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推动我国手机媒体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2016-02-18杨驰原,匡文波,童文杰等
第六部分 推动我国手机媒体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手机媒体用户整体规模大,覆盖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作为一种快速发展的新兴媒体,手机媒体在当前发展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问题与弊端,相关管理制度、法规不健全,行业性监督与自律的缺失等,都非常不利于手机媒体的健康发展。在此,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科学、适当地监管,为手机媒体的进一步良性发展提供合理的应对之策,为手机媒体的健康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还没有针对手机媒体正式发布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条文。加强手机媒体的政策法规监管,首先要根据手机媒体的发展现状和传播特性,尽快建立起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规范应用主体、应用领域、应用内容和应用范围。
手机媒体应用领域广泛,横跨教育、生活、金融、文化等各个领域,单以手机淘宝应用为例,其作为一项手机购物应用,基本涵盖了人类物质文化消费的各个方面,对其制定的管控措施必然涉及到不同的行业监管部门,因而在政策法规制定与监管工作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多部门联合管控,并强化权责意识,做到管理有据、管理有序。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还表现为政策法规的与时俱进。当前以手机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在发展中出现各种乱象,一方面是由于相关管理政策法规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已有的相关政策法规也严重滞后。政策法规的制定必须结合时代发展特点,全面与时俱进,条款的制定应当广泛结合行业实践的经验,实现一定的预见性。突发性情况即便不能做到充分的预见性,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尽快尽早地完善。此外,还应避免因不确定性导致政策法规的迟迟不推出、不执行,这就对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政府管控力度
加强手机媒体的监管,要切实加强对其管控的力度。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媒体的管控还主要集中于基于PC的互联网,对手机媒体的管控重视与关注不够,投入较少。很多手机媒体的服务尚未纳入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控范围内。因此,对于手机媒体这个政策监管的媒介真空地带,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先进技术的研发投入,加大人力、财力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投入,用政策法规手段与技术手段双管齐下,合理管理,有效管理。
明确管理监督主体。要明晰手机媒体的管控责权主体单位和管控的责权范畴,实现手机媒体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有主管部门可咨询和实施管理,避免交叉行业的部门间互相推诿,避免管理的真空地带出现。比如手机医药类APP,就可能需要卫生部门监管相关资质、药品质量,广电部门监管发布的内容是否符合信息传播的基本要求,工商部门监管该APP上是否有违规广告等……新媒体的出现带来新经济的发展,也为政策监管提出了无数复杂、困难的管理课题,这是政府监管部门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创新信用管理方式。加强手机媒体的监管,还应当适应手机媒体的传播特点和发展趋势,创新管理手段和管理办法。手机媒体拥有数亿的用户规模,每天海量信息同步传播,一一监管难度很大且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在对其实行管控的时候,用传统的、中心化的管理办法必然效率低下,还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网络舆情问题。因而,应当采取与去中心化传播手段相适应的管理手段,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和约束。
近年来,淘宝、滴滴快车等互联网产品的运营经验给予我们一项重要启示,那就是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互联网产品,淘宝、滴滴在接入服务的买卖双方时,基本做到了最大程度的开放性,通过开放吸纳大量的店主、买家、司机、乘客加入到产品、服务的买卖中,而信用积分,则是一种有效的手段,监督双方在履行一定规则的前提下开展市场行为,评分这一信用机制,有效地约束了参与者的行为。
在手机媒体的政府管控方面,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一套信用机制,通过手机媒体的网络行为数据,为手机媒体的各类参与者建立信用评分,并将该信用评分以公开的方式呈现和监督,以此来实现有效的行为监控。这将大大减少借助手机媒体进行的各类谣言传播、诈骗活动的发生率。此外,信用评分还可以与国家整体信用体系结合起来,对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在个人基本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推进行业多重监督。加强手机媒体的监管,还应积极依靠行业的监督力量,实现行业性自律。手机媒体服务领域横跨众多行业,单将手机媒体的传播活动分割成内容、产品、网络去监管都不够科学、合理,因此,应当借助相关传统行业的监管政策,实现传媒领域与应用行业的多重监督。因而,既要从通信、互联网服务行业的角度加强对其的行业性管控,也要从内容传播的视角对其进行监管,还应根据手机媒体提供的产品、服务所属传统行业类别,利用相关传统行业的管理经验,加强对其在新媒体领域实践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推行行业的多重监督,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特别重视不同行业、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与力度,营造健康的新型产业生态环境。
加强企业行业自律
在商业利益驱动下,一些企业推出的手机应用,其盈利手段游走于灰色地带,缺乏对用户需求的合理考量,常常泄露用户隐私,侵害用户权益。这种侵害行为大都发生在为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企业内部,有的是企业整体用户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直接导向企业性违规行为,有的是个别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用户服务意识与法律意识淡薄,导向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企业行业自律,还应当用道德标准约束企业的商业行为。部分企业以商业模式属于企业商业机密为由,表面说一套,实际做另一套。商业模式中夹杂各种对用户的欺诈行为,如游走在电信运营商周围的“渠道商”,将“刷量”这一灰色做法作为盈利的主要手段。这些方式游离于合法与非法边缘,如果相关企业、行业内部不能自律与自我约束,其他行业和用户是很难了解真实情况的。这种状况亟待整治。
因此,手机媒体作为人们的虚拟生存空间,应当像现实社会一样,建立一套伦理道德体系,通过道德自律和情感约束,实现手机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
强化用户自强自律
用户是手机媒体的使用者,在使用手机媒体的过程中,用户应该自强自律。自强,是用户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应当积极运用新的信息技术知识武装自己,保护自己。手机是人的延伸,用户在借助手机媒体连接世界时,首先应保障自身的信息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意识,对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隐患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积极抵制、打击各种损害人们信息安全和利益的恶劣行为,保护网络世界的健康有序发展。
自律,是用户通过手机媒体进行各类社会活动时,应当守住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底线,在信息传播、发布时,用一种负责任的媒体主人翁态度,对不良信息内容进行鉴别,不盲目跟风,不参与各类谣言的传播活动,共同为整治当前移动互联信息传播的乱象出一分力。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手机媒体必将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实践带来更多的便利,只有科学应用,健康管理,才能扬长补短,趋利避害,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让手机媒体真正良性、有序地服务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本文为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手机媒体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成果,课题组组长杨驰原,成员匡文波、童文杰、杨春兰、高方、冉然、左志新、鲁艳敏、杜静菊。由匡文波、童文杰执笔)