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诊员工“泡病假”
2016-02-19周斌
周斌
某大酒店的人力资源总监顾先生曾给笔者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他们酒店有位“泡病假”的“男子一号专业户”,长期以来谁对他都没有办法。顾先生上任后,有次审核这位男员工的病假申请(他们单位规定,员工请病假不仅要凭病假证明,还要附上挂号单、病历卡、诊断书、结算单等)。这位员工患的是腰椎间盘突出,而顾先生早年又是学过医的。当他看到这位员工所拍的X光片子时,突然愣住了——这当中有个若隐若现的光亮部分,怎么有点像女性安放的节育环?而他明明是一位男员工啊!后来他找到其他医院的医生来看,果然是一枚女性的节育环!
后面的事情处理就比较顺利:他与酒店医护人员一起到医院严正交涉,由于他们掌握了确凿的证据,那位医生终于写下书面证明,承认这位员工其实不需要休息,以后也不会再给他开类似的病假证明……接着他们找到那位员工,干脆地对他说:“你辞职吧!”
此事虽获“险胜”,顾先生笑称,现在HR实在难当!什么都要懂,甚至还要懂医学。说起如何识别和处理员工“泡病假”,他更是由衷感叹:这水太深了!
审核病假证明的有效性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单位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
有的HR讲:某女职工病假单上对于病因只写“孕十四周”。这又不是病,我看她精神还好,不批准她休息,可以吗?不可以。因为员工是否生病、疾病是否严重、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才是员工休病假的依据,只要员工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或住院证明,公司一般是必须准假的。
当然,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
首先,病假证明必须合法出具。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凭指定医院证明方予以批准病假”吗?单位可以规定员工凭省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才可请病假,而对于乡镇、街道、社区医院的证明不予认可吗?回答是不妥的。员工患病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本地区经过合法登记的医院(至少是有医保关系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无权否决;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鼓励参保人员到初级医院就诊。
其次,病假证明必须要素齐全。一张完整的病假证明,一般须载有员工所患病情、病假期限、执业医师的签章和医院有关部门的核对章以及落款日期等。有位职工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仅载“诊断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建议避免久坐,长时间开车等,休息”。其实,这在内容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既未有明确的休息时间,又未要求脱产休息,所以病假是难以成立的。当然,有的员工病情比较特殊,如诊断证明书上明确写有“生活不能自理”,这就不需要再写具体的病假期限了。
审核请假程序的规范性
用人单位可以对于员工办理病假的手续作出规范,包括申请病假的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程序性要求。如规章制度中可以规定:
第一,员工必须本人亲自填写《病假申请表》,并亲自向经理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方可视为病假。未能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
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以口头或电子邮件形式先行通知经理,并于返回单位工作时,补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员工在病假结束时疾病未愈,需要继续申请病假的,应当按照程序在病假结束前续假。
第二,申请人必须亲自就诊,禁止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特殊情况下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的,必须如实向单位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第三,无论是事前请病假,还是特殊情况后补请病假,原则上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到单位申请办理病假手续,禁止其他同事或亲友代为请假。除非有特殊情况,如本人失去行动能力等。员工未有任何通知或情况说明的,将视为旷工处理;无故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将视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审核病假证明的真实性
有一个真实的故事,笔者一位朋友叫肖啸,在某汽车公司任HR。一位员工提交了一家著名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医生的签字为“陈刚”。凑巧的是,肖啸自己也曾在那位医生那里就诊过,他清楚地记得该医生名为“陈钢”。事实证明,员工的病假证明是网上买来的。此后单位流传出一句话:开病假证明之前,务必先问问肖啸看过哪些医生,呵呵。
如果HR怀疑员工所持的病假证明是网上买来的,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到医院进行现场调查。现在,大多数医院都会配合用人单位核查的。某些医院,如上海的瑞金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均有条形码,医院的电脑上有存根可查到相关记录。如员工提交的病假单上无条形码,或者是假的条形码,到医院一查便知。
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到医院调查员工病假证明的真实性时,医院尽管当面承认病假证明是假的,但是不肯出具书面证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回去可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如果员工拒不承认,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法院发出调查令。作为过错方,员工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核辅助材料的关联性
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请病假须附上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吗?应当说,由于单位对病假证明有进行审核的权力,这种规定无可厚非。不过,员工偶尔生点小病,建议用人单位可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只需将病假单提交给用人单位即可,无须提供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但员工请长病假或用人单位有疑问时,可要求员工提交附属材料,员工有义务予以配合。应及时向单位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一)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原件;(二)病例卡复印件;(三)诊疗费或医药费收据复印件。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如员工无法提供齐全的三份证明材料,一律视为事假处理;同时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其它病假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病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病假证明提出异议,法院会核实劳动者的就诊记录,还会结合挂号单、医疗费发票、就诊病名等确认病假证明的真实性。在劳动纠纷中,如果劳动者只有一张病假证明,就诊记录等内容无法对应,那么证据就存在瑕疵,在诉讼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审核员工病情的真实性
假的病假证明容易查,就怕病假证明是真的,病是假的,即所谓“人情假”。但是职工请病假,只要手续完备,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复查。当然公司可以从关心员工的角度出发,建议员工“选择一家三甲医院进行复查”,并且提供车辆和专人陪同,并报销所需医疗费用,这样员工或许可以接受。但非要指定复查,并对拒绝的员工按旷工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是有风险的。一般而言,企业对病情有怀疑,可先调查取证,贸然强令复查是不尊重员工和医疗机构的表现,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实践中有的病假单是合法医生开具的真实病假单,但是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与病情不对应,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提交附上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的详细资料,比对病假单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去医院调查。若有证据认为医院医生存在乱开病假条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医院行政部门或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用人单位如能像顾先生那样运用医学知识巧断“人情假”固然好,而根据病情常理发展进行分析、结合病假证明出具时间进行推测等,也不失为企业审核员工病情真实性的“常规武器”。
有些病假单从表面上无疑,其实值得怀疑。而有的病假单从表面上看有疑,却并非造假。如有的怀孕病假单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12月20日,病假期限却是2016年1月10日至1月20日。是否就一定是假病假单?未必。因为对于孕妇开病假单推迟病假日期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有的地方这种做法已成惯例。HR对此有怀疑可以理解,但不宜未经核实就一概认定“假病假”。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对于违反规定请病假的员工,应区别不同情况:
首先,如果员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中的某些程序规定(如延迟提交病假单、没有事先填写病假申请单、没有提交附属材料等),由于员工的身体健康权更重要,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剥夺员工病假的实体权利,这时不承认病假是不合理的。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违反请假手续的,给予适当的处理。
其次,如果员工没履行的是请假手续中的实体规定(如不提交病假单),由于这些是认定病假的依据,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不作病假处理。但是,用人单位应及时催告员工补办病假手续,员工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办的可作旷工处理。
再次,旷工达到了一定的天数,单位可按规章制度认定员工属于严重违纪。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对于员工弄虚作假请病假或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者外出旅游的,不仅属于旷工,而且属于严重违背诚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可直接按严重违纪处理。 责编/刘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