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二孩后的女性发展风险与家庭政策支持
2016-02-19吴帆
吴 帆
(南开大学 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天津 300350)
全面放开二孩后的女性发展风险与家庭政策支持
吴 帆
(南开大学 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天津 300350)
一、生育新政须关注的性别议题
在中国,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受到高生育成本和高竞争性社会的现实约束,以及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转变等因素的影响,个人和家庭的生育意愿已经处于很低的水平。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政府根据新的人口形势,旨在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而作出的政策调整。生育新政使生育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家庭,让家庭重新获得了更为宽松的生育决策空间。然而,新政对女性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可以缓解出生性别比失衡;另一方面,也会给女性发展,尤其是女性的就业和职业发展,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
抚养子女是一种时间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活动。由于女性在生育和养育子女中所承担的生理角色,以及家庭内部的性别分工模式,生育两个孩子必然给母亲带来更大的照料压力,进而会给女性发展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在全面二孩政策下,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思考:第一,生育带来的潜在职业发展风险和压力,可能会导致一些女性和家庭主动放弃生育二孩;第二,如果缺乏配套政策支持,会带来女性“育儿-发展”难以平衡的困境,进一步加剧女性的不平等。因此,全面二孩政策下的女性发展风险与家庭政策支持应该引起学界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生育与女性职业发展风险
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收入的性别差异主要缘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性别隔离;二是女性承担着生育养育子女的主要责任[1]。换言之,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和女性生育成本是导致女性职业劣势的主要机制。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2-3]。
在职业发展方面,生育对女性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为职业发展的中断效应和冲突效应。中断效应体现为两个顺序发生的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由于生育投入与负荷,女性的职业发展可能会被迫中断,选择主动或被动地退出劳动力市场。例如,在33个成员国的0-14岁儿童中,父母有一方(主要是母亲)没有工作的比例平均为33%[4]。同时,生育孩子数量越多,女性退出劳动市场的风险就越高。根据欧盟的统计数据,2015年欧盟28国有1个或2个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劳动参与率分别为65.5%和63.5%,而有3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劳动参与率只有46%[5]。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根据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2010年,我国从事非农劳动的18-64岁已生育女性中,有20.2%的人因为生育或者照顾孩子而有过半年以上的职业中断经历,最长中断工作时间平均为2.8年;有3岁以下子女的女性就业率为62%,比没有3岁以下子女的女性就业率低将近12个百分点[6]。另有数据表明,我国有6岁以下子女的女性就业率由1990年的90.3%下降到2005年的77%,有3岁以下子女的女性就业率更是从1990年的89.2%大幅下滑至2005年的56.6%[7]。在第二个阶段,大部分女性在孩子进入幼儿园或小学后,会重返劳动力市场。但生育期的职业中断造成了女性在职业发展上的劣势累积,这种劣势被称为“母亲工资惩罚”(Motherhood Wage Penalty)或“母亲工资差距”(Motherhood Wage Gap),指有子女的女性和没有子女的女性之间的工资差距[8-9]。虽然对于具有不同教育程度、初育年龄、退出劳动力市场时间长度的女性而言,这种工资惩罚效应存在着一定的差异[10],但“母亲工资惩罚”现象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甚至有加剧的趋势[11]。
冲突效应是指,即使女性在生育阶段不退出劳动力市场,但因面临着“工作-家庭”冲突,职业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孩子在6岁以下,特别是0-3岁时,母亲承担着主要的照顾责任,而在职母亲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在中国,虽然得到了更多来自祖辈的协助,但家庭内部对婴幼儿的照料责任主要由母亲来承担,或者说母亲在照料孩子方面扮演着第一照料人的角色。职业女性在生育之后,想要维系就业状态,往往只有两个途径:第一,不得不承受巨大的“家庭-工作”冲突压力;第二,通过改变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和时间实现较为弹性的工作状态,以保障对孩子照顾的时间投入。虽然在这个阶段,女性的职业发展也有可能向上流动,但因养育子女,一些母亲不得已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部门,或者放弃职业晋升机会。例如,根据欧盟27国的调查数据,2015年,在20-49岁女性当中,没有子女的女性做兼职工作的比例为21.6%,有1个子女的母亲做兼职工作的比例为31.7%,有2个子女的母亲做兼职工作的比例为39%,有3个及以上子女的母亲做兼职工作的比例则高达45.5%[5]。
三、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将促进生育和女性发展
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鼓励生育方面,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工作-家庭”平衡政策,包括带薪产假和带薪父母假、大力发展正规照料机构、鼓励企业提供弹性工作安排等,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地缓解女性的母亲角色与职业女性角色之间的矛盾。目前一些欧洲国家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与生育率之间已从负相关转变为正相关。
从家庭政策的国际经验看,不同国家的家庭政策在价值导向上存在着差异。欧洲为既有强调社会性别平等的普惠性家庭政策,如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也有立足于传统劳动性别分工,基于父母就业状况对家庭提供不同的支持,如德国、荷兰等;还有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混合,现金支持力度和父母工作支持力度都相对较低,主要有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而实行自由主义模式家庭政策的主要对象是困难家庭,强调发挥市场力量,尤其是儿童照料服务主要通过市场来提供,如英国、希腊[12]。相比较而言,传统的家庭政策更加强调成本补贴,以及提供女性在家照料孩子的机会,主要政策手段是儿童补贴、税收减免、结婚补助和家庭照料补贴。而现代家庭政策支持更加强调性别平等和鼓励女性就业,通过“工作-家庭”平衡政策帮助女性承担好职业女性与母亲的双重角色[13]。不同类型的家庭政策对生育率和女性就业的影响存在着差别。例如,从OECD的家庭数据库中的数据可以发现[4],希腊的家庭政策相对比较薄弱,尽管生育率非常低,但同时女性劳动参与率也较低,属于“低生育率、低参与率”模式。德国的家庭政策倾向于维护家庭内部的传统性别分工,属于“低生育率、高参与率”模式;丹麦、芬兰和法国等以性别平等为核心的家庭政策,属于“高生育率、高参与率”模式。这说明,家庭政策不仅要提供直接的母亲和儿童支持,更需“工作-家庭”平衡支持,只有系统地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才能有效避免女性的职业发展风险,并使生育率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上。
四、结论
在生育新政的制度安排上,我国全面放开二孩应该只是政策改革的一个起点,更为重要是为家庭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为夫妇生育二孩创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唯有如此,我国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才能实现。家庭政策不仅要鼓励和支持生育,更要降低女性的职业发展风险,促进性别平等。兼顾生育鼓励和性别平等发展促进的家庭政策才能达成最终的政策目标。具体而言,促进女性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取向的家庭政策更有利于鼓励生育,因为这种家庭政策不仅降低了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缓解了女性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也鼓励丈夫积极承担照料子女和家务的责任。此外,运用综合的家庭政策手段才能达成更为有效的结果。只有各项家庭政策统一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生育率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也才能更好地促进生育过程中的性别平等。因此,在全面二孩政策下,我国既要鼓励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同时也要避免因生育给女性带来的发展风险,而以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发展的家庭政策是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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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 蓉)
10.15896/j.xjtuskxb.201606025
1008-245X(2016)06-01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