”[2](P192)。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法律至上性权威观在中世纪得以继受,其代表就是英国法学家布拉克顿(Bracton),他高扬“国王不应不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的理念。值得注意的是,在坚持法的权威性这一点上,中国先秦法家持有相同观念,不仅提出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3](P2487)和“以法为教”“垂法而治”的政治主张,而且还要求君主也必须遵守法律,所谓“令尊于君”“不为君欲变其令”*参见《管子·法法》。。

对于治国理政而言,法治之所以重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

首先,支配政治统治的法律反映着人类的理性。近代以来,法律是作为主权者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是人类的建构理性和经验理性在立法过程中集中体现和作用的产物。从长远来看,以法律理性为基础的决策往往(但并非总是)优于个人的判断。因为个人的情感总会影响人的决策的制定。

其次,法律对于权力的规制和约束,是政治共同体得以繁荣发展和人类获得有尊严的生活的必要条件。国家的神圣和发展之所以具有其合理性,就在于国家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维系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但是,人性往往具有贪婪无度、骄奢淫逸、嗜血残暴的一面,如果不施加以法律的约束,那么权力的保有者不仅会将政治决策带入歧途,甚至会反过来形成对公民权利和尊严的不当侵害。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P154)更为重要的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5](P256)。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强调:“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参见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1月17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因此,在中国社会剧烈转型的今天,执政党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6](P390)。而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法治是规制权力、铲除腐败的最优制度性安排,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解决社会腐败问题、规制公权力滥用的根本途径。

最后,法治是使政治统治获得正当性证成的主要方式。政治统治的核心问题是正当性及其证成。任何一个统治模式的权威和统治的有效性,都有赖于该统治模式的正当性证成。政治统治正当性从形式上看,就是依据人民(或者人民代表)的意志展开统治。而在现代社会,主权者意志最经常和最集中的反映就是法律。依据法律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依据主权者意志的统治,因而具有正当性。与此同时,从实质上看,正当性源自于正义和理性。而法治本身以良善法律为要件,良善法律又必须蕴含有正义、自由、平等和人的尊严等核心价值。因此,在以人民主权和人权保障为根本精神和原则的时代,法治是最可能具有正当性的统治模式。

总体而言,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是多维度和结构性的,其最重要的功能是在于提供正当性、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发挥权力规制和人权保障的功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用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二)为何强调法治的“中国模式”?

笔者在这里所论述的“中国模式”,实际上包含着三个维度:中国立场、中国问题意识和中国道路。通过法治来提升和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要基于中国立场、呈现清晰的中国问题意识和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路径。强调中国模式的意义,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展开的必要条件。如前所述,21世纪的中国正经历一个充满各种挑战和机遇的伟大的历史变革时代。考察历史不难发现,对于任何一个大国来说,法治建设能否取得成功,国家治理能否获得实效,关键看能否创造性地将一般法治原理与本国的政治法律实践有效结合。即使是英美这样民族起源高度关联性的国家,其政治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例如英国实施以单一制为基础的君主立宪制,以不成文宪法为国家治理的根本法基础,以议会至上为核心宪法原则。而美国则实行以联邦制为基础的总统共和制,以成文宪法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基础,以三权分立为首要宪法原则。美国虽然继受了英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却根据其殖民地的自治传统和与英国的政治斗争,创设了美国式的法治道路和国家治理模式。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法治建设,也无不以其自身的历史传统、民族文化和政治实践为基础。在某种意义上,发达法治国家的历史经验印证了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关于“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和产物”的论断。作为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治共同体,作为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化共同体,作为一个在21世纪不断崛起的(中华)民族国家,作为一个不断从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焕发出活力的公民共同体,中国法治道路的建设不可能是一般法治理论的机械翻版和简单摹印。理论的价值,归根到底在于其对实践指导的有效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落到研究我国发展和我们党执政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来,落到提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有效办法上来。”[7]因此,强调通过法治来建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其真正的价值和意义,不是去印证西方中心主义一般法治理论的正确和功效,而是要基于中国的立场,形成清晰的、客观真实的、有针对性的中国问题意识,建构具有中国特色和富有中国智慧的路径,进而保障中国的国家治理的实践获得有效性,推动中国可持续的和平崛起。

其次,推进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是体现和检验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政治学和党建理论)的创造力的重要标志,而国家治理的“中国模式”建构本身又能够推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创造力的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7]当前对于中国法学和政治学理论研究而言,时代的声音就是如何通过法治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强调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就是以中国问题意识为导向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实现理论的创新发展,提升我国的法学、政治学和党建理论等哲学社会科学的创造力。理论的创造力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而只有具有创造力的民族,才是具有前途的民族。中国要实现可持续的和平崛起,就必须对于中国自身在国家治理进程中凸显的重大问题,创造和形成有效的解决思路和办法,彰显中国政治文化的创造力。

最后,推进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形成国家治理的中国理论,是增强中华文明政治影响力和理论影响力的重要方式。21世纪对于全球各国而言,都是一个充满挑战的世纪。哈贝马斯(J. Habermas)指出西方正面临着深刻的政治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即“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它不是由于系统整合受到威胁而产生的,而是由于下列事实造成的,即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机构受到怀疑”[8](P65)。中国也面临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艰巨任务。而探索和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能够为全球治理现代化提供源自于中国的独特理论启示和实践经验。因为“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7]因此,建设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能够为世界展现国家治理的另一种样式;国家治理的中国理论,能够为全球的治理理论提供源自于中国的智识贡献。如果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关于“谁能解释中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谁就能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论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话,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谁能够在理论上建构和解释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推动中国的和平崛起,谁就能够获得“约翰·斯凯特政治科学奖”*约翰·斯凯特政治科学奖 (The Johan Skytte Prize in Political Science),被称为政治学的诺贝尔奖,由瑞典乌普萨拉(Uppsala)大学的约翰·斯凯特基金会颁发。该奖项创设于1995年。约翰·斯凯特政治科学奖的获奖者必须是“对政治科学作出了最有价值贡献”的学者,被认为是全球最有名望的政治学奖项之一。罗伯特·道尔、罗伯特·普特南等著名政治学家都曾获得此奖项。。

二、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目标定位

明确定位战略目标,是保障战略得以正确实施和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从国家战略的视角来看,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必须确定其战略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防止国家衰败的同时强化国家竞争力;促进人权的保障和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善治,强化执政正当性。

(一)在防止国家衰败的同时强化国家竞争力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根本上关系到党的执政兴国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推进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其直接目标就是通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而强化国家竞争力。

首先,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是为了有效地避免国家衰败。国家的强盛和衰败,犹如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一直就是比较政治学的两个至关重要的课题。而避免国家衰败则是实现国家强盛的前提条件。有政治学家指出:“国家的衰败,体现为一个国家法规不彰、权力涣散、纲纪不振、有规不循、社会败坏。整个社会掌权者追求权钱交易,无权者寻求权力庇护,或者施压权力恩赐好处,在腐败的私密化生活中,任由社会正义感脆化,国家规则感丧失。”[9]究其实质,导致国家衰败的结构性因素概括起来就是权力失控、腐败盛行、官僚主义、道德沦丧和法律虚无。对于防止国家衰败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人一直都有高度的认识和警醒。例如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始终号召要对官僚主义现象保持高度的警惕,并将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提高到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再以腐败为例,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就用“致命伤害”和“亡党亡国”来警示腐败问题的巨大危害,并强调反腐倡廉和拒腐防变的紧迫性。而习近平总书记则强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之所以高度强调反对官僚主义、腐败和权力滥用,就是因为党中央清淅地认识到如下逻辑:法治失效导致权力失控,权力失控造成腐败横行,腐败横行加速道德沦丧,道德沦丧助长官僚主义,官僚主义催化法治消解。因此,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决严厉打击腐败的同时,高度强调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号召全党深入贯彻群众路线的同时,严厉打击官僚主义;在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同时,确定以法治为中心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国家战略。可见,要防止和避免国家衰败,就必须提升国家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能力、约束和规制权力滥用的能力、反对和打击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的能力、重塑社会道德伦理的能力和法律有效治理的能力。这些能力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治理能力。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与关键,就是法治,即必须通过法治来提升国家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能力,通过法治来提升约束和规制权力滥用的能力,通过法治(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来打击官僚主义,通过法治来重塑社会道德伦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法治,不是教科书所阐述的一般法治理论,而是中国本土政治法律的具体实践与抽象一般法治理论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及法治体系。要实现有效的法律治理,要实现以法治为基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目标,就必须依赖于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及法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国家衰败。

其次,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更是为了追求国家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如果说防止国家衰败是低级目标,那么强化国家竞争力则是高级目标。21世纪是充满激烈国家竞争的世纪,传统的意识形态对立、大国之间的核心利益冲突、历史遗留的国家矛盾等,都使得国际社会更多时候表现出受“丛林法则”所支配的特征。在此种国际情势当中,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关系到每一个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通过以法治为中心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进而最终增强国家的竞争力。

(二)促进人权的保障和人的全面发展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而非局限于公民或人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人的尊严和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必须以人权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自启蒙运动以来,人权就被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家逐步塑造为一项基本的道德原则、法律原则和政治原则。尤其是二战之后,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暴行,使得人们形成了一个共识,即是否维护和保障人权,是判断任何政治共同体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判断任何政体的性质良善与否的重要标准。与此同时,在人权体系中,人的全面发展又是终极目标。马克思主义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私有制导致人的异化问题。私有制社会的存在,使得人性被褫夺而处于奴役状态。马克思所谓的“羊吃人”,实际上是被资本所异化了的“羊”吃掉了被资本所异化了的“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最终的理论奋斗目标和最高的社会理想是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创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P273)的联合体。因此,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所在。对于中国共产党人而言,人权始终是一个伟大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11]从根本意义上看,中国梦的实质最终将是人权梦,人的权利、人的尊严和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梦的终极价值。中国梦的主体是人民、中国梦的内核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利益的外在化即是人权。因此,民族的历史复兴梦、民主富强文明的强国梦和人的尊严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权梦是三位一体的结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1]

因此,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必须以实现人的尊严、权利和全面发展为目标。而我们的所有工作根本上都围绕在这一目标周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11]如果失去人权保障和人权发展的目标,则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就会迷失方向,丧失其核心价值。

(三)走向善治的中国道路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而善治同样是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比较政治学的视域中,西方民主统治的异化使得善治成为人们开始探索的一种新的治理理论和治理模式。西方民主统治的异化主要源自于两种因素,即选民与代表的分离和官僚主义。代议制民主无法解决选民与代表相分离、人民统治与精英政治相分离的矛盾。投票的功能退化为产生政府,只要选举一经结束,民主即行终结。民主政治不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沦为“政治家的统治”[12](P415)。在一定意义上,官僚主义是一种大众政治的异化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而官僚主义的实质就是脱离群众。一旦执政党脱离人民群众,其执政的正当性就会面临质疑和削弱的风险。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人民与代表的分离和官僚主义的盛行,都将会导致政府公共责任的蜕化,使得国家和政府极容易偏离如下两个创制政治共同体的原初目标和根本责任,即谋求全体共同体成员的公共福祉和促进其全面发展。异化后的代议制民主统治为人们展现的往往是“一旦选择了政体,政治的逻辑便认为,重点必须大幅度地转向需要什么来维护政府形式,而不再仅仅是什么因素推动人类发展”[13](P113)。其最终结果,将是对政治统治正当性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消解,即“当理性官僚制的公共责任被化约成政治统治的工具时,官僚制的精神开始背离公共责任,伴随公共责任坍塌的则是信任这一行政伦理出现了危机”[14](P313)。

正是为了解决传统民主统治的异化和官僚主义以及由此二者所带来的政府公共责任的退化,理论界才提出“善治”的观念。善治的本意就是良好的治理,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而不是政府利益或某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效果。善治的本质特征是通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有序和有效的合作治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民众的一种新型合作网络关系。

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必须以善治为重要目标。甚至还有政治学家指出:“善治的实现是政治制度的终极目的。”[15]对于善治而言,现代化和法治化恰恰就是善治的两个鲜明的时代特征。当然,对于任何一个特定国家而言,善治还离不开另外一个特征,就是民族性(或本土化),因此,现代化、法治化和民族性(或本土化)的善治,与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有着本质的内在关联。善治作为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目标之一,客观上要求必须在以法治为中心的国家治理当中,有机地嵌入具有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强化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的有机对接和相互配合,实现中国式的善治。

需要指出的是,善治不仅体现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还表现出治理规则的多样性。具言之,要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实现善治的目标,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政府的主导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另一方面也需要强调治理规范性依据的多元性。参与国家治理的规则,不仅要依靠各项国家法律,还需要依靠党内法规,要认识到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规范性依据,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制度性保障。同时,面对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当中,还需要注意宗教戒律和民族习惯法对于特定区域的社会治理、民间纠纷解决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和独特作用,探索如何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同合作、良性互动、调试与整合,共同推进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提升治理现代化,实现善治。

(四)强化执政正当性

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还应当以强化执政党的执政正当性为目标。任何模式的统治,都会面临统治正当性的追问。而执政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有效的国家治理,来获得有目共睹的政绩,政绩或效绩的取得是制度或行动获得统治正当性的“主要来源之一”[16](P59)。博·罗斯坦(Bo Rothstein)甚至认为,政治正当性是一切政府体系的终极目标。政治正当性的主要来源不在于政治体系的输入端(民主选举),而在于政治体系的输出端,与政府质量相关,只有在权力行使中消除腐败、歧视以及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违背,才能创造出政治正当性*关于此观点,可参见博·罗斯坦:《建构政治正当性:选举民主还是政府质量》,载王绍光主编:《选主批判:对当代西方民主的反思》,欧树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2-178页。。

当前中国国内的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结构性特征。传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职能发生体制性衰退,呈现出治理成本递增和治理收益递减的趋势,导致公信力降低、决策权威和治理执行力的系统性危机。与此同时,世界大国在全球秩序重构中的竞争愈演愈烈,中国的领土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制度安全都面临着各种挑战。因此,对中国共产党自身而言,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局势,需要提高治国理政的能力,进而提升政府的决策和执行的质量。通过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对困扰中国发展的内部和外部问题的有效解决,获得国家治理的显著效绩,是执政党强化其执政正当性的重要途径。

就本质而言,“效绩正当性”的获得,最终是基于获得被统治者的认同。在马克思·韦伯(Max Weber)看来,获得被统治者的认同,是实现统治正当性的最根本的途径和表现。被统治者对于特定统治权威及其治理模式的认同,既可以源自于意识形态的塑造,也可以源自于有效治理效绩的获得和展示。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就是要通过治理效绩的获得和展示,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社会秩序的维系、公平和正义的不断实现、自由和民主的持续性拓展等,进而以此为基础来实现人民群众对于中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高度认同,实现强化执政党的执政正当性的目标。

三、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智识资源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中国正在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时代。变革时代和改革举措,为“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7]。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就是为了回应时代发展提出的要求和政治实践提出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来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需要汲取什么样的智识资源,则是另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理论上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至少有三个智识资源是绕不过去的,即马克思主义、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积极成果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要求。因为“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最终也不能发挥应有作用”[7]。

作为人类最为重要的文明成果之一马克思主义,其意义不在于为人们提供了现成的答案或方案,而是在于让人们找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形成正确的问题意识。只有在正确的问题意识的导向之下,理论建构和学术研究才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于法学和政治学这种集中体现实践理性的理论体系而言,更是如此。在理论上建构和研究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就需要旗帜鲜明地以坚持中国问题为导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探索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应当基于中国的立场,将以法治为中心的国家治理置于中国的政治法律实践发展中来考察,分析中国在社会变革中所面临的治理困境和治理危机,总结可能导致治理失效的体制瓶颈,寻求有效改进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的途径以及完善治理体系的可能性和切入点。只有以中国问题意识为导向的研究,才能够为全球治理理论提供源自于中国的智识贡献。

其次,马克思主义的意义还在于为人们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一个有效的分析视野和分析方法。质言之,“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7](P742-743)。因此,在理论上探索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掌握和贯彻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客观考察人类治理实践和治理模式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历程,客观比较和分析各种治理模式和道路的异同,通过实证调查研究来考察治理制度的实施状况,并基于实证数据的分析来作出治理效果和质量的评判。只有以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为指导,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才会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内生力量。

最后,马克思主义以创新和发展为特征。马克思主义不是以静止、孤立的立场看待问题,而是以发展和联系的立场来审视问题。因此,面对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必须坚持发展的眼光和视角。只有在发展的视角中分析国家治理问题,才能够实现国家治理在实践层面的进步和在理论层面的创新。

(二)要吸收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的积极成果

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援引了毛泽东同志在1944年的讲话,“我们的态度是批判地接受我们自己的历史遗产和外国的思想。我们既反对盲目接受任何思想也反对盲目抵制任何思想。我们中国人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头脑进行思考,并决定什么东西能在我们自己的土壤里生长起来”[18](P192),并明确指出:“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这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益滋养。”[7]因此,世界一切国家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所创造和体现出来的关于国家治理、法治、文化多样性等思想文化成果,作为人类的共同智识财富,应当获得重视和批判性的借鉴,并被吸收纳入到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中来。

之所以强调批判性借鉴而不是无条件的借鉴,原因就在于,任何理论和思想的诞生都源自于其特有的社会存在。世界各国关于法治和国家治理的理论,都是以其自身的政治法律发展的实践为基础的。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各民族的民族精神的外化和体现。成功的治理理论和法治思想都是以解决该民族和国家的特定需求为导向而创造的。例如美国之所以创造出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宪法实施机制,而不是像英国那样以最高代议制机关审查为中心的宪法实施机制,就是因为在北美殖民地早期,当殖民地人民无权参加英国议会而主张殖民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时,由普通法所塑造的法院,就成为殖民地人民反对英国议会法律的最佳场所。正是凭借1610年伯纳姆医生案的先例,殖民地法院才开创了美国式的宪法实施的实践和理论。然而对于这种美国式的宪法实施机制,由于中国宪法基本原则(是议会至上而非三权分立)的约束,就不能够不经批判地纳入到中国当下以法治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体系之内。大量实践表明,未经批判和本土化的一般法治理论或治理理论,都无法为特定国家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和充分的指导。因此,当下中国国家治理所需要的一定是中国模式;而国家治理的中国模式,所要吸取的一定是经过批判、扬弃和本土化之后的外国关于法治和治理的理论成果。

(三)要创造性地转化中国传统思想文化

中华传统思想文化包含富有特色的思想理论,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尤其是先秦诸子时期的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包含着深厚的法治理论和国家治理思想。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必须提炼和汲取以法家和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关于法治和国家治理的理论精髓。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实现对法家和儒家关于国家治理和法治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即基于中国立场,以关于中国治理现代化和中国道路的问题意识为导向,梳理和彰显先秦法家思想中的法治主义、改革主义和权力制约观念以及儒家思想中的民本主义、德治主义、仁爱思想等,并且实现创造性转换,“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7]

在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时,强调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意义,并不是主张绝对的“去西方化”。更重要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统摄之下,实现西方法治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的积极成果与中国优秀传统治国理政和法治思想的汇流与融合。要建构国家治理的中国模式,不能因此而排斥其相互间进行对话、交流与融合的可能。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在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上,“中国模式”的建构,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统摄下,在西方法治和国家治理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对话、交流与融合的基础上,寻求西方理论的合理因素与中国传统文化精华之结合,建立中国自身的法治理论和国家治理体系,以关注中国实际问题为逻辑起点,提出能够体现和彰显“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学说理论和实践方案。

坚持马克思主义,吸收国外关于法治和国家治理的优秀成果,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思想文化,实现三者的互动性交融和创造性转化,还需要建构出一种主体性意识。首先要在实践和理论过程中,树立一种反思—批判意识,这是当下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认识基础和逻辑前提。其次是需要在实践领域和理论界,塑造一种共同体的责任意识。最后,需要强化实践和理论层面的话语“中国化”[19]。要摆脱那种不用别人的话就不会讲述自己故事的困境。最终寻求到一条通向属于中国自己的“现代国家治理的理想图景”之路,从而促使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走向成熟,在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同时,逐步参与到国际对话之中,为全球治理提供源自于中国的智识贡献。

[1] 米勒,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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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习近平.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EB/OL][2015-09-16]. http://www.gov.cn/xinwen/2015-09/16/content-29329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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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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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钱锦宇.法学的“中国化”与法学自主性意识之建构[J]. 山东社会科学,2006,(4).

[责任编辑 霍 丽]

Modern China’s Governance Through the Rule of Law:Its Ends and Ideological Resources

QIAN Jin-yu

(AdministrativeLawSchool,Nor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Xi′an710063,China)

The rule of law is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modern China′s governance. The ends of the modern China′s governance are as fellows: preventing ruin of the state, enforcing state ability,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realizing good governance and justifying the political governance.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 China′s governance, i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Marxism, absorb the positive advantages of western philosophic thoughts and social theory,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n law and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criticizing.

the rule of law; governance; China′s road; ideological resources

2016-09-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6XZX008)的阶段性成果

钱锦宇,男,云南昆明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

D920.0

A

10.16152/j.cnki.xdxbsk.2016-06-006

【编者按】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善于融通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伟大实践过程中,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有责任深入研究和回答法治中国道路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探究马克思主义、中华传统优秀法治文化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资源对于法治中国道路建设所具有的潜在的和现实的价值和意义。为此,我们设立这个专栏,组织优秀稿件,以进一步在法学研究中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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