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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对劳资双方的影响及其反思

2016-02-19子非鱼

人力资源 2016年2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合同法用人单位

子非鱼

全国二十八个省市最低工资上调了。各地喜迎最低工资上涨后,用人单位不免苦恼起来了。烦什么,自然是用人单位多出钱,劳动者得了便宜。劳动者的收入和用人单位的成本是成反比的,劳动者的收入越高,用人单位的利润就越低。劳动者高兴了,用人单位却高兴不起来。那么,我们就仔细看看最低工资对劳资双方到底有哪些影响。

最低工资上涨给在职劳动者带来好处

请看劳动者获得了什么好处?

首先是工资。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很多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工资,以重庆市的最低工资为例,从2016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从1250元调整为1500元。劳动者的每个月工资上涨250元,每年工资上涨3000元。

其次是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多约定为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上涨了,加班工资自然水涨船高了。

最后,隐形的成本上涨,经济补偿的基数高了。与此相关的,还有病假工资的基数上涨,工伤职工低于最低工资的伤残津贴的要调整为最低工资,劳务派遣工没有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等全跟着来了。一涨全都涨啊!

最低工资对未就业的劳动者带来坏处

可能看官们微微一笑,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是的,最低工资重点针对的是低收入劳动者,多数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一般人是感受不到最低工资的变化的。最低工资上涨对低层劳动者真的是好事吗?

劳动者是分层次的,我们别说那么细致,相信这五个层次基本上可以形成共识:第一个层次——高管。这部分人员实际上是管理员工的,他们学历高、收入高、技能高,实际上把他们归入劳动者都有争议。第二个层次——中干。这部分员工是企业的中坚力量,一般还有一堆下属呼来唤去,或曰金领、白领。第三个层次——普工。这些员工的收入一般高于最低工资。第四个层次——低收入劳动者。常见的环卫工、清洁工、保安、服务员等等。第五个层次——尚未就业的劳动者。

这五个层次未必准,层次可能还要多一点,但是大致的类别差不多。从这个分类我们可以看出来,受最低工资影响的是哪类人,是收入最低的那一类人和尚未就业的劳动技能稍弱的劳动者。

使用低收入劳动者的行业,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利润薄,抗风险能力差,提高了最低工资,则增加了他们的成本。他们为了减少成本,会怎么做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少用工,慎用工。

举例来说,在经济下行且反腐压力下,有的餐饮行业生意不如从前,虽然没有倒闭但是也准备削减人手了。假如有三十个服务员,最低工资上涨后成本增加利润下降,用人单位想减去五个服务员,留下来的自然是身强力壮的。对留下来的职工来说,人少了,劳动强度可能增加了,微薄的250元可能就冲抵了。那些老弱病残的可能就在裁减范围了。那些老弱病残还出来工作,说明他们真的需要工资谋生,但是他们却因为最低工资上涨而受影响。最低工资1500元,假如企业愿意1200元用他,他也愿意1200元就业,但是因为最低工资涨成1500元了,企业则不敢用了。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满世界的培训,多是教企业怎么加强管理、规范用工、减少风险。 “请神容

易送神难”,《劳动合同法》的凝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劳动者不签订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二个方面是解雇很难,《劳动合同法》在原来劳动法解雇保护的基础上加强了解雇保护。第三个方面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订立。原本有劳务派遣,可是劳务派遣也被严厉规制,劳动合同是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灵活性不够。再加上最低工资上涨了,每年支付的更多了,成本高了,用人自然更是慎之又慎。

最低工资制度的是是非非

最低工资是行政干预劳资双方合意的典型的手段,原本劳资双方合意谈好工资,但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出来,低于最低工资的部分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但要补足,还要承担差额50%的加付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后果,劳动者也可以据此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最低工资的考虑主要是低收入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毫无疑问最低工资是对劳动者的保障,是再收入的分配,和正义、道德有关的话题,往往是容不得自由讨论的。在市场经济社会,工资的多少,完全是供求决定的,如果最低工资被政府定得过高,高于市场价格,那么就破坏了市场。普遍上涨的工资成本,导致企业压缩用人需求,对就业的负面影响会很大。如果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呢?相信劳动者也不是傻瓜,劳动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可是,说句大不韪的话,我们许多地方政府在劳动法上,总是一句倾斜保护,就把问题略过去了,讨论起来甚至上纲上线。

最低工资是把双刃剑。支持最低工资的多是劳动法学者,代表人物是常凯老师。常凯老师旗帜鲜明地支持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常老师认为,最低工资等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从长远看,这有利于保持劳资关系稳定,有利于企业和国家竞争。反对最低工资的多是经济学者,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炮轰劳动合同法的张五常教授了,张教授在多篇文章中旗帜鲜明地反对最低工资,主要理由:一是会导致失业率上升,穷人最受伤害;二是员工在其它方面的福利必定大打折扣;三是使农村外来工变得更困难,阻碍城市化进程;四是社会治安问题增加;五是最终会减少中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议不断,这么一个有争议的制度,各地政府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是不是要更加慎重一点?

关于最低工资的建议

(一)最低工资出台要慎重。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议不断,主要是关于保障穷人和影响就业方面,其实质就是政府对劳资合意的干预是否合理。关于最低工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做过很多调查,意见也不统一。国外也有很多成熟的经验,最终还是要根据我们的国情来处理。《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这样的要求是否过于形式主义?最低工资作为价格管制方式之一,我们不说他没有用,但是至少负作用是存在的。出台之前,有没有按规定征求过工会、企业联合法的意见,他们的意见不统一怎么处理呢?是否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构成人员由劳动部门官员、学者、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对最低工资的决策进行论证,毕竟是涉及多方面的利益。

(二)最低工资的内涵要统一。比较上海和深圳的最低工资,看似深圳的最低工资2030元/月,应该属于最低工资中的“一哥”,但是由于两地对最低工资的定义不同,上海不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而深圳则包括了社会保险,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上海的最低工资是高于深圳的最低工资的。我们是单一制的国家,但是对于很多法律概念,各地理解不一致,这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应该统一。

(三)做实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个别劳动争议中,劳动基准在不断上涨,最低工资就是其中不断上涨的基准之一。工资本身就属于劳资合议的内容,可是资强劳弱,在工资问题中劳方的话语权不够。在劳动合同订立之间,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可以自由协商。但是这个协商的力度也是有限的,政府不见得非要拉偏架,不如给予工人一定的空间,让劳资双方来协商解决。

不管是最低工资,还是劳动合同法,凡是不合市场规律的,总是被市场所规避。当然你可以强行推动,市场也自然会给你反应。最低工资的好与坏,利与弊,存与废,公平与效率,是争议很大的问题,不是本文所能论证的。但是笔者想说的是,不要把最低工资当成面子工程,最低工资不完全是好事,对最低工资要认真对待。    责编/刘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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